《机场周围区域飞机噪声环境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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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机场周围区域飞机噪声环境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

二○一七年十一月

目录

1项目背景 (27)

1.1任务来源 (27)

1.2工作过程 (27)

2现行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30)

2.1现行GB9660-88、GB9661-88实施情况 (30)

2.2存在问题分析 (30)

3机场噪声污染与控制状况 (32)

3.1我国机场建设与运营情况 (32)

3.2机场噪声污染状况 (33)

3.3机场噪声控制要求 (34)

4国外相关标准研究 (35)

4.1机场飞机噪声特点和评价量 (35)

4.2各国机场飞机噪声标准 (36)

5标准修订基本原则 (38)

5.1确定合理的机场噪声评价量 (38)

5.2确定适宜的噪声限值水平 (40)

5.3确定可行的机场噪声适用分区 (41)

6标准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 (44)

6.1适用范围 (44)

6.2机场周围土地利用类型 (46)

6.3机场噪声烦恼度研究 (48)

6.4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控制要求 (56)

6.5飞机噪声监测 (57)

7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60)

7.1与现行标准充分衔接 (60)

7.2国际标准比较 (60)

7.3标准实施手段 (60)

《机场周围区域飞机噪声环境质量标准》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 9661-88)》1988年8月11日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自1988年11月1日起实施,迄今已近30年时间。该标准在我国机场噪声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污染控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标准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修订。为此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8年下达了标准修订计划。根据环办函〔2008〕44号文“关于开展2008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通知”,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组织《机场周围环境噪声标准及测量方法(修订GB9660-88、GB9661-88)》修订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河北科技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共同成立了标准编制组,拟定工作计划并开展相关标准编制工作。

1.2工作过程

1.2.1标准开题论证

2010年1月18日,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标准开题论证会,标准编制组介绍了开题报告和标准草案的相关内容,经论证委员会各位专家及管理部门代表的讨论、质询,形成如下论证意见:

1、标准名称要明确声环境质量标准属性;

2、适用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对噪声管理的规定;

3、考虑环境管理要求及国际通行做法,采用Ldn作为评价量,适当考虑Ld、Ln的评价方法;

4、要慎重考虑与原标准及其他噪声标准的衔接,选取典型机场进行数据验证;

5、测量方法与功能区划分方法纳入本标准内容。

1.2.2标准草案编制

根据开题论证会的指导意见,标准编制组明确了标准制订原则和框架构想,并按任务分工开展了典型机场飞机噪声污染调查与监测、飞机噪声特性与烦恼度研究、国外飞机噪声评价量与控制水平研究、机场噪声污染控制措施(特别是周边土地利用规划)分析、配套监测方法研究等工作。

在前述工作基础上,标准编制组重点对飞机噪声评价量、机场周围区域土地利用类型、飞机噪声限值水平、与现行GB9660-88标准的衔接、监测方法、噪声等值线图的绘制等问题进行了论证、确定,起草了《机场周围区域飞机噪声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

明。

1.2.3标准征求意见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于2013年8月公开向全国征求意见(环办函〔2013〕939号),函送单位121家,并在环保部网站公开。

至征求意见期止,标准编制组共收到57家单位及个人回函,其中33家单位提出了意见,经整理有效意见143条。

标准编制组共同讨论,对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标准送审稿。

1.2.4标准预审会

2014年5月22日,环保部科技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标准预审会,来自中国民航局机场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中科院声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新机场建设指挥部、环保部环评司、监测司等单位的12名专家和管理部门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要求对以下问题进一步研究:

1、标准的质量标准定位与实际使用情况的差异;

2、标准是否分城乡差异、机场规模、机场建设年代、新建与既有敏感建筑物;

3、新老标准对比评价量、统计量的差异;与国际标准的限值、实施方法比较;

4、新老标准的实施差别,对典型机场进行测算;

5、提出标准实施建议,如对达标期限的考虑等。

1.2.5部内协调会

针对预审会提出的问题,标准编制组撰写了说明材料。2014年6月3日,召开了环保部科技司、环评司、监测司、污防司参加的部内协调会,编制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经讨论确定,对Ⅰ类区的敏感建筑物噪声防护要求,区分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控制,防治产生新的污染;现有建筑与现行环境管理要求衔接,保证环境管理的一贯性。

编制组根据协调会意见对标准和编制说明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专家审议稿,提请召开标准审议会。

1.2.6标准审议会

2014年6月13日,环保部科技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标准审议会,来自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浙江大学、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的8名专家,以及中国民航局机场司、环保部环评司、监测司、污防司的4名管理部门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认为,标准以国内外飞机噪声烦恼度研究成果为依据,结合多年环境管理实践,确定的飞机噪声限值和敏感建筑物噪声防护要求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标准,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对于Ⅰ类用地中的既有建筑,在飞机噪声等级处于YL67-72dB之间时,仅对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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