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7月1日之前的资管产品运营是免税还是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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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财税新规,赶紧看看!(老会计人的经验)

7月财税新规,赶紧看看!(老会计人的经验)

7月财税新规,赶紧看看!(老会计人的经验)为方便纳税人在季度预缴时享受税收优惠,适应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新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对A、B类预缴申报主表进行了大幅修改,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焦点一税基类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及申报分析税法规定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予以企业所得税减免,均属于税基类减免中的所得减免。

新预缴规定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A类预缴申报表)第6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第19行~第29行进行填报。

1.“附表1”第20行(等于第21行+22行)“农、林、牧、渔业”项目,免税和减半征收项目要分行填报:第21行填报免税所得,第22行填报减半征收所得。

2.其他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项目,分项目在第23行~第29行的金额栏中,视免征或减征税款的年度,分别填报免征或减征的所得额。

当上述税基类减免项目的所得为负数时,在“A类预缴申报表”第6行及附表1的第19行~第29行的金额栏内均填0元。

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减免税项目的所得为负数时,填写负数。

即年度申报表主表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法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通过《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本行<0时,填写负数。

提示附表1的第22行“(农、林、牧、渔业)减半征收项目”,以及在减半期间的第23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第24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及第26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其所得减半金额等于“项目所得额×50%”;第25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其所得减半金额等于“转让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50%”;第27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所得减半金额等于“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所得额”。

资管行业增值税征收渐近-投资者成本或增加-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资管行业增值税征收渐近-投资者成本或增加-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资管行业增值税征收渐近投资者成本或增加-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随着7月1日的临近,资管行业增值税距离实施越来越近。

6月13日,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对基金行业实施营改增涉及的法制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简称140号文)文件规定,7月1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该规定也被认为是140号文最重点的规定之一,对资管行业影响甚大。

从代收代缴机构到纳税主体,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的资管机构都在适应这一身份的变迁,不可否认,140号文足以对现有的资管圈形成又一次的震撼。

以公募基金为例,征收增值税可能会提高基金产品的费率,导致委托人的收益缩水,具体的操作上,也存在诸如有效穿透、厘清征收节点等问题。

北京一家公募基金副总认为。

也有基金公司财务人士认为,140号文对产品的影响有待进一步观察。

明确增值税应税行为在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盈科财税事业合伙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杰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

2016年3月24日,财税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发,一个月后46号文发布。

2016年12月21日及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140号文及其政策解读文件。

在对36号文相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140号文同时明确了管理人作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缴纳人,并明确指出应税行为不仅包括管理人管理费,还包括资管产品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税行为。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像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梳理一下政策,期望借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涉及六个文件,一个解读,主要内容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里引用了该文件。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6号文虽然没有对资管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的明确规定,但却是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的纲领性文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营改增后,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执行日期自2016年5月1日起。

四、《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明确了资管产品概念,解读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关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来龙去脉。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对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行补充:“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将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执行时间由2017年5月1日起改为2017年7月1日(含)起。

最后一句话“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给财税人员留下无限祈盼空间。

六、《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翘首以待中,迎来财税[2017]56号文件,文件明确六方面问题:一是资管产品及其管理人的范围,见图表;二是资管产品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三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与管理人其他业务需分别核算、单独计税;四是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五明确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六将征税时间再次延期,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含)。

大资管实战中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分析

大资管实战中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分析

大资管实战中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分析2016年12月2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

140号文涉及资管行业的内容主要有:1、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下简称“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的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

140号文规定,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纳税项。

3、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为增值税纳税人。

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以下简称“两部门”)发布《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以下简称“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称140号文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资产管理的实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基于两部门发布的政策解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我们认为资管产品除包括政策解读中写明的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及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外,还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发行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契约型私募基金。

注释将金融服务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我们认为与资管产品密切相关的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及金融商品转让服务。

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重大“税事”

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重大“税事”

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重大“税事”提醒: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重大“税事”2017-05-29 一、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投资者涉及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天使投资个人),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四、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六、2017年7月1日前,关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七、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取得普通发票未填写税号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8年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按3%征收增值税

2018年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按3%征收增值税

2018年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按3%征收增值税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2017(0)8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月30日发布通知称,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总页数】2页(P124-125)
【关键词】增值税;管理人;征收率;产品;运营;国家税务总局;计税方法;财政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之辨——兼论增值税的形式主义 [J], 汤洁茵
2.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的证成与反思 [J], 姜宇
3.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J], 雷莉
4.资管产品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问题探讨 [J], 万秉龙
5.论契约型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
——基于"导管论"的受益人负担原则 [J], 薛榆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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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运营过程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如何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如何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如何确认增值税销售额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是指按规定对资管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增值税应税额。

对于资管产品运营者来说,确保正确确认增值税销售额非常重要,这不仅涉及到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税务合规性,还影响到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如何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首先,对于采用传统资管模式的资管产品,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相对较为简单。

传统资管模式下,资管产品运营者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按照指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并获得投资收益。

在这种情况下,资管产品运营者通常将投资收益视为增值税销售额,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此时,增值税销售额等于投资收益。

资管产品运营者需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在税务申报中准确报告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然而,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现在出现了一些新型资管产品模式,如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

这些产品与传统资管产品的不同之处在于,资金使用方面更为灵活多样,如将资金注入到特定企业或项目。

这就给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带来了挑战。

对于这些新型资管产品,资管产品运营者的增值税销售额确认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其次,对于新型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销售额确认,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要根据国家相关税法和政策规定,明确资管产品所涉及的交易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

其次,要根据交易的具体性质和经济实质,判断是否具备增值税销售的要件。

比如,若交易属于提供货物的行为,则应将货物的销售额作为增值税销售额;若交易属于提供服务的行为,则应将服务费用作为增值税销售额。

同时,要注意确认增值税销售额时是否存在合并交易、拆分交易等情况,以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此外,对于提供资管服务的资管产品运营者,需要特别关注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情况。

根据国家相关税法和政策,一些资管服务可能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即增值税率为0%。

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的法律评析

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的法律评析

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的法律评析随着财税〔2 0 1 6 〕1 4 0 号、财税〔2017〕2号、财税[2017]56号文件的出台,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措施尘埃落定。

2号文件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增税税率以3%简易征收。

上述资管产品增值税的文件,从法律上理解,包括纳税主体、代扣代缴主体、征税对象、税率、溯及力、生效日期等几个方面。

本文以纳税主体问题为观察视角,全面审察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代扣代缴制度。

资管产品是“物”还是“人”根据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就基础法律关系来看,根据《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管理资管产品,是基于受托理财或者信托关系,管理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必须隔离,不能混同,以避免信托风险。

管理人的经营收益或者所得应该缴纳的税费,与投资资管产品本身的增值没有关系。

因此,将资管产品管理人视为纳税主体与信托法和基金法关于资管产品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违背。

资管产品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组合,其本身不具备“人”的属性,只代表了人与人的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被称作法律关系。

很难想象,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这样的民事主体相等同。

既然资管产品本身不成为一个“人”,那么“资管产品”本身在法理上很难成为纳税主体,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在纳税主体识别和认定方面,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税〔2017〕2号文件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增值税实施再次延期至2018年1月1日(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实施再次延期至2018年1月1日(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实施再次延期至2018年1月1日(老会计人的经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2017.6.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笔者理解:明确的“运行过程中”,与其他的许多规定的不同点在于不是按照产品成立日期进行区分。

结合最后的实施时间规定,对于虽然在实施之前已经发行的产品,实施后仍处于运营阶段的亦应按照实施时间规定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笔者提醒注意:属于列举范围的才是适用资管产品3%征收率的管理人,除此之外的纳税人不适用本政策】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笔者提醒注意:属于列举范围的才是适用资管产品3%征收率的资管产品,除此之外的纳税人不适用本政策】【特别声明:这两张图来自公众号“金融监管研究院”《重磅突发!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一文,供参考】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笔者提醒注意:这是兜底条款,便于以后调整,但调整需行文明列】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7月1日之前的资管产品运营是免税还是不征税- 【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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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7月1日之前的资管产品运营是免税还是不征税? 【税收筹划,税务
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导读:大量的资管机构看到2号文自然是欣喜若狂,但这也引发了我们对这个问题新的讨论.2017年之前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到底是一项增值
税的免税行为还是不征收增值税的事项?
【案例】7月1日之前的资管产品运营是免征增值税还是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明确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大量的资管机构看到2号文自然是欣喜若狂,但这也引发了我们对这个问题新的讨论.2017年之前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到底是一项增值税的
免税行为还是不征收增值税的事项?
参考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列举,一共有五项: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2.存款利息.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会计实务: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解答19

会计实务: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解答19

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解答19
【问题】(十九)资管产品在公开市场从事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买卖时,买入时间早于执行日期而卖出时间晚于执行日期的,买入价如何确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产生的浮盈是否可免于征税?
中国财税浪子:依据财税【2017】90号文执行。

财税【2017】90号文明确,根据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如果买入时间早于资管产品征税政策执行日期,买入价可以依据上述财税【2017】90号文进行选择,既可以选择原实际买入价,也可以选择2017年12月31日的估值价。

特殊性情况下涉及限售股转让增值税的,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考虑。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会计干货之一场涉税暗战不可避免而且好戏连台

会计干货之一场涉税暗战不可避免而且好戏连台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
会计实务-一场涉税暗战不可避免而且好戏连台
随着2017年7月1日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征税大限的到来,一场暗战已经悄然发生。

其实,在我们看来,这是一场已经延续了至少半年的拉锯战,黎明之前还会有爆发。

一方面是国税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不断推迟资管运营环节增值税征管办法的出台时间表。

按照此前财税【2017】2号文的承诺,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最早我们听说是在5月中旬出台,要给资管领域的相关纳税人一个月左右的准备期。

后来又听说推迟到6月中旬以后,也不再考虑纳税人调整系统的准备期或者窗口期的问题。

截至2017年6月18日,似乎还没有任何文件已经内部发布或者会签完毕的信息。

可以说,税务部门还是在紧锣密鼓地准备之中。

资管行业内部则也在争取做最后的努力。

业内几个有影响有分量的人物也在不同场合给资管行业站台,暗评或者变相寻找最后的动力。

至少有两个人的发言或者举动意味着这场暗战的激烈。

2017年6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某论坛上表示,基金行业税收应回到税收中性原则,对基金。

初级会计考试-增值税

初级会计考试-增值税
第二章 增值税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单位将购进的货物用于下列项目的,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 )。 A.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 B.集体福利 C.交际应酬 D.无偿赠送给受灾地区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B.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C.纳税人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物流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D.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 售额 B.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C.销售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D.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应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4.某旧货经营单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8 年 2 月销售旧货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 50000 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 20000 元,该单位未放弃减税,则该旧 货经营单位 2018 年 2 月应缴纳增值税( )元。 A.1359.22 B.1372.55 C.2038.83 D.3876.86 5.某旧货经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 年 2 月销售旧货,取得含税收入 82400 元; 销售 2013 年 2 月购入的自用小汽车 1 辆,取得含税收入 72100 元,未放弃减税优惠。当期 发生进项税额 5000 元,以下关于企业上述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正确的是( )。 A.销售旧货应缴纳增值税 2400 元 B.销售小汽车应缴纳增值税 10476.07 元 C.企业上述业务共计应缴纳增值税 3000 元 D.企业上述业务共计应缴纳增值税 5476.07 元 6.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企业销售货物发生销售折扣的,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B.商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冰箱的,按照新冰箱的同期销售价格减除旧冰箱的收购价格确 定销售额 C.企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实际上是一种融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D.企业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 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金额并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 7.某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 年 2 月购进一批原木用于生产实木地板, 收购发票上注明收购价款 60 万元。将原木运回企业支付给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管计划税收政策(3篇)

资管计划税收政策(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青睐。

资管计划在推动金融市场创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资管计划的税收政策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资管计划税收政策的基本概念、现状、问题及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资管计划税收政策的基本概念资管计划税收政策是指国家对资管计划在设立、运作、清算等环节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制定的一系列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规范资管计划的税收行为,降低税收负担,促进资管计划健康发展。

二、资管计划税收政策的现状1. 现行税种目前,资管计划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1)增值税:资管计划在设立、运作、清算等环节可能涉及增值税,具体税率和计税依据根据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运作方式等因素确定。

(2)企业所得税:资管计划的投资收益、资本利得等在分配给投资者时,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资管计划的投资收益、资本利得等在分配给个人投资者时,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资管计划在设立、转让等环节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

2.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资管计划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免征增值税:对资管计划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可免征增值税。

(2)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对资管计划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可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3)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资管计划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资管计划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1. 税收负担较重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但资管计划的税收负担仍然较重,尤其是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

2. 税收政策不统一不同税种、不同投资标的、不同运作方式的资管计划税收政策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税收负担不均。

3. 税收征管难度大资管计划的税收征管涉及多个环节,税收征管难度较大,容易导致税收流失。

7月1日起开征6%增值税 “资管合同”要拟好这6大涉税条款

7月1日起开征6%增值税 “资管合同”要拟好这6大涉税条款

7月1日起开征6%增值税“资管合同”要拟好这6大涉税条款编者按:资管产品在我国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从其产生以来,一直是增值税监管的“空白地带”,实际操作中也较少出现资管产品纳税的情形。

但是自2016年全面营改增实施以来,国家针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出台了明确的监管规定,从内容上增加了资管业务税收条款,从执行上明确了管理人缴纳增值税的范畴。

本期华税律师结合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及实操中遇到的问题,就资管协议涉税条款的设计提出完善意见,以飨读者。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财税〔2016〕140号文及财税〔2017〕2号文的发布,将对整个资管协议的约定、资管产品的运行和资管产品的兑付收益产生很大的影响。

因此,在开展资管业务时,应对资管协议中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重视其中的涉税条款,适用现有政策降低税负;同时,明晰投资者与资管产品管理人的税负承担情况,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和争议。

一、明确基金类型《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又变了!国家刚刚宣布!7月1日起正式执行!

增值税,又变了!国家刚刚宣布!7月1日起正式执行!

增值税,又变了!国家刚刚宣布!7月1日起正式执行!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无忌税务咨询平台,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增值税,又变了!财政部刚刚通知!另外,2022年最新最全的税率表及抵扣攻略也给你准备好了!全部打印出来学习,先看重点:1、增值税,又变了!国家刚刚刚通知!7月1日起正式执行!2、2022年最新最全增值税税率表3、最新!最全!增值税抵扣攻略!4、增值税留抵退税的会计处理!会计不知道,没法干活!01增值税,又变了!7月1日起正式执行!划重点: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

二、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2019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试题每日一练(8.29).doc

2019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试题每日一练(8.29).doc

2019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试题每日一练(8.29)初级经济师《初级财政税收专业》每日一练:增值税(8.29)单选题关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2017年7月1日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B、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C、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需要补缴D、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017年7月1日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初级经济师《初级金融专业》每日一练:资本市场(8.29)多选题关于证券市场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有()A、筹资人具有非稳定性B、股权所有者非固定性C、收益来源单一性D、融资关系直接性E、低风险性【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资本市场。

与借贷市场相比,证券市场具有如下特征:(1)在交易性质上,借贷市场的交易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证券市场的交易是通过买与卖形成买卖关系。

(2)交易双方关系的稳定性方面,在借贷市场上合同签订后到清偿前,交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固定不变;而在证券市场上筹资人相对稳定,但由于证券的可转让性,筹资人的对方即股权所有者或债权人却是不固定的。

(3)在收益来源上,借贷市场上的收益来自于利息;而证券市场上的收益不仅来自于利息或股利,还来自于证券价格波动的差价收益。

(4)在风险方面,借贷市场上资金供求双方是间接融资关系,风险小但收益低;而证券市场上资金供求双方是直接融资关系,收益高但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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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7月1日之前的资管产品运营是免税还是不
征税?
【案例】7月1日之前的资管产品运营是免征增值税还是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明确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大量的资管机构看到2号文自然是欣喜若狂,但这也引发了我们对这个问题新的讨论。

2017年之前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到底是一项增值税的免税行为还是不征收增值税的事项?
参考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列举,一共有五项: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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