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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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鉴证报告
*********:
**税鉴字[2010]第101-0202号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 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公司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 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 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 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二、主要会计及税收政策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二)会计及纳税年度:2009年01月0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三)会计核算方法及税收规定:
固定资产及折旧核算方法:入账时采用历史成本法,计 提折旧按平均年限法。
存货核算方法:实际成本法
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无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应付税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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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 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一)经过问卷调查及对相关事项审核,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有 关的内部控制存在且有效,但是一部分未能形成文字资料。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
中国注册税务师:
审 查 人:
*********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地址:****** 电话:******
审核事项说明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 行了审核,现将审核情况说明如下: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是经淄博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 司,成立日期:2008年01月16日;营业执照注册号:**********;税 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整;营 业场所:******;经营范围:*************
(二)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经过对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 证据和外部证据的审核,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证据和外部 证据大部分具备相关性和可靠性特征。
(三)按照工作计划我们组成三人鉴证小组,对贵公司提供的 2009年度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对企业 所得税有关的事宜进行职业推断。确认需调整事宜六项金额 495283.61元并形成鉴证结论如下。
3、未取得合法有效单据的费用支出***元,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0]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 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 进行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
4、跨年度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 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 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 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 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
5、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 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 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这就说明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不在企 业所得税列举的扣除范围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 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 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贵 公司2009年度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元, 税前扣除标准为***元,超标准列支***元,纳税调整增加额***元;
2、支付罚款***元,未进行纳税调整;
整;
3、未取得合法有效单据的费用支出***元,未进行纳税调
4、列支2008年度费用***元,未进行纳税调整; 5、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元,未进行纳税调整; 6、固定资产折旧超标准列支***元,未进行纳税调整;
7、计提职工福利费***元未实际使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二)审核中发现问题的说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 办法。主管税务机关为:***********。
三、审核情况说明:
(一)审核事项形成的原因: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贵公司2009年01月01 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所得税资料进行审核,发现贵公司有以下问 题: 1、支付的业务招待费超出税前扣除标准***元,未进行纳税 调整;
附件: 1、审核事项说明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 3、收入明细审核表 4、成本费用明细审核表 5、纳税调整项目明细审核表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审核表 7、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审核表
以下表格无数据: 1、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审核表 2、税收优惠明细审核表 3、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审核表 4、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审核表 5、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审核表 6、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审核表
2、支付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 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应调 增应纳税所得额2770.95元;
贵公司机器设备计提折旧年限短于上述规定,2009年超标准列 支17308.1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308.15元;
7、计提职工福利费***元未实际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 关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 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 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 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 扣除。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元。
二、鉴证结论
经对贵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 我们确认:
1、收入总额:*元; 其中营业收入:*元;
2、扣除项目金额合计:*元; 其中营业成本:*元;
3、营业利润:*元; 4、纳税调整前利润总额:*元; 5、纳税调整增加额:*元; 6、纳税调整减少额:*元; 7、纳税调整后所得额:*元; 8、弥补以前年度亏损:0.00元; 9、应纳税所得额:*元; 10、适用税率:25% 11、应纳所得税额:*元; 12、减免所得税额:0.00元; 13、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元; 14、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元; 15、本期应补所得税额:*元;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 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四、委托单位对审核事项的意见
同意对以上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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