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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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流程
一、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公有住宅优先受让和公开转让
管理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公用住宅优先受让和公开转让
管理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及所属单位房屋及土地资产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4〕34号)、《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房屋及其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苏财绩字〔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苏府〔2002〕66号)
管理对象:行政事业单位
管理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先向主管部门提出承租户优先受让或公开转让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绩效评价和资
产管理处。
(三)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处5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四)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或会办意见聘请中介机构评估。
(五)单位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一式三份),报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附批复意见或会办意见、评估报告各一份。
(六)单位凭市财政局批复或会办意见以及财政局备案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到产权交易所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七)存量公有住宅承租户优先受让的在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手续办理结束,产权交易所对交易结果进行鉴证,转让资金划入产权交易所账户。
(八)存量公有住宅公开转让的由产权交易所在苏州市级报纸等新闻媒体上统一发布,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20天。公告结束后20日内完成公开转让工作。产权交易所对交易结果进行鉴证。转让收入划入产权交易所账户。
(九)在转让结束后,产权交易所将鉴证报告报财政局备案。(十)产权交易所在转让结束后次月10之前将转让收入划转到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十一)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处于15日之前将净收入的70%划拨到单位的相关账户(其中80%划拨到单位的住房基金账户,20%划拨到单位的修购基金)。
(一)
(二)行政事业单位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经营性房产租赁的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处。
(四)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处5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五)对协议租赁的房产,经市财政审核合同草本,批复后单位签定正式合同并报财政备案。租金收入缴入预算外资金账户。(六)对需由产权交易所鉴证的协议租赁或公开招租的房产,单位凭市财政局批复或会办意见产权交易所办理招租手续。
(七)产权交易所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或会办意见,根据二种不同的招租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1.对需由产权交易所鉴证的协议租赁房产,产权交易所5个工作日内对合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单位签定正式合同后报财政备案。租金收入缴入预算外资金账户。
2.对需公开招租的房产由产权交易所在苏州市级报纸等新闻媒体上统一发布,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20天。公告结束后10日内完成公开招租工作。产权交易所对交易结果进行鉴证。租金收入划入产权交易所账户。
(八)在招租结束后10天内,单位将鉴证报告及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
(九)产权交易所在转让结束后次月10之前将转让租金收入划转到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十)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处于15日之前将租金收入全额划拨到预算外资金账户。
三、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转让工作流程
管理项目: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转让
管理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及所属单位房屋及土地资产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4〕34号)、《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房屋及其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苏财绩字〔2006〕1号)
管理对象:行政事业单位
管理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先向主管部门提出房产转让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处。
(三)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处5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四)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或会办意见聘请中介机构评估。
(五)单位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一式三份),报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附批复意见或会办意见、评估报告各一份。
(六)单位凭市财政局批复或会办意见以及财政局备案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到产权交易所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七)由产权交易所在苏州市级报纸等新闻媒体上统一发布,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20天。公告结束后20日内完成公开转让工作。产权交易所对交易结果进行鉴证。转让收入划入产权交易所账户。(八)在转让结束后,单位将鉴证报告报财政局备案。
(十一)产权交易所在转让结束后次月10日之前将转让收入划转到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十二)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处于15日之前按净收入的一定比例返还。(全额拨款单位返还60%,财政定额、定项补助单位、自收自支单位返还比例视单位具体情况确定。用政府专项资金、基金购置的房产,或者自收自支单位直接返还单位相关账户,其余先划拨到预算外资金专户纳入单位预算)。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流程
管理项目:行政事业单位报废资产
管理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及所属单位房屋及土地资产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4〕34号)、《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房屋及其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苏财绩字〔2006〕1号)、《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绩字〔2007〕26号)
管理对象:行政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