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
气象观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气象观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1. 前言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气象观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性,以提供可靠的气象观测数据。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气象观测仪器设备的相关人员。
2. 设备管理责任2.1 设备管理部门应负责气象观测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采购、入库、保养、维修和报废等。
2.2 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气象观测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性能和准确性符合要求。
2.3 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购买记录、维护记录和报废记录等。
2.4 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维护计划和检修计划,并按时执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长期可靠性。
3. 设备使用规范3.1 所有使用气象观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接受培训,了解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2 在使用气象观测仪器设备前,必须进行设备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3.3 使用人员应按照使用手册的要求正确操作设备,并注意设备的保护和维护。
3.4 使用人员在操作设备时应注意安全,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
3.5 设备的借用和转借必须经过设备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管理。
4. 设备维修与报废4.1 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现象时,使用人员应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并停止使用该设备。
4.2 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修复设备的故障,并记录维修情况。
4.3 对于无法修复的设备,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并记录报废情况。
4.4 设备报废时,应确保设备的重要部件和敏感信息得到安全处理,以防止信息泄露和对环境的污染。
5. 制度宣传和监督5.1 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使用人员对设备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5.2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设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3 对于违反设备管理制度的行为,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录处理情况。
6. 附则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设备管理部门所有,如有需要,设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气象设施管理制度
气象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气象设施,保障气象观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气象服务的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共气象设施的管理,包括气象站、气象雷达、气象卫星等各种气象观测设施。
第三条气象设施管理应依法、科学、公正原则,坚持服务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气象设施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托气象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气象设施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化建设,提高设施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对气象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循科学原则,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和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气象设施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促进气象设施的合理建设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气象设施的管理第八条气象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气象观测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
第九条气象设施的使用应当进行注册备案,并经过合格的验收,取得使用合格证明。
第十条气象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经过相关岗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保证设施的正常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气象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当定期进行,对设施的异常状况要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气象设施的更新和改造应当根据技术的更新和发展需要,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气象设施的安全工作应当加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设施的消防、防雷、防盗等安全措施要加强保障。
第十四条气象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管理,保护好设施。
第三章气象设施的服务第十五条气象设施的服务宗旨是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气象观测数据和信息产品,提供高质量的气象服务。
第十六条气象设施的服务工作要依靠信息化技术,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水平,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十七条气象设施的数据要及时准确地发布和传输,确保用户对气象数据的及时使用。
第十八条气象设施的服务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提供气象数据和信息要保证真实可靠。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监督检查办法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气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获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并纳入气象业务统一布局的观测装备。
监督检查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如遇重大质量问题,不定期对问题厂家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流程(见附件一)开展。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中国气象局气象观测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审核并发布监督检查方案(以下简称检查方案);负责通报监督检查及复查结果。
第五条主管部门授权中国气象局相关业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依据国家/气象行业标准以及中国气象局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技术要求制定检查方案;负责对检查人员业务培训,统一检查要求;负责对受检产品质量检测并对受检单位实地核查,编制监督检查报告并上报;负责对受检单位整改结果复查。
第六条受检单位负责配合、协助业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限期完成整改。
第三章抽样第七条业务单位组织至少3名熟悉受检产品技术参数和有关规定的抽样人员,对受检产品进行抽样。
抽样方法和抽样产品要求须在检查方案中明确。
第九条抽样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抽样信息,并在抽样单(附件二)上签字确认。
抽样完成后,受检样品由抽样人员现场封存。
受检单位应全程参与抽样过程,并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封存的受检样品。
第四章质量检测和实地核查第十条受检样品由业务单位指定的部门进行质量检测。
业务单位对受检样品检测时,须检查、记录受检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受检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若不相符,须重新组织抽样。
第十一条业务单位依据检查方案实施质量检测和实地核查(包括对企业相关文书、资质、管理规范性文档的核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气象站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站设备的管理,确保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气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气象法》、《气象观测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气象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气象站所有设备的管理,包括观测设备、通信设备、数据处理设备、办公设备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定期维护、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设备管理职责第四条气象站站长是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设备管理制度,监督设备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设备的采购、验收、安装、调试、报废等环节的工作;2. 负责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3. 负责设备的故障处理,及时上报设备故障情况;4. 负责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包括设备的技术参数、使用说明书、维修记录等;5. 负责设备的更新换代和技术升级工作。
第六条使用人员负责设备的正确使用、爱护和保养,具体职责如下:1. 接受设备操作培训,掌握设备操作规程;2.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确保设备安全运行;3. 定期检查设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4. 保持设备工作环境的整洁,防止设备损坏;5. 遵守设备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拆卸、改装设备。
第三章设备采购与验收第七条设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设备采购前,需编制采购计划,经站长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设备采购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条设备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由设备管理员负责。
第十一条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设备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建立设备档案。
第四章设备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设备使用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设备管理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具体要求如下:1. 每月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2. 每季度对设备进行一次保养,包括清洁、润滑、紧固等;3. 每半年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包括更换易损件、检查电路、调整参数等;4. 对故障设备进行及时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处置管理办法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以下简称装备)使用处置管理,确保装备安全稳定运行,依据《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获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并纳入气象业务统一布局的装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处置管理主要是指对气象装备配置、使用、评估、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属于《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气发[2010]6号)范畴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装备的配置、使用归口管理、监督检查、国家级相关业务单位的技术评估审核受理等工作。
中国气象局相关业务单位负责制定装备使用年限评估方法、对各级装备使用年限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及技术支持,负责全国雷达、空间天气等重大装备的技术评估工作,负责本单位装备的验收交接、运行保障、建档管理及技术评估工作。
第五条省级观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装备的使用管理、技术评估审核受理,以及除雷达、空间天气等重大装备外装备的技术评估审核工作。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装备使用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省级相关业务单位负责本省装备验收交接、运行保障、建档管理及除雷达、空间天气等重大装备外装备的技术评估工作。
第六条各级计划财务部门依据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三章配置管理第七条装备配置应考虑装备的数量及规定使用年限.第八条装备配置的数量依照中国气象局关于各类装备的站网布局和发展规划等规定进行配备.第九条装备规定使用年限是指装备从投入业务使用(含试运行)到从技术、经济、安全考虑都不宜再使用而必须报废的最低使用时间,主要依据装备性能、使用环境、使用频率等因素综合确定。
除处置前评估认定的特殊事项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条《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规定使用年限》需根据不同装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单独制定印发,并根据需要实时修订。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4.11.17•【文号】气发〔2014〕106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14〕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中国气象局上海物资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有关企业: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的管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相关工作,现将《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4年11月17日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的技术要求、研制、定型、许可、使用、运行保障、质量监督和报废等工作,保证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所需专用技术装备的性能和质量,不断提高专用技术装备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的作业装备、观测装备和储运装备等(具体范围参见附录“人工影响天气用专用技术装备管理目录”)。
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以质量管理为核心,严格规范装备规划、研制、生产、验收、列装、使用管理程序,实现管理规范、质量可靠、技术先进、使用安全。
第四条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业务主管机构(下称“业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的归口管理,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相关业务单位(下称“国家级业务单位”)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定型受理、技术审查以及实施装备许可的质量检测等技术支撑工作。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处置管理办法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以下简称装备)使用处置管理,确保装备安全稳定运行,依据《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获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并纳入气象业务统一布局的装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处置管理主要是指对气象装备配置、使用、评估、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属于《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气发[2010]6号)范畴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装备的配置、使用归口管理、监督检查、国家级相关业务单位的技术评估审核受理等工作。
中国气象局相关业务单位负责制定装备使用年限评估方法、对各级装备使用年限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及技术支持,负责全国雷达、空间天气等重大装备的技术评估工作,负责本单位装备的验收交接、运行保障、建档管理及技术评估工作。
第五条省级观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装备的使用管理、技术评估审核受理,以及除雷达、空间天气等重大装备外装备的技术评估审核工作。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装备使用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省级相关业务单位负责本省装备验收交接、运行保障、建档管理及除雷达、空间天气等重大装备外装备的技术评估工作。
第六条各级计划财务部门依据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三章配置管理第七条装备配置应考虑装备的数量及规定使用年限。
第八条装备配置的数量依照中国气象局关于各类装备的站网布局和发展规划等规定进行配备。
第九条装备规定使用年限是指装备从投入业务使用(含试运行)到从技术、经济、安全考虑都不宜再使用而必须报废的最低使用时间,主要依据装备性能、使用环境、使用频率等因素综合确定。
除处置前评估认定的特殊事项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条《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规定使用年限》需根据不同装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单独制定印发,并根据需要实时修订。
气象观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管理制度
气象观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对气象观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气象观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气象观测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
第3条气象观测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工作由气象观测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第4条检定是指对气象观测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测试,以保证其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5条校准是指对气象观测仪器设备进行按照标准进行修正或调整的过程,以满足准确性要求。
第二章检定管理第6条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气象观测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和内容。
第7条气象观测仪器设备的检定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且应在使用之前进行。
第8条检定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定人员完成。
第9条检定结果应有相应的检定证书和报告,并保留在档案备查。
第10条检定周期过期的仪器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送检定。
第三章校准管理第11条根据气象观测仪器设备的性质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校准方案。
第12条校准工作应在检定工作完成后进行。
第13条校准应由技术人员进行,且需要具备相关资质。
第14条校准结果应有相应的校准证书和报告,并保留在档案备查。
第15条校准后的仪器设备应重新进行检定,检定结果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16条气象观测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包括检定时间、人员、结果等。
第17条气象观测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工作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第18条气象观测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结果需定期对外公布。
第19条气象观测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工作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章监督与违规处理第20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违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第21条对检定和校准结果不合格的气象观测仪器设备,应进行相应的整改,直到达到合格标准为止。
第六章附则第22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气象观测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所有。
第23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关于印发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关于印发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年限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气测函[2017]44号
【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
【发布日期】2017.04.20
【实施日期】2017.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关于印发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
(气测函〔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管理,规范装备使用处置,提高装备使用效益,结合现有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性能及使用实际,我司组织制定了主要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年限标准,配合《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处置管理办法》(气测函〔2017〕39号)使用。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年限标准
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
2017年4月20日。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的管理,规范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的规划、技术要求、研制、定型、许可、使用、运行保障、质量监督和报废等工作,提高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气象观测业务的设备、仪器、仪表和消耗器材。
第三条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应以质量管理为核心,统筹规划布局,统一技术规范、产品标准要求,严格装备管理程序,把好各环节质量关,实现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质量可靠、运行稳定、技术性能满足业务要求。
第四条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的归口管理,授权中国气象局相关业务单位负责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定型受理、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以及实施装备许可的质量检测测试等技术支撑工作。
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管理。
第二章装备规划第五条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发展规划,提出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需求,适时组织制定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发展专项规划,保证装备的先进性、可靠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六条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列装一代、研制一代、探索一代”的原则,提出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总体功能、技术体制和业务布局规模。
第七条中国气象局应当向社会公布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发展规划、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需求或专项规划、综合气象观测研究计划及年度研发指南。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发展专项规划应广泛征求意见,并定期滚动修订。
第三章装备技术要求第八条对于列入规划的气象观测技术装备,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应的功能规格需求书,明确具体功能、技术规格、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等要求。
第九条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产品标准根据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功能规格需求书制订,纳入气象标准制修订计划统一管理。
中国气象局第28号令《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8号令《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30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4月2日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质量,满足气象业务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规范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空间天气等气象业务的气象设备、仪器、仪表、消耗器材及相应软件系统。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在气象业务、工程设计建设中,应当使用具备有效许可证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第六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目录和取得或者注销、撤销许可的名录。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由生产者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三)产品满足国家标准、气象行业标准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四)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检测、销售、服务等体系;(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三类设备使用许可证的,应当符合国家武器装备、民用爆炸物品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供下列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申请表;(二)法人身份证明;(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四)产品技术文件,应包括下列材料:产品技术指标和配置一览表、企业标准、成套技术图纸、工艺文件、标准化审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自测报告;(五)第七条第三项到第五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_地面气象观测设备(试行)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_地面气象观测设备(试行)附件3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地面气象观测设备(试行)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2015年12月编写说明《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试行)》针对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而编制的,所涉及的装备是拟用于气象观测专用的仪器和设备(暂不包括气象卫星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可以是整机、系统、传感器和部件等。
本《方法》目前主要包括以下部分: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总则(试行)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环境适应性(试行)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地面气象观测设备(试行)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高空气象观测设备(试行)根据需要,可补充增加其他类型装备的测试方法。
本《方法》由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提出,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组织编写,经多次反复讨论修改,先后几易其稿,最终完成本《方法》的编写。
本《方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
本部分为《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地面气象观测设备(试行)》,规定了地面常规气象观测装备测试的项目、要求、方法、数据处理及测试结果的评定原则等,云、能见度、天气现象等气象要素的观测设备可参照执行。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云、王小兰、林冰、张雪芬、冯冬霞、王建凯、李建英、赵旭、丁蕾、边泽强、王天天、刘聪、陶法、张帆、胡树贞、茆佳佳、刘银锋。
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测试评估项目 (1)4 交接检查 (1)5 功能检查 (1)5.1 项目 (1)5.2 要求和方法 (2)5.3 结果与评定 (3)6 电气性能测试 (3)6.1 基本性能测试 (3)6.2 安全性测试 (5)7 测量性能测试 (6)7.1 项目 (6)7.2 要求和方法 (6)7.3 数据处理 (7)7.4 复测 (7)7.5 结果与评定 (8)8 环境适应性 (8)9 外场试验 (8)9.1 要求 (8)9.2 试验方法与数据录取 (8)9.3 数据处理 (9)9.4 试验分析 (9)10 综合评定 (12)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测试方法地面气象观测设备(试行)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地面常规气象观测装备测试的项目、要求、方法、数据处理及测试结果的评定原则等,云、能见度、天气现象等气象要素的观测设备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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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的管理,规范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的规划、技术要求、研制、定型、许可、使用、运行保障、质量监督和报废等工作,提高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气象观测业务的设备、仪器、仪表和消耗器材。
第三条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应以质量管理为核心,统筹规划布局,统一技术规范、产品标准要求,严格装备管理程序,把好各环节质量关,实现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质量可靠、运行稳定、技术性能满足业务要求。
第四条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的归口管理,授权中国气象局相关业务单位负责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定型受理、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以及实施装备许可的质量检测测试等技术支撑工作。
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管理。
第二章装备规划
第五条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发展规划,提出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需求,适时组织制定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发展专项规划,保证装备的先进性、可靠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六条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列装一代、研制一代、探索一代”的原则,提出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总体功能、技术体制和业务布局规模。
第七条中国气象局应当向社会公布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发展规划、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需求或专项规划、综合气象观测研究计划及年度研发指南。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发展专项规划应广泛征求意见,并定期滚动修订。
第三章装备技术要求
第八条对于列入规划的气象观测技术装备,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应的功能规格需求书,明确具体功能、技术规格、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等要求。
第九条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产品标准根据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功能规格需求书制订,纳入气象标准制修订计划统一管理。
第十条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的设计、研制、定型、生产与验收,应严格按照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产品标准或功能规格需求书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装备研制
第十一条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产品研制应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研制单位根据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需求、专项规划和研发指南,自主立项研制或向中国气象局申报立项研发。
对于重大或急需并且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研制单位。
第十二条对于中国气象局立项研发或招标研制的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研制单位应当保证研发进度和质量,按期提交研制产品。
中国气象局鼓励企业、相关气象业务及科研单位开展合作,研制系统集成度高、成套性好、系列化的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
第五章装备定型
第十三条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应通过装备定型,确认其各项功能和性能指标达到该产品标准或功能规格需求书的要求,确认相应的研制单位是否具备产品研制、生产、标准化管理、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条件,确定装备产品的主要配置。
第十四条中国气象局相关业务单位根据授权,受理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定型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测试评估和技术审查,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核准装备产品定型。
第六章装备许可
第十五条通过定型的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应建立配套的产品检定、校准手段和维修测试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中国气象局申请装备许可。
第十六条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管理办法,受理装备许可申请,组织对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产品进行实地核查和质量检测测试,办理和核准许可,颁发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境外生产的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符合产品标准并通过质量检测测试的,国外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国内唯一代理可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
第七章装备使用
第十八条气象业务中不得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撤销许可后生产的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
对于业务试用等前期工作需要但尚无取得许可证的产品,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应列入气象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照招标采购有关规定采购使用。
第二十条统一布局、同期建设使用的同类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应尽量统一装备规格型号和技术状态。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建设的同时,应同步建设配套的运行监控、维修测试、计量检定或现场校准设施,并开展相应培训。
第八章运行保障
第二十一条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投入业务运行后,应核定运行维持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建立日常维护检修制度和业务运行规定,确保装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二条投入业务使用的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纳入运行监控业务,实时在线监控其运行状态并建立维修保障的联动机制。
第二十三条投入业务使用的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应当遵照气象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定期开展检定或校准。
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检的仪器。
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建立分级分类故障维修响应模式,划分不同故障的响应级别,健全自主保障和社会化保障相结合的维修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时效和质量。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运行出现故障时,应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和各类装备故障排除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维修,恢复正常运行。
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维护维修登记制度和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广泛采用条形码、电子标签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的全程跟踪和动态管理,做好整机、备件和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供应。
第九章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对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证的产品,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产过程关键环节的质量检查和出厂验收。
重大装备实行逐台验收,其它装备或批量产品逐批随机抽检。
第二十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按规定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业务运行情况,定期组织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年度通报制度。
第十章装备报废
第二十九条根据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寿命和技术性能状况,有计划地进行大修和更新。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应当申请报废:
(一)实际使用总时间已达到或超过该装备规定的有效寿命期,且经修理检定后达不到产品技术标准要求;
(二)仪器装备性能达不到产品技术标准,经修理、检定后仍然不能达到要求;
(三)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符合报废规定的技术装备,按照谁建设谁审批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废申请,建设单位组织鉴定和审批。
己批准报废的装备不得在业务中继续使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气象局2001年5月25日发布的《气象技术装备管理办法》、原国家气象局1993年4月30日发布的《气象部门技术装备列装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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