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渝建[2012]494号•【施行日期】201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渝建〔2012〕494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为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生产质量控制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我市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市城乡建委决定开展2012年度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2011-2015年发展规划》、《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试点开展公租房工程建筑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2〕60号)以及《预拌商品混凝土》(GB/T14902-2003)等相关文件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检查范围我市范围内所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包括施工现场设立的混凝土搅拌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设立的搅拌分站。

三、检查内容(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能力及主要生产设备,关键岗位人员,混凝土专项实验室等。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各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岗位责任制是否明确,岗位操作规程是否完备,企业试验室是否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是否配置齐全并有效运行,质量检测是否规范,质量缺陷的处置机制是否得当、处置记录是否齐全、生产记录是否完整等。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2012年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状况,进场原材料质量控制情况,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选用情况,混凝土拌和质量控制情况,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控制情况,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沙石、粉煤灰原材料的质量抽检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混凝土企业量化考核情况的通报-冀建材[2014]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混凝土企业量化考核情况的通报-冀建材[2014]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混凝土企业量化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混凝土企业量化考核情况的通报(冀建材〔2014〕7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工作意见》精神,全面提升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整体水平,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量化考核的通知》安排,我厅于近日组织专家对全省预拌混凝土二级资质企业进行了量化考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考核组按既定的《预拌混凝土企业量化考核表》,从企业资质基本条件、人员设备、标准化生产、绿色生产、信息化建设、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情况、诚信经营情况等七个方面对我省现有二级资质企业(含增项)进行了考核验收。

考核的85家(含增项)企业中,达标企业11家(100分以上),合格企业59家(80-100分),不合格企业9家(80分以下),停产搬迁企业4家,2家企业长期停产(见附表)。

总体情况看,经过连续三年专项整治,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均加大了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管力度,编制了行业专项发展规划,开展绿色生产达标活动,督导企业抓好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行业整体水平有较大提升。

特别是邯郸、石家庄、唐山等市行动迅速,明确机构和人员,不定期对混凝土企业检查,规范了企业行为,推动了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量化考核,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各地要引以为戒,在今后工作中要研究措施,整改提高,确保行业管理工作和企业发展取得新成效。

一是个别地方工作有惰性,对国家和省里近年来出台的有关政策、制度、标准等理解不透,贯彻落实不全面、不到位,投入的人力物力精力不够,督导检查不深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11.02•【字号】深建质安[2013]310号•【施行日期】2013.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深建质安〔2013〕310号)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检测中心,各预拌混凝土单位,各有关单位:为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杜绝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分工。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按预拌混凝土企业(站点)所在地域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新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区(新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配合进行监督检测。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新区)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二、检查频率。

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应对辖区内每个预拌混凝土企业(站点)开展不少于一次随机检查,检查应以不告知的突击检查方式进行,确保检查质量。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应对各区(新区)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一次督查。

三、检查内容。

抽查企业原材料进场检验情况和检验记录,抽查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情况和检验记录;同时应按《预拌混凝土及原材料监督检测抽样表》(附件1)的规定,对预拌混凝土及原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四、违规查处。

一是对使用一项或以上不合格混凝土原材料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对混凝土试件28天抗压强度不满足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一年内再次发现以上行为的,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并吊销资质证书。

二是试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站点)发现使用不合格混凝土原材料一次或混凝土试件28天抗压强度不满足要求的,直接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并吊销资质证书。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20〕1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20〕1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20〕1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政策措施》(吉建联发〔2020〕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采购过程的管理(一)建设单位不得对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行为的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采购、使用依法设立并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实地考查。

(二)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应注明产品标准、强度等级、坍落度、耐久性等技术指标和评定方法以及生产地址、原材料标准,特别要注明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砂的来源、氯离子含量和机制砂中石粉含量的质量要求。

二、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过程的管理(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完善内部试验室,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应用情况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应用情况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应用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5.29•【文号】建办标函[2013]337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应用情况的通知(建办标函[2013]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掌握各地预拌混凝土生产与应用现状,加快高性能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决定组织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应用情况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的主要内容(一)总体情况1.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应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和规章制度。

2.2010~2012年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应用监管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和措施,包括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的监管情况。

3.推广高性能混凝土(含高强混凝土)制定的政策措施、技术指南及地方标准。

4.影响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因素,对下一步推广高性能混凝土工作及混凝土相关标准制修订的建议。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情况1.预拌混凝土生产总体情况及水泥、砂石骨料(天然和机制)、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混凝土原材料生产与供应情况。

2.提供3~4个代表性城市(省会、地级和县级)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及数量、产能及2010~2012年生产销售情况和运输中采用第三方物流的比例。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情况并填写附表1~附表3。

(三)预拌混凝土应用情况1.各强度等级混凝土及高性能混凝土(含高强混凝土)工程应用总体情况。

2.选择3~4个代表性城市(省会、地级和县级)进行调查,每个城市提供30个典型工程项目(应包含超高层、高层、多层建筑,及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筒体等结构形式)混凝土应用情况。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厅字〔2020〕299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厅字〔2020〕29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严格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环节质量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质量控制(一)严格原材料质量控制。

严禁使用海砂、风化岩机制砂、钢渣颗粒、矿渣颗粒和粉煤灰原灰等生产预拌混凝土。

机制砂应专门加工生产、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应采用连续级配,当其颗粒级配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技术措施并经试验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生产预拌混凝土使用的原材料应留样封存,实现质量追溯。

(二)严格配合比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根据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混凝土性能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按规定进行试配、调整与确定。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采用实际使用的原材料。

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或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或配合比使用间隔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混凝土生产配合比由试验室负责人签发,并经技术负责人审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执行生产配合比,首次使用的生产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时,应根据粗、细骨料含水率的变化,调整粗、细骨料和拌合用水的用量。

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及时进行调整。

(三)严格交货检验。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由需方组织,供需双方共同参加,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进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甘建工〔2019〕22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甘建工〔2019〕22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甘建工〔2019〕22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促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结合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安排部署,省住建厅印发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从2018年9月份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现将专项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如下:一、监督检查情况(一)市州监督检查情况根据省住建厅的安排部署,全省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了自查自纠,各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全省各市州本次共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355家,下发整改通知书131份,下发执法建议书及停业通知书33份。

检查结束后,各市州均按要求向省厅报送了检查结果。

(二)省厅督查情况11月份,省住建厅由安质局组织,抽取专家组成督查组,督查了兰州、金昌、平凉、定西等市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开展情况,并随机抽查了16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共下发整改通知书3份,问题和隐患清单16份。

督查组对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及混凝土进行了随机取样检测,共抽取水泥试样7份,外加剂试样7份,砂、石材料试样24份,现场抽样制作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14组,经督查组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试验结果均为合格。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公布武汉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信息的通知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公布武汉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信息的通知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公布武汉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信息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11.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公布武汉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信息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
为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更好服务群众、方便企业,结合《武汉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综合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经企业自查、区级普查、市级抽查,现对全市通过登记核验的175家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表1)、11家预拌砂浆搅拌站(表2)信息予以公布。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11月19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监管的通知-邯建建[2014]257号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监管的通知-邯建建[2014]257号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监管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监管的通知(邯建建〔2014〕257号)各县(市、区)住建局,邯郸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有效提升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市场行为,避免恶性竞争,促进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通知如下:一、强化对商品混凝土企业动态监管。

为巩固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整治工作成效,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实现预拌混凝土市场有序发展,各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现有商混企业动态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市场行为和产品质量问题,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业的停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二、严格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备案制度。

全市辖区内所有应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必须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明显低于政府指导价,存在恶意竞争的销售合同不预备案,凡未经备案的不得向建筑工地供应商品混凝土。

所有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加装GPS定位系统,统一有资质混凝土企业发货单,坚决遏制和杜绝无资质企业违法销售混凝土及挂靠有资质企业向建筑工地供应混凝土问题。

三、中心城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和邯郸县、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和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确需跨区域(中心城区与各县市区之间、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之间)销售的,预拌商混企业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并登记备案。

四、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信息化管理系统。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责任,确保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1月01日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2号)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工程质量品质,切实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质量管控,坚决遏制"问题混凝土"发生,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

制定如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全省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和检测活动,落实参建各方单位质量行为和责任,加强预拌混凝土进场质量控制,强化生产和使用过程管理,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

二、整治范围各设区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28•【字号】甘建工〔2018〕411号•【施行日期】201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甘建工〔2018〕411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促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结合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安排部署,决定从9月份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一)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及到岗履职情况;(三)生产设备的日常运转管理情况;(四)企业对原材料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控制情况;(五)企业专项试验室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六)生产现场原材料及混凝土产品的质量情况;(七)技术质量资料档案建立情况。

三、检查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三)《预拌混凝土》(GB/T14902)等国家、行业及省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及规定等。

四、检查方式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

现场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搅拌系统、专项试验室的运行情况,查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相关文件资料及记录,对生产场地原材料进行随机抽测,对混凝土成品进行留样检测,对混凝土试块随机进行抽样检测。

五、检查安排(一)企业自查(9月1日-9月20日):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根据通知要求,对本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自查情况要形成记录以备查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赣工信建材字〔2021〕304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各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转型升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现予印发。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12月31日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工信部原〔2017〕27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筑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符合当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要求、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不少于2条设计产能各不低于120立方/小时的混凝土生产线。

二、生产工艺及装备(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楼)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

搅拌主机应当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中的相关规定。

(五)新建、改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楼)建设宜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环保型混凝土搅拌站(楼)》(JB/T 12816)。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石建办[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石建办〔2011〕117号)各县(市)、区建设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按照《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开展2011年建筑工程质量巡查的通知》(石建办〔2011〕177号)要求,自2011年5月17日至6月27日,市建设局组织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市建设工程质量及建筑节能检测中心有关专家组成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检查组,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有资质的72家(包括分站)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

通过检查,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普遍比较稳定,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规章制度齐全,技术资料管理比较规范。

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条件要求,抽检的混凝土试块强度满足要求。

但个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存在问题较多,经研究对9家企业进行通报表彰,对6家企业通报批评,对6家企业停产整顿,对1家企业吊销资质。

现将这次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通过检查好的方面1、大多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建立比较齐全,操作规程能够按规定挂牌上墙,技术资料管理比较规范;2、企业技术人员及生产设备情况,大部分企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条件要求,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级技术职称,实验室的上岗证人员数量满足要求;生产设备运转正常。

3、企业专项实验室配置情况,大多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人员数量能满足资质条件的要求,实验室人员能够做到持证上岗;实验设备基本齐全,并且能够按使用周期进行检定,并按规范标准要求的项目开展相关试验工作;力学室、水泥室、试配室、标养室、办公室及资料室能够单独设置,场地能满足使用要求;部分企业的水泥室、标养室、试配室温湿度控制较好,有环境温湿度记录;部分企业原材料检验原始记录基本齐全,报告正确。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0年上半年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0年上半年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0年上半年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厦建工〔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0年上半年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知厦建工〔2020〕68号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测机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修订版)》(闽建建〔2018〕27号)、《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厦建工〔2012〕119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市管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其它建筑材料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2020年上半年监督检查情况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情况(一)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总体情况上半年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对30家(次)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对企业原材料进厂管理、试验室管理和混凝土生产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厂内的原材料进行监督抽样送检。

发出《责令改正(整改)通知单》22份,累计记分260分,对3家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各记录信用监管行为P5档一次。

1.抽查情况大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均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试验室工作和组织生产,个别预拌混凝土企业在混凝土生产、检验环境控制、原材料管控等环节仍存在个别问题。

主要如下:(1)混凝土生产过程不规范,个别材料用量调整不符合规定;(2)个别企业砂、石原材料堆放不符合规定,易出现混仓现象,个别企业有露天堆放情况;(3)砂、石等骨料的含水率测定频率及生产引用不符合规定。

(4)厦门哈达建材有限公司的企业试验室用房存在房屋安全隐患,拖延整改,试验室搬迁整改期间未按要求委托中介检测机构检测,相关质量控制措施失控。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13年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13年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13年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12.13•【字号】徐建通[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13年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徐建通〔2013〕19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新城区建管处,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预拌砼及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3〕276号)和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我局于2013年10月28日-11月7日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综合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总体情况共对全市68家具备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市区35家、县区33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试验室管理、原材料质量控制、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等3个方面。

此次检查共下发整改通知单51份,抽检外加剂59份(检测结果待出)。

从本次检查结果来看,全市68家具备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8家处于停产状态。

大部分企业按规定进行了企业资质年检;大多数企业设备、仪器按时检定、校准;原材料进场复检;按生产要求及时进行配合比设计及调整,工程技术档案资料较完善,预拌混凝土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企业试验室管理方面1、部分企业试验室试验人员数量不足,试验室主任无上岗证或无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有职称试验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个别企业试验人员在岗情况较差,职称证造假现象仍然存在。

如: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德)站试验室主任职称是助工,有职称试验员缺2人,有上岗证人员缺2人。

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建平天立)站试验人员上岗证缺2人,助工缺1人,试验室主任无中级职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青岛市黄岛区一、严格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和登记备案管理(一)所有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业务。

预拌混凝土企业在我区建立分站须报区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及青岛市建管局审查登记备案,且按照不低于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等级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建设后,方可生产销售。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后,应及时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办理单位工程预拌混凝土备案登记,并同时提供混凝土《基准配合比报告》。

生产配合比应严格按照登记备案的基准配合比基础上进行砂石含水量调整,因质量控制需要调整配合比时,应及时将调整后的生产配合比报送质监站。

(三)严禁任何预拌混凝土企业“出借”或“出卖”资质,对“出借”或“出卖”资质的行为,一经查实,预拌混凝土企业当年年检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各方责任主体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一)狠抓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1、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原材料采购验收、技术方案论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质量文件审签、计量仪器设备管理、生产记录及档案管理、质量服务处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2、加强检测质量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应严格按程序文件要求开展各种质量管理活动,按要求配备足够检测人员及合理的专业设置;试验室主任应具备执业资格,并通过主管部门考核方可上岗,如有变动应7日内书面上报质监站;试验室主任应经常性地组织人员开展原材料检验、混凝土试配、水泥外加剂相融性检测、混凝土耐久性试验等检测工作;检测人员须持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并进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确保检测人员业务熟练。

3、试验室应配备与所检项目、参数相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自检应建立详细台帐;应定期用统计方法对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评定分析,确保真实有效。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综合检查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综合检查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综合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徐建发[2013]101号•【施行日期】201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综合检查的通知(徐建发〔2013〕101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预拌砼及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3〕276号)和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决定近期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综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具备企业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其中市区36家,县区34家。

二、检查内容1、企业资质年检情况,技术负责人、实验室主任任职资格,试验室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人员数量,试验人员实践操作技能,试验室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2、试验室仪器设备布置摆放,仪器计量检定、标识情况,试验检测环境,试验操作规程。

3、水泥、黄砂、碎石、粉煤灰、矿粉、外加剂等原材料质量情况及进场分类检验登记台账,抽检部分原材料。

4、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搅拌楼计量系统的检定,混凝土配合比检验、出厂检验、质量保证书、合格证等。

三、检查方式企业自查后,市建设局和县(市)区建设局联合检查,现场审查相关技术资料、人员、设备,抽检原材料和混凝土质量。

四、检查时间1、企业自查阶段:2013年10月15日前,企业按附表要求开展自查,认真准备迎检资料。

2、联合检查阶段:2013年10月31日前,市建设局、县(市)区建设局抽调人员分组检查。

五、检查要求1、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必须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级企业试验室主任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不得兼任。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2.15•【字号】黔建建通[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6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随着我省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的推行,项目建设速度不断加快,预拌商品混凝土大量应用于建筑、交通、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为进一步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管,保证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质量,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实体质量和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经研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监督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一)为开展好本次执法检查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毛方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副组长:秦红(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二)督查组分4个检查组,成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督查一组组长:周世玲(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处长)督查二组组长:李军(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督查三组组长:熊欢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处处长)督查四组组长:邹晓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局长)二、检查内容(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核查,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关于印发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内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审查标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0〕298号)要求,重点检查以下方面内容:1.查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2.查企业生产设备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3.查企业内设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场地、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备、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内设试验室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4.查企业混凝土生产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
管理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7.23
•【字号】晋建标字〔2018〕208号
•【施行日期】2018.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
准》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8〕20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批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为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04/T366—2018,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由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3.12.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2〕22号),我部组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gaochao1209@。

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

附件:预拌混凝土(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12月26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低扣1分
3 是否按GB/T 15481-2000有关要 10 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检查相关 制度和文件)
最低扣1分
4 是否按GB/T 15481-2000要求制 6 定质量手册
最低扣1分
5 质量体系文件控制制度和执行
6
l、有关质量法规、标准、规范和
文件收集是否完整
2、有关材料质保书、试验记录、
检测报告、材料台帐、仓位管
8.原始记录报告是否执行 省统一格式,管理有效 无编码缺失;
9.采用计算机网络辅助管 理,数据自动采集;
10采用精度高性能好自 动程度高先进设备;
11技术质量工作总结;
1.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有一
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
人不

应传达至每一相关人
员,并被其理解和正确
掌握 扣0.5
执行 量
分; 整体
水平

6.外加剂:水泥净浆流
动、抗压强度比、凝结 时间、密度(细度)、 PH值、减水率、泌水 率、含气量、碱含量;
7.掺合料:烧失量、细 度、需水量比、含水 率;
1.案管理规范、一机一

档;
2.压力试验机符合

GB/T50081-2002要求;
缺一 项扣 1分
3.仪器设备维护良好,三

色标识管理到位,使用
项扣 0.2分
缺一 项扣 0.2分
缺一 项扣 4分
四.企业文化、设备管理、环境保护(100分)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评分
评分

标准
纪要



企业有统一标识,混凝
5分
企业
土搅拌车、泵车有统一
文化
标志
15
有企业精神、企业目标
5分
宣传标牌,生产场地有
序清洁
有员工守则,建立职工
5分
民主管理制度
搅拌 系统 10
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少一 种扣 0.5分
台帐 不完 整扣 2分
无计 划扣 2分
记录 不完 整扣 2分
未达 到扣 4分
每项 2.5分
达标 排放 扣2 分
不达 标排
废混 凝土 处理 10
粉尘 处理 10
砂、石分离设备使用
原材料封闭式堆放
收尘效果好搅拌楼基本 无粉尘
绿化 10
按当地对工矿企业的要 求达标
放扣 10分
不用 扣5 分
较差
扣2

分; 整体
水平

差扣
5分

2.原材料质量保证书

缺一 项扣 0.5分
3.原材料进料台帐及水泥
缺一

使用量统计报表
项扣
0.5分
30
4.混凝土搅拌(电脑)记
缺一
录及月报表
项扣
0.5分
5.混凝土运输调度单及回 执
缺一 项扣 0.2分
6.混凝土泵送记录
缺一
7.质量体系内审报告 8.质量体系年度评审报告
8 技术经济人员是否符合企业资质 10 能力要求(技经人员15/8人,工 程技术人员10/5人,中级以上职 称5/2人)
9 原材料应有进场验收制度,并建 6 立材料台帐对材料的时间、品 种、规格、牌号、数量、批号、 验收、复试情况、进退场情况等 进行记录和管理
10 材料的堆放:
6
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及牌
预拌、施工条件、环境
等。
2、配合比设计方法是否符
合JGJ55-2000规程要求
21 试验设备的维护:
6
l、试验设备是否建立一机
一档;
3、是否进行定期检定;
4、试验设备三色标识管理
是否到位
5、设备使用记录是否齐
全;
6、设备维护是否良好
22 混凝土配合比控制:
10
l、配合比通知单是否为试
验室主任签发
2、配合比通知单内容是否
开放 式堆 放扣 1分
搅拌 楼有 较多 粉尘 扣3 分
全厂 粉尘 多扣 5分
未达 标扣 5分
无绿 化扣 10分
附表二: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表

应实
检查项目
得得
检查情况

分分
1 资质等级证书(是否有资质等级证 否决项 书、生产许可证或临时生产许可 证)
2 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是 2 否有任命书并经证培训
完整
3、是否建立配合比调整通
知单或记录
最低扣1分 最低扣分值5分 最低扣1分
最低扣1分
第3子项为4分,其余每 子项各1.5分
除2、5项,外每子项最 小扣分值5分
4、生产配合比是否与配合 比通知单与配合比调整通 知单相符 5、配合比调整记录内容是 否完整(应包含:调整时 间、调整配比编号、调整 原因、调整项目、调整内 容、调整人签名等内容)

配、含水量;
2.堆积密度、吸水率;
缺一 项扣 1分

3.石:颗粒级配、含泥
量、泥块含量、针片
状、压碎值指标、吸水
率、表观密度、抗压强

度、含水量;
4.水泥:胶砂强度、胶砂
流动性、细度、标准稠

度、凝结时间、安定
7
性;
5.砼:塌落度、含气量、 贯入度、容重、配合比 分析、目测工作性、抗 压、抗折、抗渗、劈裂 抗拉、收缩;

光通风能满足规定要
求;

4.周围环境、粉尘、振
动、电磁辐射不影响检
验工作;

5.混凝土养护室温湿度记
7
录齐全;
6.混凝土养护室具有有效 的温湿度控制能力,符 合GB/T50081-2002;
7.试件成型室具有有效的 温度控制能力,符合 GB/T50081-2002
1.砂:含泥量、泥块含 量、表观密度、颗粒级
理、试件成型管理等资料是否进
行归档管理
最低扣1分
备注
3、有关配合比通知、生产记录、 发货记录等文件管理情况
6 企业经理是否符合企业资质能力 2 要求 (二级5年经历经验或中级以上职 称,三级3年专业工作经历)
7 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企业资质能 2 力要求 (3/2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并具有 中级以上职称)
12 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均应按 10 规定进行复试;集料应进行见证 取样和抽样检测: l、检查复试、检测的项目是否符 合要求 2、检查复试、检测的数量是否 符合要求 3、材料是否做到复试、检测符 合要求后才进行使用
最低扣1分 最低扣1分 最小扣分值5分 最低扣1分
最低扣1分
缺一种合格证扣2分 复试、检测指标漏 检,每项扣5分;检测 数量不符合要求根据 情况扣2-5分,未按要 求做到合格后才使用 日扣5分


有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设

备及生产能力,


是省混凝土会员单位、履

行会员义务


无重大质量事故及经济损




二.诚信建设(100分)

检 查内 容
评分
评分


标准
纪要






供货合同履约率应在
未建立

95%以上(非本企业原
扣5

因不计),凡达不到
分;每

95%者应扣分
降低

1%扣2



落度、含
气量、贯入度、容重、水灰比;
目测保水
性和粘聚性;
4、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内容
为:抗
压、抗折(市政工程)、抗渗、劈
裂、收
缩:
5、混凝土外加剂的有关试验
混凝土外加剂的检验内容为:凝
结时间、
密度或细度、水泥净浆流动度、
抗压强度
比、PH值、减水率、泌水率、含
气量、
碱含量;
有一次

不良记

录扣5


10

应遵纪守法,未受处罚
每受处

(包括通报、不良行
罚一次

为)
扣5分

10
三.质量管理(100分)

检查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齐

全,有工作程序、生产
评分 标准
缺一 次文
评分

纪要



10
流程的程序文件、记录
件扣
表式、操作规程
0.5分

正副经理、安全部门、
缺一

号分别存储在专用仓罐或水泥库
内;
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
放,不得混杂。在其装卸及存储
时,应采取措施,使骨料颗粒级
配均匀,保持清洁;
掺合料、外加剂:不同品种、级
别的掺合输与存储时不得混入杂
物和遭受污染。粉状外加剂应有
防潮结块措施,液体外加剂应有
防日晒、受冻、污染、进水、蒸
发和沉淀措施。
1
11 水泥、掺合料、外加剂应有符合 6 要求的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 告
记录齐全;

4.具有计量仪器检验设备
检定计划台帐;
6
5.计量仪器检验设备具有
有效的计量鉴定证书、
校验证书;
6.自检设备有相应的自校 规程及记录;
1.见证取样制度;
缺一
2.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3.试验报告的编制、校
项扣 1分
核、审批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