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死刑的文化透视一
中国古代死刑研究
中国古代死刑研究摘要: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已经在人类社会中存在了数千年,可以说死刑的发展与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发展气脉相同。
在现代刑法理论中对死刑存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对于这样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刑罚制度,仅仅考察它的现状远远不足以认识其合理性。
所以我们应该从历史的视角进入,将死刑制度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予以考察,追究死刑的起源、发展及其演变是认识死刑制度的一条必经路径。
本文从中国古代死刑的发展演变、适用原则、种类及其行刑制度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理解我国古代死刑制度的精髓所在。
关键词:慎用;以礼为量;秋冬行刑死刑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种,是人类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每个民族和国家的发展过程中都存在过。
这一制度作为同态复仇和威慑目的的外在手段。
它的存在价值是什么,值得我们思考和反思。
一、中国古代死刑的历史演变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种,在简单社会中“以命偿命”、“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是主要的惩罚方法,直观地宣示着一种普遍的正义——等价复仇,以此来建立人类社会的必要秩序。
在国家产生之后的复杂社会中,前国家社会的部分规范被认可为国家法律,由同态复仇演变而来的法律原则“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成为中国古代国家法律所遵循的基本理念。
由此可见,死刑是一种在前国家社会中就已经存在的刑种,古代的国家继承了死刑刑种,并建立了以生命刑为中心的刑罚制度。
死刑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是与刑法相伴而生的,甚至可以说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即“死刑是人类社会最久的刑罚”。
①在中国古代相关的法律起源中,死刑都是重要的内容之一。
不论是在“刑起于兵”,还是在苗人的“五虐之型”中,死刑都是其中一个基本刑法种类。
②汉族死刑的产生于舜帝时期。
中国法官之祖皋陶制定过“昏、墨、贼、杀”的法律。
③这里的“杀”就是死刑。
此后,不论是奴隶社会的“奴隶制五刑”还是封建社会的“封建制五刑”,死刑都是最基本的刑种之一。
秦汉南北朝时期死刑制度开始走向规范。
隋唐时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发展走向成熟和完善,并在宋元明清时走向稳定和细化。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史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史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又严格的制度,它在中国历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古代,死刑是一种极其严厉的惩罚,它不仅仅是对罪犯的惩罚,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警示。
在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斩刑斩刑是中国古代最常见的死刑制度之一。
斩刑的执行方式是用刀斩断罪犯的头颅。
在古代,斩刑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惩罚,它通常被用来惩罚那些犯有重罪的罪犯,比如叛国、杀人等罪行。
斩刑的执行通常是在市井或者城门口进行,以示警戒。
二、磔刑磔刑是一种非常残忍的死刑制度,它的执行方式是将罪犯绑在十字架上,然后用刀将其肢解。
在古代,磔刑通常被用来惩罚那些犯有重罪的罪犯,比如叛国、杀人等罪行。
磔刑的执行通常是在市井或者城门口进行,以示警戒。
三、凌迟刑凌迟刑是一种非常残忍的死刑制度,它的执行方式是将罪犯绑在刑架上,然后用刀将其肢解。
在古代,凌迟刑通常被用来惩罚那些犯有重罪的罪犯,比如叛国、杀人等罪行。
凌迟刑的执行通常是在市井或者城门口进行,以示警戒。
四、流刑流刑是一种比较温和的死刑制度,它的执行方式是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让其在那里度过余生。
在古代,流刑通常被用来惩罚那些犯有轻罪的罪犯,比如盗窃、赌博等罪行。
流刑的执行通常是在市井或者城门口进行,以示警戒。
五、腰斩腰斩是一种比较残忍的死刑制度,它的执行方式是将罪犯绑在刑架上,然后用刀将其腰斩断。
在古代,腰斩通常被用来惩罚那些犯有重罪的罪犯,比如叛国、杀人等罪行。
腰斩的执行通常是在市井或者城门口进行,以示警戒。
总之,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是一个非常严格而又复杂的制度,它在中国历史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虽然现在的社会已经不再使用死刑制度,但是我们仍然应该铭记古代死刑制度的历史,以便更好地了解我们的文化和历史。
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摘要:从古至今,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统治阶级的统治,每个历史时期所制定的法律中,刑罚一直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刑罚中最严厉的惩罚就是死刑。
中国古代死刑的雏形产生于全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从无到有的尧舜时期。
虽然随着历史的不断推进,中国古代王朝的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文化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但是死刑却一直不断变化着残酷的形式跟随着整个封建王朝时期的更替,服务于统治阶级。
死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着巨大和深远的影响。
关键字:死刑产生演变影响个人观点中国古代把刑罚作为一种威吓诱导的社会控制手段。
在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耻辱刑这六大刑罚中,最为严酷的就是直接剥夺犯罪者的生命,即死刑,其作用在于永远消灭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
从死刑出现开始,它就被历朝历代统治者作为最严厉的控制手段,它的形式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发生着变化,其中包含着众多残忍至极的方式。
就死刑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影响深远这个问题,值得我们纵观历史、联系世界的去深入的思考。
一、中国古代死刑的产生生产力的发展是促进死刑的产生的重要因素。
尧舜时代,新的工具用于生产,原始人类的生产力进步,除了满足生存需要,劳动产品出现了剩余,使化公为私、占有他人劳动成为可能,即“民有所利,则有争心”、“尚贤则民争利,贵货则贼起。
”人们开始了围绕剩余产品的争夺,出现“大刑用甲兵”的对外征伐,“其次用斧钺”的对内屠杀,产生死刑。
保护劳动力是死刑产生的重要原因。
在原始社会末期,简单的生产劳动已经无法维持生存的需要,生产力的提高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的产生,而原始的血族复仇与血亲复仇的原始习惯造成劳动力的毁灭,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包括死刑在内的作为统一的公共报复的手段的刑罚便应运而生。
因此,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开始取代复仇习惯。
对私有制的保护也是死刑兴起的原因。
原始社会的后期,剩余产品的出现导致私有财产的产生,进而导致根据财产多寡而出现的地位差异。
将氏族剩余产品归为己有而成为富人的氏族首领,为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地位,利用手中的权力,逐渐将长期形成的原始规范改造成法律,同时将习惯性制裁手段改造成为刑罚,而死刑制度便随之作为保护私有财产与等级制度的统治手段。
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的中国古代,而现代的死刑制度则可以追溯到清朝时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善,中国死刑制度也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更新。
以下是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1. 古代时期: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使用广泛,常常用来处置重罪犯和政治罪犯。
古代法律的思想基础是天道、君道和道德观念,因此死刑在当时被认为是治罪的重要手段。
2. 宋元明清时期:这一时期的死刑制度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和程序,其中尤以清朝的《大清律》最为著名。
这一时期开始重视司法程序和证据,限制了死刑的滥用。
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公正、腐败的问题。
3. 共和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实行了一整套新的刑法制度。
在新的刑法制度下,死刑并没有被完全取缔,而是保留了一些适用情形,在处理极为严重的罪行时仍可使用。
在这一时期,死刑的限制和严格管理也得到了加强和规范。
4. 当代:中国在加强司法改革和人权保护的同时,也在探索新的死刑制度改革方案。
例如,2011年中国最高法院推出的“死刑品质保障制度”,在死刑审判程序和判决的各个环节实施了严格的监控和保障措施。
此外,中国还在探索替代死刑制度,例如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和改造计划等。
总体来说,中国死刑制度在法制观念的影响下逐步趋向人道、公正、严格管理和保障遇错案后复查、赔偿的方向。
死刑的走向──从死刑文化展开(一)
死刑的走向──从死刑文化展开(一)提要:关于死刑的存与废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争论了200多年。
自从1764年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见解以来,人们从尊重生命权和天赋人权的角度,对废除死刑进入了广泛深入的论证。
由于死刑有着久远的历史,它既是一个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又是一个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因此人们对于死刑的存与废,产生了重大的分歧认识,始终没有得出统一的废除死刑的结论。
就世界范围的情况来看,欧盟各国事实上已经废除了死刑。
笔者试图沿着我国死刑文化的走向,分析我国对待死刑制度的应有态度——“死刑限制论”,并予以论证。
关键字:死刑刑法文化死刑限制(一)、中国死刑文化的梳理一、刑法文化的概论1、法律文化的诠释法律文化是法学的基本范畴和重要的论题,法律文化是法律现象的社会化、固定化、规律化,是法学研究的重要部分。
法律文化是一个博大精深的法律概念,就如同人们对文化理解的多样化,在理论上对于法律文化至今没有一个统一和明确的定义。
一般认为,法律文化就是法律现象的精神部分,即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的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特别是权利和义务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
1]借助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律文化含义的界定具有与其他定义不同的价值,摆脱了从形式上定义的窠臼,从本质上阐述了法律文化的应有内涵。
法律文化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现象,具有历史性、群体性,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是关于社会成员对于法律的认知、评价、心态和期待的行为模式。
法律文化的特点决定了法律文化具有表征、沟通、选择、指令、整合的功能,它(法律意识、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等)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地影响正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进而很大程度上规制着一个国家的法律模式及其发展走向,对于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2]法律文化是文化的子系统,文化的丰富多样性决定了法律文化的内容多元化。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文化解读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文化解读1. 你知道吗,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就像是一道严格的关卡!比如唐代的死刑复核,那可是层层把关啊。
皇帝亲自过问,这不就像我们现在做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要经过多次审核一样吗?这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啊!2. 嘿,想想看,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不是很神奇?就拿宋代来说吧,有那么多官员参与复核,就好像一场接力赛,每个人都要尽到自己的责任呢。
这难道不是在努力确保公正吗?3. 哇塞,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可有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呢!像明代的会审制度,那么多人一起讨论,多像我们现在大家一起商量怎么解决难题呀。
这就是在追求更准确的判决呀!4. 你晓得不,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有时候就像一把精准的尺子!比如清代对于死刑案件的反复斟酌,不就像我们精心挑选重要的东西一样吗?这真的是对生命高度负责呀!5. 哎呀呀,想想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那真的很有意思呢!好比隋朝时对死刑的谨慎态度,不就是在告诉我们要慎重对待每一个决定吗?这多有意义呀!6. 哟呵,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简直是太特别了!以汉朝为例,那复杂的复核程序,不正像我们为了达成一个目标而经历很多步骤吗?这是为了保障公平啊!7. 嘿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可是很有讲究的哟!看看元朝的做法,那一道道的审核,像不像我们在努力克服困难,只为得到正确的结果呢?这就是文化的魅力呀!8. 哇哦,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真的是让人惊叹啊!像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对死刑的重视,不就如同我们珍惜宝贵的东西一样吗?这是多么深刻的文化体现啊!9. 哎呀,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真的是很值得探讨呢!比如说在某些朝代,复核的官员们认真的样子,是不是和我们对待重要事情时一样专注呢?这就是在守护正义呀!10. 哼,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绝对不简单!从各个朝代的实践就能看出来,这不就是在告诉我们要认真对待每一个生命吗?这就是文化的力量所在啊!我的观点结论是: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智慧,对维护社会公正和保障生命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这种文化传统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
漫话古代死刑
漫话古代死刑漫话古代死刑本站编者按)死刑是人类历史的另类文明,动物永远不会对同类创造出花样百出的死刑来。
整理世界关于死刑的资料,并不代表作者是个残忍的人,也不代表作者提倡这些死刑。
若干年后,死刑也许会消亡,那么关于死刑的学问或许就是人类文化遗产了。
前言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死刑的历史也一样悠久,在某些时候,死刑逐渐发展成为一门技巧甚至艺术,我想把我了解的一些知识,拿来和大家探讨。
有的方面,我参考了法国人马丁。
莫内斯蒂的资料,但大多是从中国的书籍上找来的。
一、斩刑砍头砍头是中国最经典的处决方式,甚至可作为死刑的代名词。
一下砍掉人最重要的器官,可以叫人当场致命,保险,快捷,还可以把头示众。
正规的叫法是“斩“,严颜被张飞俘虏后说:“剁头便剁头。
“反正也是这意思。
上古时代,斩的刑具往往是斧,那是因为青铜毕竟软些,不够锋利,得做成斧,砍下去才有力度。
铁器普及后,刀渐渐在斩刑中唱起了主角,不过刀虽然锋利,却也容易磨损,用起来更需要技巧,一些职业祖传的刽子手也应运而生。
所谓技巧,就是要瞄准犯人颈部的脊椎骨空隙,一刀下去,身首分离,要是砍得不准,就不一定一下子砍断,砍得半死的犯人挣扎呼号,场面自然显得尴尬,有时围观的人群会嘲笑刽子手的。
有一种传说,讲清代要求对官位较高的犯人用钝刀,让其多受痛苦,那是不确切的。
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历史上谁最早被砍头,恐怕无法考证了,被砍头的知名历史人物,也枚不胜举,《聊斋》里讲到一个即将砍头的犯人,听说某刽子手的刀特别锋利,千方百计要由他来执行,一刀下去,人头飞起,在空中还喝彩道:“好快刀!”话又说回来,身首分离,没有了呼吸器官,光一颗人头是没法说话,蒲松龄的《聊斋》本是讲些狐仙鬼怪故事,做不得数的。
但真正行刑时,有时因为人的神经还有反应,飞出去的人头把某个看客一口咬住的事也有发生,挨上这种事,那就自认晦气吧。
进入清朝之后,男人留了辫子,给行刑带来了方便,那时一般让犯人跪下,一人按住他身体,一人揪着辫子使劲拉,尽可能使犯人的脖子伸长,方便刽子手执行。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法律制度,用于对待重大犯罪行为的惩罚。
它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并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发展。
本文将从古代死刑的起源、类型以及执行方式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分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特点和影响。
一、古代死刑制度的起源古代死刑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血腥习俗,迄今为止,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两大文明之源——黄河文明和长江文明。
最早的死刑形式是野兽撕咬和集体暴力,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逐渐建立起死刑的法律制度,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威慑。
二、古代死刑的类型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包括多种类型的死刑,其中最常见的包括斩、剁、刺、砍、绞等。
斩是指用刀砍头,剁是指断手或断脚,刺是指用尖锐物体刺入重要器官,砍是指用刀砍断身体,绞是指用绳索勒死。
此外,还有火刑、烙刑、溺刑等形式。
不同的死刑形式对应不同的犯罪行为,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刑罚体系。
三、古代死刑制度的执行方式在古代中国,死刑的执行方式通常是公开进行的,以示威慑和警示。
一般情况下,死刑会在市中心、广场或公共场所进行,大众可以亲眼目睹。
执行者通常是由刽子手或官员担任,他们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执行刑罚。
执行前会进行一些流程,如宣读罪犯的罪行、进行公审等。
这种公开执行的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四、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
首先,死刑在古代社会起到了非常强大的震慑作用,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
其次,死刑制度相对简单直接,执行方式比较统一,这有助于减少错误执行和司法不公现象。
另外,死刑执行常常公开进行,对于警示他人和示范道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古代对于死刑的适用范围较广,常常容易导致违法乱纪和恶意告发,引发冤假错案。
其次,死刑过于残忍和血腥,给人们带来极大的精神和心理压力。
另外,死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执行标准和程序的不确定性,也容易引发争议。
死刑制度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一、死刑观在死刑演进演变过程中,对死刑的价值取向经过了由报复主义(也称为报应主义,其主要功能是威慑和惩罚)、功利主义与人道主义并存和完全的人道主义三个阶段。
在近代资本主义前的社会,报复主义作为死刑的目的性价值是法律报应的一条基本原则,因为如果没有了死刑,社会将感觉到它对犯罪人没有获得充分的报复。
(一)中国古代死刑观念1、报复刑是中国古代死刑的立论根据。
“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死刑源自一种原始、素朴的公平、正义观念的报复刑,即一个人故意伤害别人,就应该受到同样的对待。
再例如杀人者死也是最好的例证。
荀况:“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李离:“失刑则刑,失死则死。
”报复刑是在表达一种原始、素朴的公平、正义观念。
在中国古人看来在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存在着和谐的秩序。
人类的任何犯罪行为——尤其是杀人行为——都是对宇宙间和谐秩序的破坏。
而要恢复宇宙和谐秩序,只能通过对等性偿还的方式,才能达到——以命偿命,以牙还牙。
抵即“以命抵命”。
这种观念反映了古代中国人的一种基本价值。
这一传统观念认为,若一个人的生命被他人剥夺,那么,人类社会及整个宇宙的和谐秩序就会被破坏;而要恢复原先和谐的秩序,就必须将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在法律上说就是犯罪的生命也剥夺。
犯罪行为是对整个宇宙和谐的破坏。
要恢复这种和谐,就必须通过惩罚来谋求一种新的平衡。
由此形成中国特有的冤报观念:中国人以为不应有冤,这涉及到中国人对天人关系的理解。
报应是公平的,冤报反映了鬼厉与刑官是平等的(有能力还报即平等),中国人看中司法上的枉杀伤。
在一定意义上,公平与平等也是报应说的特征。
刑官报应构成了一种正义观念——正义与否取决于对法律的依违。
报应要有冤方可。
在历史发展的那一阶段,报复被理解为是刑罚的本质特征,刑罚之报复就在于恢复被犯罪破坏了的公正关系,惩罚就是使不均等均等,或者剥夺其利得。
(二)西方不同的死刑观念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行罚的延续性。
中国历代死刑制度的考察与反思(一)
中国历代死刑制度的考察与反思(一)关键词:中国历代死刑制度内容提要:据《史记.殷本纪》记载的法律规定的行刑方式有:醢:把罪人剁成肉浆。
碟:原意为分裂牲体以祭神。
磬:缢杀。
斩:杀头。
杀:用刀割头。
绞:用绳带之类将罪人缢死。
轘:将罪人的肢体分解,又称“车裂”。
枭首:悬头示众。
支解:将罪人杀死后又将尸体分解。
弃市:杀之于闹市,表示“与众共弃”。
赐死:君主命王公、大臣自缢,谓之“赐死”。
连坐:要邻居对相邻人的犯罪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制度。
灭九族:较之夷三族进一步扩大了诛连的范围。
还有不曾入律的非法之刑,如凿颠(又称“凿顶”):“抽胁、镬烹、刳胎、锯颈。
宋朝的死刑除绞、斩外,增加了“凌迟”。
清末,沈家本修法,删除清律中原有的凌迟、枭首、戮尸、缘坐等酷刑。
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迄今已有四五千年的历史,其中,有文字可考的历史不到三千年。
中国最早的准确纪年,一般认为应从公元前841年开始,是年为西周共和行政元年。
众所周知,人类在原始社会只有氏族和部落的区分而没有国家建制。
氏族或部落之间发生冲突以及氏族内部发生纠纷时,都是由族长或部落首领依据世代相传的习惯加以处断,当时不可能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法律。
中国很早以前就形成了奴隶制度,西周时期已进入奴隶制社会的鼎盛时期。
但是,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了法律,迄今尚无可靠的证据能够确证。
综观以往的古籍,直至夏朝以前的尧、舜、禹之时,还没有出现过“法”、“律”之类的概念,当时人们不知“法律”为何物。
一、刑法的出现和演变中国最早出现与法律相关的概念是“刑”,其含义同近代的理解相似,即惩罚犯罪的手段。
相传在尧舜之时就开始出现了“象刑”。
所谓“象刑”,就是对有罪的人施以某种象征性的惩罚。
其办法有三种:“上刑墨檬赭衣杂履(檬音蒙,meng二声];赭音者,zhe三声]),中罪赭衣杂履,下罪杂履而已。
”①译为白话就是:对犯重罪者,令其头蒙黑巾,身着褐衣,脚穿草鞋;犯中罪者穿褐衣、草鞋而头不蒙巾;犯轻罪者只穿草鞋而衣冠不变。
中国古代的死刑演变
中国古代的死刑演变在中国古代,死刑与其他刑法一样,是古代巩固统治、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惩罚手段。
死刑也称极刑、大辟,汉代又称“殊死”。
秦汉及以前,死刑罪的一大特点是条文繁多,数量大。
据《周礼·秋官司寇》“司刑”条记载,在上古周朝,初有“杀罪五百”,即死刑条款500种。
死刑最少的竟是元朝汉成帝时有1000余种死刑,创了中国死刑之最在汉代以前,不仅死刑多,行刑的方式也多,且极残酷。
据《周礼·秋官》所记,司法已比商朝文明得多的周朝,处决死囚的方式仍有斩(腰斩)、杀(杀头)、膊(赤身支解)、辜(支解)、焚(惩治杀害父母者)等。
在中国历史上,死刑条款最多的是西汉。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武帝刘彻即位后,汉初的“慎刑”立法原则均被调整。
汉武帝时期的死刑条款有409条之多,死刑的判决为13472件。
因死刑案太多,连放卷宗的地方都没有了。
比起汉武帝,汉成帝刘骜更甚,“大辟之刑千有余条”。
1000余种死刑,创了中国死刑之最。
清末著名刑法专家沈家本,曾就古代的“刑法之数”做过专门的统计。
几个有代表性历史时期的死刑数量变化如下:■宋朝男死牢东汉和帝时期死刑610种北魏高祖死刑235种唐朝死刑233种宋朝依唐刑律,死刑总数比唐朝多出近百种元朝死刑135种明朝死刑249种,死刑总数量多于唐朝,而少于宋朝清朝初承明律,晚清死刑减少从上述统计可以看出,自北魏以后,中国的死刑数量虽然增减反复,但大趋势在减少。
中国历史上死刑最少的时期,竟然是执政者文明程度相对较低的元朝。
“替用刑”尊重生命权中国最早的大法官说过,与其错杀无罪之人,不如违反法律。
其核心与现代司法精神几乎完全一致“慎刑”思想一直存在于中国各个历代时期。
远在上古夏代,就出现了“慎杀”思想。
传说中的中国最早的大法官、刑法制订者皋陶就说过:“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大概意思是,罪行轻重有可疑时,从轻处置,功劳大小有疑时,从重奖赏。
中国古代死刑的文化透视(二).
中国古代死刑的文化透视(二)姜晓敏【学科分类】刑法总则【出处】中华法律文化网【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四死刑的执行(一)执行的地点行刑的地点一般选择在市朝,从春秋时起大都如此。
凡处死王公大臣或名士大夫,就在朝门外,如北宋时在汴京(今开封)五朝门,明清时在北京午门;凡处死普通罪囚,就在热闹的街市进行,这即是《礼记·王制》篇所说的“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的意思。
为了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一般对他们的行刑都不公开,而是令其秘密自裁。
监刑人奉上一杯毒酒、一柄宝剑、一段白绫,允许其自由选择死亡方式。
我国古代的死刑,不仅处决手段残酷,而且大多数死刑执行的全部过程都是在稠人广众之中、众目睽睽之下公开进行的。
这一点从进入阶级社会伊始就形成定制,直至清末依然如此。
民族学资料表明,公开罚罪,甚至让部族成员共同参与进行处罚的现象,早在原始时代末期即已存在。
推始其本意,主要表示部族全体成员对处罚的认可和执“法”的公正。
当部落首领权力膨胀,这一形式很可能被用来威慑部众,巩固首领自己的权势。
进入阶级社会后,这一层意义被大大加强,“刑人于市”也就成了古之通法。
究其用意,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是借此机会继续对犯罪者在人格上进行凌辱,以在伦理上达到“与众共弃之”的社会效应。
古代刑人,必先标明犯人的罪名押解示众。
其时,死刑犯不论男女,往往要裸形(剥脱衣服)。
据说,这是为了施刑决死的方便,但在穿衣蔽体已含有遮耻心理的社会中,当众被他人扒衣露体,无疑是一种耻辱。
北魏孝文帝曾想改变这一做法,认为去衣裸体,众人围观,有伤风化。
但事实上,晚至元、明、清,仍是去衣裸形。
这一点,从《窦娥冤》的木刻插图及清末秋瑾烈士在临刑前提出不准去衣的要求中均能得到印证。
此外,犯人处死之后的陈尸示众及戮尸,也含有弃、辱之意在内。
古代的斩首之刑就叫“弃市”。
其二,是通过残酷的施刑过程,包括让一些罪犯“陪杀场”,以加强刑罚的恫吓作用,使民众不敢犯上作乱,这是公开行刑的主要目的。
论我国古代死刑制度中的人道精神
论我国古代死刑制度中的人道精神1. 介绍在古代我国,死刑制度是一项严格执行的法律规定,但是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人道精神也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来探讨我国古代死刑制度中的人道精神,以便更好地理解古代我国社会的法律和道德观念。
2. 死刑制度的历史演变古代我国的死刑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
在早期的部族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制度主要是由君主或统治者来决定和执行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死刑制度也逐渐规范化。
3. 对死刑犯的人道关怀尽管死刑制度严格执行,但古代我国社会对死刑犯的人道关怀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执行死刑之前,法律规定要对死刑犯进行审判和判决,确保其有权利进行申诉和辩护。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也注重对死刑犯的精神抚慰和安抚。
4. 人道主义思想对死刑制度的影响古代我国的人道主义思想对死刑制度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恩德,对死刑制度也提出了一些人道主义的观点。
道家和佛家思想则更强调生死轮回和对生命的尊重,这些思想对死刑制度的执行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5. 总结与展望我国古代死刑制度中的人道精神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今天,我们也应该从古代死刑制度中的人道精神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和发展现代法律制度,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和尊严。
6. 结语在对这个主题进行深入研究后,我深切地意识到人道精神在古代死刑制度中的重要性。
希望未来能够更加关注人的尊严和权利,建设一个更加人道化的社会。
古代我国的死刑制度是一项严格执行的法律规定,但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人道精神也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古代我国社会,人道精神在死刑制度中体现在对死刑犯的人道关怀、人道主义思想对死刑制度的影响等方面,这些都是古代我国法治和道德观念的重要体现。
死刑制度的演变史是古代我国社会制度演变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早期的部族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制度主要是由君主或统治者来决定和执行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死刑制度也逐渐规范化。
古代死刑制度
古代死刑制度古代死刑制度是指在古代社会中对犯罪行为实施的死刑判决。
古代社会的死刑制度多种多样,不同的国家和时代有着不同的实施方式和标准。
本文将就古代死刑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古代死刑制度的起源古代死刑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的部落社会。
在这个时期,人们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常常以部落的习俗和族规来制定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出现,死刑制度也逐渐走向规范化。
二、古代死刑制度的种类1. 斩刑:斩刑是古代死刑制度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对于刑法严重的罪犯,国家往往会执行斩首的刑罚。
这种刑罚形式既具有惩罚性,又有警示意义。
2. 砍刑:砍刑是指将罪犯的头部砍下的刑罚。
这种刑罚在一些国家被广泛使用,用来对付极端恶劣的罪犯,例如强盗、杀人犯等。
砍刑的执行方式残酷而血腥,常常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和争议。
3. 狸狗化:狸狗化是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刑罚。
它是通过将罪犯割去鼻子和耳朵,然后解剖其心脏,最后将尸体示众的方式来进行惩罚。
这种刑罚严重侵犯个体的生命尊严,已经被淘汰。
4. 火刑:火刑是一种在古代社会中广泛使用的死刑制度。
罪犯通常会被绑定在柱子上,然后用火烧死。
这种刑罚不仅具有极大的威慑力,也给观看者带来恐怖和震撼。
三、古代死刑制度的正当性和争议古代死刑制度在当时被视为一种正义的体现,它被用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然而,古代死刑制度也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和批评。
他们认为,死刑无法追求真正的公正和人权,它剥夺了个人的生命权利,并且容易导致司法错误和冤假错案。
总结:古代死刑制度是古代社会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之一。
不同的国家和时代有着不同的死刑执行方式和标准。
古代死刑制度在当时被视为一种正义的体现,但同时也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和批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观念的普及,现代社会普遍弃用了死刑,认为其他形式的刑罚更能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社会的修复。
以传统死刑文化为视角看中国死刑之改革
以传统死刑文化为视角看中国死刑之改革摘要:死刑制度植根于历史长河,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及消亡的过程,值得我们长期探索。
通过这个过程我们可以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和局限性。
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当代,深受国际人权观念、人权运动、国际组织力量以及国际法制化等趋势的影响,死刑制度的废除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
中国应当正确确立死刑制度改革的方向,限制并慎用死刑,不断在改革、借鉴中完善中国的死刑制度。
关键词:中国死刑制度;发展趋势;传统死刑文化;制度改革震惊全国的云南李昌奎“5.16”血案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广泛关注。
李昌奎在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为死缓,云南高院再审判处其死刑,这样的审判结果使此案件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唤起了人们对死刑制度的讨论和理性思考。
一、探索死刑制度蕴含的法之价值死刑制度历来被封建统治者用作镇压人民、维护剥削制度的工具,在古代社会,生杀大权被掌握在剥削阶级手中死刑制度的法之价值则很难体现出来。
死刑制度的沿革见证了人类社会由野蛮走向文明,由落后走向开化的过程。
唐太宗李世民认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
梁启超认为:法者,天下之公器。
法律价值是法律满足人类需要及对对法律需要的评价,对法律需要的评价标准与人的终极关怀有关,与法律的精神有关。
[1]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人们的伦理道德标准和道德价值取向也会渐进变化。
二、中国各时期死刑制度的设立及沿革封建社会建立的初期,封建统治者为巩固政权,为树立封建君主的权威统治地位,基本上沿用了奴隶社会时期的残酷刑罚制度。
据文献记载,秦朝除族刑之外,还有以下死刑:弃市、车裂、磔、枭首、绞、坑、戮、具五刑、定杀。
汉朝至唐朝时期封建社会进一步发展,这段时期被称为“汉唐盛世”,在君主实行的休养生息政策下,刑罚政策也相对宽和。
隋唐削减了死刑执行方法,死刑仅限于绞、斩两种方式。
宋朝时期至明清时期封建社会逐渐走向衰落,一些历代用过的酷刑又开始使用起来。
从历史的维度看中国死刑制度
从历史的维度看中国死刑制度【摘要】中国的死刑制度源远流长,从古代至今经历了多次变迁。
在中国古代,死刑制度起源于古代法律文献,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管理中。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律观念的发展,近现代中国死刑制度发生了变化,法律规定对死刑的适用更加谨慎。
中国死刑制度在当代仍存在争议,一些人认为其合法性受到质疑。
当前,中国死刑制度面临着现实挑战,如错误判决和司法不公等问题。
未来,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将受到法律、社会伦理和国际舆论等多方面影响,需要在保障公平正义的前提下积极面对挑战,推动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关键词】中国死刑制度、历史演变、地位、起源、应用、变迁、合法性、现状、发展轨迹、现实挑战、未来发展。
1. 引言1.1 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至古代社会形成初期。
在这个时期,社会秩序不稳定,人们为了维护权力和规范社会行为,开始采取严厉的惩罚手段,其中包括死刑。
古代中国的死刑制度经历了多次变迁和完善,逐渐形成了具有一定制度性的惩罚方式。
古代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不仅受到法律制度的影响,也受到文化、宗教和伦理观念的制约。
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死刑被看作是一种不得已的手段,强调以德治国,尽量避免使用死刑。
佛教和道教的弘扬也对死刑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提倡慈悲主义和救赎思想。
古代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过程,既受到政治权力的影响,也受到文化观念和道德规范的制约。
这种死刑制度的演变过程,对当代中国死刑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2 死刑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死刑在中国历史上一直占据着特殊的地位。
在古代社会,死刑被视为一种严厉的惩罚手段,同时也被赋予了一定的象征意义。
死刑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被认为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恢复。
在古代中国,死刑被用来警示人们遵守法律,约束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死刑的执行过程也经过严格的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对死刑制度的看法也发生了变化。
第一讲 死刑存废之法律文化透视 PPT课件
圣彼得大教堂
汉朝立庙唐扩建,到了宋朝把庙迁, 不论谁来坐皇帝,登基都不忘祖先。
梁启超:中国从鸦片战争之后的五十年,经历了三 次变革
第一次 鸦片战争到同治年间,首先感到自己在器
物上不足,于是就想学习西方的“船坚炮利”,这 就有了洋务运动,这个时期的代表人物是张佩伦、 张之洞等人。
安身立命之本
老子:“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先也”
顾炎武:有一种比亡国更危险的灭亡,那就是亡文 化
文化自卑和文化自大交织在一起,构成中国当代的文化现实
《易经》:“形而上者为之道,形而下者为之器”
《老子》:“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道可道,非常 道。名可名,非常名。”
西,才是你所学到的。”
庄子:“小惑易其方,大惑易其性”
T·S·艾略特(1888-1965)
代表作:长诗《荒原》
“我們在資訊裏面失去的知識,到哪裡去了? 我們在知識裏面失去的智慧,到哪裡去了?”
黑格尔 1770——1831 德国古典唯心主义集大成者
“对听众来说,演讲家的描述也不是为 描述而描述,也只是一种手段,用来使 听众达到一种信念,做出某一种决定, 或采取某一种行动。”
“文化是意义的构架,人类用它来解 释自己的经验,指导自己的行动。”
“文化是人类生活的全部表现”
能够自古至今延续发展,并且在血缘与语言 上没有脱节的文化,只有三种:
犹太文化
印度文化
中国文化
傅佩荣《哲学与人生》
文化有三个层次: 器物层次-----指经济、科技方面的发明。 制度层次----“禁忌”、“风俗习惯”、“法律” 理念层次----是文化架构中最重要的。
中国古代死刑的文化透视一
中国古代死刑的文化透视(一)2011-09-16 21:57:38姜晓敏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因而又称生命刑或极刑。
它在中国古代社会源远流长,作为最重的刑罚而备受世人关注。
钱穆先生曾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
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1]“我认为今天以后,研究学问,都应该拿文化的眼光来研究。
每种学问都是文化中间的一部分”[2]。
笔者深深认同钱先生所指出的文化视角对于研究学问和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方法论意义,因此不揣浅陋,在本文中尝试从文化视角解读中国古代的死刑问题。
死刑首先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其次才是一种法律现象;中国古代的死刑是由中国传统文化塑造出来的,只有借助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观照,才有可能使死刑问题得到更准确、更深层次的阐释。
本文将着力从思想文化的视角,探析中国古代死刑的如下问题。
一、死刑的起源死刑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同时也是一种历史现象。
它不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原始社会公有制的解体,阶级斗争的激化,从复仇的习俗中蜕变而来的。
但古人的认识与此不同,对死刑的起源有多种主张。
如大家熟知的刑始于兵说[3]、刑源于天说[4]、刑起于苗民说[5]等,都包含着人们对于死刑起源的认识。
一般说来,刑始于兵说有其合理之处,战争本身即带有翦灭、屠戮的性质,与死刑的致人于死地有相通之处。
这一说法揭示了中国古代各部落之间频繁的战争对死刑产生过巨大影响,强调死刑是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而启动的,它最早的用武之地是在金戈铁马的战场上;或者说,死刑最早是从军事领域走向全社会的。
刑源于天说反映了古代的天道观,强调死刑是上天意志的体现,人间的帝王是代天作罚,从而赋予死刑一种神圣性。
它显然是古代君王为神化自己统治的合理性而设置的托词,作为刑罚思想具有相当的历史价值,但并不能真正解释死刑的起源。
刑起于苗民说,将刑罚的发明权赋予苗民,不过是借批判苗民的暴虐统治,以美化华夏先贤,但也只是回答了哪个民族最先创设死刑的问题而已。
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
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一. 死刑的源由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应用以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
《说文解字》释“死”为“澌也,人所离也”;“澌,水索也”。
《方言》释“澌”为“尽也”;《辞源》释“澌”为“解冻时流动的冰,事物破灭溃散也称作澌灭”。
死刑的产生有可能与原始的活人祭祀、血亲复仇等活动有关,它可能用来处罚那些触犯了传统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灵的愤怒;或被用作复仇手段,以安定社会秩序,等等。
二. 死刑的特点1死刑剥夺的权利具有平等性。
2死刑能够彻底消灭犯罪人的再犯能力3死刑的执行具有经济性和简便性4死刑具有不可纠正性三. 死刑的发展着眼于中国有记载的历史,夏朝,刑罚制度已基本确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
”按照汉代经学家郑玄的解释,夏代的五刑三千条分别为:“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1夏朝的死刑,统称大辟,主要有诛、杀、戮、孥戮等四种。
商朝在继承夏朝的五刑之外,还有很多非常残酷的刑罚手段,尤其是商纣王时期。
商纣王时期,发明了很多残酷的死刑,主要有:(3)炮烙,即令罪犯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4)醢,即把人剁成肉酱;(5)脯,即把人晾成肉干;(6)剖心,即破开人的胸膛而将其心脏挖出来;(7)剔刳,即割取人皮肉。
到了西周,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死刑方式,主要有:(1)磬,即绞缢窒息;(2)磔,即肢解暴尸;(3)脯,即剥去衣服而肢解暴尸;(4)踣,陈尸闹市;(5)车裂,即处死后分尸;(6)腰斩;等等。
随着时间的推移,由奴隶制社会转变为封建制社会,秦朝秦简中记载的死刑有十一种:(1)戮;(2)弃市;(3)磔;(4)定杀;(5)腰斩;(6)车裂;(7)枭首;(8)凿颠;(9)囊扑;(10)阬;(11)绞;及至汉朝的死刑方式大为减少,主要有三种:(1)弃市;(2)枭首;(3)腰斩。
唐亡宋兴之时乃凌迟此残酷刑罚之始,虽起于五代,却兴于宋朝,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时,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成为法定刑的一种。
古代的凶杀和刑罚文化
古代的凶杀和刑罚文化在古代,人们的生活并不像现代这样和平安稳,在那个时代,凶杀和刑罚文化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因为那个时代人们的观念还很落后,缺乏对人性的深入认识和对法律的现代化构建,所以在处理犯罪问题时往往喜欢用极端的方式来表明严厉惩罚罪犯的决心。
最早的刑罚文化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当时的刑罚适用对象主要是奴隶和不同种族之间的敌人。
如果说作为整体人口的自由民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那通常就会得到最高的惩罚:死刑,而对普通的奴隶则会切去一只脚或是进行其他残酷的手术。
这种情况显然是非常残忍的,因为人类都有权利受到良善的对待,其实这种做法也没有真正起到惩罚罪犯的效果,只会让他们更加憎恶社会、更加反感法律。
在古代中国,刑罚文化也非常严重。
早在汉代,虽然制定了很多比较严格的法律,但是在处理犯罪问题时还是显示出了一些不人道的表现。
例如刺客和通奸犯的处罚方法就是用五马分裂的方式将罪犯割成五块,或直接将罪犯斩首。
这种做法不仅十分的恶心,而且非常的残忍,会对受刑者的身心造成严重的创伤影响。
同时,犯罪者的情况和动机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调查和审查,这当然很难取信于人民。
刑罚文化的背后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落后和不成熟,因为对文明程度和法律尚未建成到现在的程度,处理犯罪问题时往往采用最极端的方式,以期达到震慑、威吓罪犯和表明法律的严肃性的效果。
但是这种行为,并不能减少犯罪或预防犯罪,只会增加更多的社会不安和混乱,所以现在刑罚文化在大部分情况下都被反对,取而代之的是更加科学合理和有效的法律和刑罚制度。
在现代,人们的道德观和法律意识都得到了很好的提高,但是凶杀和刑罚文化或多或少地仍然呈现出一些问题。
比如最近,在某个国家就有很多妇女被恶意伤害,他们面临的状况非常艰难,但是当地的法律和舆论并没有足够的认真和重视,这些人最后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和支持。
这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人道价值观的延续都是非常不利的,应该积极地采取措施进行打击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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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刑的文化透视(一)2011-09-16 21:57:38姜晓敏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因而又称生命刑或极刑。
它在中国古代社会源远流长,作为最重的刑罚而备受世人关注。
钱穆先生曾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
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1]“我认为今天以后,研究学问,都应该拿文化的眼光来研究。
每种学问都是文化中间的一部分”[2]。
笔者深深认同钱先生所指出的文化视角对于研究学问和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方法论意义,因此不揣浅陋,在本文中尝试从文化视角解读中国古代的死刑问题。
死刑首先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其次才是一种法律现象;中国古代的死刑是由中国传统文化塑造出来的,只有借助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观照,才有可能使死刑问题得到更准确、更深层次的阐释。
本文将着力从思想文化的视角,探析中国古代死刑的如下问题。
一、死刑的起源死刑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同时也是一种历史现象。
它不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原始社会公有制的解体,阶级斗争的激化,从复仇的习俗中蜕变而来的。
但古人的认识与此不同,对死刑的起源有多种主张。
如大家熟知的刑始于兵说[3]、刑源于天说[4]、刑起于苗民说[5]等,都包含着人们对于死刑起源的认识。
一般说来,刑始于兵说有其合理之处,战争本身即带有翦灭、屠戮的性质,与死刑的致人于死地有相通之处。
这一说法揭示了中国古代各部落之间频繁的战争对死刑产生过巨大影响,强调死刑是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而启动的,它最早的用武之地是在金戈铁马的战场上;或者说,死刑最早是从军事领域走向全社会的。
刑源于天说反映了古代的天道观,强调死刑是上天意志的体现,人间的帝王是代天作罚,从而赋予死刑一种神圣性。
它显然是古代君王为神化自己统治的合理性而设置的托词,作为刑罚思想具有相当的历史价值,但并不能真正解释死刑的起源。
刑起于苗民说,将刑罚的发明权赋予苗民,不过是借批判苗民的暴虐统治,以美化华夏先贤,但也只是回答了哪个民族最先创设死刑的问题而已。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应用以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
《说文解字》释“死”为“澌也,人所离也”;“澌,水索也”。
《方言》释“澌”为“尽也”;《辞源》释“澌”为“解冻时流动的冰,事物破灭溃散也称作澌灭”。
死刑剥夺犯罪者的生命,其作用在于永远消灭了他再次犯罪的能力。
对单个罪犯来说,死刑是最彻底、也是最极端的解决办法。
第一个发明死刑的人,有可能是在捕猎中射杀野兽或从战争中手刃敌人而得到启发的。
死刑的产生有可能与原始的活人祭祀、血亲复仇等活动有关,它可能用来处罚那些触犯了传统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灵的愤怒;或被用作复仇手段,以安定社会秩序,等等。
中国古代的刑罚体系惯称“五刑”,无论是奴隶制“五刑”还是封建制“五刑”中,死刑都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刑罚与犯罪是彼此对应的一对范畴,刑罚是以犯罪人为对象的制裁措施,刑源于罪,没有死罪,也就无所谓死刑。
从刑罚理论来讲,死刑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它避免了无节制的滥杀,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古人对此也有朦胧认识。
特别是战国时期的法家,已能从经济方面的原因去解释罪与刑的关系。
如强调刑罚的功能是“翦乱诛暴”、“定分止争”[6],将其看作是铲奸除恶、卫护良善的一种正义力量。
他们不太热衷于刑出自天的说教,而宁愿相信刑罚就是国君的创造,死刑亦是如此。
但法家学说毕竟只是历史上的昙花一现,待阴阳五行、天人感应学说盛行后,死刑又被涂抹上神秘的油彩。
封建正统思想的奠基人董仲舒就将之解释为:“大辟,法水之灭火。
”[7]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古人还不可能从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和对立等方面来认识死刑的起源。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古代独特的“象刑”之说,为死刑的起源平添了不少浪漫色彩。
“象刑”一词最早见于《尚书•舜典》的“象以典刑”及《尚书•益稷》的“方施象刑惟明”。
因词意简奥,历史上有关象刑的含义,历来是众说纷纭。
概括起来主要有:象为象征说,即象刑是一种象征性刑罚,上古尧舜时代没有肉刑,只通过对犯罪人加以特异的衣冠服饰来象征刑罚[8];象为图象说,即象刑就是画像以示刑,指在器物上把犯罪受各种刑罚的情景刻画成图像公布于众,使民知所惩戒[9];象为法说,“象以典刑”即以法施刑之意[10];象为效法说,即象刑是指效法天道制刑[11]。
这四种象刑说中,尤以第一种说法最盛,认为尧舜时期死刑的处罚方法是如《太平御览》记载的“布衣无领以当大辟”,即用穿无领的布衣代替杀头,目的是使人感到羞愧,从而改过自新。
这种理解体现了统治者的仁爱、不忍刑杀、注重教化等美德,与儒家“德治”思想相吻合,所以备受推崇。
《白虎通》一书号称汉代的国宪大纲,亦载有“大辟之罪则布其衣裙而无领缘”,表明这一说法得到了封建正统思想的肯定。
因限于史料,目前对象刑之说尚难作出定论。
但从后世所讴歌的“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12],可以得出:死刑的功用不只单纯为了惩罚,更重要的在于教化。
这一思想在中国古代很早就产生了,并且长期居于主导地位。
二、死刑的种类生命结束就是死,但致人于死的方法实在太多。
由于罪犯是在统治者的控制之下、掌握之中,所以,拥有刑罚权的人可以充分发挥想象,琢磨出各种各样的死刑方式。
人类自然本性中的野蛮、残忍、冷酷,于种种死刑手段中被展现得淋漓尽致。
中国古代的死刑究竟有多少种,恐怕没人能说清楚。
各种古籍所载口径不一,也多有重复,我们只能从史料中窥其大概。
古代正式载于律法的死刑种类,主要有斩、绞、枭首、弃市、车裂、磔、戮、焚、凌迟等。
就持续时间长、影响大而论,我国古代法定的死刑执行方式可概括为斩、绞、凌迟等三种。
(一)斩斩刑又有斩首和腰斩的区别。
从春秋时起,腰斩的刑罚就常被使用。
唐以后的法律中无腰斩处死的刑罚,尽管史书还继续记载腰斩处死的实例,但已属法外酷刑了。
从隋代直到明清,都把斩首列为五刑中的死刑之一,直到清亡后才被枪毙所代替。
从死者的痛苦程度而言,斩首是最轻的,罪犯一刀立即毙命。
但古代死刑等级中,斩却重于绞。
这是因为斩死者身首异处,而绞死者仍留全尸。
以“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13]的传统观念而言,斩的耻辱自然在绞之上。
较之斩首来说,腰斩更痛苦一些。
因为拦腰斩断并不一定能马上毙命,犯人受刑后往往知觉尚存,必然要经过一番痛苦挣扎后方得以绝命。
雍正年间,督学俞鸿图被腰斩时,“既斩为两段,在地乱滚,且以手自染其血,连书七‘惨’字。
其宛转未死之状,令人目不忍睹”。
雍正皇帝“为之恻然,遂命封刀。
从此除腰斩之刑者,盖自俞君止也”[14]。
(二)绞即以帛、绳等勒死的方法处决犯人。
晋律正式将此列为死刑之一,隋定死刑为斩、绞两等,此后除元代有斩无绞外,其余各朝均列于正刑内,直至清末。
由于绞缢使人保持完整尸体,痛苦也较凌迟等刑为小,因而在中国古代被视为最轻的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汉语中的“绞”是指用反向动作使绳索逐渐收紧,绞刑就是用绳圈套住罪犯脖子,用短棍绞紧绳圈,使其窒息而亡。
像西方国家那样利用罪犯体重拉紧绳圈使人死亡的方式,古代汉语称之为“吊”,一般并不是死刑的种类。
据说西周时为了优礼王公贵族,允许他们犯了死罪用此种方式自杀。
历史上只有北齐采用这种刑罚,称之为“磬”。
日本中古时期曾引进中国式的绞刑,但到幕府时代被废除。
当近代日本学习西方法律时,学者们将西方盛行的吊死刑译为“绞刑”一词。
清末起草新刑律时,采用“死刑唯一说”,将西方的吊死刑作为惟一的死刑手段,但在法律术语上移植了日文汉字的“绞刑”一词,以致和中国固有的绞刑概念发生了混淆,造成不少人误解中国古代的绞刑就是吊死刑,这是需要澄清的。
再有,在古代欧洲,绞刑是重于斩首的死刑。
这是因为斩首不仅痛苦小,而且可以收尸,是适用于贵族的刑种;而绞刑痛苦大,且不准收尸,罪犯尸体悬挂在绞架上,往往要挂到绳索或尸体腐烂,是适用于平民的刑种。
这是与古代中国人的认识迥然不同的,反映了东西方不同刑罚观念的差异。
(三)凌迟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
凌迟,原来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
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
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一刀一刀地脔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毙命。
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
所谓“千刀万剐”,就是指的凌迟。
一般认为,其源头为“具五刑”。
据《汉书•刑法志》载,具五刑是对受刑者先施以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以笞杖将其决死,然后枭其首,并将尸骨剁成肉酱示众;对于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下其舌头。
秦丞相李斯就是具五刑而死。
将凌迟作为正式刑罚,人们大都认为始于五代。
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陵迟一条。
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
”凌迟堂而皇之地列入刑律,自辽始。
宋室南渡后,凌迟赫然载入《庆元条法事类》,与斩、绞同为死刑名目。
凌迟虽然明载于典刑,但法律上并不明确规定其施刑方法,连博通古今的律学大家沈家本也不得其详。
他认为,这是因为凌迟的施刑方法皆系刽子手师徒口传身授,以致外人无法知其详。
1905年,身为修订法律大臣的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获清廷准奏,这种非人的酷刑才从法典中消失。
除上述三种法定死刑外,死刑的种类还有许多,如车裂、活埋、沉水等等。
沉水即把人投入江河湖泊淹死,行刑时或绑上石头,或装入竹笼。
最臭名昭著的死刑,可能是殷纣王发明的炮烙,有人认为它反映了远古时期神明裁判的遗迹;而最令人触目惊心的,则可能是朱元璋为惩治贪官污吏所发明的剥皮实草。
随着犯人生命的结束,死刑也因达到目的而终止了。
但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对罪犯尸体的处置,也作为死刑内容的一部分被纳入法典。
明万历十六年,还特别制订了《戮尸条例》。
追索起来,其原因大致有二:其一,以人之常情而言,对尸体的处置方式,往往体现了生者对于死者的感情。
尤其在笃信“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的传统观念之下,这一层意义更为浓重。
其二,是出于古人认为尸体为死后魂魄所依的迷信观念。
在这种社会文化背景下,戮尸作为死刑的附加刑是很自然的。
古代戮尸的方式,主要有枭首、支解尸体后张尸示众,亦称为“磔”、碎尸醢烹、焚尸扬灰等等。
有些罪大恶极的罪犯被处死后暴尸街头,任仇家虐戮泄忿。
据《三国志•董卓传》注,董卓被杀后,“暴卓尸于市。
卓素肥,膏流浸地,草为之丹。
守尸吏螟以为大炷,罩卓脐中以为灯,光明达旦,如是积日”。
这就是所谓的“点天灯”。
三、死刑的裁量量刑是国家刑罚权的载体之一,是实现刑罚权的一项重要活动,从属于刑事审判权。
在当今世界各国,刑事审判权均具有专属性,即只能由法院行使。
因此,量刑是法院所特有的权力,是法院的职能,死刑的裁量亦然。
但是,中国古代因其长期奉行中央君权的至高无上及地方行政、司法体制的合一,所以,死刑的最终裁量权一般都掌控于君主之手,地方长官只有初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