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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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广州市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文

《广州市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文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服务。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住房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能源、商务、经信等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系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必须进行招标:(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施工、装饰装修等,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发包人通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的招标,将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和工程设计任务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有基础、土建、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施工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设备供应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的行为。

建设监理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汇总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汇总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应招标规模标准的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四)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工程保险等和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招标;(五)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六)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七)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的各类设备设施,建设工程的生产性设备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种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工业(含内贸)、水务、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务、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监督执法工作委托工程招标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市政府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管理场内招投标活动秩序。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经计划部门批准,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领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四条各级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一)中央和省属项目中,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单项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由省建委管理;其它项目由省建委委托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地)、县建委管理。

(二)市(地)、县属项目,分别由各级建委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组织。

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其他能承担招标工作的单位负责组织。

第七条建设工程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招标:(一)工程已列入省、市(地)、县的年度基建计划;(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业经批准;(三)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四)领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五)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六)已确定招标形式和招标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符合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申报,经批准后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制作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有:(一)建设工程投标须知;(二)建设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和工程结构,工期和技术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以及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情况);(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四)实物工程量清单;(五)现场勘察、招标交底、送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六)其他要约条款。

第九条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工程经建委批准可采用议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第八条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第九条抢险工程可由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指挥机构直接确定专业抢险队承接或从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中选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第十条鼓励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进行招标发包;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专业和劳务分包发包活动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专业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但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制度,其中大型公共工程的招标人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进行资格预审;第十二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不得采用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第十三条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取全部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正式投标人:一取全部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二从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名为正式投标人;三招标人根据对投标人的业主综合评价不高于20%和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不低于80%择优确定不少于12名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一个项目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除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招标项目外,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五个方面;除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工程业绩要求外,招标人不得设置工程业绩要求;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低一级资质能承接的工程;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置业绩要求;对于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置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工程业绩,并可在工程业绩要求中设置必要的功能或规模或金额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求,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技术经济指标的三分之二;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技术经济指标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确定正式投标人前公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第十六条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它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二在资格合格条件中提出除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外的其他人员要求,或对项目负责人提出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对专职安全人员提出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的;三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四不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下属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的;五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六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七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立其他资格条件的;八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第四章招标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编制或者经备案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第十九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至截止投标报名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投标不再设报名环节,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在投标截止10日前停止,招标人在投标截止7日前停止答疑和修改招标文件,逾期答疑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国家对发布招标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超过50%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第二十一条施工招标工程应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备不少于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规定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企业的经济标投标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投标截止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7日前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对招标人重新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5日前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意见,经核查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及时调整和重新发布招标控制价,投标截止日期顺延;第二十四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在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情况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调整原则为:当某一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合同基准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价格的10%时,由承包方承担涨幅10%的部分,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方补偿给承包方;当某一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下落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方退还给发包方;前款所称价格上涨幅度、价格下落幅度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价格调整基数为相应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投标报价;价款的补偿或退还可在施工期间或竣工结算时计取,具体由发包方、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五条禁止招标人以指定价格等形式限制投标人自主报价;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业分包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暂定金额,因实际需要必须设置的,在中标后暂定金额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部分应当招标;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依据;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指定分包工程,不得干预总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为;第二十七条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第二十八条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应急工程的招标活动,招标人可选择采用简易招标程序:一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二采用施工图包干招标,与中标人签订总价合同;三将零星工程采用批量招标方式进行一次性集中招标;第五章评标方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货物招标采用平均值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性价比法或综合评估法;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平均值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性价比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一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下浮一定的百分比〔0%~3%〕;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所折算价格的总价;三经评审的性价比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性价比最高;性价比为投标人综合得分与投标人投标报价之比;四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用户需求和技术要求,结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方案优先法或方案诚信法;一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着重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的择优,可以采用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书面和口头答辩相结合的方式;二方案优先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并且方案排名最前;三方案诚信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综合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的择优以及综合诚信评价;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平均值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商务综合诚信法、信价比法;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选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建设工程应采用除综合评估法外的其余评标办法;一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结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综合诚信评价得分的分值权重;二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下浮一定的百分比〔0%~3%〕;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所折算价格的总价;四商务综合诚信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综合评审得分由商务报价得分和投标人的综合诚信评价得分两部分组成;综合诚信评价得分由最新公示的在穗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得分折算;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报价得分和综合诚信评价得分的分值权重;五信价比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综合诚信评价得分居前列,并且信价比最高;信价比为综合诚信评价得分与投标人投标报价之比;第三十二条施工招标中评标专家对经济标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对技术标评审应当体现对投标人综合择优、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建筑循环经济的原则;技术标评分细则应体现投标人把握工程技术特点、难点的能力,解决施工技术难点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优化施工图设计的能力;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工程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的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评分细则中对得分的同一要素不得重复计分;货物、施工和监理招标的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及评分细则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第六章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本市辖区内市、区财政性投资超过50%的施工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罚: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2处以上错漏一致的;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接近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十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十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现前款所列情形,经法定程序认定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两人以上含两人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需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第三十六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拉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第三十七条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和评标过程中的废标情况;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中标候选人情况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名次、投标价及投标修正价、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招标人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还应包括经济标和技术标得分;评标过程中的废标情况应当包括被认定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名称、不合格事实及认定不合格所依据的评标标准;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送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第七章信用和标后管理。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定。

第二条凡经计划部门批准,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领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四条各级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一)中央和省属项目中,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单项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由省建委管理;其它项目由省建委委托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地)、县建委管理。

(二)市(地)、县属项目,分别由各级建委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组织。

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其他能承担招标工作的单位负责组织。

第七条建设工程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招标:(一)工程已列入省、市(地)、县的年度基建计划;(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业经批准;(三)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四)领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五)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六)已确定招标形式和招标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符合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申报,经批准后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制作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有:(一)建设工程投标须知;(二)建设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和工程结构,工期和技术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以及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情况);(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四)实物工程量清单;(五)现场勘察、招标交底、送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六)其他要约条款。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州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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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州市招投标管理办法《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下文是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区交通、水利(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已依法设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依法委托其具体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事项。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根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造价控制等方面诚信情况定期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信用记录。

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履约和管理能力,实行分级监督管理,鼓励履约和管理能力强的建设单位先行先试设立承包商预选库、评定分离、异地评审等创新招标制度。

建设单位可以对承接其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履约情况评价。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10•【字号】穗府[1995]68号•【施行日期】1995.06.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6月10日以穗府[1995]68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市、区和县级市建委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依权限审批招标机构的资格。

(四)复议不服招标管理机构所作的行政裁决的案件。

第七条市建委设立“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以下称市招标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实施。

市属区、县级市建委以及享有县级以上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区应设立工程招标管理机构,依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市招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招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对申请主持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实施资格审查。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裁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纠纷和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4]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4]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94]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管理,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招标投标(包括议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二)工程概况;(三)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四)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投标单位的名称;(五)评标定标办法;(六)标底的审核方案;(七)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第四条申请投标的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企业概况,包括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二)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投标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后,发给招标文件。

第五条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等单位单数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公正性和竞争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采购等方面。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章招标投标条件第四条招标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承诺能力;(三)具备完成招标工程或提供招标商品和服务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招标权或得到授权招标;(二)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三)投标人须知;(四)技术规范和标准;(五)合同范本。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渠道和平台发布招标文件,并确保公开透明。

第四章报名与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并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五章评标与中标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组成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并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审,综合评估投标人的技术、商务等方面。

第十四条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约和签订合同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处理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7(000)011
【摘要】<正>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规[201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2017年3月26日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总页数】11页(P38-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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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正)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正)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正)【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30715【实施日期】20000101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必须进行招标:(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施工、装饰装修等,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发包人通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的招标,将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和工程设计任务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基础、土建、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施工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设备供应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的行为。

建设监理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以穗府[1995]6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95.06.10【实施日期】1995.06.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19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11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代替)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6月10日以穗府[1995]68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市、区和县级市建委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依权限审批招标机构的资格。

(四)复议不服招标管理机构所作的行政裁决的案件。

第七条市建委设立“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以下称市招标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实施。

市属区、县级市建委以及享有县级以上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区应设立工程招标管理机构,依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市招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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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详见附件)。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二?一?年一月十三日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八条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抢险工程可由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指挥机构直接确定专业抢险队承接或从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中选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

第十条鼓励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进行招标发包。

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专业和劳务分包发包活动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专业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但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制度,其中大型公共工程的招标人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二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不得采用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取全部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正式投标人:(一)取全部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二)从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名为正式投标人;(三)招标人根据对投标人的业主综合评价(不高于20%)和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不低于80%)择优确定不少于12名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一个项目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除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招标项目外,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五个方面。

除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工程业绩要求外,招标人不得设置工程业绩要求。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

类似工程是指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低一级资质能承接的工程;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置业绩要求。

对于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置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工程业绩,并可在工程业绩要求中设置必要的功能或规模或金额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求,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技术经济指标的三分之二。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技术经济指标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

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确定正式投标人前公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

第十六条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它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二)在资格合格条件中提出除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外的其他人员要求,或对项目负责人提出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对专职安全人员提出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的;(三)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四)不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下属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的;(五)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六)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七)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立其他资格条件的;(八)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第四章招标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编制或者经备案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九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至截止投标报名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投标不再设报名环节,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在投标截止10日前停止,招标人在投标截止7日前停止答疑和修改招标文件,逾期答疑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国家对发布招标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超过50%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施工招标工程应设置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

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备不少于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

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规定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企业的经济标投标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投标截止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

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7日前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对招标人重新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5日前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意见,经核查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及时调整和重新发布招标控制价,投标截止日期顺延。

第二十四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在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情况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调整原则为:当某一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合同基准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价格的10%时,由承包方承担涨幅10%的部分,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方补偿给承包方;当某一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下落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方退还给发包方。

前款所称价格上涨幅度、价格下落幅度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价格调整基数为相应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投标报价;价款的补偿或退还可在施工期间或竣工结算时计取,具体由发包方、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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