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法律与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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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2.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29•【文号】主席令[第7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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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一 条 劳动 者解 除劳动 合 同 应 当提 前三 十 日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用 人 单位
第 三十二 条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 劳 动者 可以 随 时通 知用人 单位 解除 劳动 合 同 :
(一 ) 在试 用期 内的 ;
(二 ) 用 人 单 位 以 暴力 、 威胁 或者非 法 限制人 身 自由 的手 段强 迫劳 动的 ;
第二 十九 条 劳动者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用 人单 位不得 依据本 法第 二十 六条 第二 十
七条 的规 定解 除劳动 合同 : ( 一 ) 患 职业病 或 者 因工 负伤 并被 确认丧 失或者 部分 丧失 劳动 能力 的 ;
( 二 ) 患病或 者 负伤 , 在规 定 的 医疗期 内的 ;
(三



权利 获得 劳 动安 全卫 生保 护 的权 利 接 受 职业 技能 培训 的权 利 享 受社 会保险和福 利 的


权 利 提 请 劳动 争议 处理 的权 利 以及 法律 规定 的其他 劳动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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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应 当 完成 劳动 任务 提高 职业 技 能 执行 劳动 安全 卫 生规 程 遵 守 劳 动纪 律和
位 另行安 排的工作 的 ;
(二 ) 劳动 者不 能胜 任工作 , 经过 培训或 者调 整工作 岗位 , 仍不 能胜 任工作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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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劳动 合同订 立 时所依据的客 观情 况发 生重大变 化 致 使 原劳动 合 同无法 履行 经

当 事 人协商 不能 就变 更劳 动合 同达 成协 议 的
第二 十 七 条 用 人单 位 濒 临破 产进 行 法 定整 顿期 间或 者 生产 经 营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2.26【实施日期】1989.12.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本一:【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各种自然要素以及人与自然界相互作用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三条 国家实施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国家坚持预防为主,污染防治,标准严格,加强监管,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建立环境保护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环境保护格局。

第六条 国家实施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遏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并加强环境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推动绿色发展和循环经济。

第十条 国家加强对群众环境权益的维护和法律援助工作,支持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的发展。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并支持国际间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培育良好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风尚。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第一节环境质量目标与标准第十三条 国家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确定环境质量目标,保护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环境质量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进步,修订和完善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实施环境风险评估制度,评估环境质量目标实现的可行性。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电磁辐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国家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和其他特定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标准。

第二节监测与评价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和实施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具备真实、准确、可靠、连续、决策所需的相关指标,并为社会公众提供监测数据。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环境质量指数和环境监测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二)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三)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四)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五)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加强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对科学技术活动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五条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三)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四)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2—(五)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六)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八)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保密法全文

保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八条 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 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
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三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 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药品储备和供应
第九十二条 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
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 药品。
第九十三条 国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加强组织生产和储备,提高基本药物 的供给能力,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第七十九条 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 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 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第八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 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八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按照规定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 理用药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八条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 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6.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02.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出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社会责任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五条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第六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

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第七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

第八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知识产权法规全文

知识产权法规全文

知识产权法规全文要说中国的大大小小的法律法规那是数不胜数,其中各领域有其最主要的法律规范,然后根据主要的法律再去制定其他具体、细化的法规,避免过于抽象。

那么知识产权法规全文是怎样的?下面我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关于知识产权法规全文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知识产权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第三章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六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七章区域科技创新第八章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第九章保障措施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国家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科技强国。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司法鉴定法律规定有哪些?

司法鉴定法律规定有哪些?

司法鉴定法律规定有哪些?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由于司法鉴定在司法审判中是经常出现的,且司法鉴定的结果也关系者很多人的利益,所以不少人会想要通过收买鉴定人,让其作假,这样的现象其实在生活中中是十分常见的,为了打击这类行为,国家制定了关于司法鉴定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保密法全文

保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第六条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三十章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三十章

第三⼗章国际环境与资源的法律保护 第⼀节⼤⽓层和外层空间的环境保护 ⽬前越境空⽓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

20世纪60年代以后汽车所排放的尾⽓成为另⼀个主要的污染源。

⽬前普遍认为,造成全球⽓候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氧化碳、氟氯化合物、甲烷、氮氧化合物。

⼤⽓层由波动的和能动的⽓候物质所构成。

它和领空不同。

⼤⽓层包括领空中的⽓体。

因此⼤⽓层不能被视为共有财产,在双边和区域性越境空⽓污染中,⼤⽓层被认为是⼀种共享的资源。

联合国环境署也援引了共享资源这⼀概念。

⼀、越境⼤⽓污染防治 国际习惯法原则的适⽤ 根据国际习惯法,任何国家若违反了国际义务并给相邻国家造成越境空⽓污染,那么就得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

在没有⼀致认同的国际标准的情况下,各国应该采⽤可⾏技术或最切实可⾏⽅式来控制越境⼤⽓污染。

国内法原则的适⽤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是第⼀个制定了⾃⼰全⾯的战略来处理越境⼤⽓污染的国际组织。

早在1972年就建⽴了欧洲监控计划并就减少⼆氧化硫的排放量以及因燃烧化⽯燃料⽽产⽣的⼤⽓污染所应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技术提出了建议。

由于欧洲酸⾬问题最为严重,所以在控制越境⼤⽓污染⽅⾯欧洲的区域性合作。

⾃1975年欧洲各国就开始控讨如何合作控制越境⼤⽓污染,并于1979年制订了《长程越境⼤⽓污染⽇内⽡公约》。

该公约⾄今仍然是的调整和控制越境⼤⽓污染的主要的区域性条约。

该条约的签署使得各成员国能够把欧洲的⼤⽓层看成是⼀种共有资源并把越境⼤⽓污染看作是在污染控制措施以及共同排放标准⽅⾯需要协调的问题。

⼆、全球⽓候的保护 臭氧层的保护 ⽓候变化 三、外层空间的环境保护 外层空间法是建筑在所有国家对外空享有平等的受益权和开采与使⽤的⾃由权这些原则之上的。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各国在外层空间进⾏活动时必须考虑其他国家的利益,必须不对外空或天体造成污染,以及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避免因外空事件⽽对地球的环境造成的负⾯的变化。

新版《职业病防治法》全文

新版《职业病防治法》全文

新版《职业病防治法》全⽂新版《职业病防治法》全⽂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新修订了职业病防治法,下⾯是职业病防治法的详细内容。

⽬录 第⼀章总则 第⼆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章总 则 第⼀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录由国务院卫⽣⾏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针,建⽴⽤⼈单位负责、⾏政机关监管、⾏业⾃律、职⼯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保护的权利。

⽤⼈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标准和卫⽣要求的⼯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保护。

⼯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作进⾏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职业病防治⽔平,对本单位产⽣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作全⾯负责。

第七条⽤⼈单位必须依法参加⼯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政府劳动保障⾏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伤保险待遇。

第⼋条国家⿎励和⽀持研制、开发、推⼴、应⽤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规律的基础研究,提⾼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平;积极采⽤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艺、设备、材料;限制使⽤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艺、设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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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法律与科学技术
本章重点、难点提示:
1、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律产生的深刻影响
2、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3、依法治国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在联系
科学技术与法律具有不可分离的内在联系,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法律意识、法律内容、法律运行、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等各个领域对法律产生着深刻的影响,而法律对科学技术具有独特的规范、调控与引导、促进作用。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与科教兴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相辅相成、紧密关联;在科教兴国与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确立与实施过程中,法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价值功能。

第一节 法律与科学技术的联系与区别
一、科学技术概说
科学技术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1。

所谓科学,一般是指人类对客观世界的结构、规则、关系进行研究的经验积累和理性思考。

技术,一般是指人类藉以力求改造或者控制周围环境的能力、工具、手段和活动。

二、法律与科学技术的联系
科学技术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人类通过社会活动获得的关于自然和人类本身的系统的知识体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构成的体系,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

法律是现代社会国家调控的主要手段。

因此,法律与科学技术是息息相通的,其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与科学技术有着共同的前提。

他们都是在社会这个大系统内通过人的活动来发生作用、产生联系的。

离开人的活动,离开了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科学技术与法律都不会自动发生作用,它们之间也不会产生任何的联系。

(2)法律与科学技术都强调因果关系。

法律作为行为规范而适用的基础是社会关系的因果性。

(3)法律与科学技术都具有理性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属性。

三、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区别
法律与科学技术虽然密切相关,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不容忽视。

概括起来,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与科学技术的阶级性不同。

(2)法律和科学技术在追求目标上具有不同步性。

(3)科学技术研究中发现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非同一性。

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4页。

第二节 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一、科学技术对法律意识的影响
法律意识作为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必然会伴随着社会意识的变化而变化。

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引起了人类社会意识和思想观念的更新,同时也促进了人们的法律意识的发展。

科学技术对法律意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科学技术的理性推动着人类法律意识的发展。

2、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现代交通、通讯技术和现代传媒手段使信息交换速度加快,时空阻隔减少,人们对异国的法律规则、法律案件、法律观念的了解迅速、及时,从而促使了关于法的某些固有看法和观念发生改变,使人们的法律意识发生变化。

3、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法律意识的丰富和深化。

二、科学技术对法律规范的影响
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和新的法律问题。

这样对传统法律部门也产生挑战,从而使法律体系处于变化发展之中。

1、科学技术为法律规范提供客观依据。

2、科学技术拓展了法律规范的内容。

3、技术规范被赋予法律效力而形成新的法律规范形式。

4、科学技术的发展影响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导致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从而发展了法律体系。

三、科学技术对法律运行的影响
1、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

2、科学技术对执法的影响
3、科学技术对司法的影响。

4、科学技术对守法的影响。

四、科学技术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科学技术的大发展不仅对法学研究有着重要的影响,而且对法学教育的发展也有着重大的作用,既对法学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的问题与挑战,也为法学教育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希望与活力。

1、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学教育目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科学技术发展促使了法学教育方法论的发达。

第三节 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一、法律为科学技术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一定的环境。

混乱无序的社会环境阻碍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甚至导致科学技术发展的停滞。

而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则会促进科学技术的大发展。

1、法律确立科技优先发展战略,使这一战略不因领导人更替或领导人的注意力的转移而改变。

2、法律通过合理分配权利义务,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

3、法律通过各种奖励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来鼓励发明创造。

4、法律确认和保障思想自由、表达自由、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的自由。

二、法律引导、组织和管理科技活动
法律是社会的主要调控机制。

通过法律对这些组织、管理行为及其机构进行规范,是科技进步的有力保障。

一般说,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的引导、组织和管理作用可从三个层面来理解:
1、微观层面,如将众多的科技工作者组织到一个职业团体或技术工程中,一条生产线的运作等。

2、中观层面,就是一个国家通过制定科技法律制度、科技政策来规划本国的科技发展,指导、规范本国的科技活动。

3、宏观层面,法律确立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促进和保障国际科技合作。

三、法律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利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科学技术的进步不仅表现为科学技术总量的增殖、知识生产能力的增长,而且表现为科学技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

1、法律可以规定政府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规范其权力行为。

2、法律保护知识产权,调整和平衡各种社会利益关系。

3、法律规定技术交易规则,规范科技成果的交易行为。

四、法律推动国际科技合作
当今世界,国家间的较量不再是单纯的军事力量的较量,而是综合国力的较量。

而综合国力的较量又日益明显地表现为科技实力的较量。

在这场较量中,各国对科技、信息、知识和人才的争夺已成为一场无声的战争。

五、法律防范与消解科技的负面效应
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能够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给社会带来经济的繁荣、物质的富足,也会给社会带来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产生“科技异化”现象,即由于科学技术的失控、滥用引发种种社会公害科学技术的副作用要靠人类改变自己的科学技术观和科技本身的进步来消除,但也需要采取法律手段防范和抑制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

1、有些科技成果的应用有可能危害人类社会、造成不可逆转后果。

2、从法律角度改变衡量科学技术责任标准,推动公众参与技术决策,以警惕、预防科学技术的负效应。

3、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带给人类福利的同时,也为各种犯罪提供了新的犯罪手段。

第四节 依法治国与建设创新型国家
一、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确立
在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提出既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紧迫需要,也是现代化建设的经验与教训的总结。

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提出是一个重大的战略决策,与全球化时代知识经济将占主导地位的特点相适应,也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现代化的要求相契合。

对何为创新型国家,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做出了明确的阐述。

二、依法治国方略与创新型国家战略
从法律与科学技术的一般关系的原理出发可知,作为我国着眼于21世纪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选择,依法治国与建设创新型国家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1)依法治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了社会环境和制度保障。

(2)建设创新型国家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依法治国与建设创新型国家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不同。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性质上,建设创新型国家属于国家发展战略,依法治国则是国家治理方略。

(2)在方式上,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运作方式是通过加大科技投入和优先发展教育,改革科研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把经济建设的重心转移到依靠自主创新的轨道上来
(3)在重心上,建设创新型国家注重自主创新,强调自主创新对于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高的意义
(4)在价值上,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指导方针是“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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