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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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编号:168)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章程以中文拟就,英文翻译仅供参考。如本公司章程的中文与英文版本有任何差异,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5)

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 (6)

第五章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8)

第六章股票和股东名册 (9)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八章股东大会 (16)

第九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23)

第十章董事会 (25)

第十一章公司董事会秘书 (33)

第十二章公司总裁 (33)

第十三章监事会 (34)

第十四章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36)

第十五章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41)

第十六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4)

第十七章劳动人事制度 (46)

第十八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46)

第十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47)

第二十章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49)

第二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49)

第二十二章附则 (50)

附件一《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附件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附件三《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五章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

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

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会计报表附注。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

务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

财务报告。

公司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二十一日将前述报告以邮资

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的

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

通过公司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发出或提供前述报告,而不必以本

条前款所述方式发出或提供。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布四次财务报告,即在一会计年度首三个月或九个月结束后的30天内公布季度财务报告,在一会计年度的前六

个月结束后的60天内公布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

天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与财务委员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对于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实行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前提下,应当进行现

金分红,且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现金

流状况,在满足本款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

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当年的股利于次年召开的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股利分

配决议后的2个月内安排派付。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

利,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该等外资股上市地的货币支付。

(四)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经营状

况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的现金分红方案。独立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应

通过多种渠道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意见和诉求

(五)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的利润分配

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符合本条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

但董事会拟不实施现金分红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六)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

要调整或者变更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做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三条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

(一)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

(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在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股利。

第一百七十六条在分配股利时,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代扣并代缴个人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应当为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的股东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股东收取公司就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分配的股利

及其他应付的款项。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符合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的要求。公司委任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收款

代理人,应当为依照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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