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

合集下载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都是英国的伟大哲学家,两人关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不尽相同,下面将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两者对于人性的看法有很大的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是自私、残忍的动物,人类天生是没有道德约束的。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动,因为没有政府或组织来限制其行为。

洛克则相信人性是良好的,人天生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人们有自制力,并且有道德感。

其次,两者对于社会契约的原因也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知道,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主张人们签订社会契约是因为他们相信社会契约是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过着互相攻击和相互威胁的生活,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和自由。

洛克同意合同保护生命和财产的原则,但他认为社会契约的根本原因是为了保护隐私和限制政府的权力。

此外,对于社会契约的形式和内容,两人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主张把权力交给一个绝对的主权者,政府的使命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处理冲突和维持秩序,并且人们必须服从政府的命令。

而洛克则主张政府应该根据人民的意见和意愿来行动,政府只是履行人民所赋予的合法权力,并且人民有权在必要时推翻政府。

此外,洛克认为在签订社会契约时,人民应该保留一些自由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权利,并且政府对这些权利有限制。

最后,两人的社会契约论对于现代政治思想和社会问题的影响也不同。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源自于他反对叛乱和战争的想法,并且他认为社会契约是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的唯一道路,对于实现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严重的限制,这与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价值观不相符。

相比之下,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更加注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也更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其对现代政治思想和社会问题产生深远影响的一个主要原因。

总之,虽然霍布斯和洛克在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和理论上存在很大的不同,但是他们的思想对于政治哲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而显著的影响,并且也为我们理解和认识社会和政治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1、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霍布斯认为人的欲望是无穷的,但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却不是无穷无尽的。

因此每个人在追逐其欲望的时侯就会与他人的欲望发生冲突,紧接着就会产生矛盾。

所以,为了维持稳定,就必须订立一个大家都遵守的社会契约。

而洛克认为,尽管人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但是,自然状态因为缺少一种公认的行为准则,而导致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的缺少。

因此,社会契约就需要被订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霍布斯认可合理的君主专制;洛克却反对君主专制,他认为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以此保证人们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

霍布斯推崇君主专制的绝对性,认为民众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反抗君主。

而洛克因倡导权力分立,所以,认为如果君主违约,民众可以反抗。

2、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与古希腊哲学和基督教尤其是信教是否存在渊源关系?
自然权利源自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

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

自然权利是指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

自然权利是人人所共有的、任何个人都可对其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

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下了定义,即“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

”等等。

他的思想和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类似。

洛克自由理论的思想渊源,一部分来源于中世纪时期的基督教神学神学自由思想。

在西方,宗教思想影响着每一个人,洛克也深受基督教思想的影响,他本身是一名基督教徒。

所以,洛克不主张社会的激烈变革。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是英国近代政治哲学的两位重要代表人物,他们的社会契约论在政治哲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对两位哲学家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

霍布斯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异。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自私、好斗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不断的争夺和暴力。

他将人类描述为“人人为虎”,强调人类天生的自利和恶性。

相对地,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下人类是理性和温和的,人们之间存在合作和互助的倾向。

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理性和自有权利,并主张人们可以通过合作来实现和平与安全。

两位哲学家对社会契约的目的和内容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逃脱自然状态的困境,自愿放弃部分自由,并将权力交给一个绝对的统治者,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他主张绝对君主制,并认为国家的权威应该是不可挑战的。

相对地,洛克认为人们缔结社会契约是为了保护人类的自然权利,特别是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他主张民主制度和有限政府,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人民的制约。

两位哲学家对统治权力的合法性持有不同观点。

霍布斯强调一个合法政府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威和统一的决策能力,人民应该无条件服从政府的命令。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源自人们自愿放弃部分权力以获得安全和秩序。

相反,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源自人民的授权,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

他认为政府只有在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时才是合法的,人民有权利推翻不合法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理论基础、契约目的和合法性观点、政府与人民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分歧。

霍布斯更加强调统治者的权威和决策能力,主张绝对君主制;而洛克则更加注重人民的自然权利和政府的责任,主张民主制度和有限政府。

这些不同的观点不仅反映了两位哲学家的思想差异,也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都是西方社会契约论的重要代表人物,在政治哲学领域有着深远的影响。

虽然二者都强调了社会契约的重要性,但他们对于社会契约的理解和主张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下将对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社会契约的起因有着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质的自私自利和暴力倾向是社会契约诞生的根源。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争夺有限的资源,导致战争和暴力频发。

为了摆脱这种恶性循环,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权利,将权力交给一个中央的主权者,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的起因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财产,将权力有限地委托给一个合法的政府。

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拥有固有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但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一个政府,以维护公正与秩序。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政府的性质和职能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霍布斯主张建立绝对主权的君主制政府,认为只有一个统一的中央政权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君主代表国家的利益,具有无限的权力和控制力,可以对人民进行限制和管理。

洛克则主张建立有限政府,主要职能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维护公正与秩序,同时还要尊重和维护人民的意见和参与。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个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也有一定的区别。

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人们放弃一部分权利和自由以换取社会稳定和安全。

个人权利与权力存在一定的冲突,个人权利必须服从于国家权力。

而洛克则认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政府的权力必须通过合法契约得到人民的授权。

政府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人们有权反抗和推翻这个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暴力与革命的态度也有所不同。

在霍布斯看来,社会契约是为了避免暴力和战争,社会秩序是通过君主的绝对权力来实现的,暴力和革命是对社会稳定的威胁。

而洛克则强调人民对不公正政权的反抗和推翻的合法性。

当政府侵犯人民的自然权利时,人民有权以革命的方式来推翻这个政府,重新建立一个符合公正和合法原则的政府。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两位伟大的政治哲学家提出的两种不同的政治理论,对于现代政治思想和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比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一些主要观点和相似之处。

霍布斯和洛克都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但他们对于自然状态下的人性有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人性自私,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只追求自身的利益,这导致了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和战争。

霍布斯主张建立一个强力的国家来保护人们的安全和维持秩序。

相反,洛克则认为人性是自私与合作的结合体,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同时也理解合作与互助的重要性。

洛克主张建立一个有限政府,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并通过合理的法律来处理争端。

对于权力的授予和限制的观点,霍布斯和洛克也存在差异。

霍布斯认为唯一的合法政权是绝对的君主制,政府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

他主张人们将个人自由和权力交给君主,以换取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相反,洛克则主张人们保留一部分权力,政府的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约束。

洛克认为政府的责任是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并在人民之间实行法治。

对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霍布斯和洛克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民必须向君主投降并服从他们的统治,否则社会将陷入混乱。

他主张人民对政府的忠诚、服从和合作是不可或缺的。

相反,洛克认为政府与人民之间存在契约,人民有权利反抗不当统治和违反他们权利的政府。

洛克主张政府应当服从人民的利益,否则人民有权利推翻不公正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持也有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主张通过建立一个强力的中央政权来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只有强权才能避免冲突和战争的发生。

相反,洛克认为社会秩序可以通过分权制衡和公正的法律来实现。

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并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

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人性观点、权力观念、人民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现代政治实践中,这两个理论都对政府的组织和运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

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

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摘要】社会契约论是16世纪以来在西方乃至全世界都极有影响的一种国家学说,它的兴起与西方的契约文化传统、与西方的社会变革,特别是与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日益发展的契约经济有着密切联系。

霍布斯、洛克是社会契约思想最早提出者,他们的政治思想基本上都是围绕社会契约思想展开的。

但是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又有着很大的差别。

本文从他们关于社会契约的最初预设——自然状态、国家的形成和社会契约的推演后果三个方面对他们的社会契约思想进行比较。

【关键词】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绝对君主制;立宪君主制引言众所周知,任何一种理论都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产生的。

在霍布斯、洛克生活的时代,是社会契约现象普遍盛行的时代。

社会大量增加的契约现象为构建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提供了可借用的理论资源,而且为人们普遍认同以契约来解说各种关系,如国家创造了一个社会接受条件。

与此同时科学的人文主义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使神权、教会权力和许多传统受到了挑战,宗教改革运动和近代专制政体的出现呼唤着新的国家理论。

契约所具有的世俗性,以及它所赖以存在的基础——自然法中所隐含的平等、自由、功利和理性的原则完全有可能作为一种新的模式被用来构建国家和社会。

霍布斯、洛克正是把一般的契约理论作为原型和隐喻,细致地、富于创造性地论证了国家的发生及其权力的合法性。

普通契约理论与社会契约学说在前提、模式和原则上都是一致的。

由于所处环境和自身经历的差异,霍布斯、洛克二人的主张分别带有绝对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倾向,他们对自然状态的预设、对社会契约缔约各方的权力分配也很不相同。

但是任何一种国家学说并非不证自明的永恒原理,其合理性就在于它是与特定的经济生活方式相联系的,是社会需要的产物。

从更广阔的理论层面上看,社会契约说国家理论是西方社会某种系统化、理论化的隐喻。

他并不能创造一切国家学说的“神话”。

过分依赖基于任何一种隐喻的国家学说,都会限制人们的想象力和理论创造力。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摘要】霍布斯与洛克都是西方哲学史上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者,他们的理论对于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首先介绍了两位思想家的基本观点,包括对政治权力来源的不同看法、对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态度、对民众对政府的态度以及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看法。

在总结了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点,探讨了两者观点在现实中的意义,并展望了未来对比研究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比较分析,可以更深入地理解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并探讨其对当代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比较分析、政治权力、个人权利、个人义务、民众态度、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异同点、现实意义、研究方向。

1. 引言1.1 介绍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与洛克是西方哲学史上两位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他们都提出了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

霍布斯(Thomas Hobbes)是17世纪英国政治哲学家,他的主要著作是《利维坦》,其中阐述了他对社会契约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存在着“战争”和“混乱”,为了摆脱这种状况,人们需要通过签订社会契约来建立起一个绝对统治的政府,以确保社会秩序和稳定。

而洛克(John Locke)则是17世纪英国启蒙思想家,他的代表作包括《论人类理解》和《论民主的政府》,在这些著作中他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契约理论。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权利,他们之间存在平等和和谐的关系。

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自然权利,并将政府的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有着明显的区别,他们对政府的性质、权力来源、个人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通过比较分析这两位哲学家的观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契约的本质和功能,以及政治权力的来源和限制。

1.2 阐述比较分析的重要性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两位思想家对社会契约论提出了各自独特的观点,其思想有着深远的影响。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是早期现代社会和政治哲学的代表人物,他们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为现代政治和协商提供了基础和引导。

本文将从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出发,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点。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理论框架,其核心思想是人们在进入社会之前自愿达成某种协议,以保证自己的安全、自由和权利。

这种协议被称为社会契约,是一种人类普遍的概念,也是现代政治与法律体系的基础。

在霍布斯看来,社会契约是一个强制性的、不可逆转的过程,人们完全放弃了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其交由一个主权者掌控,从而实现社会秩序和安全。

与之不同的是,洛克的社会契约则更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他认为社会契约是一个互惠的过程,人们自愿地放弃某些自由和权利,以换取更多的利益和保障。

从社会契约的目的出发,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类原生的状态是战争和混乱,只有通过社会契约才能实现秩序和稳定,而洛克则认为自然条件下人类可以实现和平和自由,但为了更好的生活和发展,需要依据自愿原则达成社会契约。

另外,对于社会契约的内容和形式,霍布斯与洛克也有所分歧。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是一个“无差别契约”,也就是说每个人必须将其自由和权利无条件地交由主权者掌控,而洛克则提出了一个“有差别契约”模型,即人们只愿意将某些自由和权利交由政府掌控,而保留其他自由与权利。

此外,霍布斯认为主权者是不可挑战的,而洛克则是强调政府必须受到民意和法律制约,不能滥用权力。

这也反映了两种观点对政治权力和法制的理解和看法的不同。

综上所述,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思想框架、目的、内容和形式等多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

虽然两位哲学家的观点相互矛盾,但都为我们认识社会契约和实现社会和政治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和理论支持。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摘要】霍布斯与洛克是社会契约论的两位重要代表。

本文通过对两位哲学家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在权利观点、国家观点和个人自由观点上的异同。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的目的是确保社会秩序和稳定,主张绝对统治权力;而洛克则强调人民享有天赋权利,并主张建立民主国家。

在权利观点上,霍布斯偏向于集权主义,而洛克则更注重个人权利保障。

在国家观点上,霍布斯倡导绝对主权国家,而洛克则主张限制政府权力。

在个人自由观点上,霍布斯认为个人应该服从统治权威,而洛克则主张个人拥有自由意志和自主权。

通过对比分析可发现,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存在着明显差异,但也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社会政治思考路径。

本研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需要更深入的讨论和研究。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权利、国家、个人自由、对比分析、启示、展望、研究局限性1. 引言1.1 背景介绍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指人们为了确保社会秩序和权利保障而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

霍布斯和洛克是社会契约论的两位重要代表性思想家,他们分别提出了不同的社会契约理念,对于人类政治制度的形成和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17世纪,欧洲社会正经历着混乱和动荡,人们开始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在这个背景下,霍布斯提出了他的社会契约理论。

他认为人性自私且战争,需要一个绝对的君主来保障社会秩序和人们的安全。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强调了权力的集中和绝对统治的必要性。

而洛克在霍布斯之后提出了他自己的社会契约理论。

洛克认为人们天生享有自然权利,政府的存在应该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而设立的。

他强调个人的自由和私有财产的重要性,主张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人民的自由和幸福。

通过比较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思想家对于政治权力、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的看法,也可以为当代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1.2 研究意义狌霍布斯和洛克都是西方哲学史上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者,他们的理论在政治哲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都是十七世纪的英国思想家,他们都对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探讨和阐述,但是他们的观点却有很大的差异。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利维坦》中,而洛克则在《论政府》中详细阐述了他的社会契约理论。

本文将对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各自的观点和立场。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人性观点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质是自私自利的,人们生来就是自私自利的,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他们会进行各种争斗和战争。

而洛克则认为人性本质是积极向上的,人们生来是自由平等的,他们有理性和道德,愿意合作共存。

在这一点上,霍布斯强调了人性的自私本性,而洛克则认为人性是有善的。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政府形式上也存在差异。

霍布斯认为人们必须向绝对君主屈服,将权力交给君主来保障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霍布斯认为只有强大的集权政府才能有效地管理社会秩序和安全。

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应该建立起限制性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人民有权利监督政府的行为,政府应该服从人民的意志。

在这一点上,霍布斯主张绝对君主制,洛克则主张限制性政府。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社会契约的目的上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们追求的是个人的生存和幸福,他们之所以建立社会契约是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下的恶劣情况,获得生存和幸福的保障。

而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自由和私有财产,政府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权。

在这一点上,霍布斯主张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生存和幸福,而洛克则主张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自由和财产。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社会契约论是现代政治思想的重要理论之一,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和洛克都提出了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二者在理论观点上有较大差异,下面将进行比较分析。

一、两人的背景和哲学观点霍布斯生活于17世纪初期,他在自己的书中阐述了社会契约的概念,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人类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他在《利维坦》一书中提出了“自利的理性主义”观点,即人类在社会契约中是出于自身利益而选择加入社会契约。

洛克则是16世纪晚期的哲学家,他在《论政府》一书中提出了关于人类政府的理论,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和财产。

他认为人类天生平等,并拥有天赋的自由权利,政府应该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以维护公正和平等。

二、社会契约论的核心理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个人自由的,但是由于相互竞争和争斗导致社会无序和混乱。

因此,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组成了社会,各自放弃一部分个人自由来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社会契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协定,而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政治决策,一旦加入就不可退出。

2.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的,但在生存需求和利益的驱使下,人类需要组成社会,形成政府,借此来保障民众的自由和财产。

他认为,政府的存在应当是民主的,由民主选举而产生,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三、两人社会契约论之间的差异1. 对自由的理解不同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类自由的限制和约束,所谓自由是指从自己的限制中解放出来,而不是从社会和政府的限制中解放自己。

洛克则认为自由是人类的天赋和本能,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2. 对政府的看法不同霍布斯追求强有力的专制政府,认为政府应该由一个统治者或一群统治者来管理,以维持社会秩序。

洛克则追求自由民主政府,认为政府应从人民中产生,并受人民制约。

政府的作用应该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而不是压制人民。

霍布斯认为,人类是本性自私的,它需要强有力的政府来限制人类本性的表现,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是17世纪的两位伟大思想家,他们在社会契约论方面有着不同的观点和主张。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而洛克则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
和政府的合法性。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强调的是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他认为,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
下会处于无序和战争状态之中,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人们通过签署契约来成立一个合法的
政府。

在这个契约中,人们将自己的权力与政府合并,政府则拥有强大的权威和控制力来
维持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霍布斯认为,只有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才能有效地统治社会,并
且人们必须服从这个政府的统治。

相比之下,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更加着重于个人权利和政府的合法性。

洛克认为每个人
都有天赋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他主张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
而不是剥夺或限制它们。

在洛克看来,政府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人们的政治和个人权利
应该得到保护。

他还认为,如果政府无法履行其保护人民权利的职责,人们有权利推翻这
个政府并重新建立一个符合人民意愿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在对社会契约达成的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明
确的合法协议,人们通过共同达成协议来成立政府。

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默契的协议,人们在实践中不断地通过行为来达成契约。

洛克主张通过政府行为来保护人民的权利,并主张人民有权利通过合法的手段来改变和推翻政府。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是西方社会契约论中的两位重要思想家, 他们对社会契约论有着深刻的理解和阐释。

本文将对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 探讨他们的观点和不同之处。

我们来看一下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认为, 人类处于一种状态下自然状态下, 即每个人都和其他人处于敌对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 人们总是争夺自己利益并且利用各种手段来保护自己。

霍布斯认为, 在这种状态下是不可能有和平与安宁的。

人们需要通过契约来建立一个官方的政府来保障社会稳定和秩序。

霍布斯认为人们愿意加入政府是出于对自己利益和安全的考虑, 而政府的权威就是人们契约的产物。

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有所不同。

洛克认为, 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下是自由与平等的, 并且每个人都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然而在自然状态下, 虽然人们享有自由与平等, 但由于缺乏公正的司法体系和权威机构, 个人的权利和财产很容易受到侵犯。

洛克认为, 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政府, 政府的职责就是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和财产。

政府的权威来自人民的授权, 只有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 政府才有合法的权威。

从上面的对比可以看出,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自然状态下的观点上,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是敌对的, 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的。

在政府的权威上, 霍布斯认为政府的权威是人民契约的产物, 而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威来自人民的授权和支持。

在政府的职责上, 霍布斯认为政府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而洛克认为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 在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中都强调了政府的合法性与权威来源。

霍布斯认为政府的权威来自于人民契约的产物, 而洛克则认为政府的权威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和支持。

这一点对于现代民主政治至关重要。

在现代民主国家中, 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和支持, 政府的职责也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试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试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霍布斯和洛克有关社会契约旳异同我觉得霍布斯和洛克有关社会契约旳异同可以从一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一.社会契约签订因素旳比较(一)霍布斯觉得永久战争状态是社会契约签订旳因素;霍布斯说,人旳欲望是无穷旳;因此,永无休止旳权势欲就成了人类旳本性,但由于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旳相对匮乏和人与人之间信任旳局限性,使得每个人在自由地追逐其欲求时必然与别人旳欲求发生矛盾,彼此就会成为仇敌,故而,为了保持秩序旳稳定,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伙所有旳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种人或一种能通过多数旳意见把大伙旳意志化为一种意志旳多人构成旳集体。

(二)洛克旳自然和平状态;洛克觉得,我们是生而自由旳,也是生而具有理性旳,人们在拥有多种自然权利旳同步,并不构成对别人旳伤害,因此人与人之间旳关系是和平友爱自由和平等旳关系,但是,自然状态仍然存在诸多不便,一方面,缺少一种拟定旳规定了旳众所周知旳法律,从而缺少一种辨别是非旳原则和裁判纠纷旳尺度,由于个人旳偏见和对自然法旳片面理解,导致纠纷不断另一方面,缺少一种有权根据既定旳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旳出名并且公正旳裁判者。

再次,缺少执行法律旳公共权力,以保证作出旳对旳裁决得到执行。

于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旳人们本着理性和平等旳原则,结成公民社会并置于政府之下.二社会契约签订方式旳比较(一)霍布斯:拥护开明君主;霍布斯觉得,国家就是一大群人互相签订信约,每人都对它旳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觉得有助于大伙旳和平与共同防卫旳方式运用全体旳力量和手段旳一种人格;霍布斯主张人民应当把所有权力所有让渡,并且权力一经让渡就不再属于人民,由国家统一行使,不可收回,由于国家只有掌握所有权力才干获得足够旳威信来组织大伙对内谋求和平,对外抵御外敌入侵。

(二)洛克:反对君主专制,倡导权力分立;在洛克看来,生命,财产和自由这些神圣不可侵犯旳自然权利是断不可让渡旳,否则人就不称其人了,并且,政府旳目旳是保护这些所有物,特别是财产权,至于个人选择什么样旳生活道路或生活方式则由公民自己说了算,政府权力旳来源和目旳是受限旳,因此政府权力必然是有限旳;洛克觉得,政府权力既是个人权利旳保护神,同步又是最危险旳侵害者,因此必须对政府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社会契约论是伦理学、政治学中的基本理论之一。

霍布斯与洛克是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他们的社会契约论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理论价值。

首先,霍布斯和洛克就社会契约论的起源、社会契约的达成和社会契约的目的存在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在野蛮状态下,人们相互敌对、自私自利,缺乏安全和秩序,所以人们为了自我保护和利益最大化而让出自己的权力,达成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的目的是建立强大的中央政府,维持社会秩序,保证人们的安全和自由。

洛克则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拥有自然权利,具有自由和所有权,但存在不足,所以人们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天赋权利而达成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的目的是维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和建立有序的社会。

其次,霍布斯和洛克针对社会契约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的内容是人们让出他们的自然权利和权力,形成一种未具名的权力,这种权力在大众的任何行动和决策中都可以代表大众的利益。

社会契约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默示协议。

而洛克认为,社会契约的内容是人们让出一部分自然权利,形成一个受限政府,受限于人们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利益。

社会契约的形式必须是明确的,书面的合同,需要由人民通过明确的程序而批准或评价。

最后,霍布斯和洛克对社会契约之后的政治权力配备以及政治权力运行的机制也有不同看法。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之后,政治权力应该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由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政治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和政治结构的原则和规则,以保证国家的安全和秩序。

而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之后,政治权力应该分散在全社会,由受限政府行使。

受限政府的行使需要人民监督和限制,以保证不侵犯自然权利和维护社会利益。

综上所述,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有诸多不同点。

他们的社会契约论在探讨政治权力、政治制度和人类本质等方面有着很深的启示作用,使人们更好地认识社会契约的意义和价值。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是17世纪英国政治哲学中的两大杰出代表。

在他们的哲学思想中,社会契约论是其重要的理论内容。

然而,霍布斯和洛克对社会契约的理解和阐述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了确保人民可以在特定的政治制度下生存和繁荣。

他认为,在无政府状态下,恶性竞争会导致混乱、暴力和尖锐冲突。

由此推论,个人需要通过契约来放弃自己的自由,把它转让给国家,以便国家可以保障人们的社会问题得以解决。

这体现了霍布斯对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化和专制主义的强调。

相比之下,洛克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了保障人权的自由和平等。

他认为人民有自己的私有财产和自由意识,因此需要制定一种政治契约来确保人民能够彼此相互尊重和平等地使用自己的财产和自由。

洛克相信,国家的权力应该是有限的,只能用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这与霍布斯对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化和专制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其次,在社会契约的实施上,霍布斯认为国家可以通过以军队、警察等形式的暴力手段来保障人民的社会问题得以解决。

他认为,人们自身无能为力,需要国家的权力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而洛克则认为,政府应该让人民更多地参与政治决策和事务的决策,这并不是通过一种强制手段,而是通过更多的开放和透明来实现的。

最后,在政府权力下的人民权利方面,霍布斯认为政治权力应该是绝对的,因为国家必须有充分的权力来保护人民的利益。

基于这种考虑,霍布斯对政治自由持有批评态度。

对于自由主义政治,他将自由指向财产,而不是政治自由。

而洛克则强调政治自由是保障人权自由的基本方式。

洛克相信,自由、平等和权力分散是现代政治的重要信条。

综合来看,霍布斯和洛克对社会契约的理解和阐述有所不同。

霍布斯强调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的生存和繁荣,而洛克则强调保障人权、个人自由和平等。

霍布斯认为国家应该高度集中化和专制,而洛克则主张政治自由、权力分散和公正正义。

霍布斯、洛克及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之比较

霍布斯、洛克及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之比较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之比较学号:1401231100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姓名:张敬源一、三者理论的相同之处(一)均建立在“自然状态”存在的基础之上一种理论的诞生,都离不开当时的国家、社会所处的状态,而一个合乎逻辑的理论的推想也都会有一个差生前提和缘由。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也不例外。

他们也对国家产生之前的人类社会状况进行了大胆的猜测和描述。

霍布斯和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所遵循的是一种所谓的“自然法”,而“自然法”的基础则是理性。

而人们之所以想要拜托自然状态则是因为自然状态下仍是有这样那样的缺陷。

人们的理性迫使人们从考虑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去订立契约来更好的创造一种利于自身发展的社会秩序。

卢梭也同样设置了一个“自然状态”。

而随着时间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变了这一自然状态,若要想继续和平生活下去,就必须通过某种方式来改变当前处境。

(二)认为国家、政府及法律均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人类在自然状态存在种种缺陷和处在不利的形式下,主张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组织一个共同体,由这个共同体处理国家事务,以确保人民的自身人身及其他权益。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在签订社会契约时,三人均主张应该让渡自身的权利,不管是部分权利还是除生命健康权之外的全部权利,这都成为缔结契约的一个前提条件,这是三人理论观念的共识之一。

签订社会契约之后,国家便产生了,三人均认为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

同时,他们都认为人民权利的转让,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

在此基础之上,政府和法律等一系列设施建立起来了,三人以此观点来对抗封建“君权神授”的理论。

二、三者理论的不同之处(一)关于自认状态的具体描述不同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即“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处在自然状态中,享有自然权利,特别是自由和平等的权利。

但同时霍布斯深受马基雅维里的影响,坚信人的本性是恶的,都是自私自利和残暴好斗的,人类都具有自我保存的本能和趋利避害的自私的天性。

霍布斯、洛克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异同

霍布斯、洛克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异同

霍布斯、洛克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异同
1.相同之处:
(1)二者社会契约论思想都假设存在一个自然状态作为其理论起点。

(2)都建立在人性论的基础之上。

(3)都因为自然状态的的局限性而使人们心甘情愿的递交自然权利,签订契约,形成国家。

2.不同之处:
(1)自然状态的人性规定性不同,导致的情境也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因此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像狼对狼一样的关系,处于混乱的战争状态;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下人性遵循自然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自然状态是完备无权的状态。

(2)人们递交的权利,及递交的对象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们需要递交出全部的权利给一个人;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虽然完备无缺,人们享有各种天然的权利,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判断权和裁决权,没有统一的裁决的尺度和有权威的裁决者,使得自然状态下人们陷入纠纷和矛盾中,因此要求人们只是递交判断权和裁决权,递交给一个机构。

(3)缔结契约后形成的国家性质不同。

霍布斯为了绝对控制人性中的恶,所以要求人们递交全部的权利给一个人,要求建立强大的君主专制国家,以保证人们的生存安全;洛克
要求人们只是递交两项权利,目的是尽可能的保证人们天然的自然权利的实现,所以要求形成的政府只具有这两项职能,一切都要以维护人们的自由和公共利益为宗旨,因而要求建立宪政。

比较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比较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比较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十七世纪英国极其重要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中,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学说是不容忽视的,并且对后来西方政治思想起到了很大的启迪和影响。

托马斯·霍布斯是17世纪英国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西方近代政治学理论的系统阐发者,他最早比较全面的阐述了自然状态、自然权利,人性论,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等,将现代过观念明确的阐述出来。

奠定了现代国家学说的基本模式。

因此他可以说是政治思想的“现代人之父”。

而洛克也推进了17世纪欧洲的,尤其是英国革命时期的新兴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发展,创立了第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资产阶级社会国家学说体系,他提出的“天赋人权”、“理性”、“自由”、“分权”等基本原则,被西方自由主义所接受和推崇,因此他被誉为西方“自由主义之父”。

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思想,尤其是在社会契约说方面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是他们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接下来我将对此就我所了解的做一些阐述。

他们的相同之处:首先,他们都承认人们在进入社会生活之前都处于一种自然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由和自然权利,也由于理性,人们都受自然法的约束和规范。

同时自由而相等的自然权利,使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相互平等的,人们拥有同样的自然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财产。

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人们理性的,自愿的达成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以希望建立一种长期的稳定的和平的生存环境,并且能够更好的维护他们的基本权利。

其次,他们都强调国家的产生是以平等为前提的。

只有在人人平等自由,拥有自然权利的情况下,人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做出理性的决定和选择时,人们才有可能自愿的理性的达成共识,交出自己的自然权利,建立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被大家承认的社会契约。

就如霍布斯强调的,“如果人生而不平等,那也由于人们认为自己平等,除了在平等的条件下不愿意进入和平状态,因而同样必需承认这种不平等”再者,他们都强调法律的重要性。

霍布斯认为“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这里的法律就是自然法,而权利就是人们的自然权利。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Thomas Hobbes)和洛克(John Locke)是英国早期社会契约论的两位重要代表。

尽管两者之间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重要的区别。

本文将从国家原始状态、社会契约、人性本质和政府权力等方面对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

在国家原始状态的理念上,霍布斯与洛克有着不同的观点。

霍布斯认为国家原始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人都是狼”,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和敌意。

他认为人性本质是自私自利的,追求权力和自我保护的欲望。

国家原始状态极度混乱,人们相互之间没有信任和安全感。

相对而言,洛克则认为国家原始状态是和平的,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基本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他认为人性本质是无辜和善良的,并且相信人们会理性地生活和共同合作。

在社会契约的理念上,霍布斯与洛克的观点也存在一定差异。

霍布斯主张人们应当通过自愿选择放弃一部分个人权利来建立一个绝对统治的中央政府,以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对霍布斯而言,社会契约是人们为了获得安全和保护而进行的一种自愿让渡权利的行为。

相反,洛克则主张社会契约应当是一种平等的合约,人民通过投票决定政府形式,并且政府的权力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对洛克而言,社会契约是保护个人权利和民主自由的一种方式。

人性本质的看法也是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另一个重要分歧点。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质是自私自利的,追求权力和自我保护的欲望。

他认为人们互不信任,不会遵循道德原则来行动,因此需要一个强制性的政府来控制人们的行为。

相反,洛克则认为人性本质是无辜和善良的。

他相信人们天生具有理性和道德,能够通过自我决定来合理地行动。

洛克认为人民应该享有自由和权利,并且政府应该通过保护和促进这些权利来服务人民。

在政府权力方面,霍布斯与洛克也存在着区别。

霍布斯主张集中的绝对权力,认为政府应该拥有绝对统治权来保护社会的和谐和秩序。

他认为,人民应该无条件地服从政府并放弃一切权利。

相对而言,洛克主张有限的政府权力,并且认为政府的权力应当是民主和受限制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龙源期刊网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
作者:樊一
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第24期
摘要: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理论假设,它主张国家并不是神权赋予,而是人们作出的理性选择。

人为了达到自由和至善,相互订立契约,交出自己的个人权利,承认国家的公共权力,以求得和平与幸福。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因此历史必然要产生一种理论来指导革命。

霍布斯和洛克在不同的时期适时地担当了这一历史任务。

霍布斯与洛克的两种社会契约论建立在不同的逻辑起点上,用不同的演绎推理方式,分别推导出君主专制和君主立宪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体制。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权利
一、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相同之处
文艺复兴以后,西方自然科学兴起并获得了很大的发展。

神学、神权的影响逐渐缩小,人的地位逐步提升,人的利益成为衡量一切的标准,强调人的个人利益和先天欲望,肯定人的感官快乐与尘世幸福,相信人的理性力量,把人的私利看成人的本性。

近代哲学从新的角度揭示人的本质,突出了人的理性认知,并把人的理性从神秘化的灵魂游离出来,从而摆脱中世纪的人性压抑与禁锢。

为了合理解释国家的诞生,霍布斯、洛克和罗尔斯以及所有社会契约论者都坦然承认“契约论”是一种虚构,而且是一种必要的虚构。

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来看,“契约论”理论的真正意义不在于它是否描述了国家诞生的真实过程,而在于它对国家诞生的理论解释。

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思想都是坚持政治权威来源于人为即“君权人授”,反对封建的“君权神授”、宗教神权思想的。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因为按照霍布斯的看法“人不是社会性的动物,他们的天性是自私自利的,他们行为的原动力乃是自我保存”。

所以自然状态即战争状态。

洛克认为,要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就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

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按照自然法采取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行动、处理财产与人身,不受任何人干涉。

洛克反对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为弱肉强食的不安全、不可忍受的战争状态和人类苦难状态。

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自由、平等、有财产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

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們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