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
云南省拟规定学前教育必须坚持以玩游戏为主
龙源期刊网
云南省拟规定学前教育必须坚持以玩游戏为主
作者: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2年第10期
本刊综合消息近日,《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提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学前教育必须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条例草案对办学场所和设施要求及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教师、保育员、保安等人员的条件作出规定。
规定学前教育必须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并细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学前教育与保育中的职责义务。
要求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入园离园接送制度,校车和驾驶人应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条例指出,目前云南省学前教育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投入不足、缺乏师资、农村适龄幼儿入园率低、办学条件较差和质量不高,学前3年毛入园率仅达37.43%,师生比为1∶21,师生比超标严重。
为解决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这些问题,《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分别规定了民办和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变更和终止办学程序、收费管理等。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特制定以下指导标准。
一、举办者条件(一)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联合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机构名称(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二)名称应当体现学前教育的特点,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或者容易产生误导的名称,如“国际”“双语”“艺术”等字样,除非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XX 市 XX 区 XX 幼儿园”。
三、办学场地(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相对独立、安全、稳定的办学场地,远离污染源、危险区和噪音区。
(二)办学场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房屋建筑质量合格,消防设施齐全,通风良好,采光充足。
(三)幼儿园的生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户外活动场地面积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例如,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7 平方米,生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4 平方米。
(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为幼儿提供更加优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设施设备(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的设施设备,包括桌椅、床铺、玩具、图书、教学用具等。
(二)设施设备应当安全、环保、卫生,无锐利边角,无有毒有害物质,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学前教育条例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 (六)聚焦保育教育质量
•
•
关注:
游戏
课程
小学化 现象
儿童身 心安全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 (七)聚焦农村学前教育
• 强调乡镇公办园建设 • 强调优先建设 • 强调政策倾斜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 (八)聚焦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 保障残疾儿童入园 • 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入园
《学前教育条例》解读
《学前教育条• 2、《条例》几个突破点 • 3、《条例》如何贯彻落实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 1,为什么要立法? • 2,《条例》的出台实施的意义何在?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1.为什么要立法?
3.67个 百分点
本
12个百 分点
2016年 全省学 前教育
23.8个 百分点
35.5个 百分点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1.为什么要立法?
• 人.财.物不足 • 缺乏机制体制的保障,缺乏法律的保障. • 急需要从法律的程度保障 • 五高五低 • 普通及率,普及水平低;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2.条例出台实施的意义何在?
• 1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促进我省学 前教育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具有重要的 意义.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二)聚集学前教育的定位
比较 混乱 的管 理体
制
以部门为主 以乡镇为主 以县为主
二、《条例》的几个突破点
(二)聚集学前教育的定位
• 统一明确的规定 • “学前教育实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乡
学教育法草案 解读
学教育法草案解读摘要:一、学前教育法草案的背景和意义二、学前教育法草案的主要内容三、学前教育法草案的影响和意义四、建议和期待正文:学前教育法草案解读【学前教育法草案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教育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障学前儿童的权益,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我国政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学前教育法草案》。
这是一部旨在规范和促进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法律草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学前教育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学前教育法草案》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学前教育的地位和任务、学前教育的基本制度和政策、幼儿园的设置和管理、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幼儿园的师资培养和待遇、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草案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地位和任务,提出国家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保障,促进学前教育的公平和质量。
【学前教育法草案的影响和意义】《学前教育法草案》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学前教育的规范发展,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法案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地位和任务,对于增强社会对学前教育的认识,提高学前教育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该法案规范了幼儿园的设置和管理,对于提高幼儿园的办学质量,保障学前儿童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该法案明确了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对于提高学前教育的专业水平,保障学前儿童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和期待】尽管《学前教育法草案》已经较为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内容,以更好地推动我国学前教育的规范发展。
首先,应明确学前教育的投入机制,保障学前教育的经费来源。
其次,应加强师资培养,提高学前教育的师资质量。
最后,应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保障学前教育的质量。
总之,《学前教育法草案》的出台,是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学前教育法(草案)》的立法特点与完善建议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Journal of Educational Science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2020年11月第19卷第6期Vol.19 No.6Noe., 2020DOI : 10.19A03/j=nEi. 1671-6124.2020.06.001主持人语:202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
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关于该草案的讨论瞬间被引发。
自2004年全国人大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立法调研以来,时间已 经过去了 16年;自2011年国务院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第一期以来,该计划已经实施了三期,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
草案的出台意在将已取得的成绩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草案的形成是《学 前教育法》立法过程中的重大突破,但也仅仅是第一步,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国务院常 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才能最终成为法律。
在草案未通过之前,还需要继续听取来自全社会,包括专家学者的意见。
因此,我们邀请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就草案发表了自己的意见,阐明草案的进步之处,也提 出可能修改的建议。
(主持人:管华)《学前教育法(草案)》的立法特点与完善建议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9年初,笔者在《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上发表过一篇关于学前教育立法的小文,旨在从政策法律化的视角,就学前教育立法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制度层面的探讨,以 期为立法提供指引。
这篇小文先后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二次文献转摘机构转载,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2020年6月15日, 北京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联合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召开了《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 稿)》专题研讨会;7月3日,笔者应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之邀,参加了由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主持召开的 《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
省民办教育条例(2012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民办教育的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具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育管理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民办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以及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价格、公安、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围,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捐资办学。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材料。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材料及招生围说明、办学场所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属于联合办学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云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云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云南省学前教育事业全面发展,普惠性资源显著增加,教育质量持续提升,为每个孩子打造公平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重点任务
1.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新建、改扩建一批幼儿园,重点解决大城市、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学位缺口问题。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教育资源。
2.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水平
——深化学前教育课程改革,促进幼儿园科学保教。
——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制。
3.缩小区域城乡差距
——加大对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等教育资源薄弱地区支持力度。
——探索发展"互联网+学前教育"新模式。
——推进城乡学前教育一体化发展。
4.完善保障机制
——加大财政经费投入,落实学前教育经费逐年有效增长机制。
——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理顺管理体制。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全社会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
三、保障措施
成立由省、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行动计划的落实。
加强督导检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25•【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部分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院校和全国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教育部门、幼儿园、学前教育行业协会、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四川、云南、北京、河北和河南等地调研,并就草案的重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3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1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将学前教育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多年来,社会力量办园在满足社会需求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法应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学前教育,并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保障学前教育资源多渠道供给,共同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学前教育立法应当以学前儿童为中心,进一步突出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
学习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5月8日,我参加了普定县教育局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前教育培训活动。
本次培训活动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的培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通过这次培训学习,我收益颇多。
首先,我对园务管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一是幼儿园管理执行力的理解,要办好一个幼儿园不是一个园长能做的事,全靠全体教师的配合。
园长必须管好教师,教师管好幼儿。
二立建立健全各种机制,统一思想,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人管人,要用制度管人。
制度的形成要全园教职工探讨,有透明度,便于以后监管。
执行要做到实、快、准、宽、狠。
四是细化执行要求,管理就是做好无数细小的细节工作,学会把繁细的事情做精细,把简单的事情做精致,把平凡的事情做精彩。
做到做了一定要做好,一定要有成效,做有思想的园长,办有文化的幼教。
其次,在本次培训中,我对幼儿园班级管理存有了不一样的认知。
无论是班级管理的含义、班级管理的内容、班级教师管理和班级环境创设管理等都存有了不一样的认知。
其中对班级教师管理存有更多的介绍,教师之间必须存有明确分工,教师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纲要,融合本班幼儿的特点和个性差别,制订教育计划,并非政府实行。
观测、分析记录幼儿发展情况;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介绍幼儿家庭教育情况。
对班级的物质要素存有进一步介绍,包含室内条件、活动教室和材料建议。
培训中明晰了在幼儿教育中,必须认同幼儿的主体地位,必须给孩子足够多的认同和信任,必须根据各年龄段儿童在教育中存有的相同侧重点,实行适当的教育教学活动。
我确切地认识到教师必须搞一个有心人,擅于观测儿童的生活与自学,从孩子的生活中、兴趣中回去辨认出孩子,鼓励孩子,教育孩子。
我们不但必须学会“教导”,更应当学会“学”,学会怎样做人。
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科学知识的自学,让我学至了不少的卫生保健科学知识,包含:健康检查、全日制观测制度最后,感谢中心校领导给我这次学习的机会,同时也感谢教育局领导为我们一线的幼儿教师组织这样的活动,还要感谢各位专家老师的精彩的讲座,让我们学得了不少知识。
教育部:幼儿园职工与幼儿配比1:7
教育部:幼儿园职工与幼儿配比1:7教育部:幼儿园职工与幼儿配比1:7是特别优秀的内容,盼望能让找寻幼儿园资讯的您有所关心。
教育部:幼儿园职工与幼儿配比1:7教育部近日出台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提出,幼儿园应当根据服务类型、教职工与幼儿以及保教人员与幼儿的肯定比例配备教职工,满意保教工作的基本需要。
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不低于1:7 。
云南省专任老师与入园儿童数量比则高达1:33。
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配比需1:7目前,我国幼儿园园长和老师共149.60万人,比2023年增加19.07万人,师生比由1:26下降为近1:23。
而据教育部规定,我国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应达到1:5-1:7,这意味着每7个娃娃至少就需配备1名幼儿园老师;而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达1:7-1:9,最多9个娃娃要有1名保育员。
另外,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需配备2名专任老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老师。
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老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对于寄宿制幼儿园,要求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老师和1名保育员。
单班学前教育机构,如村学前教育教学点、幼儿班等,一般应配备2名专任老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云南幼儿园专任老师配比差额大截至去年12月31日,云南省幼儿园老师、保育员总数为74028人。
而截至2023年,云南幼儿园园数达4257所,比2023年增加467所;在园(班)幼儿数达108.6万人,比2023年增加9.89万人;教职工数为54417名,比2023年增加7416人;专任老师数为32718名,比2023年增加3515名。
按该数据计算,云南专任老师与入园儿童数量比则高达1:33,与教育部规定标准相差甚远。
布局调整后富有校舍可办幼儿园在即将于3月1日施行的云南《学前教育条例》中指出,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制订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严禁挤占、挪用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企事业单位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根据配备标准,配足配齐老师。
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优秀文章
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优秀文章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开端,是基础教育的基础。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范文1近期,我学习了《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深有感触。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深感受到我市对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把学前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该条例提出了更为详细、更具指导性的建议和意见,从办学到教学和保育的统一以及教师的成长,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目标与实施方向。
《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中的每一点都细细地去品味,去反思,条例中提到的每一点都是我在保教工作中对照的标准,并以此审视自身的教育行为。
让我们把条例中的内容和精神牢牢记在脑中,化作工作中的行为准则,时刻牢记。
该《条例》对诸多热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例如:《条例》中规定,合肥市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儿童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不得用收取兴趣班、实验班等活动代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如果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赞助费、支教费,将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还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保育与教育费,但不得跨学期收费。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与教育费实行政府定价。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同时,学前教育为在学儿童提供就餐服务的,可以收取伙食费,但收取的伙食费应当全部用于在学儿童伙食,不得克扣、侵占,并按实际核算成本每月结算,张榜公布。
《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的有力实施,我会将条例中的精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面提升自己各方面的专业素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最佳的环境,相信此条例的实施能让合肥市的9万多幼儿健康、快乐的成长。
合肥市30万家庭都能尝到幸福甜蜜的果实。
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范文2《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于吉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
学前教育法草案 时评
学前教育法草案时评
关于学前教育法草案的时评:
《学前教育法草案》的推出,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和家长翘首以盼的一件喜事。
这部法律草案直面学前教育领域长期存在的问题,聚焦学前儿童的健康、安全和教育权益,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草案中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原则,规定了政府在学前教育中的主导责任,提出了一系列促进学前教育公平、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措施。
这将为学前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让更多的孩子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
同时,草案也对学前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学前教育教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也有助于提升学前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当然,草案中也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比如,对于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和处罚机制,需要更加明确和具体。
此外,对于学前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总体而言,《学前教育法草案》的出台,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也是一个重要的起点。
我们期待这部法律能够尽快通过审议,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也希望政府和社会各界继续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和支持,为孩子们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和条件。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实施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实施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3年第03期《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1月29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3月1日颁布实施。
条例是继北京、江苏后第三个地方省市立法,是西部12省市第一家立法,这标志着云南省学前教育立法走在全国地方立法的前列。
条例共7章52条,分别为总则、职责、机构设立与管理、保育与教育、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地位、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责。
条例明确规定了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即: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实行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原则;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针。
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工作中的领导和管理职责,要制定和完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增加公办教育资源,积极发展民办教育,鼓励扶持发展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并规定了政府、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二是细化了学前保育与教育的制度。
为避免学前教育机构的小学化、成人化趋向,规定了学前教育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
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强调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注重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以及不得教授小学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
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以及建立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入园离园制度等。
三是严格了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划和建设。
为了解决学龄前儿童“入园难”的社会热点问题,条例严格规定了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划设置:一是学前教育机构设置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机构设置规划,学前教育规划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三是规定了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小区没有配套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配套;新建的城镇居民小区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并遵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三同步原则;四是因故征收幼儿园土地、房屋的,应当予以重建或者依法给予补偿;五是规定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每个乡镇至少要有一所公办或者公建民营幼儿园;六是鼓励扶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较好的解决“入园贵”的问题。
建立资助制度 防止“小学化”倾向云南出台学前教育条例
龙源期刊网
建立资助制度防止“小学化”倾向云南出台学前教育条例
作者: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2年第12期
本刊讯(记者李配亮)记者日前获悉,《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于11月29日经云南省
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同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逐步对农村经济困难家庭、残疾人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接受学前教育给予资助。
《条例》规定,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
每个乡镇至少有1个公办或者公建民营学前教育机构,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小学、教学点可以增设附属学前教育机构。
《条例》还要求,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教授小学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有效防止幼儿保育“小学化”倾向。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为3-6周岁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活动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6周岁儿童进行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针。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为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增加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总量,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鼓励发展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按照核定的编制数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并对配编情况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草案)》
第一部分:了解学前教育法草案1.1 什么是学前教育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旨在规范和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保障学前教育的质量和公平。
它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裙众愿望而制定的,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学前教育法草案是对学前教育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文件,它将对学前教育相关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和保障,包括学前教育的目标、对象、内容、形式、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1.2 学前教育法草案的背景和意义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人民对于教育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学前教育是教育体系中的第一环节,对幼儿的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制定学前教育法草案,对于加强学前教育的管理和规范,促进学前教育的公平和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3 学前教育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学前教育法草案主要包括对学前教育的目标、对象、内容、形式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学前教育的目标和内容的规定,它将直接关系到学前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部分:深入探讨学前教育法草案的内容2.1 学前教育法草案中的目标规定学前教育法草案中对学前教育的目标进行了清晰地规定,明确了学前教育应该促进幼儿全面、健康、和谐的发展。
这对于引导和规范学前教育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2 学前教育法草案中的内容规定在学前教育法草案中,对学前教育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语言、健康、艺术、科学、社会和情感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定将对学前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2.3 学前教育法草案中的对象和形式规定学前教育法草案还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对象和形式,规定了学前教育的范围和形式,为学前教育的管理和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第三部分:总结与展望3.1 对学前教育法草案的评价学前教育法草案的制定是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它为学前教育的管理和规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学前教育法草案的制定也反映了国家对于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为学前教育的全面发展和提高质量奠定了基础。
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原文及解读
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原文及解读(一)学前教育法草案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前教育法的任务是规范学前教育活动,促进学前儿童全面发展,保障其权益。
第二条学前教育的性质是社会教育,依法实施。
第三条学前教育应坚持以儿童为中心的原则,注重培养儿童的综合素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共同育人。
第五条学前教育应保障公平公正,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
第六条学前教育应加强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第七条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普及、优质、公益性和多元化。
第八条学前教育应坚持免费为民办原则,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的权益。
第九条学前教育应立足本土,注重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
第十条学前教育应注重与学校教育的衔接,促进学生的平滑过渡。
第三章学前教育的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学前教育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教师和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素质。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制定儿童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实施综合评价机制,及时了解学生发展情况。
第四章学前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方式第十五条学前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方式应科学、灵活和多样化。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应注重幼儿的生活习惯养成、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
第十七条学前教育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游戏活动,促进幼儿的身心发展。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应注重培养幼儿的创造力和实践能力。
第五章学前教育的家庭教育支持第十九条学前教育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提供家庭教育支持。
第二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和培训活动,提升家长的教育能力。
第六章学前教育的质量评估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学前教育应建立健全的质量评估和监督体系。
第二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定期进行自评、互评和外评,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和教师应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保障教育质量。
(二)学前教育法草案解读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旨在规范学前教育活动,推动学前儿童的全面发展,保障他们的权益。
学前教育法草案
学前教育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全民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性质制度)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实行三年学前教育制度。
第四条(方针目标)实施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教育权利)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不分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家庭财产状况、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发展原则)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第七条(政府责任)国家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合理配置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为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第八条(家庭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责任,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创设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教育。
第九条(社会参与)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公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原文及解读
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原文及解读序作为学前教育的重要法律法规,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法案的原文内容出发,对其进行深度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学前教育的法律条款和相关政策。
在本文中,将介绍学前教育法草案的核心内容,并结合个人观点对其进行评述,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份全面、深入的学前教育法律解读。
一、学前教育法草案原文解读1.1 学前教育法草案第一章第一条:“本法旨在规范学前教育,促进学前教育的普及和发展,保障幼儿的基本权益,促进幼儿全面健康发展。
”1.2 学前教育法草案第二章第四条:“国家制定并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1.3 学前教育法草案第三章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教育质量和安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4 学前教育法草案第四章第十二条:“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保障教师权益。
”1.5 学前教育法草案第五章第十六条:“加强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1.6 学前教育法草案第六章第二十条:“推动学前教育与社会资源对接,促进学前教育资源共享。
”二、对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的个人观点和理解2.1 关于规范学前教育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法案初衷,我认为这体现了国家对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关爱,在法律层面为学前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2 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在法案中得到了重点强调,这表明国家将致力于解决学前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为每个孩子提供均等的学前教育机会。
2.3 法案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教师队伍建设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将有利于提高学前教育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保障幼儿在教育过程中的权益和安全。
2.4 在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和学前教育资源共享方面,法案为学前教育的持续改进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
结语通过对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的原文解读和个人观点评述,我们可以看到,学前教育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国家在法律层面对学前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为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云南学前教育发展调研报告
云南学前教育发展调研报告标题:云南学前教育发展调研报告引言:学前教育是人才培养事业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和个性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云南省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省份,学前教育的发展情况备受关注。
本调研报告围绕云南学前教育的发展现状、问题与挑战以及建议等方面展开调查研究。
一、学前教育发展现状1. 学前教育基础设施不足:云南省的学前教育基础设施相对落后,需要增加合适的幼儿园数量和质量。
2. 教师素质参差不齐:云南省学前教育教师的整体素质较低,面临着培训、待遇和激励机制不足等问题。
3. 教育内容缺乏多样性:部分幼儿园教育内容单一,缺乏创新和多样性。
二、问题与挑战1. 教育资源分配不均:云南省的学前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城乡差距较大,农村地区幼儿教育资源匮乏。
2. 缺乏综合评估机制:目前云南省学前教育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无法全面评估幼儿的发展状况和学校的教学质量。
3. 家长教育理念不同:云南省家长对学前教育的认知和期望与学校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给学校和教师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挑战。
三、建议1. 加大政府投入:云南省应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资金投入,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水平。
2. 提高教师待遇与培养:提高学前教育教师的待遇和培养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3. 多样化教育内容:鼓励学校开展多元化的教育活动,满足幼儿个性发展的需要。
4. 加强家长教育:加强对家长的教育宣传,提高家长对学前教育的认知和参与度。
结论:云南省学前教育在基础设施、教师素质和教学内容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通过政府的投入加大、改善教师待遇和培养、多样化教育内容以及加强家长教育等措施,可以促进学前教育的全面发展,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和个性发展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
(听证稿)
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提高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机构设立、保育教育及对学前教育事业促进与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符合其年龄特点的教育。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学前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提供资助,发展学前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按照核定的编制数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并对配编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规划和管理,建立完善学前教育制度,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标准,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体系。
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实行备案。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对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实行审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和计划,逐步建立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下列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履行学前教育工作的相关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财政补助标准和办法,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接收适龄儿童与教职工的生师比标准,重新核定编制并配齐教师职工,加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
(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规范学前教育机构收费行为。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务评聘政策。
(五)卫生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工作给予指导。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配套学前教育机构设施建设情况。
(七)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用地。
(八)民政部门应当做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和监管工作,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内容,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
(九)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治安环境。
(十)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通报与校园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