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三严培训记录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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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之三)
各种病历资料严禁丢失和缺损
病历记录容完整:
1、病人病情;
2、所进行的检查、诊断、治疗等;
3、医务人员的分析;
4、对患者或家属的告知。
5、每次记录应尽可能详细、具体。
6、各种表格栏(包括眉栏)必须认真填写,无容者划“/”,不得空格。
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之四)
客观容客观记录:临床症状、体格检查、抢救和治疗经过等,严禁凭主观猜想记录症状和体征。不得删划、贴补,出现错字、错句划双横线不得采用刮、粘、涂、贴等方法掩盖和抹去原字迹;原则性错字句必要时及时重写。审查、修改要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
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之五)
严肃性规性
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及无正式中文译名者除外),病历格式和容按照《病历书写规》;患者叙述的疾病、手术名称要加引号。
各种记录应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句简练、表述准确、字迹清楚。规使用汉字,标点正确,杜绝错
字。
疾病诊断、手术及诊疗操作名称符合国际疾病分类要求;中医术语使用依照最新版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中医诊疗术语》、《中医病症分类与代码》、《中医诊断疗效标准》)及新版教科书,中药名称按照新版药典。
各项记录均有完整的日期和签名;各种报告单按日期顺序粘贴。
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之六)
修改原则和要求
1、上级医师有权利、有责任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谁决定,谁修改。上级医师修改要签名以示负责,并在签名的右下角写明修改时间。时限原则上要求在72h以;
2、书写者可以自我修改,但要用原色墨水;
3、修改时不得掩盖原来字迹,要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采取划双横线办法)。二、重视医疗文书的证据作用
病历是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属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第六十三条中的“书证”。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方举证的主要依据,也是患方最容易找到的证据。
病历容有错误、漏洞,病历书写不及时,病历涂改,门急诊患者未书写病历,知情告知签字制度执行不严等,是医疗诉讼中医方败诉的主要原因。
发生医疗纠纷时,如病历书写不规,即使医疗行为无过错,医方也须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中与病历文书有直接关系的几种情况:
笔迹问题
如同一份病历中同一人有几种笔迹(代签名造成)易被指责为假病历或伪造病历。决不能代签名。
出院记录
1、出院医嘱不具体。对需要定期随访的具体时间不注明,对必须继续治疗的疾病不作明确交待。
2、出院医嘱与患者住院情况不符。如伤口愈合不好写成Ⅰ期愈合、新生儿死亡写成母婴平安等。
3、手术名称书写不规、不确切。如“卵巢囊肿切除”是指卵巢上囊肿剔除还是把卵巢一并切除,极易引发患方对治疗提出异议。
医疗纠纷中与病历文书有直接关系的几钟情况
病历涂改
1、修改不按《规》,造成患方、鉴定人员、法院质疑。
2、发生争议后,医务人员力求完美,擅自添加或涂改,造成原本小过失变为提供假病历的致命问题,因小失大。
3、跨科室的医疗争议中,不同科室或不同班次人员为推卸自己的责任,对与自己有关的资料进行修改,造成前后矛盾,事实不清,医疗机构不能自圆其说。医疗纠纷中与病历文书有直接关系的几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