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青人社发[2011]3号【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01.20【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参保缴费及待遇计发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2010年1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
若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补缴手续并足额缴费的,同时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个人账户养老金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分两段核发:1、2010年1月至2010年生日当月,按未满生日的实际周岁年龄确定2010年1月至2010年生日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2010年迁入我市且迁入的次月早于2010年生日当月的人员,从迁入次月至2010年生日当月,按未满生日的实际周岁年龄确定2010年迁入次月至2010年生日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2、2010年生日次月至终身,按满生日的实际周岁年龄确定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满60周岁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五稿 2010.01.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发〔〕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保发〔2009〕16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以下简称“镇街保障中心”)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级社保机构具体承担市内四区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业务经办职能。
区(市)社保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镇街保障中心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办发[2011]13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办发〔2011〕13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针对各区市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推进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共同研究,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已经按月享受国家发放的相关待遇,按政策规定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要按规定退保,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要按规定追回。
二、关于外地迁入人员参保缴费2011年6月20日之后户籍迁入我市(迁入时间以户口簿记载时间为准),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自愿参保的,可从迁入次月参保,缴费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迁入时实际年龄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不再办理补缴手续,按规定每月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户籍迁入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迁入时实际年龄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三)户籍迁入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也可以补缴至15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三、关于重度残疾人政府代缴保费2011年实现全覆盖的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市可参照执行),在贯彻执行《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号)文件时,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满60周岁及以上达到重残等级但未办理《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办《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以发证时间为准),可以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保费。
山东青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守则新政策.doc
2019年山东青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政策山东青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政策根据调查,山东省青岛市从2010年建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了新的调整。
2013年12月1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下半年省政府下发文件,将本省“新农保”与“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统一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本市借全省两项制度合并实施之机下发通知,自1月1日起,对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完善,个人缴费标准从原来的9个档次调整为12个档次,最高档从2500元每年调整为5000元每年。
只要参保居民正常缴费,政府每年给每人补贴30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也有调整提高。
个人缴费标准最高档5000元每年1234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
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含五保)家庭成员。
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个人年缴费额或集体补助(含其他资助)均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对重度残疾人,市、区(市)政府按500元的标准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记者了解到,与现行政策相比,个人缴费政策主要有两方面调整,一是缴费标准由现行的9个档次,调整为12个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提高至5000元。
二是100元缴费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含五保)家庭成员,一般情况下的最低缴费档次提高至300元。
2019年山东青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政策解读山东青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政策解读山东青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政策根据调查,山东省青岛市从建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了新的调整。
12月1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下半年省政府下发文件,将本省新农保与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统一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本市借全省两项制度合并实施之机下发通知,自1月1日起,对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完善,个人缴费标准从原来的9个档次调整为12个档次,最高档从2500元每年调整为5000元每年。
青岛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青岛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青岛农村养老保险有哪些政策?有哪些内容值得我们关注的呢?大家对此是否有所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一)基本原则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2010年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已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城阳区、即墨市先行推开,其他区(市)将按照国家新农保试点步骤推开。
二、参保范围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缴费方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市政府依据国家、省规定或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
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填表说明:1.本表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选择性项目,请在“□”内打“√”。
3.低保(特困)家庭成员参保登记,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4.重度残疾人参保登记,需同时提供《残疾人证》原件。
5.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选择不缴费的,填写此表时“个人缴费额”栏不填。
6.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可通过税务机关的各种渠道进行选档、缴费。
7.本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居)委会、街道(镇)保障中心、区(市)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第一篇综合篇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政策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总要求,确定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2009年5月22日,中央政治局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主题进行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十七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
2009年8月1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规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2010年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省政府召开了专门会议,下发了贯彻实施意见。
我市作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发达地区,更应该在全国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㈡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规划的需要。
第十三届青岛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继续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范围,五年内扩展到所有村庄”的明确目标。
市委市政府将“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列入了2010年市办实事之一,要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目标,就必须在政策上取得突破。
㈢响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和群众呼声的需要。
近年来,通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来信来访等途径反映要求解决城镇无保老人养老保障问题、解决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问题和解决地方新农保市级财政补贴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特别是2009年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的五件代表建议中,有三件是关于城镇无保老人养老保障问题的建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字 〔2014〕10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政字〔2014〕10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省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1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
对选择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上述补贴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分担体制解决,市与各区按5∶5分担,四市自行负担。
二、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
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9日——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青政发[2004]41号•【施行日期】2004.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发[2004]41号2004年6月8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方向,以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主要目标,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基金;坚持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充分调动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坚持个人自愿与政府倡导相结合,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年满18周岁及以上人员,除在校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外,均可参加当地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区(市)为统筹单位。
市和各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同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纳入预算管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或按季缴纳。
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各区(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当年缴费基数,由个人、村集体和区(市)、街道(镇)财政共同承担。
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各区(市)可划分若干档次,并确定下限和上限,由参保个人自主选择。
村集体补助比例,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补助的下限标准,各村具体补助比例由村民会议决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指南一、参保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区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1、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至满15年。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社区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社区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省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区财政对缴费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不同档次的参保人员分别补贴10元、20元、30元、40元、50元;缴费为600元—1000元不同档次给予60元补贴。
对城乡居民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财政负责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两女户的参保人员,按最低缴费档次,区财政为其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70元。
三、个人账户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社区补助资金;其它经济组织资助资金;省、市、区政府补贴资金;利息和其它收入。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存款利率计息。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五稿 2010.01.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发…‟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保发…2009‟16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以下简称“镇街保障中心”)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级社保机构具体承担市内四区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业务经办职能。
区(市)社保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镇街保障中心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指南.pdf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指南发布日期:2010-3-22一、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依据是《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以下简称《意见》),目的是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使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居民养老保险具体实施步骤是怎样的?根据《意见》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2010年先将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纳入居民养老保险首批试点。
其他区市按国家新农保试点步骤同步纳入,力争三年内实现全覆盖。
三、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青岛市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010年首批试点的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符合上述条件人员。
四、首次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首批试点区市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2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他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一)首次参保时间和待遇发放时间。
市内四区首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于2010年3月8日-3月20日内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4月6日-15日为缴费期。
首次待遇发放时间为4月20日。
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从2010年1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2010年《意见》启动当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2010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2011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登记的,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前不予补发。
青岛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2023版)
青岛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缴纳流程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首次新增:1、1寸免冠彩照8张。
2、联系复印件4张。
调入/续保:1、养老本原件。
2、当年缴费凭证。
3、医疗社会保障号。
停缴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
2、职工档案(包含历次招工、解聘材料)(招工表,劳动合同,解合书,辞职信)。
3、农业户口的须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审批表》。
4、外地城镇申请本地申领失业金的需要暂住证复印件。
5、辞职信加盖公章。
补缴补缴期限和险种:1、五险可补缴一个月。
2、灵活就业人员在3年内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补缴。
所需资料:1、《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申请表》。
2、补缴月份的原始工资凭证。
3、《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或本人有效劳动合同。
4、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首次新增:联系复印件。
停缴1、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
补缴补缴期限和险种:按员工所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缴。
所需资料:1、劳动合同。
2、联系复印件。
报销流程一、养老待遇申请流程申领报销条件1、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申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
女职工50。
女干部55)。
申领报销时限时限:退休批准后的第二个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周期:提交全资料后,正常一个月左右。
所需资料1、《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
2、联系原件。
3、户口簿。
4、银行结算帐户存折。
办理流程单位携带《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申请表》、联系、户口簿及银行结算帐户存折等相关资料到区市经办机构申报。
二、医疗报销流程申领报销条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申领报销时限时限:及时办理。
市内转诊办理周期:5个工作日。
门诊大病医疗办理周期:10个工作日。
所需资料1、异地治疗:医疗费结算票据、费用明细、疾病诊断书、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收款人联系和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双方探亲证明或单位出差证明,往返车票、病案首页、出院小结、出院证、单位证明(情况说明)。
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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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参保与缴费指南
社会保险参保与缴费指南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参保与缴费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环节,保障了参保人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权益。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社会保险参保与缴费的指南,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一制度。
一、参保对象和范围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一般包括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等。
具体参保范围和条件以当地社保局的相关规定为准。
在确定自己是否符合参保条件之前,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或通过互联网查询相关政策。
二、参保流程1. 确定参保类型:根据自身状况确定需要参加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不同地区的参保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2. 准备材料:根据当地社保局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等。
3. 登记备案:到当地社保局进行个人信息登记备案。
在登记时,要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并根据要求填写相关表格。
4. 缴费方式:根据当地社保局的规定,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方式。
可以选择按月缴纳、按季度缴纳或一次性缴纳等。
缴费时要注意准确填写缴费金额,并按时缴纳。
三、缴费标准和基数1. 缴费标准: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缴费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地区、职业和参保类型而有所不同。
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或通过互联网查询相关政策以了解最新的缴费标准。
2. 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的基础金额。
缴费基数一般按照一定比例来确定,可以根据个人收入、就业单位和地区的要求进行调整。
高缴费基数可以提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水平,但也会增加个人的缴费负担。
四、缴费方式和时间1. 缴费方式:社会保险的缴费可以通过银行代扣、现金缴纳、网上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
具体的缴费方式以当地社保局的规定为准。
2. 缴费时间:社会保险的缴费一般是按月或按季度进行的,具体缴费时间以当地社保局的规定为准。
参保人员需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逾期未缴可能会产生滞纳金或影响享受相关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胶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事指南一、参保者本人持有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居)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二、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村(居)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提供以下材料到镇(办)经办机构复审,年度结束整理归档移交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中心;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户口本原件,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3、重残人员需提供《残疾证》(二代证)原件、复印件;4、《胶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请表》;5、参保登记汇总表;6、《胶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
三、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每月10日将符合规定的参保人扣款信息传送到指定的银行进行代扣代缴,达到退休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缴费次月后享受有关待遇。
备注:参保人员应在达到60周岁前一个月到村(居)填写《胶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协办员每月5日前将《补缴申请表》汇总上报至镇(办)经办机构,由镇(办)经办机构完成一次性补缴业务。
参保人员变更缴费标准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到所在村(居)填写变更表,确认下一年度缴费标准。
12月20日前,协办员将变更缴费标准人员名单汇总报镇(办)经办机构。
未填写变更表的人员,视同上年缴费标准缴纳。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胶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村(居)级协办员岗位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各项方针、政策,协助做好宣传发动、政策解释等工作。
二、具体负责参保登记、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和上报。
三、负责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开展调查摸底,做好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录入信息系统(单机版)。
五、做好相关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六、每月上报本村(居)死亡人员和服刑人员名单,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保险参保登记表
对于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保险参保登记表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说明】
1、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未参加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愿参加居民养⽼保险。
2、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保险参保登记表由参保⼈员填写,或亲属或村(居)委会经办⼈员代填,但须本⼈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3、“个⼈缴费额”栏中所列的“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备选项为市内四区增设的缴费档次,其他区市按本区市规定增设缴费档次。
4、重度残疾⼈参保登记,需同时提供《残疾⼈证原件。
5、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基本养⽼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选择不缴费的,填写此表时“个⼈缴费额”栏不填。
6、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保险个⼈缴费实⾏银⾏代扣代缴制,参保⼈员应按时将应缴纳的养⽼保险费存⼊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保险缴费存折,由银⾏按规定进⾏划扣。
7、本表⼀式四份,参保⼈员、村(居)委会、街道(镇)保障中⼼、区(市)经办机构各留存⼀份。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青人社字[2016]89号【适用区域】青岛市【发布时间】2016-12-30【生效时间】2017-01-01【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8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30日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社部发〔2014〕23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4号)和《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保障中心)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三条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全市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依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程制定全市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本级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汇总财务和统计报表;参与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全市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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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发布日期:2010-3-22
一、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依据是《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以
下简称《意见》),目的是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使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居民养老保险具体实施步骤是怎样的?
根据《意见》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2010年先将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纳入居民养老保险首批试点。
其他区市按国家新农保试点步骤同步纳入,力争三年内实现全覆盖。
三、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青岛市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010年首批试点的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符合上述条件人员。
四、首次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首批试点区市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2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他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一)首次参保时间和待遇发放时间。
市内四区首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于2010年3月8日-3月
20日内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4月6日-15日为缴费期。
首次待遇发放时间为4月20日。
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从2010年1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2010年《意见》启动当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2010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2011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登记的,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前不予补发。
2011年1月
1日之后达到领取条件的人员,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二)今后正常参保时间和正常待遇发放时间。
从2011年起,正常缴费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31日,缴费截至日为3月31日。
正常待遇发放时间为每月的20日。
五、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几部分组成?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国家规定的缴费档次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
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档次。
考虑市内四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内四区在上述五档的基础上,增设每年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等四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
七、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采取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
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市内四区为中国农业银行)为参保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应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八、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是如何规定的?
1、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3、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也可补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九、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不缴费,是否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选择不缴费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这是家庭养老传统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中的体现,子女参保缴费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十、参保人个人缴费后,可以享受哪些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人按规定每年正常缴费的,可以享受市、区(市)财政对参保人员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即补。
十一、重度残疾人参保的,有何优惠政策?
重度残疾人参保的,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意见》规定第五档5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政府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
其中,《意见》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的重度残疾人,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46-59周岁的,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齐15年;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年的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
十二、集体补助如何确定?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成员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
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十三、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如何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
上述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2010年首次补助时间为4月6日-4月15日,应于4月15日前向街道(镇)保障中心提交《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区(市)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从2011年起,集体补助时间为3月1日-31日。
十四、如何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十五、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哪些部分?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或个人资助资金,市、区(市)政府补贴资金,利息。
十六、个人账户资金哪些情况下可以一次性支取?
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跨区市转移或死亡等情况,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十七、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1、年龄条件:年满60周岁。
2、户籍条件:具有首批试点区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3、缴费年限条件:本意见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参保人员应按年正常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本意见实施时46~59周岁参保人员应按年正常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本意见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也可不用缴费,按月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均应按规定参保缴费。
十八、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哪几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市、区(市)财政承担。
各区(市)政府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区(市)自行承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70周岁及以上缴费的,计发月数按56执行。
十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采取什么形式发放?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金融机构于每月20日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
二十、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咨询?
首批试点区市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的街道(镇)保障中心、或区(市)社保机构咨询(详细地址和电话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