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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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都是英国的伟大哲学家,两人关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不尽相同,下面将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两者对于人性的看法有很大的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是自私、残忍的动物,人类天生是没有道德约束的。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动,因为没有政府或组织来限制其行为。

洛克则相信人性是良好的,人天生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人们有自制力,并且有道德感。

其次,两者对于社会契约的原因也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知道,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主张人们签订社会契约是因为他们相信社会契约是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过着互相攻击和相互威胁的生活,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和自由。

洛克同意合同保护生命和财产的原则,但他认为社会契约的根本原因是为了保护隐私和限制政府的权力。

此外,对于社会契约的形式和内容,两人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主张把权力交给一个绝对的主权者,政府的使命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处理冲突和维持秩序,并且人们必须服从政府的命令。

而洛克则主张政府应该根据人民的意见和意愿来行动,政府只是履行人民所赋予的合法权力,并且人民有权在必要时推翻政府。

此外,洛克认为在签订社会契约时,人民应该保留一些自由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权利,并且政府对这些权利有限制。

最后,两人的社会契约论对于现代政治思想和社会问题的影响也不同。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源自于他反对叛乱和战争的想法,并且他认为社会契约是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的唯一道路,对于实现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严重的限制,这与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价值观不相符。

相比之下,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更加注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也更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其对现代政治思想和社会问题产生深远影响的一个主要原因。

总之,虽然霍布斯和洛克在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和理论上存在很大的不同,但是他们的思想对于政治哲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而显著的影响,并且也为我们理解和认识社会和政治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1、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霍布斯认为人的欲望是无穷的,但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却不是无穷无尽的。

因此每个人在追逐其欲望的时侯就会与他人的欲望发生冲突,紧接着就会产生矛盾。

所以,为了维持稳定,就必须订立一个大家都遵守的社会契约。

而洛克认为,尽管人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但是,自然状态因为缺少一种公认的行为准则,而导致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的缺少。

因此,社会契约就需要被订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霍布斯认可合理的君主专制;洛克却反对君主专制,他认为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以此保证人们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

霍布斯推崇君主专制的绝对性,认为民众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反抗君主。

而洛克因倡导权力分立,所以,认为如果君主违约,民众可以反抗。

2、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与古希腊哲学和基督教尤其是信教是否存在渊源关系?
自然权利源自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

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

自然权利是指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

自然权利是人人所共有的、任何个人都可对其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

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下了定义,即“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

”等等。

他的思想和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类似。

洛克自由理论的思想渊源,一部分来源于中世纪时期的基督教神学神学自由思想。

在西方,宗教思想影响着每一个人,洛克也深受基督教思想的影响,他本身是一名基督教徒。

所以,洛克不主张社会的激烈变革。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是英国近代政治哲学的两位重要代表人物,他们的社会契约论在政治哲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对两位哲学家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

霍布斯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异。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自私、好斗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不断的争夺和暴力。

他将人类描述为“人人为虎”,强调人类天生的自利和恶性。

相对地,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下人类是理性和温和的,人们之间存在合作和互助的倾向。

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理性和自有权利,并主张人们可以通过合作来实现和平与安全。

两位哲学家对社会契约的目的和内容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逃脱自然状态的困境,自愿放弃部分自由,并将权力交给一个绝对的统治者,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他主张绝对君主制,并认为国家的权威应该是不可挑战的。

相对地,洛克认为人们缔结社会契约是为了保护人类的自然权利,特别是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他主张民主制度和有限政府,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人民的制约。

两位哲学家对统治权力的合法性持有不同观点。

霍布斯强调一个合法政府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威和统一的决策能力,人民应该无条件服从政府的命令。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源自人们自愿放弃部分权力以获得安全和秩序。

相反,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源自人民的授权,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

他认为政府只有在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时才是合法的,人民有权利推翻不合法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理论基础、契约目的和合法性观点、政府与人民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分歧。

霍布斯更加强调统治者的权威和决策能力,主张绝对君主制;而洛克则更加注重人民的自然权利和政府的责任,主张民主制度和有限政府。

这些不同的观点不仅反映了两位哲学家的思想差异,也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试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社会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特点

试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社会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特点

试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社会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特点社会契约说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名的政治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卢梭,并且这三位社会思想家的观点都各有独特的特点,导致社会契约论有三种版本,但这三个版本是一脉相承的,尽管各个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但都是非本质的,因为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逻辑线索在霍布斯那里已经奠定了,洛克和卢梭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看作是霍布斯的继承者。

现就以上这三位社会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各自观点作如下分析:一、霍布斯:代表作《利维坦》;观点是“自然状态”可以简单的概括为由于自然资源匮乏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战争状态。

在此前提下,霍布斯提出的“社会契约”就可以很好理解了,即霍布斯将自然状态的描述过于糟糕以及霍布斯对于秩序的渴望有关,简单说是为个人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赋予某一拥有强大力量者,并承认他的一切行为.由此可见,霍布斯具有专制的特点。

二、洛克:代表作《政府论》;观点是“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人们自觉的依据自然法来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自然状态的标志是没有共同的裁判者.并且赋予每一个遵守自然法的人以自执行的权力,洛克的“社会契约”则是因为自然状态时时的受着战争状态的威胁,所谓的自由与平等存在但缺乏保障和极不稳定,因此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属于有限政府原则。

三、卢梭:代表作《社会契约论》;观点在真正的“自然状态”中,人在丛林里健康、自由而平等的生活着.但是随着文明不知不觉发生以后,自然状态的美好日益遭到破坏,必须重新设计社会社会制度。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更关注的是对现实社会制度的整体性改造,因此首先论证了强力不构成权利的基础,只有同意才构成权利的基础。

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是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卢梭是要在个体自由的世俗基础之上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秩序。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摘要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

他们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出发点阐述其国家和社会理论,对西方社会的政治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三位思想家的理论有共通之处,也存在差异。

本文简要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特征,并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浅析三位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比较目录引言 (2)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2)(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2)(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2)二、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相同之处 (3)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不同之处 (3)(一)对于“自然状态”下人性善恶的观点不同 (3)(二)对于国家与政府的构想不同 (4)(三)对于国家权力的来源的不同观点(社会契约订立的方式) . 5 (四)契约缔结目的不同 (5)(五)对人民夺回主权方式的观点不同 (6)结语 (7)参考文献 (8)引言霍布斯、洛克与卢梭三位思想家,都从社会契约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

但对于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又对自然状态描述、对国家与政府的构想、国家权力的来源、契约缔结目的以及人民的反抗等方面存在分歧。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

大体涵义是讲,一方面人们可以经过协议,订立契约,建立公平的社会,也即个人利益要让步于社会公共利益,全体公民自由自觉接受契约,才能达到自由意志与社会约束的统一;另一方面,人生而平等,自由平等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统治阶级不能剥夺人民的自由,人民有权夺回自己的人权。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都是西方社会契约论的重要代表人物,在政治哲学领域有着深远的影响。

虽然二者都强调了社会契约的重要性,但他们对于社会契约的理解和主张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下将对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社会契约的起因有着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质的自私自利和暴力倾向是社会契约诞生的根源。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争夺有限的资源,导致战争和暴力频发。

为了摆脱这种恶性循环,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权利,将权力交给一个中央的主权者,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的起因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财产,将权力有限地委托给一个合法的政府。

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拥有固有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但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一个政府,以维护公正与秩序。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政府的性质和职能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霍布斯主张建立绝对主权的君主制政府,认为只有一个统一的中央政权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君主代表国家的利益,具有无限的权力和控制力,可以对人民进行限制和管理。

洛克则主张建立有限政府,主要职能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维护公正与秩序,同时还要尊重和维护人民的意见和参与。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个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也有一定的区别。

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人们放弃一部分权利和自由以换取社会稳定和安全。

个人权利与权力存在一定的冲突,个人权利必须服从于国家权力。

而洛克则认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政府的权力必须通过合法契约得到人民的授权。

政府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人们有权反抗和推翻这个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暴力与革命的态度也有所不同。

在霍布斯看来,社会契约是为了避免暴力和战争,社会秩序是通过君主的绝对权力来实现的,暴力和革命是对社会稳定的威胁。

而洛克则强调人民对不公正政权的反抗和推翻的合法性。

当政府侵犯人民的自然权利时,人民有权以革命的方式来推翻这个政府,重新建立一个符合公正和合法原则的政府。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两位伟大的政治哲学家提出的两种不同的政治理论,对于现代政治思想和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比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一些主要观点和相似之处。

霍布斯和洛克都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但他们对于自然状态下的人性有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人性自私,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只追求自身的利益,这导致了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和战争。

霍布斯主张建立一个强力的国家来保护人们的安全和维持秩序。

相反,洛克则认为人性是自私与合作的结合体,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同时也理解合作与互助的重要性。

洛克主张建立一个有限政府,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并通过合理的法律来处理争端。

对于权力的授予和限制的观点,霍布斯和洛克也存在差异。

霍布斯认为唯一的合法政权是绝对的君主制,政府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

他主张人们将个人自由和权力交给君主,以换取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相反,洛克则主张人们保留一部分权力,政府的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约束。

洛克认为政府的责任是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并在人民之间实行法治。

对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霍布斯和洛克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民必须向君主投降并服从他们的统治,否则社会将陷入混乱。

他主张人民对政府的忠诚、服从和合作是不可或缺的。

相反,洛克认为政府与人民之间存在契约,人民有权利反抗不当统治和违反他们权利的政府。

洛克主张政府应当服从人民的利益,否则人民有权利推翻不公正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持也有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主张通过建立一个强力的中央政权来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只有强权才能避免冲突和战争的发生。

相反,洛克认为社会秩序可以通过分权制衡和公正的法律来实现。

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并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

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人性观点、权力观念、人民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现代政治实践中,这两个理论都对政府的组织和运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是早期现代社会和政治哲学的代表人物,他们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为现代政治和协商提供了基础和引导。

本文将从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出发,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点。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理论框架,其核心思想是人们在进入社会之前自愿达成某种协议,以保证自己的安全、自由和权利。

这种协议被称为社会契约,是一种人类普遍的概念,也是现代政治与法律体系的基础。

在霍布斯看来,社会契约是一个强制性的、不可逆转的过程,人们完全放弃了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其交由一个主权者掌控,从而实现社会秩序和安全。

与之不同的是,洛克的社会契约则更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他认为社会契约是一个互惠的过程,人们自愿地放弃某些自由和权利,以换取更多的利益和保障。

从社会契约的目的出发,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类原生的状态是战争和混乱,只有通过社会契约才能实现秩序和稳定,而洛克则认为自然条件下人类可以实现和平和自由,但为了更好的生活和发展,需要依据自愿原则达成社会契约。

另外,对于社会契约的内容和形式,霍布斯与洛克也有所分歧。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是一个“无差别契约”,也就是说每个人必须将其自由和权利无条件地交由主权者掌控,而洛克则提出了一个“有差别契约”模型,即人们只愿意将某些自由和权利交由政府掌控,而保留其他自由与权利。

此外,霍布斯认为主权者是不可挑战的,而洛克则是强调政府必须受到民意和法律制约,不能滥用权力。

这也反映了两种观点对政治权力和法制的理解和看法的不同。

综上所述,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思想框架、目的、内容和形式等多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

虽然两位哲学家的观点相互矛盾,但都为我们认识社会契约和实现社会和政治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和理论支持。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摘要】霍布斯与洛克是社会契约论的两位重要代表。

本文通过对两位哲学家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在权利观点、国家观点和个人自由观点上的异同。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的目的是确保社会秩序和稳定,主张绝对统治权力;而洛克则强调人民享有天赋权利,并主张建立民主国家。

在权利观点上,霍布斯偏向于集权主义,而洛克则更注重个人权利保障。

在国家观点上,霍布斯倡导绝对主权国家,而洛克则主张限制政府权力。

在个人自由观点上,霍布斯认为个人应该服从统治权威,而洛克则主张个人拥有自由意志和自主权。

通过对比分析可发现,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存在着明显差异,但也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社会政治思考路径。

本研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需要更深入的讨论和研究。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权利、国家、个人自由、对比分析、启示、展望、研究局限性1. 引言1.1 背景介绍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指人们为了确保社会秩序和权利保障而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

霍布斯和洛克是社会契约论的两位重要代表性思想家,他们分别提出了不同的社会契约理念,对于人类政治制度的形成和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17世纪,欧洲社会正经历着混乱和动荡,人们开始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在这个背景下,霍布斯提出了他的社会契约理论。

他认为人性自私且战争,需要一个绝对的君主来保障社会秩序和人们的安全。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强调了权力的集中和绝对统治的必要性。

而洛克在霍布斯之后提出了他自己的社会契约理论。

洛克认为人们天生享有自然权利,政府的存在应该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而设立的。

他强调个人的自由和私有财产的重要性,主张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人民的自由和幸福。

通过比较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思想家对于政治权力、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的看法,也可以为当代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1.2 研究意义狌霍布斯和洛克都是西方哲学史上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者,他们的理论在政治哲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都是十七世纪的英国思想家,他们都对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探讨和阐述,但是他们的观点却有很大的差异。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利维坦》中,而洛克则在《论政府》中详细阐述了他的社会契约理论。

本文将对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各自的观点和立场。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人性观点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质是自私自利的,人们生来就是自私自利的,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他们会进行各种争斗和战争。

而洛克则认为人性本质是积极向上的,人们生来是自由平等的,他们有理性和道德,愿意合作共存。

在这一点上,霍布斯强调了人性的自私本性,而洛克则认为人性是有善的。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政府形式上也存在差异。

霍布斯认为人们必须向绝对君主屈服,将权力交给君主来保障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霍布斯认为只有强大的集权政府才能有效地管理社会秩序和安全。

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应该建立起限制性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人民有权利监督政府的行为,政府应该服从人民的意志。

在这一点上,霍布斯主张绝对君主制,洛克则主张限制性政府。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社会契约的目的上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们追求的是个人的生存和幸福,他们之所以建立社会契约是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下的恶劣情况,获得生存和幸福的保障。

而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自由和私有财产,政府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权。

在这一点上,霍布斯主张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生存和幸福,而洛克则主张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由和财产。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社会契约论是现代政治思想的重要理论之一,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和洛克都提出了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二者在理论观点上有较大差异,下面将进行比较分析。

一、两人的背景和哲学观点霍布斯生活于17世纪初期,他在自己的书中阐述了社会契约的概念,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人类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他在《利维坦》一书中提出了“自利的理性主义”观点,即人类在社会契约中是出于自身利益而选择加入社会契约。

洛克则是16世纪晚期的哲学家,他在《论政府》一书中提出了关于人类政府的理论,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和财产。

他认为人类天生平等,并拥有天赋的自由权利,政府应该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以维护公正和平等。

二、社会契约论的核心理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个人自由的,但是由于相互竞争和争斗导致社会无序和混乱。

因此,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组成了社会,各自放弃一部分个人自由来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社会契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协定,而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政治决策,一旦加入就不可退出。

2.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的,但在生存需求和利益的驱使下,人类需要组成社会,形成政府,借此来保障民众的自由和财产。

他认为,政府的存在应当是民主的,由民主选举而产生,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三、两人社会契约论之间的差异1. 对自由的理解不同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类自由的限制和约束,所谓自由是指从自己的限制中解放出来,而不是从社会和政府的限制中解放自己。

洛克则认为自由是人类的天赋和本能,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2. 对政府的看法不同霍布斯追求强有力的专制政府,认为政府应该由一个统治者或一群统治者来管理,以维持社会秩序。

洛克则追求自由民主政府,认为政府应从人民中产生,并受人民制约。

政府的作用应该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而不是压制人民。

霍布斯认为,人类是本性自私的,它需要强有力的政府来限制人类本性的表现,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是17世纪的两位伟大思想家,他们在社会契约论方面有着不同的观点和主张。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而洛克则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
和政府的合法性。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强调的是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他认为,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
下会处于无序和战争状态之中,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人们通过签署契约来成立一个合法的
政府。

在这个契约中,人们将自己的权力与政府合并,政府则拥有强大的权威和控制力来
维持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霍布斯认为,只有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才能有效地统治社会,并
且人们必须服从这个政府的统治。

相比之下,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更加着重于个人权利和政府的合法性。

洛克认为每个人
都有天赋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他主张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
而不是剥夺或限制它们。

在洛克看来,政府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人们的政治和个人权利
应该得到保护。

他还认为,如果政府无法履行其保护人民权利的职责,人们有权利推翻这
个政府并重新建立一个符合人民意愿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在对社会契约达成的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明
确的合法协议,人们通过共同达成协议来成立政府。

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默契的协议,人们在实践中不断地通过行为来达成契约。

洛克主张通过政府行为来保护人民的权利,并主张人民有权利通过合法的手段来改变和推翻政府。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是西方社会契约论中的两位重要思想家, 他们对社会契约论有着深刻的理解和阐释。

本文将对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 探讨他们的观点和不同之处。

我们来看一下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认为, 人类处于一种状态下自然状态下, 即每个人都和其他人处于敌对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 人们总是争夺自己利益并且利用各种手段来保护自己。

霍布斯认为, 在这种状态下是不可能有和平与安宁的。

人们需要通过契约来建立一个官方的政府来保障社会稳定和秩序。

霍布斯认为人们愿意加入政府是出于对自己利益和安全的考虑, 而政府的权威就是人们契约的产物。

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有所不同。

洛克认为, 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下是自由与平等的, 并且每个人都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然而在自然状态下, 虽然人们享有自由与平等, 但由于缺乏公正的司法体系和权威机构, 个人的权利和财产很容易受到侵犯。

洛克认为, 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政府, 政府的职责就是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和财产。

政府的权威来自人民的授权, 只有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 政府才有合法的权威。

从上面的对比可以看出,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自然状态下的观点上,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是敌对的, 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的。

在政府的权威上, 霍布斯认为政府的权威是人民契约的产物, 而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威来自人民的授权和支持。

在政府的职责上, 霍布斯认为政府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而洛克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 在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中都强调了政府的合法性与权威来源。

霍布斯认为政府的权威来自于人民契约的产物, 而洛克则认为政府的权威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和支持。

这一点对于现代民主政治至关重要。

在现代民主国家中, 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和支持, 政府的职责也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是17世纪英国政治哲学中的两大杰出代表。

在他们的哲学思想中,社会契约论是其重要的理论内容。

然而,霍布斯和洛克对社会契约的理解和阐述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了确保人民可以在特定的政治制度下生存和繁荣。

他认为,在无政府状态下,恶性竞争会导致混乱、暴力和尖锐冲突。

由此推论,个人需要通过契约来放弃自己的自由,把它转让给国家,以便国家可以保障人们的社会问题得以解决。

这体现了霍布斯对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化和专制主义的强调。

相比之下,洛克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了保障人权的自由和平等。

他认为人民有自己的私有财产和自由意识,因此需要制定一种政治契约来确保人民能够彼此相互尊重和平等地使用自己的财产和自由。

洛克相信,国家的权力应该是有限的,只能用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这与霍布斯对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化和专制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其次,在社会契约的实施上,霍布斯认为国家可以通过以军队、警察等形式的暴力手段来保障人民的社会问题得以解决。

他认为,人们自身无能为力,需要国家的权力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而洛克则认为,政府应该让人民更多地参与政治决策和事务的决策,这并不是通过一种强制手段,而是通过更多的开放和透明来实现的。

最后,在政府权力下的人民权利方面,霍布斯认为政治权力应该是绝对的,因为国家必须有充分的权力来保护人民的利益。

基于这种考虑,霍布斯对政治自由持有批评态度。

对于自由主义政治,他将自由指向财产,而不是政治自由。

而洛克则强调政治自由是保障人权自由的基本方式。

洛克相信,自由、平等和权力分散是现代政治的重要信条。

综合来看,霍布斯和洛克对社会契约的理解和阐述有所不同。

霍布斯强调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的生存和繁荣,而洛克则强调保障人权、个人自由和平等。

霍布斯认为国家应该高度集中化和专制,而洛克则主张政治自由、权力分散和公正正义。

霍布斯、洛克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异同

霍布斯、洛克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异同

霍布斯、洛克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异同
1.相同之处:
(1)二者社会契约论思想都假设存在一个自然状态作为其理论起点。

(2)都建立在人性论的基础之上。

(3)都因为自然状态的的局限性而使人们心甘情愿的递交自然权利,签订契约,形成国家。

2.不同之处:
(1)自然状态的人性规定性不同,导致的情境也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因此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像狼对狼一样的关系,处于混乱的战争状态;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下人性遵循自然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自然状态是完备无权的状态。

(2)人们递交的权利,及递交的对象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们需要递交出全部的权利给一个人;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虽然完备无缺,人们享有各种天然的权利,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判断权和裁决权,没有统一的裁决的尺度和有权威的裁决者,使得自然状态下人们陷入纠纷和矛盾中,因此要求人们只是递交判断权和裁决权,递交给一个机构。

(3)缔结契约后形成的国家性质不同。

霍布斯为了绝对控制人性中的恶,所以要求人们递交全部的权利给一个人,要求建立强大的君主专制国家,以保证人们的生存安全;洛克
要求人们只是递交两项权利,目的是尽可能的保证人们天然的自然权利的实现,所以要求形成的政府只具有这两项职能,一切都要以维护人们的自由和公共利益为宗旨,因而要求建立宪政。

试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试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试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霍布斯与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异同我认为霍布斯与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异同可以从一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一、社会契约订立原因的比较(一)霍布斯认为永久战争状态就是社会契约订立的原因;霍布斯说,人的欲望就是无穷的;因此,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就成了人类的本性,但由于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的相对匮乏与人与人之间信任的不足,使得每个人在自由地追逐其欲求时必然与她人的欲求发生矛盾,彼此就会成为仇敌,故而,为了保持秩序的稳定,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与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二)洛克的自然与平状态;洛克认为,我们就是生而自由的,也就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人们在拥有各种自然权利的同时,并不构成对她人的伤害,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与平友爱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但就是,自然状态仍然存在诸多不便,首先,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从而缺少一个辨别就是非的标准与裁判纠纷的尺度,由于个人的偏见与对自然法的片面理解,导致纠纷不断其次,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且公正的裁判者。

再次,缺少执行法律的公共权力,以确保作出的正确裁决得到执行。

于就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本着理性与平等的原则,结成公民社会并置于政府之下、二社会契约订立方式的比较(一)霍布斯:拥护开明君主;霍布斯认为,国家就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与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与手段的一个人格;霍布斯主张人民应该把所有权力全部让渡,并且权力一经让渡就不再属于人民,由国家统一行使,不可收回,因为国家只有掌握全部权力才能获得足够的威信来组织大家对内谋求与平,对外抵抗外敌入侵。

(二)洛克:反对君主专制,倡导权力分立;在洛克瞧来,生命,财产与自由这些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就是断不可让渡的,否则人就不称其人了,而且,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这些所有物,特别就是财产权,至于个人选择什么样的生活道路或生活方式则由公民自己说了算,政府权力的来源与目的就是受限的,所以政府权力必然就是有限的;洛克认为,政府权力既就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同时又就是最危险的侵害者,所以必须对政府权力加以约束与限制。

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异同

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异同

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异同霍布斯和洛克是西方哲学史上非常重要的两位思想家,他们在政治哲学和社会合约理论方面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然而,尽管他们共同关注社会组织和政治权力的问题,他们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探讨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异同点。

1. 社会契约论基础:霍布斯将社会契约视为一种保护生命和财产的工具,他认为个人之间的本质冲突只能通过建立集中的政府来解决。

洛克则主张社会契约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和私有财产权,个人拥有天赋人权的主张被较为强调。

2. 自然权利:在自然权利的理念上,霍布斯主张所有人应该将权力完全交给中央政府,个人没有对政府的限制权。

他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处在战争状态中,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个人必须愿意将自己的权力交给政府。

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具有天赋的自由和平等权利,政府的职责是保护这些权利,如果政府无法履行这些职责,人们有权推翻政府。

3. 政府形式:霍布斯主张绝对君主制,认为集中的政府具有最高的权威和决策权,以确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他认为,绝对君主制是保护个人免于暴力和混乱的最佳方式。

洛克则提出民主政治的概念,主张政府应该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受人民监督,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个人自由:霍布斯认为,个人自由是通过将自己的权力交给中央政府来实现的。

他坚信,只有通过对权力的集中掌控,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个人的安全。

相比之下,洛克认为个人自由是天赋的,不容侵犯。

政府的职责是保护这种自由,并确保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5. 政府合法性:霍布斯的思想中,政府合法性来源于社会契约,人们愿意将他们的权力交给政府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洛克则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如果政府无法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人民有权推翻这个政府。

正如上述所述,霍布斯和洛克之间存在明显的思想差异。

霍布斯关注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主张集中的政权以维护社会的和谐;洛克则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天赋权利。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Thomas Hobbes)和洛克(John Locke)是英国早期社会契约论的两位重要代表。

尽管两者之间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重要的区别。

本文将从国家原始状态、社会契约、人性本质和政府权力等方面对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

在国家原始状态的理念上,霍布斯与洛克有着不同的观点。

霍布斯认为国家原始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人都是狼”,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和敌意。

他认为人性本质是自私自利的,追求权力和自我保护的欲望。

国家原始状态极度混乱,人们相互之间没有信任和安全感。

相对而言,洛克则认为国家原始状态是和平的,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基本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他认为人性本质是无辜和善良的,并且相信人们会理性地生活和共同合作。

在社会契约的理念上,霍布斯与洛克的观点也存在一定差异。

霍布斯主张人们应当通过自愿选择放弃一部分个人权利来建立一个绝对统治的中央政府,以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对霍布斯而言,社会契约是人们为了获得安全和保护而进行的一种自愿让渡权利的行为。

相反,洛克则主张社会契约应当是一种平等的合约,人民通过投票决定政府形式,并且政府的权力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对洛克而言,社会契约是保护个人权利和民主自由的一种方式。

人性本质的看法也是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另一个重要分歧点。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质是自私自利的,追求权力和自我保护的欲望。

他认为人们互不信任,不会遵循道德原则来行动,因此需要一个强制性的政府来控制人们的行为。

相反,洛克则认为人性本质是无辜和善良的。

他相信人们天生具有理性和道德,能够通过自我决定来合理地行动。

洛克认为人民应该享有自由和权利,并且政府应该通过保护和促进这些权利来服务人民。

在政府权力方面,霍布斯与洛克也存在着区别。

霍布斯主张集中的绝对权力,认为政府应该拥有绝对统治权来保护社会的和谐和秩序。

他认为,人民应该无条件地服从政府并放弃一切权利。

相对而言,洛克主张有限的政府权力,并且认为政府的权力应当是民主和受限制的。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摘要】霍布斯与洛克都是西方哲学史上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者,他们的理论对于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首先介绍了两位思想家的基本观点,包括对政治权力来源的不同看法、对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态度、对民众对政府的态度以及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看法。

在总结了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点,探讨了两者观点在现实中的意义,并展望了未来对比研究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比较分析,可以更深入地理解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并探讨其对当代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比较分析、政治权力、个人权利、个人义务、民众态度、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异同点、现实意义、研究方向。

1. 引言1.1 介绍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与洛克是西方哲学史上两位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他们都提出了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

霍布斯(Thomas Hobbes)是17世纪英国政治哲学家,他的主要著作是《利维坦》,其中阐述了他对社会契约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存在着“战争”和“混乱”,为了摆脱这种状况,人们需要通过签订社会契约来建立起一个绝对统治的政府,以确保社会秩序和稳定。

而洛克(John Locke)则是17世纪英国启蒙思想家,他的代表作包括《论人类理解》和《论民主的政府》,在这些著作中他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契约理论。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权利,他们之间存在平等和和谐的关系。

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自然权利,并将政府的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有着明显的区别,他们对政府的性质、权力来源、个人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通过比较分析这两位哲学家的观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契约的本质和功能,以及政治权力的来源和限制。

1.2 阐述比较分析的重要性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两位思想家对社会契约论提出了各自独特的观点,其思想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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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和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异同
我认为霍布斯和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异同可以从一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一.社会契约订立原因的比较
(一)霍布斯认为永久战争状态是社会契约订立的原因;霍布斯说,人的欲望是无穷的;因此,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就成了人类的本性,但由于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的相对匮乏和人与人之间信任的不足,使得每个人在自由地追逐其欲求时必然与他人的欲求发生矛盾,彼此就会成为仇敌,故而,为了保持秩序的稳定,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二)洛克的自然和平状态;洛克认为,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人们在拥有各种自然权利的同时,并不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平友爱自由和平等的关系,但是,自然状态仍然存在诸多不便,首先,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从而缺少一个辨别是非的标准和裁判纠纷的尺度,由于个人的偏见和对自然法的片面理解,导致纠纷不断其次,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且公正的裁判者。

再次,缺少执行法律的公共权力,以确保作出的正确裁决得到执行。

于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本着理性和平等的原则,结成公民社会并置于政府之下.
二社会契约订立方式的比较
(一)霍布斯:拥护开明君主;霍布斯认为,国家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霍布斯主张人民应该把所有权力全部让渡,并且权力一经让渡就不再属于人民,由国家统一行使,不可收回,因为国家只有掌握全部权力才能获得足够的威信来组织大家对内谋求和平,对外抵抗外敌入侵。

(二)洛克:反对君主专制,倡导权力分立;在洛克看来,生命,财产和自由这些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是断不可让渡的,否则人就不称其人了,而且,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这些所有物,特别是财产权,至于个人选择什么样的生活道路或生活方式则由公民自己说了算,政府权力的来源和目的是受限的,所以政府权力必然是有限的;洛克认为,政府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同时又是最危险的侵害者,所以必须对政府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

三社会契约订立结果的比较
(一)霍布斯:推崇绝对君主,民众不可反抗;霍布斯认为,国家的主权应交给君主,君主能够全心全意为公众谋利益,因为他自己的全部利益都来源于公众利益;而在民主制中,有多少议员就有多少派阀,他们常常为了一己私利互相争斗,容易忽视公众的利益。

(二)洛克:如果君主违约,民众可以反抗;洛克反对专制制度,认为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因此,人洛克主张保留君主制度,但为了防止君主专制,他认为必须让国家拥有多重权力,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议会
对王权进行限制,把主权从行政机关转到立法机关,实行君主立宪制。

理想国:神话与幻灭一一柏拉图政治思想述评
我认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政治思想,主要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部分,国家的阶级结构间题,即国家的起源问题和人性的分类问题;柏拉图关于国家的正义问题的论述是以社会分工论为基本前提的,他把‘人的杜会需要解释成了国家起源的理由,在他来看,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个人的才能是单一的,这就决定了社会的分工,但分工不能自给自足,因而又必须在相互协作的基础上,因而人们便组成了具有一定政治内容的社会共同体即国家。

柏拉图在论证国家起源的同时又从人的天性上阐述了国家的分工原则,他指出,既然是需要产生了分工,分工又产生了国家,那么国家也应该按需要进行分工.一个国家从需要上看,应该包括统治、保卫和生产三种职能,与此相适应,人们也需要按天性划分为三个等级,即理智、意志和情欲,这三种天性在三个不同的等级中分别体现出来,并规定了不同等级的美德、任务和地位.第一等级的天性是理智,美德是智慧,他们是少数人,应成为统治者;第二等级的天性是意志,美德是勇敢,应充当国家的保卫者;第三等级占大多数,他们的天性是情欲,美德是节制,应成为生产者,职责是供给前两个等级的物资需求;这种以天性为原则,划分人的等级并配以相应工作的构想本身就是唯心主义的产物,而柏拉图竟然还编造了一套“高贵的谎话”来为之辩护.他宣称;不同等级的人是神掺入了不同的物质所形成的,神加入黄全制造了统治者,加入白银制造了保卫者,加入铜和铁制造了生产者,而且这种等级还是世袭的,固定不
变的,彼此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

第二部分,理想国——柏拉图的乌托邦;柏拉图明确地提出,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也就是说,三个等级的人只有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做各的事情而互不干扰,这样才能使一个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

同时,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共同利益,柏拉图进一步指出,在理想国中,除了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度之外,还有必要在第一,第二等级中实行两项具体措施——废除私有财产和取消家庭,即“共产”、“共妻”。

对此,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拍拉图的理想国中,分工被说成是理想国家的构成原则,就这一点说,他的理想国只是埃及种姓制度在雅典的理想化。


通过以上的两点,我们可以看出柏拉图的主导思想是人治,但是,他所期望的经过人治而实现那种禁欲式的“共产”、“公妻”制,纯粹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在实践上是行不通。

二、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内容及成就
孟德斯鸠作为近代西方分权思想的集大成者,其分权制衡思想是系统而全面的,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来阐释他的思想。

(一) 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权力的划分和各种权力之间的制约两个部分。

首先, 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1) 立法权力, (2) 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行政权), (3) 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司法权)。

其次,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权力是相互制约的。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因此, 要保证国家和公民的
政治自由,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必须交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构来行使,形成一种既能联合各种政治力量,又能使它们彼此调节配合并相互制约的制度,从而以权力来约束权力。

( 二) 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所取得的成就。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取得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孟德斯鸠在理论上首次明确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2)孟德斯鸠首先明确地阐述了权力制衡的原理。

即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3)孟德斯鸠认为不仅君主立宪政体应该实行分权, 即使是共和制也应该实行三权分立和权利制衡的原则。

三、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局限性
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虽然推动了该理论的深化,但是,也和大多数十八世纪伟大的思想家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给予他们的限制;下面是他的思想的三个局限性:(1)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根本缺陷在于没有看到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作用。

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着眼于以权力约束权力,试图通过强制性的权力来约束易被滥用的权力,但是,在权力者利益一致的情况下,这种权力制约方式往往会成为愚弄人民群众的政治把戏。

(2)孟德斯鸠在立法权和司法权上给封建贵族保留了特权。

孟德斯鸠认为, 立法机关中的贵族团体应该是世袭的。

(3)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反映的是早期法国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要求,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关系。

四.亚里士多德法治和民主思想的评述
亚里士多德被誉为是百科全书式的人物,他的法治和民主思想对后世有极大的影响,即使在现代的政体和国家的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他的影子。

一.法治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了解;1.法治的内容;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公民恪守已颁布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公民们所遵从的法律是制订得优良得体的法律。

这里他揭示了法治的两个基本要素。

(1)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2)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

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

2.实行法治的理由:(1)人治不符合正义,法治符合正义。

人是自然平等的,人人具有同等的价值就应当给予同等的权利。

(2)多数人比一个或少数人聪明。

(3)人有激情、有欲望,法律没有激情, 也没有欲望。

(4)法律具有稳定性、明确性。

法律一经制订不是随便可以改变的,轻率的变法是一种极坏的习惯。

(5)法律是不完备的, 由一个去完备则是人治,由大家去完备则是法治。

3.法治的具体实行(1)在立法方面, 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与政体相适应。

(2)在司法方面: 健全司法机构,设公审法庭、陪审法庭和终审法庭,陪审法庭由全体平民组成,陪审员享有津贴,终审法庭由若干长老组成,受理一切判决不合理的案件,类似于现在的最高法院。

(3)在守法方面,亚里士多德认
为,不论是任何人都应该守法,法律是至高无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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