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酸吉西他滨”专利无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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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吉西他滨”专利无效案
无效宣告请求书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对1998年10月7日中国专利局公告的93109045.8号中国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该专利的优先权日为1992年6月22日和1993年4月7日,专利权人为伊莱利利公司。作为与该专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我们认为, 该专利的授权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该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不应被授权,以下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
一.93109045.8号中国专利的基本内容:
该专利要求保护一种制备结构式I的β异头物富集的核苷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两个步骤:
步骤1是用核碱在溶剂中与α异头物富集的1位是磺酰氧基的3和5位被保护的糖进行S
2亲核取代反应;
N
步骤2是将式II化合物去保护。
该专利所述的式I化合物在1985年12月3日在中国申请1986年公开的85109409号中国专利中描述过,在该专利中式I化合物的合成步骤中包括了93109045.8中国专利权利要求1的步骤。
该专利说明书中声明,本发明的关键特征在于,发现新的式III或IV的α异头物富集的糖可在利于翻转的亲核取代条件下反应得到式I的β异头物富集的核苷。
该专利还定义了异头物富集的概念是单独或结合地表示异头物混合体其中特定异头物的比例大于1:1并包括基本纯的异头物,可以理解为所谓β异头物富集的是指β异头物在α/β混合物中的比例大于50%的混合物。
该专利还强调,用至少等摩尔当量的核碱与糖进行S
2亲核取代反应,至
N
少等摩尔当量是指1-30当量,
该专利没有特别强调温度对于反应的影响,专利中提到的反应温度为170到-120℃这样一个宽的区域。
该专利随后举了大量的实施例来证明其发明的内容。
该专利还通过3个表来说明不同的溶剂、碱的当量、温度、糖异头物的比
例、糖的浓度对反应的影响。
这些实施例和3个表的内容最终想说明,碱的当量越大,α糖比重越大,对反应越有利,越能够得到相对大比例的β异头物核苷。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最终选择了保护一个比较宽的范围,即用至少1摩尔当量的核碱在任何一种适宜的溶剂中在120-170℃温度下与α异头物富集的1位是磺酰氧基的3和5位被保护的糖进行S
N
2亲核取代反应。
二.对93109045.8号中国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1.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该专利是一个化学物质制备方法发明,要想使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发明,就要求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应当与其发明的目的、效果相一致,不得出现不清楚和相互矛盾的情形,该专利的说明书中明确说明是制备β异头物富集的核苷的方法,而且,是通过使用用至少1摩尔当量的核碱在任何一种适宜的溶剂中在120-170℃温度下与α异头物富集的1位是磺酰氧基的3和5位被保护的糖进行
S
N
2亲核取代反应达到目的的,但是说明书第58页的表1和第60页表2中出现了与上述发明目的和效果相反的情形,表1中第1、2、7、12、13、15个实验结果和表2中的第21个实验结果就是这样的一种情形,这7个实验的结果是,通过使用用至少1摩尔当量的核碱在溶剂中与α异头物富集的1位是磺酰氧基的
3和5位被保护的糖进行S
N
2亲核取代反应得到的不是β异头物富集的核苷,而是α异头物富集的核苷,这说明,使用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有可能达到和本发明的目的相反的结果,产生了相互矛盾的情形,造成技术方案不清晰。
对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我们根据说明书对该专利的技术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多次重复实验,特别是在碱和糖的摩尔比比较小的情况下,有多次的实验结果与专利中的技术方案要达到的目的相反,这也说明,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并不全部能够达到发明的效果。
我们还对该发明描述的糖基化反应是S
N
2历程表示质疑。权利要求1中特
意提及反应要经过S
N 2历程,化学家都知道,S
N
2历程是指亲核试剂从离去基团
背面进攻,离去基团离去的同时,亲核基团与碳成键,构型全翻转。即原来为α
-构型的产物变为β-构型。但实际情况是,产物有一部分是α-构型。另外当亲
1历程。一般情况下,核试剂不大大过量时,产物中的α-构型占多数。说明是S
N
1或离子对反应历程不会随反应物的摩尔比的变化而改变。推测其历程可能是S
N
历程。也就是说,在反应条件下,离去基团首先离去,形成碳正离子平面结构,此时离去基团并没有“远离”碳正离子。由于亲核试剂是大大过量的,也就是说糖基分子周围全都是亲核试剂、那么在离去基团对面的亲核试剂就容易反应、而与离去基团同面的亲核试剂受到离去基团阻挡而难以反应。
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权利要求的部分技术方案操作,达不到发明目的,达不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属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情况,因此该专利不应该获得专利授权。
2.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
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对什么是以说明书为依据作了如下说明:权利要求的范围不能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权利要求通常由公开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的推测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
对于93109045.8号中国专利来说,说明书第58页的表1和第60页表2中表1中第1、2、7、12、13、15个实验结果和表2中的第21个实验结果是这样的一种结果,即,使用1摩尔当量以上的核碱与α异头物富集的1位是磺酰氧基的糖进行SN2亲核取代反应,得到的是α异头物富集的核苷,而不是β异头物富集的核苷,这样的结果是与权利要求1的内容是不相适应的,根据权利要求1,使用1摩尔当量以上的核碱与α异头物富集的1位是磺酰氧基的糖进行SN2亲核取代反应,得到的是β异头物富集的核苷,这形成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矛盾,产生了权利要求的概括不适当的情形,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