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合集下载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12-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承担前款所述的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县(市、区)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

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相关责任。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和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的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以及幼儿的安全。

第九条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43条44条学习反思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43条44条学习反思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43条44条学习反思最近认真学习了《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让我感受颇深。

此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让我印象较为深刻的是第五章中的第43和44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强调教师们在组织幼儿一日活动时要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把游戏的权利还给孩子,注重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

幼儿的天性就是爱玩,幼儿通过游戏能够非常简单的认识和了解世界和大自然的变化。

同时从游戏中学到的知识也会比平时学到的知识更多的,在游戏中可以很好的激发幼儿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幼儿在游戏中不受他人的约束,在游戏中是自由的、快乐的,无拘无束的,可以很容易的说出自己的想法,实现自己心中的愿望。

我们班有一个小故事让我感动至深。

争对小班孩子的特点,在下午的游戏活动中安排了《抢椅子》。

这个游戏很简单,不用孩子们去硬记游戏规则,很容易的就可以再玩的过程中明白怎么玩。

通常孩子们会在老师的带领下去进行游戏活动,而这个游戏活动不用老师的介入,孩子们自己玩就可以玩的很好。

我先是在大家面前请五个孩子与我配合示范游戏的玩法,播放音乐,我和五名孩子就围着桌子转圈跑或者走,(桌子的旁边有三张椅子)在音乐结束的时候,快速坐到椅子上面,没有抢到椅子的小朋友,就只好被淘汰了。

前后的内容很简单,示范一遍孩子们就懂了。

孩子们听到老师的下令解散去游戏。

大家很快就开始进入了游戏。

我看到有一个小女孩和一个小男孩在音乐停止的时候,小女孩先做到了椅子上面,但是这名小男孩又快速的也坐到同一把椅子上面,谁也不让谁。

在游戏时常会有等不及音乐停止就坐到椅子上面的现象发生,还有情况是,音乐停止了,还有的椅子没有人坐。

在游戏结束的时候,我找到那两个同时坐到一把椅子上面的幼儿聊天,“为什么要枪同一把椅子,而且谁也不让谁呢?”“我不想被淘汰,我想继续玩这个游戏,我喜欢这个游戏”另外一个幼儿的回答也是如此。

教师培训精品文档之R《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学习体会

教师培训精品文档之R《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学习体会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学习总结春节寒假期间,由于受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假期的开学前培训改为了通过网络学习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今天下午,观看了山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王春英处长对于《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的解读视频,我了解到《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是2019年9月27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是我省第一个学前教育地方法规,标志着我省学前教育从此有法可依。

王处长从《条例》出台的背景、《条例》的立法特点和《条例》要内容三个方面对《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进行解读。

首先是立法背景,通过解读使我了解了山东省学前教育的现状以及政府对于学前教育的重视。

通过多方面和各部门的相互支持推动我省学前教育的进步,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学前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大力扩增学前教育资源,全方位增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不断完善等等。

其次是立法特点。

本着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开门立法、坚持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原则设立。

再次是内容方面,《条例》一共分为八个章节,有总则、幼儿园规划与建设、幼儿园设立与管理、保育与教育、教师与其他人员、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八个方面。

其中使我感触颇深的一点就是明确了家长的职责。

例如,在第四章《保育与教育》第四十五条规定:儿童父母、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学习科学的教育观念,创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家庭教育环境,合理控制儿童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家园共育教育活动。

家庭是幼儿园教育的重要合作伙伴,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是幼儿教育的双臂,两者缺一不可。

单单依靠幼儿园教育,没有家庭教育的支持与配合不能形成有效的教育合力,那教育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作为一名一线幼儿园教育工作者,我会认真执行贯彻《条例》的精神和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爱孩子,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个孩子,因材施教,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学前教育是指对3至6岁儿童进行的具有普及性和基础性的教育活动,是儿童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了山东省对学前教育的目标、内容、管理等方面的规范,以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了学前教育的目标。

其中,核心目标是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培养健康、聪明、精神富裕的儿童。

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具体的目标要求,包括综合素质的培养、学习能力的提高、健康体魄的养成、良好习惯的培养等。

其次,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了学前教育的内容。

学前教育的内容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主题活动为主,注重儿童主体性和实践性,兼顾知识和技能的培养。

具体内容包括语言表达、数理逻辑、科学探究、艺术体验、体育锻炼等。

此外,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了学前教育的管理。

规定了学前教育的管理机构、管理责任、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特别是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要求实施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建立学前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制度,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此外,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了学前教育的教师队伍建设。

规定了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应当具备的专业条件和素质要求,提出了教师教育培训的要求,建立了教师队伍培训和评价的制度。

总的来说,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了学前教育的目标、内容、管
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山东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通过学前教育的规范,能够确保学前教育对儿童的全面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奠定良好的基础。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1. 说在前面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对教育事业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

尤其是对于学前教育这一重要阶段的教育,更是备受家长和社会的关注。

为了保障学前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各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学前教育规定。

本文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山东省的学前教育规定。

2. 规定内容2.1 学前教育的性质和目标根据山东省《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学前教育是指对3-6岁儿童进行全面、个别、综合的培养和教育,旨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积极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思维品质和情感态度。

2.2 学前教育的种类山东省学前教育种类主要分为:托班、小班、中班和大班。

其中,托班是指专门为1-3岁的婴幼儿提供照护和基础教育服务的机构;小班、中班和大班是面向3-6岁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主要通过游戏和活动,开展语言、认知、社交、情感、艺术、体育等综合性的培养和教育。

2.3 学前教育的管理要求山东省要求学前教育机构必须遵循以下管理要求:1.依法合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同时要登记备案,保证合法经营。

2.严格安全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安全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安全保卫人员,确保儿童人身安全。

3.素质保障:学前教育机构必须配备具备相应教育水平和职业素养的师资力量,保证教师教育水平和职业道德符合要求。

2.4 学前教育的课程设置山东省教育厅要求学前教育机构根据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设定针对性强、具有全面性的课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语言教育:主要培养儿童的听说读写能力,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和语言运用技巧。

2.认知教育:主要培养儿童的观察、想象、分辨、判断、思维等能力,引导儿童形成好奇心和创新精神。

3.社会情感教育:主要培养儿童的自信心、独立自主、合作意识、友爱精神、环保意识等素质,帮助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

4.艺术、体育教育:主要培养儿童的审美表现、艺术创造、身体素质和运动技能,提升儿童综合素质。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一、学前教育的概述学前教育是指在儿童达到入学年龄前,为了促进其身心健康和综合发展,通过广泛、多样化、程序化的活动和教育,加强儿童观察、思考、探究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儿童面对新情景、解决问题、取得成就的能力,为儿童跨入小学铺就健康、快乐、成功的道路。

二、学前教育的目的1.帮助幼儿逐步养成卫生、健康的生活习惯;2.帮助幼儿发挥自身潜能,提高社交能力;3.培养幼儿基本思维能力和认知能力,即观察、分类、比较、预测和推理;4.培养幼儿良好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三、学前教育的内容山东省学前教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语言和交往能力幼儿应该通过朗唱、儿歌、角色扮演等外语的学习,学习中文和学习英语,同时发展幼儿的交往能力。

2. 艺术教育幼儿应该通过音乐、舞蹈、绘画等方式的学习,了解和掌握艺术知识和技能,通过自己创作和欣赏他人的作品来发展艺术感知和审美判断能力。

3. 科学与探究幼儿应该通过日常生活实践,了解和探究各种现象和问题的成因和规律,通过亲手实验和亲自探究,使幼儿获得科学知识和基础能力。

4. 身体健康和运动能力幼儿应该通过大肌肉、手眼协调等活动以及体育项目的学习,发展幼儿的身体素质和协调能力。

四、学前教育的形式学前教育形式主要是幼儿园,幼儿园应该为幼儿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一个安全、卫生、丰富的学习和活动环境,幼儿园可以根据幼儿的特点采用综合活动、游戏活动、主题活动等形式来进行教育。

五、家长应该如何配合学前教育家长应该与幼儿园形成良好的沟通与配合,家长可以参加幼儿园的家长会、亲子活动、义务劳动等,积极支持孩子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同时也应该与幼儿园教师保持及时的沟通。

六、学前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价为了保证学前教育的质量,山东省采取以下措施:1.开展监督检查,对幼儿园的环境、安全、教育教学、日常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价;2.对幼儿园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教学成果、家长满意度等进行考核评价,以统计数据的形式,对幼儿园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3.对于不符合学前教育规定的幼儿园,山东省教育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

山东:发布《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

山东:发布《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

龙源期刊网
山东:发布《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
作者:
来源:《动漫界·幼教365(管理)》2019年第09期
日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以下
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条例》对学前教育的规划与建设、设立与管理、幼儿入园与保育教育、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6个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城镇居住
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与居住用地同步供地,農村幼儿园应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设立与管理方面,设立公办幼儿园要遵循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停办公办幼儿园或转办为民办幼儿园,设立民办幼儿园需向审批机关提交充分材料;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加强财务管理,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

入园与保育教育方面,幼儿园应将招生计划向社会公示,因班额限制无法接收的,相关部门应按就近原则协调入园,不得拒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提供用餐的幼儿园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向家长公示食谱。

《条例》对幼儿园从业人员亦作出规定,园长应具备法律任职条件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师需取得职业资格。

保障与监督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并逐步提高资助标准,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治理“入园贵”问题。

齐鲁网。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主要内容及制度创新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主要内容及制度创新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主要内容及制度创新《条例》共八章七十八条,主要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

一、关于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

《条例》明确了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幼儿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明确了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

对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基本权利予以明确,规定幼儿年满三周岁,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二、关于政府和部门责任。

《条例》对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落实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队伍建设、监管、保障公平等方面的责任,要求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要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支持、促进、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落实部门责任,完善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关于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的主要渠道,是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的重要举措。

《条例》重点围绕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进行了规范:一是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落实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求。

二是明确了幼儿园的供地性质和建设要求,规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上施行闭环式管理,落实同步规划设计、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的“六同步”原则。

三是明确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性质,要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一、总则为了规范山东省学前教育活动,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维护学前教育的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学前教育活动范围1、省内学前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活动和学前教育活动受益者。

2、学前教育活动监督管理等。

三、学前教育机构1、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条件,从事学前教育活动,具备合格的师资队伍、技术设备、教学环境等。

2、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服务措施,保证儿童的安全、健康、发展。

3、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实行学前教育机构许可制度,对许可的学前教育机构实施监管,维护服务质量。

四、学前教育活动1、学前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及公约等规定;2、幼儿应当接受学前科学认识、社会交往、身心发展、活动能力、外语、计算机等教育,根据不同年龄段选择合适的专业课程。

3、学前教育活动应当围绕培养儿童健康、优秀、自信的思想和行为,注重激发儿童的创造性思维和探究主体能力,培养儿童爱国爱家的情感态度,宣传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五、学前教育活动受益者1、学前教育活动受益者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儿童身心发展测评,了解自身健康、身心发育情况。

2、学前教育活动受益者应当受到社会保护,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儿童权益,更好地抓住教育机会。

六、学前教育活动监管1、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布学前教育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推广发展学前教育,实施学前教育监督检查。

2、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进行学前教育活动的实施检查,持续研究、分析学前教育发展情况,为省市县发展学前教育提供智力支持。

3、有关社会团体、学会和专家可以参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相关工作。

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已经2014年1月9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4年1月30日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承担前款所述的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相关责任。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c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培训PPT课件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培训PPT课件
二是明确了幼儿园的供地性质和建设要求,规定城镇居住 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城镇居住区 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上施行闭环式管理,落实同步规划设 计、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 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的“六同步”原则。
7
单条击例此出处台编的辑意母 义版标题样式
三、明确了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三是明确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性质,要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 园应当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 民办幼儿园,但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四是明确了对未按规定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以及办园资源不足的解决措 施,要求对已建成的居住区未按规定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应当通过补建、 改建、新建或者回收、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各级政府可以将中小学闲 置校舍、空置厂房、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改建为公办幼儿园。 五是对幼儿园的建设标准提出要求,规定其选址、建设和装修应当执行国 家和省相关规定,符合抗震、避险、防雷、防火、卫生、环保等标准。
6
单条击例此出处台编的辑意母 义版标题样式
三、明确了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的主要 渠道,是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条例》重 点围绕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进行了规范:
一是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落实幼儿 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求。
12
单六击、此关处于编幼辑儿母 园版 教标 师题 与样 其式 他工作人员提出了要求。
• 为解决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编制数量不足、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福利待遇落实难等问题,《条 例》明确了以下具体解决措施:
• 一是规范了幼儿教师入职条件,规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 件,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等。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2020.1.1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幼儿园设立与管理第四章保育与教育第五章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行科学保育教育,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健全学前教育责任分担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统筹负责幼儿园的规划布局、资源配置、教师配备、投入保障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

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现将《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gongwi@126.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30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9年7月29日关于《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2019年7月22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关延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政府委托,现就《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办好学前教育”。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工作,刘家义书记、龚正省长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把深化改革、加快学前教育发展,作为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要民生工程,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调研,研究具体措施,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2014年,省政府以规章形式颁布实施《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2018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由于我省学前教育底子薄、历史欠账多,目前仍然是教育链条中最突出的短板和最薄弱的环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政策调整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给学前教育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挑战、新要求,学前教育面临的形势、任务更加严峻、紧迫。

例如,普惠性学前教育的体制机制未完全建立,优质资源供给总量不足,经费保障缺口较大,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社会地位和待遇保障有待改善,幼儿园管理和保育教育质量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等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了我省学前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亟需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和解决。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培训课件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培训课件

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对早期教育的重视,学前教育需求
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原有学前教育法规的不足来自02原有学前教育相关法规已无法满足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
亟需制定新的法规来规范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
03
山东省政府将学前教育作为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制定《山东
省学前教育条例》旨在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培 训课件
汇报人: 2024-01-02
目录
•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概述 •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解读 •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实施与监督 • 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趋势
01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概述
《条例》的制定与实施背景
社会对学前教育需求的日益增长
问题一:资源不足 问题二:师资力量薄弱
问题三:家长参与度低
《条例》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问题四
政策宣传不够
对策一
加大投入,完善学前教育资源建设
对策二
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素质
《条例》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对策三
鼓励家长参与,建立家园共育机制
对策四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
05
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趋势
学前教育发展的新模式与新路径
1 2
多元化办园模式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机 构,满足不同家庭和儿童的多样化需求。
社区化办园
加强社区在学前教育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 为儿童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
3
信息化与智能化办园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学前教育管理水平 和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学前教育现代化。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但是,由于我省学前教育底子薄、历史欠账多,目前仍然是教育链条中最突出的短板和最薄弱的环节,发展 不平衡不充分、“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政策调整和城镇化进程的加 快,给学前教育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挑战、新要求,学前教育面临的形势、任务更加严峻、紧迫。来自内容解读解读一
《条例》共八章七十八条,主要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
一、关于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条例》明确了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 益事业。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幼儿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明确了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 育与教育。对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基本权利予以明确,规定幼儿年满三周岁,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 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四章保育与教育 第五章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六章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条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二、关于政府和部门责任。《条例》对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责任作了 具体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落实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队伍建设、监管、保障公平等方面的责任,要求将学 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 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大力发展公 办幼儿园,支持、促进、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 资源供给。落实部门责任,完善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2021年)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2021年)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9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幼儿园设立与管理第四章保育与教育第五章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行科学保育教育,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健全学前教育责任分担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济南学前管理规定(3篇)

济南学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济南市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学前教育行为,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学前教育的幼儿园、托儿所、早教机构等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注重个体差异,促进幼儿全面发展;(二)坚持公益性、普惠性,保障幼儿接受优质学前教育;(三)坚持科学保教,注重幼儿兴趣培养和习惯养成;(四)坚持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条市教育局负责本市学前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学前教育机构设立与登记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和环境;(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职工配备和资质要求;(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合法的名称和章程。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园舍、场地、设施、设备和环境证明;(四)教职工配备和资质证明;(五)收费标准证明;(六)内部管理制度;(七)名称和章程。

第七条县(市)区教育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学前教育机构登记证》。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登记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章学前教育机构管理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一)财务管理制度;(二)招生、收费管理制度;(三)教职工管理制度;(四)幼儿保教管理制度;(五)安全管理制度;(六)其他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幼儿园设立与管理第四章保育与教育第五章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行科学保育教育,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健全学前教育责任分担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统筹负责幼儿园的规划布局、资源配置、教师配备、投入保障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适龄儿童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规划,明确幼儿园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幼儿园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幼儿园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

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与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居住区分期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在首期供地并达到建设条件。

第十二条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约定代为建设。

第十三条对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城镇居住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区分期建设的,应当在首期建设配套幼儿园并同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幼儿园权属归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招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第十七条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按照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或者已建幼儿园不能满足需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补建、改建、就近新建或者通过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幼儿园布局,将农村幼儿园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每个乡镇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

鼓励、支持公办中心幼儿园对辖区内的公办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或者实施一体化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学龄前儿童入园需求,将中小学闲置校舍、空置厂房、办公用房等设施改建为幼儿园的,应当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公办幼儿园,引导民办幼儿园规范发展,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的保育教育服务,满足家长对学前教育的多元化需求。

第二十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设置幼儿园。

鼓励、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土地、房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和调整方案予以重建;需要异地重建的,应当先建设并投入使用后再征收;需要原地重建的,在建设期间应当就近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的选址、建设和装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符合抗震、避险、防雷、消防、卫生、环保、日照、通风等要求。

已建成的幼儿园存在安全隐患的,举办者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消除隐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仍不能消除的,应当组织迁移或者关停。

第三章幼儿园设立与管理第二十三条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需要;(二)有章程、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名称;(三)有符合规定的场所、设施和设备;(四)有符合规定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卫生保健、财务、安全保卫等人员;(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设立公办幼儿园,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办公办幼儿园。

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办幼儿园转为民办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变更审批、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向原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原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健全教职工管理、儿童权益保护、资产与财务管理、安全、卫生等制度。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建设、配备和管理安全防护设施,在幼儿园门口设置硬质隔离和防冲撞设施,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在重点部位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入侵报警和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幼儿园应当加强对视频图像资料的存储保管,确保视频图像资料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公共安全等事件时,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报所在地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家长为儿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儿童的保育教育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儿童交接、登记等制度。

儿童接送由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负责。

幼儿园一般不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儿童;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落实儿童交接登记制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儿童专用车辆,其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校车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保育与教育第三十四条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可以申请入园。

幼儿园接收有困难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原则统筹协调安排入园。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班额,并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

第三十五条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充足的区域,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划定的服务范围,就近接收学龄前儿童入园。

服务范围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划定。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不得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

在同等条件下,残疾儿童优先进入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鼓励、支持残疾儿童达到规定规模的幼儿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

第三十七条儿童入园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保健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除健康检查外,幼儿园不得对儿童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儿童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入园前书面告知幼儿园。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制定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措施,关注儿童用眼卫生,增强儿童体质,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

提供用餐的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为儿童提供安全卫生健康的食品,并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儿童食谱,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幼儿园应当为儿童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按时进行卫生消毒、儿童健康例行检查,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