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09]4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为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998年颁布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函告全总财务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9年10月28日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1、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
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
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工会经费收入包括:1、会费收入。
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394
财政部文件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1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2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9.27•【文号】财建[2002]394号•【施行日期】2002.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年9月27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关于总部非生产性开支降低行政费用的相关控制措施
关于总部非生产性开支
降低行政费用的相关控制措施
根据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扩大)会议精神,为切实加强总部管理,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管控措施:
一、加强总部行政用车管理:根据《集团公司总部员工交通费用预算包干管理实施办法》,及时制定公司车辆维修和使用的管理规定,并切实加强控制和管理;
二、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作用,严格控制新增打印机、电脑等办公设施和低值易耗品;
三、在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压缩公司非关键性岗位人员;
四、按照《集团公司非生产性资源管理办法》,对职工单身宿舍用电管理实行定量使用,在保证单身职工基本用电的基础上,加强核算管理,降低能耗;
五、对单身宿舍浴室实行专人管理,定时开放,每周三次;
六、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和文明创建的要求,制定总部办公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七、进一步完善公司物业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八、积极倡导环保节能理念,认真履行节能减排的社会职能,
努力营造总部节约用水、节约用电,倡导节约一滴油、一面纸。
九、对外接待要求根据实际,尽量从简,严格控制标准,能够在内部接待不得外部接待。
十、部门以上人员要带头勤俭节约、艰苦创业,做出表率;同时,在安排工作时,也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避免因遗漏和重复造成的不必要开支,切实履行好职责;全体员工也要立足本职,从点滴做起,从自身做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各自的努力。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财行[2013]5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关于印发《XX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XXXXXXXX有限公司文件XXXX〔20XX〕XXX号关于印发《XX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XX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为规范XX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促进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根据XXXX集团印发的《XXXX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订了《XX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X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XX年9月2日XX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促进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根据XXXX集团印发的《XXXX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XX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履职待遇是指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接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建立完善企业管理相关制度、加强预算管理,加强指导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和公务用车费用的管理。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按照《XXXX集团公务用车改革方案(试行)》(粤商控办〔20XX〕41号)、《关于做好公务用车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商控办〔20XX〕5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第二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第六节交通运输企业第七节冶金企业第八节机械制造企业第九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第十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第十一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第十二节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各行政村:为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减轻村级组织负担,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省委“六个严禁”、“28条办法”要求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中共湖州市委组织部湖州市农业局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湖农发〔2015〕79号)、《中共湖州市南浔区委组织部、湖州市南浔区农林发展局、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湖州市南浔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浔农发〔2015〕84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就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制定如下办法:一、重要意义村级非生产性开支主要包括用于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下同)的报酬补贴、办公和会务费、交通差旅费、招待费、学习考察培训费、养老保险费、通讯费、报刊订阅以及捐助赞助等各项费用支出。
近年来,我镇认真贯彻各级指示精神,在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多举措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
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美丽乡村、魅力水乡等建设和农村社会治理的深入推进,村级事务不断增加,村级非生产性开支逐渐增加,监督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内容,是维护集体及其成员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基层组织战斗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4、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5、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7、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8、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9、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10、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28号11、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74号12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44 号13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171号1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1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法》的通知财农[2011]68号1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17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新情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1.28•【文号】财行[2001]27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28日财行〔2001〕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第三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依法理财、厉行节约;(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四)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主要包括:(一)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四)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五)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六)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七)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0.11.24•【文号】应急〔2020〕92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急〔2020〕92号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2020年11月24日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提升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工作部署和专项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本级及部所属事业单位、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及设备购置等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经营性,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促进提升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面能力。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四条国家有关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应急管理部和中国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健全完善项目储备机制,建立项目储备库。
原则上,拟安排或申报的项目应有规划作支撑,并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项目实行审批制:(一)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应急管理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印发《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三路2号NO.2 XINGUANG 3 ROAD,YUBEI DISTRICT,CHONGQING,CHINA电话 TEL:(8623)6167 0068 传真 FAX:(8623)6881 9392重庆XXXX发〔2015〕206号关于印发《中国XXXX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公司、城区各单位、公司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严格规范各级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公司制定了《中国XXXX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并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XXXX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国XXXX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综合部2015年3月30日印发- 2 -印数:2 附件:中国XXXX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集团公司《中国XXXX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中移综[201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各基层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资深经理(以下简称“各单位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领导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公司对各单位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指导和监督。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9.10.28•【文号】总工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14年7月3日)废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为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998年颁布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函告全总财务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9年10月28日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1、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
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单位以新增工程效益或扩大生产能力等为主要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投资效益与资金供应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财政资金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期末按有关要求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及相关报表。
(三)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内容,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各类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及资料.(五)按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规定或要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二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八条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而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其来源分为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和财政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预[2007]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五条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中央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总工办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八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来源:《老友》2018年第02期总工办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八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略)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略)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包括:(一)职工教育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
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4.10•【文号】•【施行日期】2002.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予印发,请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二年四月十日附件: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有关企业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现就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财务预算管理的基本内容(一)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企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企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
财务预算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共同构成企业的全面预算。
(二)企业财务预算应当围绕企业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三)企业财务预算一般按年度编制,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分季度、月份落实。
(四)企业应当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将财务预算作为制定、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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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办法》公司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机关各部门:为应对当前形势变化,严格控制公司非生产性开支,缓解资金压力,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本着节约成本、减少支出,又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根据股份公司《关于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勤俭办企业的指导意见》(股份办[2011]号),局《转发股份公司关于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勤俭办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2]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在实际中贯彻执行。
公司其他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对在执行暂行办法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公司,以利今后修改完善。
附件: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办法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机关及各单位本部的非生产性事务管理,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全面落实财务预算管理,切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生产性开支是指公司机关本部费用以及基层单位的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含公司收取的上级管理费。
第三条基层单位是指公司所属的项目部、分公司及其他派出机构。
第四条非生产性开支管理的原则:(一)健全管理制度,加强非生产性事务管理;(二)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三)合理控制营销性非生产性支出,降低非生产费用,保证生产经营需要;(四)严格控制计划外支出,坚决杜绝超预算支出。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全体员工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局观,大力弘扬两个务必精神,杜绝奢侈浪费,树立勤俭节约、诚信廉洁的好形象、好风尚。
第二章非生产性开支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一节机关经费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六条公司机关非生产性开支实行严格的程序化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以减少多头批款、多头报销的现象。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机关经费管理的最高决策者,负责批准公司机关年度经费计划,批准公司机关经费计划外的各项支出,以及各种专项支出。
(一)公司成立经费管理小组,经费管理小组对总经理负责。
经费管理小组组成如下:组长:公司总会计师副组长:公司财务部负责人组员:司办、党办、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部、市场营销部、工程经济部、工程管理部、安质部等部门负责人。
下设办公室,负责经费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财务部负责经费报销的负责人担任。
(二)公司经费管理小组职责:1、制定公司机关经费管理方针政策。
2、审核公司机关年度经费计划。
3、审核公司机关经费计划以外的支出报告和各种专项支出报告。
4、组织分解下达公司机关年度经费计划。
5、考核公司机关各部门经费执行情况。
6、提交公司机关年度经费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7、提出进一步改进、压缩公司机关经费支出的措施。
第二节基层单位非生产性开支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八条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非生产性开支的最高决策者,负责批准本单位的年度计划。
计划外的各项支出和其他公司下达的专项支出需报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公司领导批准。
第九条基层单位财务部负责非生产性开支管理的日常工作,各业务部门为非生产性开支的管理参与部门。
第十条基层单位非生产性开支限额,由公司工程经济部随责任成本预算一同下达,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调整程序同责任成本预算调整程序。
第十一条采取合作方式的纯管理型项目,仅考核列入公司自行负担成本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内容第一节机关经费管理内容第十二条公司机关经费支出实行“主责控制、归口管理、指标包干、专项审批”的分块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下列经费实行主责控制:对国家和公司已有政策规定的下列经费支出,实行主责部门控制。
(一)工资支出:按本办法第六章执行,主责部门为人力资源部。
(二)工资附加费(包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以工资支出总额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提。
职工社保费用主责部门为人力资源部社保科,其他工资附加费主责部门为财务部。
(三)无线移动电话费用:按本办法第九章执行。
主责部门为司办。
(四)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摊销和资产损失、审计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按国家规定提取、交纳和处理。
主责部门为财务部。
(五)董事会费:主责部门为董办。
(六)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按集团公司现行政策执行:即由集团公司下达指标,由各子公司定期向集团公司核销。
主责部部门工程部技术中心。
(七)燃料费、排污费:按集团公司和公司机关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政策办理支付、报销手续。
主责部门为实业公司。
(八)会议费:按本办法第十二章执行,由司办主责控制。
(九)诉讼费、合同公证费:由财务部主责控制。
(十)咨询费:由财务部归口主责控制。
(十一)计划生育费用:由人力资源部主责控制。
(十二)防暑降温及防寒费用:由安质部主责控制。
(十三)其他办公费、其他行管费用:按历年发生内容核定必要支出。
主责部门为司办。
第十四条下列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对属于公司机关公共性经费支出或可统一控制的经费支出实行部门归口,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相关费用支出计划,汇总核定控制总额,报机关经费管理小组,并负责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控制。
(一)水电费、基地维修费:由实业公司归口管理。
(二)文具纸张费、业务报表印刷费、邮电费中的电信费用(无线移动电话费用除外)、邮件邮资费:由司办归口管理。
文具纸张费等办公用品按本办法第八章执行。
(三)行政管理用其他固定资产维修费、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租赁费、固定资产搬运费: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
(三)书报资料费:由司办归口管理。
(四)职工培训费:由人力资源部教育科归口管理。
(五)劳动保护费:由工程管理部物资中心归口管理。
(六)电算费用:包括机关各部门的打印耗材、计算机维修配件费用由工程管理部网络中心归口管理。
(七)交通工具使用费、交通工具油料费、行政管理用车辆维修费(含材料消耗费):由司办归口管理,按本办法第七章执行。
(八)车辆保险及安全事故处理费:由司办归口管理,按要办法第七章执行。
(九)团委活动经费:由团委归口管理(举办大型活动需经主责领导批示同意)。
(十)治安、民兵活动和人防费:由司办归口管理。
(十一)消防费用:由安质部归口管理。
第十五条下列经费实行指标包干:对能明确划分的、各部门可以自行控制的费用,实行指标包干,超出不予报销。
(一)宣传费(不含对外宣传报道费用):由党办宣传科包干使用。
(二)差旅交通费(交通工具使用费除外):各部门按公司核准的指标进行包干使用。
(三)业务招待费:各部门按其分配的业务招待费指标实行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下列经费实行专项审批:下列经费支出,不论当年有无经费计划,经办部门在事前必须向经费管理小组提出详细的书面使用报告,由经费领导小组审核、总会计师签署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领导批准后,方可予以发生、核销。
(一)定额测定及预算编制费。
(二)对外宣传报道费用。
(三)行管用房屋建筑物维修费、绿化费。
(四)开办费。
(五)低值易耗品。
(六)承办公司外部会议发生的有关费用。
(七)节日庆典费。
(八)非维持公司机关日常运转所必须的支出。
第二节基层单位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内容第十七条基层单位经费支出实行“主责控制、专项审批”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基层单位非生产性开支须严格按公司已有政策规定支出,根据项目实际编制使用计划,由主责部门对实际使用进行控制,费用支出按基层单位报销程序进行审批。
(一)综合办公室:主要对办公费(包括文具纸张费、书报资料费、印刷费、邮电费、宣传费、水电费)、差旅费、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修理费、低值易耗品、行管用汽车费用、业务招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经费负责。
(二)工程部:主要对科研与开发经费、试验费负责。
(三)安质部:主要对劳动保护费负责。
(四)财务部:对其他非生产性开支负责。
第十九条具体管理内容(一)职工薪酬:按本办法第六章管理。
(二)办公费用:主要包括文具纸张费、书报资料费、印刷费、邮电费、宣传费、水电费和其他办公费。
(1)办公用品:按本办法第八章管理。
(2)邮电费:指基层单位发生的邮寄、电话、电报和通信线路维修、网络维修、租线等费用。
基层单位通信固话和网络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办理,根据单位实际选择资费低、服务好的运营商,及合理的资费套餐。
移动通讯费用实行话费补贴制度,按本办法第九章管理。
(3)宣传费指基层单位用于宣传报道包括企业形象宣传、标语、标识以及媒体宣传费用,及按规定支付的稿酬费用等。
宣传费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控制使用,根据公司批准的计划提出控制标准。
(4)水电费指基层单位办公、职工集体宿舍用水、电、照明用材料及供暖部门收取的取暖费用。
水电费由综合办公室根据实际发生统一办理,对各部门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节超考核及奖罚。
(5)其他办公费指项目部管理用照相胶卷、录像带、录音带、刻录光盘、刻章、办证等费用。
其他办公费由综合办公室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控制使用。
(三)低值易耗品:按本办法第八章管理。
(四)电算及办公耗材费用:指基层单位配置计算机支付的计算机配件购置、日常费用及正常维修、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耗材等费用。
办公耗材由综合办公室按照各部门上报计划,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标准。
(五)差旅费:按本办法第十章管理。
(六)车辆维修费、油料费:按本办法第七章管理。
(七)劳动保护费:指基层单位按照国家、公司有关规定,发放给项目部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用品及女工卫生费。
劳动保护费用由安质部提出控制标准,报单位负责人批准,物机部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和发放。
(八)业务招待费:按本办法第十一章管理。
(九)科研与开发经费:根据公司批准的科研项目以及科研经费计划,由工程部统一控制和使用,财务部每年向公司核销一次。
(八)试验检测费:工程部按照年度责任成本预算指标控制使用,超过责任成本预算的支出,财务部拒绝办理。
特殊情况下,由工程部提出申请,预算合同部增补责任成本预算,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办理。
(十)租赁费:指基层单位为了正常开展管理工作而租赁的房屋、设备(不含现场作业场地)等发生的费用。
在租赁房屋、设备时,由办公室上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会同合同部、财务部与出租单位(个人)签订合同、协议,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凭合同协议及单位批示到财务部办理相关事宜,合同、协议原件留财务部保管。
(十一)其他费用:指上述支出以外的费用。
如:党团组织活动补助、清洁生活用品用具费等。
其它费用具体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由各部门报基层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非生产性开支管理程序第一节机关经费管理程序第二十条计划内经费的管理程序(一)经费计划上报。
各部门应本着“勤俭节约、合理全面、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详细的经费计划,原则上于年终12月20日前(与公司年度预算编制时间一致)根据本年经费使用情况,结合下年工作任务安排,提交下一年度经费计划给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汇总后提报给经费管理小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