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粉检测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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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粉检测作业指导书
1总则
1.1适用于本公司承接工程的铁磁性材料产品中表面或近表面的裂纹和其他缺陷的检查..
1.2相关文件和标准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NB∕T47013.4-20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GB3712《磁粉探伤机》
2基本要求
2.1 人员资格
检验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磁粉检验资格证书,无色盲、色弱、近距离矫正视力在1.0以上者,方可从事检验。
2.2 一般要求
2.2.1 检验前应了解被检工件的结构,加工工艺及有关检验文件,受检区域表面应符合磁粉检验要求,根据已知情况选择适当的方法和规范.。
2.2.2 受检区域及附近30mm范围内表面应进行清洁和干燥处理,要求没有油脂、铁锈、氧化皮、棉纤维、涂层、焊剂和焊接飞溅物,并打磨平整露出金属光泽。
2.2.3 检验时,为防止强电危害,必须配备有关防护用品并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对油剂载液要注意防火安全。
3 器材
3.1 设备
磁粉检测仪器必须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
3.2 磁粉
磁粉应具有高磁导率和低磁性质的黑色或红色非荧光磁粉,且磁粉之间不应相互吸引,湿法用磁粉的平均粒度为2~10um,最大粒度不大于45um。
3.3 载液
载液通常使用煤油或含添加剂的水等,其性能要求如下:
3.3.1 良好的湿润性,即可湿润全部被检区域;
3.3.2 低粘度:在25℃时,粘度应控制在5000~20000Pa.s;
3.3.3 良好的可分散性,即彻底分散磁粉颗粒而没有明显的磁粉凝结;
3.3.4 无泡沫,即不应产生多余的泡沫,泡沫会干扰磁痕的形成,造成磁粉沾在泡沫上;
3.3.5 不起化学反应,不应造成磁粉悬液变质;
3.3.6 呈碱性,但PH值不应过10.5;
3.3.7 无臭味.
3.4 湿磁粉悬浮液的浓度
磁悬液中非荧光磁粉的浓度:10~20g/L
3.5 系统性能和灵敏度评价
3.5.1 系统的全面性能和灵敏度(如:磁粉材料的组成,磁粉检测设备,操作技术和磁场强度等)应定期检验,并在每一次检验开始和结束分别进行一次灵敏度校验。
3.5.2 应根据检测灵敏度的要求,选用相应的灵敏度试片。如:A2型标准试片能清查晰显示。
4 磁化方法
采用湿磁粉连续磁化法,对焊缝及板材、管材表面宜选用触头法或磁轭法进行磁化。对机械零件及钢结构件宜采用直接通电法、中心导体法、电缆缠绕法等方法。
5 检验操作
5.1 磁化
5.1.1 磁轭法:保证磁轭或触头与工件表面接触良好。
5.1.2 磁化方向:对被探工件至少使用两个近似相互垂直的方向磁化。
5.1.3 磁化强度
磁轭法:当使用磁轭最大间距时,电磁轭的提升力至少直流177N(18.1kg),交流44N(4.5kg)。
触头法或中心导体法磁化电流强度按以采用检测标准提供的图表或计算公式确定。不论采用何种方法磁化,磁化条件均应以指定灵敏度试片进行灵敏度校验,以满足规定的灵敏度试片清晰显示为准。
5.1.4 极间距离
磁轭法极间距离控制在50~200mm范围。触头法极间距75~200mm。
5.2 磁悬液施加
在通电磁化时,应同时施加磁悬液,磁悬液施加应在断电前停止。
5.3 磁化时间
磁化电流每次持续时间为1~3秒,停施磁悬液至少1秒才可停止磁化。
5.4 磁痕观察
磁痕的观察必须在磁痕形成后立即进行,必须在能清楚识别磁痕的自然光或灯光下进行观察,其工件表面光照度不小于500Lx。
6磁痕评定
6.1 可用2-10倍的放大镜来观察磁痕
6.2 磁导率或工件几何形状的变化等均可产生磁痕,这些磁痕是无关显示。
6.3 当不能判定是否真正的缺陷时,应进行复验。
6.4 线性显示是指长度大于3倍宽度的显示,圆形显示是指其长度小于或等于3倍宽度的圆形或椭圆形显示,成排气孔是指4个以上的气孔,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大于1.6mm。
6.5 缺陷磁痕长轴方向与工件轴线或母线夹角大于或等于30O时,作横向缺陷处理,其余按纵向缺陷处理。
6.6 两条或两条以上缺陷磁痕在同一直线上且间距小于或等于2 mm时,按一条缺陷处理,其长度为两缺陷长度之和加间距长度。
6.7 长度小于0.5mm的缺陷磁痕不计。
7 验收标准
7.1 对于锅炉制品
7.1.1 下列缺陷为不合格:
a.任何裂纹;
b.成排气孔;
c.在任何一块150mm×25mm的表面上,有10个以上符合7.1.2的缺陷显示。
7.1.2 允许存在的线性显示和圆形显示的等级评定见表1。
7.2 对于容器制品
7.2.1 下列缺陷为不合格:
a.任何裂纹和显示;
b.任何横向缺陷显示;
c.焊缝及紧固件上任何大于1.5 mm的线性缺陷显示;
d.锻件上任何长度大于2mm的线性缺陷显示;
e.单个尺寸大于或等于4mm的圆形缺陷显示。
7.2.2 缺陷显示累积长度的等级评定表2。
表2 缺陷显示累积长度的等级评定
7.3 对特殊要求的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商定验收标准。
8 检验记录和报告
检验记录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受检产品或工件名称;
b. 生产令号和工件编号;
c. 检测示意图(检测部位、缺陷位置);
d. 检测装置(名称、型号);
e. 检测方法(包括磁极或触头的间距);
f. 磁粉种类(型号、粒度、色彩);
g. 磁悬液种类及磁粉浓度;
h. 磁化电流及通电时间;
i. 试片型号;
j. 验收标准;
k. 缺陷处理情况及检测结论;
l. 检验人员及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