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员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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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职业名称保育员职业定义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是: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职业环境室内、外职业能力特征身体素质好,无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培训要求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普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4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

培训初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高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采光、照明良好的标准教室及幼儿园。

鉴定要求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要职业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联系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保育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

保育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

保育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一、职业定义保育师是指在幼儿园、托儿所、亲子园等机构中,负责协助教师对幼儿进行日常生活照顾、保健护理、教育指导等工作的人员。

保育师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根据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提供全面、细致、有效的保育服务。

二、职业要求1.职业道德:保育师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心对待每一位幼儿。

2.专业知识:了解幼儿生理、心理、营养、保健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幼儿日常护理、保健、教育等方面的专业技能。

3.沟通能力:能够与教师、家长、幼儿进行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幼儿的情况,与家长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向家长反馈幼儿在园的情况。

4.学习能力:能够主动学习新的教育理念和方法,关注幼儿教育的发展动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5.适应能力:能够适应不同环境和情境下的工作,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身体健康:身体健康,能够适应长时间的工作和快节奏的工作环境。

三、职业等级保育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初级保育师、中级保育师、高级保育师、保育师技师和保育师高级技师。

不同等级的保育师在知识、技能和经验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

1.初级保育师:具备基本的幼儿护理和教育技能,能够独立完成基本的保育工作。

2.中级保育师:在初级保育师的基础上,具备更丰富的幼儿护理和教育技能,能够承担更复杂的保育工作。

3.高级保育师:在中级保育师的基础上,具备更高的幼儿护理和教育技能,能够承担更高级别的保育工作,并具有一定的教育指导能力。

4.保育师技师:在高级保育师的基础上,具备更高的教育指导能力和培训能力,能够为其他保育师提供培训和支持。

5.高级保育师技师:具有丰富的幼儿护理和教育经验,高度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为其他保育师提供高级别的培训和支持,并具有一定的研究和管理能力。

保育员国家标准

保育员国家标准

1.1职业名称:保育员1.2职业定义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婴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三级)是最高级别。

1.4职业环境:室内、外1.5职业能力特征身体素质好,无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1.7.2培训教师培训初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高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采光、照明良好的标准教室及幼儿园。

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1.8.3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2,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4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12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180min。

1.8.5鉴定场所设备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幼儿园进行。

2.基本要求2.1职业道德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2.1.2职业守则(1)爱岗敬业,热爱幼儿。

(2)为人师表,遵纪守法。

(3)积极进取,开拓创新。

(4)尊重家长,热情服务。

(5)文明礼貌,团结协作。

2.2基础知识2.2.1婴幼儿生理、心理教育的基本知识(1)婴幼儿生理学知识。

(2)婴幼儿卫生保健知识。

(3)婴幼儿心理保健知识。

国家职业技术鉴定标准保育员

国家职业技术鉴定标准保育员

国家职业技术鉴定标准保育员
国家职业技术鉴定标准保育员是指在教育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婴幼儿护理机构等场所,负责婴幼儿的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安全管理以及早期教育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国家职业技术鉴定标准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 进行初级教育工作,负责婴幼儿的日常护理和照料,如喂食、更衣、洗漱等;
2. 规划和实施婴幼儿的早期教育方案,包括游戏、音乐、手工等各种活动;
3. 组织研讨和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能力,及时了解和应用最新的育儿知识和教育理念;
4. 维护婴幼儿的健康与安全,积极预防疾病的发生;
5. 协助家长解决婴幼儿抚养中的问题,提供专业的育儿建议和支持。

国家职业技术鉴定标准保育员需要具备以下技能和知识:
1. 具备婴幼儿生理健康知识和卫生保健基本知识;
2. 掌握早期教育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包括儿童游戏、音乐、手工等活动;
3. 能够使用各种教具,开展教育活动;
4. 具备婴幼儿心理发展和行为管理的知识;
5. 掌握婴幼儿安全管理和急救技能;
6.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7.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国家职业技术鉴定标准保育员的职业发展路径包括从初级保育员到高级保育员,进一步可以成为中级保育主任和高级保育主任。

同时,保育员也可以通过继续学习和培训,提升自己的职业水平和专业能力。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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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职业名称保育员职业定义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是: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职业环境室内、外职业能力特征身体素质好,无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培训要求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普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4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

培训初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高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采光、照明良好的标准教室及幼儿园。

鉴定要求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要职业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联系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保育员1.2职业定义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是: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外1.5职业能力特征身体素质好,无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普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4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培训初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高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采光、照明良好的标准教室及幼儿园。

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要职业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联系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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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一、职业背景保育员是在幼儿园、学校、托儿所等地从事儿童保育工作的重要职业。

这一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扎实的儿童保育知识,熟练掌握儿童生活照料、健康护理、教育引导等方面的技能,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全面保障。

二、职业能力要求1、具备敏锐的观察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儿童的生理和心理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2、具备扎实的儿童卫生保健知识,能够科学地进行儿童生活照料和健康护理。

3、具备良好的教育引导能力,能够与儿童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引导他们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

4、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能够与教师、其他保育员紧密配合,共同完成保育工作。

5、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能够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解决儿童问题。

三、职业等级划分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共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育员、中级保育员、高级保育员、保育师和高级保育师。

各级别对应的技能要求和职责如下:1、初级保育员:能够完成儿童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基本教育引导工作。

2、中级保育员:能够熟练掌握儿童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基本教育引导技能,能够处理儿童常见问题。

3、高级保育员:能够熟练掌握儿童保育知识,能够科学地进行儿童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教育引导,能够协助教师开展教育活动。

4、保育师:能够全面掌握儿童保育知识,能够科学地进行儿童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教育引导,能够组织开展教育活动,能够进行儿童行为疏导和心理辅导。

5、高级保育师:能够全面掌握儿童保育的前沿知识和技能,能够科学地进行儿童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教育引导,能够组织开展创新性的教育活动,能够进行儿童行为疏导和心理辅导,能够指导和管理其他保育人员。

四、培训要求1、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培训资质和条件,如师资力量、教学设备等。

2、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儿童保育的基础知识、技能和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

3、培训周期:各级别的培训周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少于60个学时。

保育员国家标准

保育员国家标准

保育员国家标准保育员是托幼机构中负责照顾和教育幼儿的专业人员,他们对幼儿的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保育员的素质和能力达到一定的标准,国家制定了《保育员国家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标准的内容和要求。

一、概述《保育员国家标准》是为了促进我国托幼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保育员的素质,确保幼儿得到全面、科学、个别化的照顾和教育而制定的。

该标准由国家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实施。

二、能力要求1. 幼儿心理发展:保育员应具备对幼儿心理发展的了解和认知,并能够采用适当的方法促进幼儿的身心发展。

2. 幼儿健康护理:保育员应具备基本的医疗常识,能够进行常见疾病的预防和护理,并保持幼儿环境的卫生与安全。

3. 幼儿教育:保育员应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和教育能力,能够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促进幼儿的认知、语言、社交等方面的发展。

4. 家庭与社区合作:保育员应积极主动地与幼儿家庭和社区进行合作,与家长沟通交流,了解幼儿的家庭情况和需求,为幼儿提供更好的服务。

5. 专业发展:保育员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

三、职责和行为准则1. 爱岗敬业:保育员应热爱自己的工作,尽职尽责,为幼儿的成长付出努力。

2. 尊重幼儿:保育员应尊重每个幼儿的个体差异,注重幼儿的自主性和个性发展。

3. 保护幼儿权益:保育员应保护幼儿的权益,保障幼儿的健康、安全和隐私。

4. 建立良好师幼关系:保育员应与幼儿建立亲密、信任的关系,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情感支持。

5. 与家长合作:保育员应积极主动地与家长沟通交流,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发展。

四、评价和监测1. 评价方法:保育员的评价可采用自评、同行评、上级评以及家长评价等多种方法。

2. 监测及反馈:托幼机构应定期对保育员进行监测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提供反馈和指导。

3. 进修培训:保育员应根据评估结果参加专业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保育员1.2职业定义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是: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外1.5职业能力特征身体素质好,无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普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4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培训初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高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采光、照明良好的标准教室及幼儿园。

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要职业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联系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职业名称保育员职业定义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是: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职业环境室内、外职业能力特征身体素质好,无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普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4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培训初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高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采光、照明良好的标准教室及幼儿园。

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要职业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联系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

保育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保育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保育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保育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如下:1. 职业概况:保育师是在托育机构及其他保育场所中,从事婴幼儿生活照料、安全看护、营养喂养和早期发展工作的人员。

2. 职业技能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3. 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外,常温。

4. 职业能力特征:身心健康,人格健全;热爱婴幼儿,认真负责;亲切和蔼,善于沟通;观察敏锐,身体灵活;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专业提升的能力。

5. 普通受教育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6. 培训参考学时:五级/初级工16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12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8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80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60标准学时。

7.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除了上述提到的职业概况、职业技能等级、职业环境条件、职业能力特征、普通受教育程度、培训参考学时和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外,保育师还需要具备以下方面的知识和技能:1. 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育师应具备扎实的儿童心理学、教育学和保育学等专业知识,能够熟练运用教育和保育方法,了解儿童发展规律和教育原理,并能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儿童特点开展相应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2. 教学能力:保育师应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能够制定并实施科学的教育计划,引导儿童在兴趣和游戏中学习,培养其综合能力和创造力。

3. 组织协调能力:保育师应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合理安排儿童的生活和学习活动,协调儿童与家长和社会环境的关系,建立和谐的师生和家长关系。

4. 敏锐的观察力:保育师应具备敏锐的观察力,能够及时发现儿童身心发展中的问题和需求,并给予适当的指导和帮助。

5. 良好的沟通能力:保育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儿童、家长和同事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6. 职业道德和素养:保育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热爱本职工作,关心爱护每一个儿童,为他们提供安全、温馨的成长环境。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保育员是专门从事幼儿教育和照顾工作的人员,他们承担着培养和教育孩子的重要责任。

为了确保保育员能够胜任这一职业,制定国家职业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进行探讨。

一、职业背景和工作内容保育员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安全、健康和有利于儿童成长的环境。

他们需要制定和实施儿童教育计划,组织各种活动,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同时,他们也需要与家长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密切合作,共同促进儿童的教育和成长。

二、基本能力要求保育员需要有一定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来胜任自己的工作。

首先,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教育理论知识,了解幼儿的心理特点和发展规律。

其次,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组织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管理班级和日常工作。

此外,他们还需要具备交流和沟通能力,能够与儿童、家长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

三、职业道德要求作为保育员,他们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

他们需要尊重儿童的个性和权利,关心、爱护儿童,并保护他们的隐私。

同时,他们还需要积极参与自己的职业发展,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四、培训和发展要求为了提高保育员的职业素质,培训和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保育员应该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不断更新和扩充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他们还可以通过参加研讨会和交流活动来与其他保育员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五、评价和考核要求为了评价保育员的工作表现,考核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评价和考核应该综合考察保育员的专业知识、能力和职业道德。

通过考核的结果,可以发现保育员的不足之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和提高。

六、职业发展和晋升要求保育员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并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后,可以考虑晋升和职业发展。

他们可以申请成为高级保育员,担任管理岗位,并参与教育管理的工作。

此外,他们还可以继续深造,获得更高级别的教育学位。

七、总结保育员是幼儿教育的关键人员,他们对儿童的教育和成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制定和实施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能够确保保育员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能力,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教育和照顾服务。

保育员国家标准

保育员国家标准

1.1职业名称:保育员1.2职业定义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婴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三级)是最高级别。

1.4职业环境:室内、外1.5职业能力特征身体素质好,无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1.7.2培训教师培训初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高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采光、照明良好的标准教室及幼儿园。

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1.8.3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2,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4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12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180min。

1.8.5鉴定场所设备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幼儿园进行。

2.基本要求2.1职业道德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2.1.2职业守则(1)爱岗敬业,热爱幼儿。

(2)为人师表,遵纪守法。

(3)积极进取,开拓创新。

(4)尊重家长,热情服务。

(5)文明礼貌,团结协作。

2.2基础知识2.2.1婴幼儿生理、心理教育的基本知识(1)婴幼儿生理学知识。

(2)婴幼儿卫生保健知识。

(3)婴幼儿心理保健知识。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保育员1.2职业定义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是: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外1.5职业能力特征身体素质好,无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1.7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普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4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培训初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高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采光、照明良好的标准教室及幼儿园。

1.8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要职业工作5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联系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保育师国家技能标准

保育师国家技能标准

保育师国家技能标准
保育师国家技能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职业概况:包括职业定义、职业技能等级、职业环境条件、职业能力特征等。

职业基本要求:包括职业道德、职业守则、职业素养等。

基础知识:包括婴幼儿生理发育特点、婴幼儿心理发展特点、婴幼儿营养与喂养、婴幼儿安全与急救、婴幼儿教育基本知识等。

保育技能:包括婴幼儿生活照料技能、婴幼儿安全看护技能、婴幼儿营养喂养技能、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技能等。

相关知识: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相关职业卫生知识、相关消防安全知识等。

在以上基础上,还设定了保育师不同职业技能等级的标准要求。

总的来说,保育师国家技能标准是为了规范保育师的职业行为,提高保育师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
本标准是保育员这一职业的国家标准,分为职业素养、工作能力、工作条件等三个方面,共12项标准。

职业素养
1. 热爱保育教育事业,了解本职业历史、现状、前景和发展趋势;
2. 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具有适应幼儿特点的沟通协调能力;
3. 具有较强的观察、分析、反思、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具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及教育计划中的要求,组织保育活动、开发活动内容和实施保健保障措施的能力;
5. 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具有讲究卫生、保持良好心态的惯和能力。

工作能力
6. 能够制定和执行适应幼儿特点、贴近实际的保育活动和教育方案;
7. 能够组织、指导幼儿体验、探究环境,组织幼儿有效游戏和
健康体育活动;
8. 能够为幼儿传授语言、文字、数学、自然科学、音乐、绘画
等基础知识,并进行语言教育和文化传承;
9. 能够适应幼儿特点,发挥身心和智力的潜能,培养幼儿品质,注重幼儿心理健康;
10. 能够有效组织卫生、安全、保健等管理工作,掌握基本的
常见疾病应急处置方法。

工作条件
11. 掌握并遵守幼儿园的管理制度,履行职责,尊重幼儿的权利,与家长和社会保持良好关系;
12. 熟悉各类教育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一定的幼儿心理辅导
和康复技术,掌握一定的幼儿健康检查和监测常识。

以上就是《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实现幼儿园
保育员的职业标准化和规范化提供了基本指导。

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最新修订]

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最新修订]

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最新修订]完美WORD 格式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最新修订 )1.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保育员1.2 职业定义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人员。

1.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是: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 职业环境室内、外1.5 职业能力特征身体素质好,无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1.7 培训要求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普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 120 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 140 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 160 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培训初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高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采光、照明良好的标准教室及幼儿园。

1.8 鉴定要求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专业知识分享1.8.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要职业工作 5 年以上(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 5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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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业名称:保育员
1.2职业定义
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婴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三级)是最高级别。

1.4职业环境:室内、外
1.5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素质好,无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高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采光、照明良好的标准教室及幼儿园。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1.8.3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2,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4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12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180min。

1.8.5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幼儿园进行。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1)爱岗敬业,热爱幼儿。

(2)为人师表,遵纪守法。

(3)积极进取,开拓创新。

(4)尊重家长,热情服务。

(5)文明礼貌,团结协作。

2.2基础知识
2.2.1婴幼儿生理、心理教育的基本知识
(1)婴幼儿生理学知识。

(2)婴幼儿卫生保健知识。

(3)婴幼儿心理保健知识。

(4)婴幼儿教育学知识。

2.2.2常见病及常见传染病的基础知识
(1)婴幼儿常见病的知识。

(2)婴幼儿常见传染病的知识。

2.2.3婴幼儿常见意外事故的初级处理办法2.2.4婴幼儿营养常识
2.2.5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2)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3)教育法的相关知识。

(4)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知识。

(5)幼儿园饮食卫生条例的相关知识。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初级、中级、高级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要求。

初级
比重表
理论知识、技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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