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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龙背湾水电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龙背湾水电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龙背湾水电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十政办发[2008]114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龙背湾水电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十政办发[2008]114号)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确保龙背湾水电站建设顺利进行,市政府同意成立十堰市龙背湾水电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现将其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张嗣义代市长副组长:涂明安常务副市长王华滔副市长梁吉祥副市长李新祥副厅级调研员周有顺市长助理成员:张荣贵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桂华市政府副秘书长洪德林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君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顾善远市经济委员会主任孙乃敏市公安局副局长罗勤市财政局局长高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胡俟市建设委员会主任王晋洪市交通局局长姜胜启市林业局局长王栋林市水利水电局局长赵国平市文化体育局局长吴成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王新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顾善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吴修亭市物价局局长曹芳明市扶贫开发办主任龚涤非市广播电视局局长王德政市移民局局长崔光勤市国家税务局局长黎国平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汪发明十堰供电公司总经理高爱民湖北电信十堰分公司经理董伟湖北移动十堰分公司经理张伟文湖北联通十堰分公司经理佘立柱竹山县代县长易光荣竹溪县县长张歌莺房县县长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和移民安置办公室: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由王桂华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顾善全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发改委,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并配备相应的办公条件;移民安置办公室主任由张荣贵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德政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移民局,人员由市移民局调剂。

为便于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联络、衔接工作。

二○○八年九月九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223号颁布时间:2005-12-29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O 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外书立、领受《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并在本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各类订货会(展销会、交易会等)上签订的合同,在书立或领受时未贴花的,由纳税人回其机构所在地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第四条印花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对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章注销或画销。

第七条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按合同订立时间顺序详细记载应税凭证的名称、编号、另一方订立人名称、标的额、书立地点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内容。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十政办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临时机构、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和规章只授权进行具体行政管理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未设立法制机构的部门,指定相关科室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信息 采集、录入和应用管理办法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信息 采集、录入和应用管理办法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和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巩固和完善税收征管基础,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市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十堰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运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税收征管信息进行处理的税收管理部门(单位)及涉税岗位。

第三条税收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和应用应遵循及时有效、真实准确、全面安全、科学合理的原则,与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相结合、与信息管税建设相统一。

第四条数据采集录入岗位及其职责严格按照《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暂行)》(十地税发〔〕号)执行。

涉及数据采集录入的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根据岗位职责,统一采集录入标准,规范操作流程和工作时限。

第二章信息标准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省局、市局制定的数据采集、录入标准。

第六条征管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录入标准是鄂地税发〔〕号文《湖北省地方税费征管核心软件上线基础信息采集标准》。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数据的采集、录入、维护、监控和管理考核,确保数据质量。

第七条原始数据的采集必须坚持纸质、电子同步的要求进行。

采集时,纸质要与原件相核对,录入时,电子要与纸质相核对,确保采集、录入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采集标准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结合湖北省征管核心软件确定适合的财务会计纸质或电子报表类型进行收集、录入。

第九条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对象是所有企业类纳税人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

第十条税收征管信息的流转标准是十地税发〔〕号文《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进行资料的传递、反馈、处理和管理考核,确保信息流转顺畅。

第十一条税收征管信息资料的归集标准是十地税发〔〕号文《十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征管档案资料内容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十政办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十堰市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2日十堰市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十政发﹝2018﹞40号)精神,按照省委今年10月联合督查“一门”“一窗”及省政务办2021年综窗改革的目标要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窗通办”进程,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围绕“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企业和群众“最多跑一次”“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打造“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全面形成“前台综合收件、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门”“一窗”,最大程度便民利企。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为加强我省跨市州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我省国税部门征管的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计算申报问题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制度。

1.三级机构年度终了必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一式三份随同财务报表一同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报后,留存一份,其中两份盖章后退还三级机构,三级机构留存一份,一份交二级机构。

上述表格填报口径按照填表说明中的口径填写,其中主表仅需填列前21行,附表三只填写帐载金额和税收金额。

资产在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不计算收入与成本。

2.二级机构必须汇总三级分支机构申报表和本级数据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一式三份,并附下级机构和本级的申报资料及财务报表一同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报后,留存一份,其中两份盖章后退还二级机构,二级机构留存一份,一份交总机构。

填写内容同上。

3.总机构必须在汇总下一级分支机构申报表和本级数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税申报表》。

4.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

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房服[2009]36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实施日期】2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房服[2009]361号)各市、州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及我省《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经省级税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服务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所列收费项目),本条款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省定标准的前提下下浮10%执行。

三、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本通知未列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及其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四、湖北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应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款规定和在省级国税机关备案的外籍税务师事务所,才能开展涉税鉴证业务。

六、涉税业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并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七、各级物价、税务机关要加强协调,共同配合做好收费工作,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活动的监督与检查。

八、各税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接受年度审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223号颁布时间:2005-12-29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O 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外书立、领受《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并在本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各类订货会(展销会、交易会等)上签订的合同,在书立或领受时未贴花的,由纳税人回其机构所在地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第四条印花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对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章注销或画销。

第七条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按合同订立时间顺序详细记载应税凭证的名称、编号、另一方订立人名称、标的额、书立地点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内容。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7]19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4.01【实施日期】2017.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7〕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3月27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4月1日十堰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税费征收管理,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5〕1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费征收保障,是指税务部门(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费征缴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涉税涉费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工作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本市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管理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采取信息共享、征管协助、强化监督考核等方式,建立“政府领导、财政牵头、税务主责、部门合作、公众参与、技术支撑”的税费征收保障体系。

逐步实现税收共治,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各级税费征收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保密法的规定严格涉税信息管理,确保涉税信息资料安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税务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税务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税务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5.26•【文号】国税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税务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决定(国税发[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当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扎实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在继续保持打击虚假发票“卖方市场”高压态势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整治力度,成效显著,为维护税收经济秩序做出了重要贡献。

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等151个单位和苏洋等183名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各地税务机关再接再厉,坚持“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方针,强化责任意识和全局意识,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争取取得更大成绩。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珍惜荣誉,再创佳绩。

附件: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表彰单位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大兴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天津市天津市大港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天津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天津市南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河北省邯郸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邢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邯郸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山西省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阳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辽宁省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营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盘锦市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吉林省辽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吉林省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辽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绥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上海市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江苏省江苏省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处浙江省临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苍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黄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南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宜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菏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聊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聊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河南省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周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焦作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荆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十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襄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宜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南省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南省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海南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重庆市重庆市北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重庆市大渡口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绵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南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黔东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黔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毕节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临沧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云南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铜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汉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渭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甘肃省甘肃省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甘肃省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庆阳市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甘肃省酒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青海省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大连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宁波市宁波市奉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厦门市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青岛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深圳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表彰个人北京市苏洋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磊北京市大兴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范云霞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李建农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振云天津市塘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蒋之青天津市河东区地方税务局张子胜天津市武清区地方税务局李政文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六地方税务分局河北省赵相林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孟祥东河北省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薇河北省邢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白鸿胜河北省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李艳东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柴富河北省承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卢永胜河北省唐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杨平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毛八仙山西省忻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霍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内蒙古自治区霍彩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国家税务局陈涛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占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辽宁省李震宇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焱辽宁省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叶荫周辽宁省营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任松寒辽宁省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军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季贵林辽宁省铁岭市地方税务局田泳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吉林省刘飞朋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冯一彤吉林省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吴元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韩维平吉林省吉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刘长玮吉林省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刘百灵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冯黎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荣丽岩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韩秀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蔡可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陈伟忠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桓晓龙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上海市管文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陈军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江军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稽查局潘金龙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稽查局杨嘉伟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稽查局李金彪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稽查局江苏省季晓丽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孙武军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旭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璐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朗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施胜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朱非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王文同江苏省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庞晨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王黎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董蕾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郑雪斗浙江省诸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徐世光浙江省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黄立新浙江省金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周青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孙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程晓明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倪新祥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傅建龙浙江省上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朱钰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汪道龙安徽省芜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丁靖华安徽省巢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霁暐安徽省安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险峰安徽省阜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马凡云安徽省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戴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陆汝建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周光伟安徽省巢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王晖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龙子湖分局福建省林剑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健福建省南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姚佳器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林燕福建省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吴凯琳福建省漳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乐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游辉江西省宜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占勇华江西省乐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军江西省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王建华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王锡联山东省招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姚桂林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郭谦山东省汶上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宝民山东省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城分局稽查局权君峰山东省聊城市地方税务局东昌府分局稽查局河南省王唯成河南省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李寒冬河南省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左会勇河南省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樊小军河南省济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风景河南省濮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东军河南省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柴建宁河南省三门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乔保民河南省焦作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张建峰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乐琴丽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邓明生湖北省襄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严承光湖北省宜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丁金琼湖北省黄冈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马建军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易建旺湖北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马贵平湖北省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胡恩柏湖北省荆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盛祥立湖北省黄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南省于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宏辉湖南省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钟大江湖南省邵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段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罗建平湖南省常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东省马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戴文艳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俊璠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曾伟忠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姚诗谋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蔡英旺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祁建锋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李鸿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郭伟东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章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韦海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杨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海南省王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志龙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庆市王波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吴桀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涛重庆市南岸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屈涛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处谢迎春重庆市酉阳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张华伦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冯丹徽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蒋海云四川省绵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孙贵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彭光荣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贵州省安剑春贵州省贵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黄进贵州省黔西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孟一兵贵州省遵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谭尚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刘纪匀贵州省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李顺安云南省昆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姚红波云南省曲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军云南省玉溪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黄剑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张宣美云南省红河州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德吉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呼爱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李建陕西省咸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党建武陕西省渭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峰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马林乾陕西省宝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甘肃省魏邦英甘肃省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琳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国家税务局赵宗江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炜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王璋甘肃省平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青海省李善元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高庆忠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陈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成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赵敏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杨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恒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学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白永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大连市马晶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谨哲大连市金州区地方税务局宁波市郑建良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卫东宁波市奉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蒉雄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厦门市许丁根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智森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朱毅玲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娓娓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蔡明月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局青岛市刘海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凡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城阳分局深圳市巫东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胡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楚永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残保金管理办法

残保金管理办法

十堰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第5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39号)以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保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纳入地方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形式(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省政府第334号令和鄂财综发[2005]39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年度及时、足额缴纳残保金。

第四条残保金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当地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保金。

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残保金。

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残保金的计算公式: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数=(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第五条残保金的年审、核定和征收:(一)市属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核定,市财政局代扣。

县、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的征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堰市市直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2021年)

十堰市市直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2021年)

十堰市市直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2021年)鄂建〔1994〕57号,鄂建〔1996〕324号,取消涉及灵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占道经营的象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四交通运输部门中央立项8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缴入地方国库《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鄂交发〔2021〕6号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中央立项9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无线电管理条例》,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中央立项10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缴入中央国库《电信条例》,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六水利部门中央立项11水资源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15号鄂价费〔2009〕168号,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省政府令360号,省政府令387号中央立项12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鄂价费〔2016〕99号,鄂价环资〔2017〕93号七农业农村部门▲中央立项1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八林业和草原部门中央立项14草原植被恢复费缴入地方国库《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九人防部门◆中央立项1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鄂价费规〔2013〕80号十法院中央立项诉讼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鄂价费(2008)5号十一民航部门中央立项17航空业务权补偿费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11〕3214号中央立项18适航审查费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11〕3214号十二卫生健康部门中央立项19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缴入地方国库《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鄂发改价调〔2020〕409号药品监管部门▲中央立项20药品注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食药监公告2020年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⑴新药注册费⑵仿制药注册费⑶补充申请注册费对缴入地方国库部分停征⑷再注册费对缴入地方国库部分停征⑸加急费对缴入地方国库部分停征▲中央立项21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⑴首次注册费对缴入地方国库部分停征⑵变更注册费对缴入地方国库部分停征⑶延续注册费对缴入地方国库部分停征⑷临床试验申请费⑸加急费对缴入地方国库部分停征十三知识产权部门中央立项22商标注册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财综〔2004〕11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价费字〔1992〕4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1)受理商标注册费(2)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含刊登遗失声明费用)(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5)受理商标注册延迟费(6)受理商标评审费(7)变更费(8)出具商标证明费(9)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10)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11)商标异议费(12)撤销商标费(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中央立项23专利收费缴入中央国库(1)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6〕78号,财税〔2018〕37号,财税〔2019〕45号①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②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③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年费滞纳金④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⑤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⑥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2)PCT专利申请收费《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8〕37号①申请国际阶段收取的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传送费、检索费、优先权文件费、初步审查费、单一性异议费、副本复制费、后提交费、恢复权利请求费、滞纳金②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收取的宽限费、译文改正费、单一性恢复费、优先权恢复费(3)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收费《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中央立项2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缴入中央国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1)布图设计登记费(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3)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4)延长期限请求费(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7)报酬裁决费十四银保监会中央立项25银行业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税〔2015〕21号,发改价格〔2016〕14号,财税〔2017〕52号中央立项26保险业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税〔2015〕22号,发改价格〔2016〕14号,财税〔2017〕52号十五证监会中央立项27证券、期货业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税〔2015〕20号,财税〔2018〕37号,发改价格规〔2018〕917号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机制做好护税协税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机制做好护税协税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机制做好护税协税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十政办发[2010]224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机制做好护税协税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0〕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以及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护税协税工作,构建全方位信息共享网络,现就建立涉税信息交换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涉税信息交换机制的重要意义建立涉税信息定期交换机制,有利于准确掌握税源分布状况,了解纳税人是否诚实守信、如实申报纳税;有利于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全面、翔实掌握涉税经济信息,增强税收管理针对性和主动性,促进税收管理信息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涉税信息交换机制的重要意义,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护税协税工作,努力构建全民护税协税网络,堵塞税收漏洞,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明确涉税信息交换职责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涉税信息互动机制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部门优势,严密监控所管行业异动情况,广泛收集有价值、高质量的涉税信息,密切配合协作,及时交换传递。

(一)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和自然人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二)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提供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政策性贷款、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的相关信息。

(三)市质监局:负责提供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四)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信息、招投标及财务核算发票使用信息。

(五)人行十堰市中心支行:负责提供纳税人电子缴税情况信息。

(六)市公安局:负责提供“三炸”物资供应审批、车辆牌照许可、车辆户籍和年检信息。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9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9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97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各地对有关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反映较多,经研究,明确如下:
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4号)第二条“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废止,从发文之日起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结束——。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对湖北省土地增值税督导检查反映出的问题,省局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关于预售新建经济适用房和工业园内厂房车间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纳税人预售新建经济适用房和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的,应按有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预售新建经济适用房和工业园内厂房车间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鄂地税函〔2005〕140号)同时废止。

二、关于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已竣工验收”,是指其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三)开发产品已取得初始产权证明。

三、关于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有经济适用房又有非经济适用房开发产品的,经济适用房应并入住宅类并按规定分别计算增值额,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11号)第三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加收滞纳金及处罚问题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清算条件或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手续,并及时缴纳清算申报应补税款。

巡视组移交线索,地税局长被判刑!

巡视组移交线索,地税局长被判刑!

巡视组移交线索,地税局长被判刑!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鄂0323刑初177号公诉机关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甲,案发前任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竹山县看守所。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斌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方治平、代理审判员章胜荣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艳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及其辩护人毛河生、刘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玩忽职守湖北武当太极湖旅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当太极湖酒店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位于武当山特区柳树沟村(地号为14-5)的955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年1月28日,该公司与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宗土地出让价款为245万元。

因武当太极湖酒店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012年,湖北丹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江电力公司)因需上市募集太极湖湖区变电站及开关站项目资金,而前置条件是公司在湖区必须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经向特区领导请示,同意丹江电力公司与武当太极湖酒店公司协商,将武当太极湖酒店公司已挂牌、但未支付土地出让金的145号地块955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丹江电力公司。

后湖北武当太极湖置业有限公司与丹江电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武当太极湖置业有限公司将14-5号地块按照每亩45万元总价644.85万元转让给丹江电力公司,其中土地出让金245万元由丹江电力公司在办理出让时直接支付给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土地管理局,土地溢价款399.85万元支付武当太极湖置业有限公司。

财税实务对未竣工验收已部分使用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财税实务对未竣工验收已部分使用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对未竣工验收已部分使用的房产如何征收
房产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未竣工验收已部分使用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未竣工验收已部分使用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的请示》(十地税发[2001]4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某金融企业投资兴建的28层综合大楼,因各种原因,主体和外装修完毕,内部楼层一部分投入使用,一部分为毛坯闲置未用,整个大楼未办理竣工验收。

对未办理竣工验收已部分投入使用的房产,应按照《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六条“对未办理验收手续已交付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起征时间” 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其房产计税原值按照财政部(93)财商字第11号文印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二十三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的规定确定。

对企业帐面记载的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7•【字号】十政办发[2012]129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十堰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12月1日起,我省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为统一领导全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十堰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和工作专班职责通知如下:一、十堰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张维国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常务副组长:王桂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吴先锋市财政局局长彭洪斌市国税局局长杨荣辉市地税局局长成员:彭远安市委宣传部纪检书记郑宏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王心璘市发改委副主任卫真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詹鹏市商务局副局长包海卫市文体局副局长陈建国市住建委党委副书记曹尚明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副行长蒲国平十堰海关副关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领导全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把握改革大局和方向,研究解决推进试点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堰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主任:吴先锋市财政局局长(兼)副主任:陈红海市财政局副局长李向阳市国税局总经济师杜五一市地税局副局长彭远安市委宣传部纪检书记郑宏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按照省批准的试点工作内容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分析工作形势,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密切沟通省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和上报我市试点行业动态,确保试点改革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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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地方税务局文件十地税发〔2009〕26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地方税务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各分局、稽查局:现将《十堰市地方税务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1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地税部门职能作用,更好地服从、服务党委政府决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纳税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用足用活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营造优良的税收政策环境,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08〕148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鄂地税发〔2008〕125 号)和《十堰市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十地税发〔2008〕98 号)有关文件和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服务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一)把有利于十堰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企业成长壮大作为衡量税收政策执行效果的重要标准。

充分研究和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空间和拓展余地,依法放大政策效应,将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缓、抵免、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提高起征点等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用到位。

政策明文规定的,不折不扣地执行;政策留有余地的,挖掘政策潜力;政策规定有幅度,属于各级地税机关权限的,从宽执行;属于各级政府权限的,及时提出建议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工业企业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自用房产的房— 2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工业企业连续停产(不包括季节性生产的企业或因设备正常检修而停产)时间在六个月以上者,免征闲置期间的房产税。

(四)工业企业占用土地中,已出售给职工的住宅用地中的公共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业主共同所有的院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工业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土地,报经地税机关审批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工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七)工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八)工业企业安置残疾人,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九)工业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25%以上的,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安置残疾人达到从— 3 —业人员总数35%以上的,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免征房产税。

(十)支持汽车产业发展,鼓励强强联合,汽车行业企业合并时,允许企业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并据以加速计提折旧,免征合并企业变更权属登记的契税和签订合并合同的印花税。

(十一)支持工业园区发展,对列入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内的企业,从项目投产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经批准给予减免。

(十二)支持高新企业发展,鼓励科技创新。

对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料,2个工作日内审结,指定专人到有关部门协调办理。

对已批准的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时给予税收优惠。

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十三)新设立的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四)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在计征营业税时,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十五)对旅游企业通过奖励、折扣、折让等方式提供的门票优惠,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十六)对建设期内为修筑铁路、公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所开采的应税砂石、粘土,减按每立方米0.5元的税额(税— 4 —率)征收资源税。

(十七)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文化旅游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八)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九)政府部门给予个人在招商引资、旅游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的奖励,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50%的费用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大力支持招商引资,跟踪大项目,服务大项目。

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尽快产生效益,做强做大,对招商引资企业,建设期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营初期有困难的,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招商引资企业吸纳本地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给予税收政策优惠。

三、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二十一)支持新农村建设,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的收入,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政府统一规划的农民自住的新农村建设,经批准减半征收建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自用,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十二)支持农民增收,农民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 — 5 —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收入免征各种税费。

对农民兴办的家畜、家禽饲养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提高农村营业税的起征点,月营业收入达不到5000元的,所有税费免征。

对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农民自用的摩托车、服务于农渔业生产的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对农村集体组织、农民个人投资兴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及残疾人福利机构所提供的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十三)支持和服务农业产业化建设,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香菇、木耳、猕猴桃、板栗等生产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茶叶种植、生产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十四)对企业从事有关种植业、林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等项目所得符合国家政策鼓励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为“三农”服务的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 (水库、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过乡镇以上政府机关及非营业组织支付的支持 “三农”的捐赠,在企业当年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收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征或免征。

四、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应届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失地农民个人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二十五)下岗失业人员、应届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失地农民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 6 —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2009 年12月31日以前,从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 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十六)支持全民创业,对失地农民、外出务工返乡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复员退伍军人在创业初期二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服务库区移民搬迁的若干意见(二十七)对丹江口水库等南水北调水源区水电工程建设库区移民搬迁,承建、自建移民住房,免征建安业营业税;移民个人购买一处自住房屋,免征契税。

(二十八)全面落实支持县域经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科技自主创新,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把科技创新企业、现代服务企业、中小企业、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新办企业和改组改制企业作为扶持的重点对象,积极运用税收政策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六、服务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二十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落实企业改制的优惠政策,对资产整体转让并接受债权债务的,企业资产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 7 —(三十)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改制企业历年欠税,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

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破产企业,其历年所欠地方税款,按照《破产法》的清偿程序依法办理。

(三十一)对改制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手续的,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十二)对东风汽车公司、东风实业开发公司所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关资产处置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参照市直工业企业改制的规定办理。

(三十三)对改制的工业企业由市中心向市郊搬迁的,其原在市中心区的房产、土地和闲置的厂房,由政府收回的,免征其闲置期间和资产过户的相关税收。

(三十四)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整体资产转让符合条件,可不计算资产重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将房地产变更到合并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优化纳税服务(三十五)建立地税部门税收服务联系制度,确定税收服务重点单位,开展“促百家企业发展,增地税局长责任”活动,更新理念,解放思想,创新思维,强化税收服务责任,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税收经济发展环境。

(三十六)健全纳税服务工作机制,牢固树立“纳税人至上”的税收服务理念,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把税收服务贯穿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对需要特效办理的纳税人开展VIP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咨询服务、办税服务、环境— 8 —服务、信息服务“绿色通道”。

(三十七)实行提前介入制度,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前期主动介入,当好投资参谋,做好超前服务、靠前指导,需要地税部门上门服务的,地税部门派专业人员上门开展个性化服务,以满足纳税人个性化服务的要求。

(三十八)开展直通车服务,对享受直通车服务的重点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对其所有涉税事项,只要符合税收政策,能即时办结的先即时办结,再按相关程序办理;不能即时办结的限时办结。

(三十九)建设服务型地税机关,将税收管理模式由“监督管理型”调整为“管理服务型”,以纳税人的需要为第一需要,厉行简政放权,简化程序,规范检查和行政处罚,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 9 —打字:涂 珍 校对:曹国琴 45份—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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