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概述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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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法》 (第96条),是指长期 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 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
括场所和设施)。(2002年)
危险物质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
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
或中毒的危百度文库。
单元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 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 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 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 定为重大危险源。
事故
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 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故的特性: (1)人们不希望发生; (2)产生了人们不期望的后果。后果可以是: 没有代价地消耗或失去; 没有代价地消耗或失去的东西; 自然的或人为的损失或痛苦。
危险源: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
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 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 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1.6 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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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报告 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工厂选址和土地使用规划 重大危险源的监察
二 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
辨识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辨识标准从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来考虑,由政
府主管部门和权威机构在物质特性(毒性、燃烧性、爆
Directive 82/50),简称《塞韦索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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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ILO 《重大事故控制实用手册》 1991 ILO 《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
• 1993 第80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 约和建议书 • 1992 美国《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标准, EPA《预防化学泄漏事故的风险管理程序》 • 1996年欧共体颁布了塞韦索法令Ⅱ,成员国从1999年起开 始执行。从1999年2月起,新法令是强制性条约。 • 英国1999年颁布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COMAH),它与 新的塞韦索法令Ⅱ的要求是一致的。 • 澳大利亚、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等颁 布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
1.3 国外研究发展概况
• 英国 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ACMH)是最早研究国家, 1974.6(Flixborough)爆炸事故后,英国卫生与安全委员会 设立了ACMH。专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 的研究。 • • • • 卫生与安全监查局(HSE)设立了重大危险源管理处 1982颁布《关于报告处理危害物质设施的报告规程》 1984 颁布了《重大工业事故控制规程》 1982.6 欧盟《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EEC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 表3及表4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 单元内存在危险物质的数量根据处理物质种类的多
一 重大危险源概述
重大事故频繁发生【重大事故案例】
1.1 事故发生共同特征
失控的偶然事件,会造成工厂内外大批人员伤亡, 或者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或者两者 兼而有之。 根源是设施或系统中储存或使用了易燃、易爆或 有毒物质。
事实表明,造成事故后果大小既与化学品的 固有性质有关,又与设施中实际存在的危险品数 量有关。
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
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危险源:本身是一种“根源”, 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等的主体对象, 或可能诱发主体对象导致伤害或疾病等的状态。
例如:盛装有乙炔的气瓶发生了破裂。 危险源:瓶中乙炔气,导致事故的“根源”, 事故隐患:乙炔气瓶破裂;导致事故的“状态”。
1.4 国内研究应用概况
• “八五”科技攻关《重大危险源评价和宏观控制技术研究》 • 1997 劳动部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系统试点项目”, 在六城市进行了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 • 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河北、辽宁、江苏、福 建、广西、甘肃、浙江、重庆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 试点工作。
炸特性)基础上,制定出危害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 通过危害物质及其临界量可确定是否为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
两种。
生产场所 work site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 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 成品的周转库房。 贮存区 store area 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 立的区域。
实质: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 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是能量从那里传出来或爆发 的地方。 例如:炼油厂、某个车间、仓库、设备就是危险源
一般来说,危险源可能存在事故隐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隐 患,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一定要及时加以整改,否则 随时都可能导致事故。
事故隐患: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
•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 作的指导意见
• 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 理工作的通知
1.5 重大危险源有关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 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 重大危 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 (二)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 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 《安全生产法》 ◆ 《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 ◆ 《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 ◆ 《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和生产场所)安全监控 通用技术规范》 ◆ 《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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