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

合集下载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知识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知识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知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事法律关系无处不在。

无论是购买商品、租房、签订劳动合同,还是邻里之间的纠纷处理,都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

那么,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民事法律关系,简单来说,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它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在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几个重要的特征。

首先,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意味着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一方可以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比如,消费者和商家在交易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都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其次,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而民事义务则是民事主体为了满足他人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租户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同时也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房东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同时有保证房屋正常使用的义务。

再者,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

这意味着只有当社会关系被纳入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之内,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比如,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双方就是自然人主体;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就是法人主体。

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它可以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

以买卖合同为例,客体就是买卖的物品;在服务合同中,客体就是提供的服务行为。

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部分,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类型。

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它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比如自然灾害、人的出生和死亡等。

民法典学习资料

民法典学习资料

民法复习纲要第1章民法概述1、名词解释:民法、民法的渊源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主要表现在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2、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1)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在于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和等价有偿。

(2)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前者是指民事主体因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一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简述民法的特点有哪些?(1)权利法民法最基本职能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2)私法(3)实体法(4)任意性(5)平等协商与等价有偿原则民法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财产所有和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第2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名词解释: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思独立、自由,行为自主,能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据此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

2、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理解)(1)平等原则(2)私法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守信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是法院解释,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解释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3、试析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理解)核心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基础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

只有在民事主体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

民法案例大全

民法案例大全

民法概述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答: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

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

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 151.15元。

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答: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

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哪些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

哪些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

哪些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基本案情:2001年4月,原告江西省彭泽县物资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两被告江西省彭泽县交通局、彭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

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在彭泽县范围内交通局、运管所只批准设立原告一家公交公司,不再设立第二家,否则,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按新增车辆每台每月100元标准赔付;两被告应依据法律、政策严格规范出租车市场,将现有的出租车限制挂靠在原告公司;负责所有农线班客车进入原告的停车场,进场营运;负责协调好公安、交警、城建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切实保证原告能依法营运,严禁黑车冲击客运市场。

原告必须按约定及时上交管理费,公交车每台每月上交100元整,挂靠的出租车每台每月上交90元,挂靠的农班车辆每台每月上交100元,交款时间为每月5号前一次性交清,到期未交,按应交款的5%计滞纳金。

原告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该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如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原告有权拒付管理费;原告必须按照国家法令、政策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政策给予处理;原告独立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得以任何经营上的理由拖欠税费及应交费。

在履行以上协议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原告租出去的车辆遭到执法大队的扣押,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营运。

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履行合作协议中规定的与有关部门协调的义务,切实保证其能依法营运。

交通局亦多次进行了协调但未起作用,最终导致原告租出的车辆不能正常营运,租赁户拒交每月2000元的租赁费。

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在履行合作协议期间,由此导致的总经济损失为1228030.80元。

后原告与两被告经多次交涉未果,原告最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所签的合作协议中的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因此本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有的认为该协议仍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因此仍然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评析:本案是涉及民法调整对象问题。

民法的概述

民法的概述

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只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通则)二.民法的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一元我国民法渊源有以下几种:1.制定法(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

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的共通原则和制度。

在民法渊源中,民法通则处于指导和核心地位。

此外,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著作权法等,均是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在其他一些法律如文物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中,也含有重要的民法规范。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但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有两类:一类是根据政府行政职能,为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配套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有一类是含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单行行政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些属于民事规范。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013-2014民法总论-第一章第二节民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2013-2014民法总论-第一章第二节民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物权法调整 债权法调整
经济法调整
财产所有关系 (静态)
财产流转关系 (动态)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姓名权、肖像
人格关系 体现为
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 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未告知臧某并经其本人同意的情 况下,擅自将其列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的候选 人,在“评丑”的前提下,又擅自加配了涉及人身的调侃性 文字,并最终给臧某冠以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称谓, 侵害了臧某的人格尊严;同时对臧某照片的使用,在一定程 度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构成对臧某肖像权的侵 害。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共同一次性赔偿经济损 失人民币1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三、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是怎么调整平等主体体
民 法
事前调整
拟制
肯定性


范导: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



修补
事后调整 保障
强任 制意 性性 规规 范范
否定性
惩罚
民法在法律调整方法上的特点:
1、确认和维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
2、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以任意性规范为其 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
案例2:身份权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通化串子寻亲”案
案情:
20年前,赵盛强的妻子宫克、孙华东的妻子李爱野同时在通化市人 民医院生孩子。20年后,赵盛强的儿子赵达在大学献血,经检验,其血 型是AB型。赵达写信将自己的血型告诉父母,引起赵盛强和宫克的怀疑, 因为赵盛强和宫克的血型都是B型,不可能生出AB型血型的孩子。为了 弄清事实,三人又作了一次血型检验,结果仍是同样的结果。他们开始 怀疑是在医院抱错了孩子。但是,医院的档案已经被一次洪水冲走,无 法查找。他们费尽周折,终于查明当日在该医院出生了8个男孩。宫克 找到了当日与自己生产时邻床的李爱野,发现其子孙超酷似赵盛强,于 是与李说明来意,一起讨论了两个孩子的特征、性格、嗜好,迹象表明 两家的孩子有抱错的可能。随后,赵家和孙家六口人作了亲子鉴定,检 验结果却是:孙超是赵盛强、宫克的亲生子,但赵达与赵盛强、宫克以 及孙华东、李爱野均无血缘关系。赵盛强、宫克夫妇竭力帮助赵达寻找 亲生父母,孙华东夫妇也努力寻找自己的亲生儿子,均没有结果。他们 分别向通化市东昌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医院赔偿360余万元的财产 损失和精神损害。2002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确定赔偿数额为50多 万元。

民法概述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民法调整对象: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

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4.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平等原则(基础)私法原则(灵魂)公平原则(目标)诚信原则(保障)公序良俗原则(底线)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6.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律从其实施之日开始生效,至废止之日失效,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只适用于该法律、法规生效后的民事关系。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2.民事法律关系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必要性.4.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

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在线形考(任务1至4)试题及答案

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在线形考(任务1至4)试题及答案

国开电大法学专科《反次考(1)》在线形考(值务1至4)截题及答案钝明,赞科卷殖孑2023耳8JG招考值务1裁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oA.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系C.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D.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答案]D2.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民法最典型的代表是()。

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C.日本民法典D.罗马法[答案]D3.下列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0A.知名专家学说B.判例C.法理D.司法解释[答案]D4.不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功能的是()。

A.指导功能B.约束功能C.补充功能D.惩罚功能[答案]D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平等原则内容的是()。

A.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B.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C.民事主体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D.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律平等[答案]D6.对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可自由协商,这体现了民法的()o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答案]B7.《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该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哪一原则?()A.诚实信用原则8.平等原则C.公平原则D.等价有偿原则[答案M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B.客体C.内容D.形式[答案]D9.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oA.只能是合法行为B.只能是表示行为C.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D.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答案]D10.李某因病医治无效而死亡,这在民法上属于()0A.生活事实B.偶然事实C.民事法律行为D.事件[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1.关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从法律发展史上看,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B.现代社会,各国既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又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C.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能涵盖民事生活全部,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不需要实质意义上的民法D.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能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可以对前者归纳整理并予以体系化[答案]AD12.下列财产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有()。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含义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性质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为文明法;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分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在我国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民事相关法律

民事相关法律

民事相关法律简介民事法律是指调整私人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合同法、侵权法、婚姻法等内容,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法律体系。

本文将围绕民事相关法律展开讨论,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常见案例分析。

一、适用范围民事相关法律适用于私人间的合同纠纷、侵权行为、家庭关系等领域。

依法可以起诉的民事案件,均属于民事法律所管辖。

1.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当一方未履行或违约时,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合同法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侵权法侵权法是指调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

在生活中,如果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比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你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寻求相应的赔偿。

侵权法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和赔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当婚姻关系存在问题,比如夫妻感情破裂、家庭暴力等,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保护等。

婚姻法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维护、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基本原则民事相关法律的适用都具有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为法律的适用提供指引,确保公正和公平。

1. 依法平等依法平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

无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性别、种族或信仰等,法律对待是平等的。

2.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当一方违反合同、侵权或婚姻法的规定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经济赔偿、恢复原状等。

3. 自由意思原则自由意思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自主选择与对方建立合同关系,合同应当基于双方的自愿和真实意思。

只有当双方达成真实的共识并自愿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才能成立。

三、常见案例分析民事法律的适用经常涉及各类案例的分析和判断,下面以几种常见案例进行讨论。

1. 合同纠纷当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是否构成违约?如果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一)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1.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

2.调整范围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内容。

4.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例外情形才具有惩罚性。

(二) 简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其特征包括: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损失和恢复权利圆满状态,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三) 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总则编》首次确立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四) 简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的民事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五)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

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

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民事法律规范是指针对个体之间的权益关系,国家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用于约束和指导人们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民事法律规范不断发生调整,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法律的发展。

本文将围绕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展开探讨。

一、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引进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依法组织和管理社会的体系和机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不断涌现,对民事法律规范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国家需要不断完善和引进法律制度,以加强对社会关系的调控。

国家通过制定新的法律和相关法规,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提供了依据和指引。

比如,在互联网时代,人们之间的交往和合作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和网络交易行为,国家相继出台了《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新法律,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社会需求与司法实践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还受到社会需求和司法实践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法律保护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

司法实践的经验和问题的反馈,也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产生着重要影响。

社会需求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重要驱动力。

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产生了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需要通过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和解决。

例如,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国家相继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范,以满足社会需求。

司法实践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重要依据。

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会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这些问题和困难需要通过调整法律规范来解决。

例如,随着科技的发展,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身权利、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司法案件日益增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编纂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和规则,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三、国际法与国际经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法和国际经验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也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

国际法和国际经验可以为国家提供参考和借鉴,以便更好地调整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调整的范围

民法调整的范围

民法调整的范围
民法是中国的主要民事法规,它规定了国民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统一性,对国民的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体系之一。

民法的调整范围涵盖了国家的法律规范和国家的行政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调整了国家的法律规范,比如民法典、婚姻法和继承法等。

这些法规定义了国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国家对这些关系的管理。

例如,民法典规定了国民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及国家对这些关系的管理,如婚姻的成立、离婚、撤销婚姻等。

其次,民法调整了国家的行政管理。

民法规定了国家对某些事宜的管理,比如对公民的财产、合同的管理等。

例如,民法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的管理,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财产拥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以及这些权利的行使方式。

最后,民法调整了国家的司法管理。

民法主要规定了国家对民事纠纷的司法管理,比如民事诉讼的管理等。

例如,民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诉讼前准备程序、诉讼程序、判决程序、执行程序等,以及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如诉讼文书的颁布、证据的收集、口头辩论等。

总之,民法调整的范围涵盖了国家的法律规范、行政管理和司法管理,它对国民的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体系之一。

民法调整的范围

民法调整的范围

民法调整的范围
民法是社会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调整范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调整了公民的权利义务及其形成、行使和终止的规则。

它规定了公民的法律行为,以及公民之间和公民与国家、公共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民法调整了婚姻关系的规定。

它规定了婚姻的结合、解除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如继承、抚养和财产关系等。

再次,民法调整了民事责任的规定。

它规定了在民事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和责任,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调整等。

最后,民法调整了特殊法律关系的规定。

它规定了宪法、行政法、劳动法等特殊法律关系的调整,以及特殊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调整。

总之,民法调整了公民的权利义务及其形成、行使和终止的规则,调整了婚姻关系的规定,调整了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调整了特殊法律关系的规定。

这些调整为公民的法律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法治秩序。

民法典调整了哪些

民法典调整了哪些

民法典调整了哪些我们知道中国⼈是讲究法律的,在法律⾯前⼈⼈平等,⼀旦⼈们触犯法律法规的话是会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但是国家的法律也有经过调整,⽐如民法典内容,那么关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调整了哪些1.新增三⼤抗疫规定监护⼈“失联” 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加紧急情况下使⽤公⽤维修资⾦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2.设置离婚冷静期近些年来,我国离婚率⽐较⾼。

有些⼈结婚很盲动,上午要结婚,下午就去离婚,结婚过于冲动,离婚也过于冲动。

那么,有⼀个冷静期的规定,让双⽅有冷静下来考虑的机会,重新审视⼀下离婚是否为真实意愿。

3.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性骚扰是规定在⼈格权篇的。

以性骚扰被告到法院的话,会涉及侵害⼈格尊严问题。

性骚扰是个顽疾,在各个社会都有,有些还特别严重。

民法典(草案)中对其规定强调两点,⼀是利⽤从属关系,⼆是违背被骚扰⼀⽅的意愿。

4.⽹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民法典的⼀⼤特点是,具有浓厚的信息时代⽓息。

它规定了保护个⼈信息,保护⽹络虚拟财产和数据。

在侵权责任篇,对⽹络上的侵权责任也作出规定。

5.见义勇为免责《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民事权益使⾃⼰受到损害的,由侵权⼈承担民事责任,受益⼈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侵权⼈逃逸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请求补偿的,受益⼈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区共有场所收⼊归业主《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等利⽤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的收⼊,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7.禁⽌⾼利放贷《民法典》规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8.保护个⼈信息《民法典》规定:处理⾃然⼈个⼈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是征得该⾃然⼈或者其监护⼈同意,但是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处理信息的⽬的、⽅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和双⽅的约定。

民事法律规范定义

民事法律规范定义

民事法律规范定义一、引言民事法律规范是指国家为调整和规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民事关系而制定的法律条文。

民事法律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民事法律规范起着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将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定义、特点以及具体范围进行分析和阐述。

二、民事法律规范的定义民事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通过法律手段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规则体系。

它主要包括民事法律法规、合同、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等。

民事法律规范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之上,具有普遍性、公平性和法定性的特点。

三、民事法律规范的特点1.普遍性: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论其身份、职业和地位如何。

它不分族裔、性别、财富等差异,确保公民的平等权益。

2.公平性:民事法律规范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坚持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它通过公平的司法程序,维护公众利益,解决纠纷,并确保各方在民事关系中获得公平和正当待遇。

3.法定性:民事法律规范是法定的,即国家根据宪法的授权,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

它具有法律强制力,对各方具有约束力,需要遵守和执行。

4.灵活性: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需求进行修正和调整。

当社会变革和发展引起新的民事关系时,法律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四、民事法律规范的范围民事法律规范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民事关系。

具体而言,民事法律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人身权益:民事法律规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人身权益。

2.财产权益:民事法律规范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包括对个人财产和商业财产的保护。

3.合同法规范:民事法律规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保护各方的权益和调整合同关系。

4.侵权责任:民事法律规范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停止侵权行为等。

我国民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民法的调整范围

作者: 穆生秦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12-16页
主题词: 经济关系;我国民法;民法通则;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事活动;经济体制改革;调整范围;
经济法;民法调整;社会主义民主
摘要: <正>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是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横向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总结了我国几年来制定有关的单行法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实践经验,吸收了我国处理民事关系的民间习惯,并且借鉴了国外的经验,符合我国的国情、民情。

民法通则的制定是完善我国民事立法的关键步骤。

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成就。

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有利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哪些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
基本案情:
2001年4月,原告江西省彭泽县物资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两被告江西省彭泽县交通局、彭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

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在彭泽县范围内交通局、运管所只批准设立原告一家公交公司,不再设立第二家,否则,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按新增车辆每台每月100
元标准赔付;两被告应依据法律、政策严格规范出租车市场,将现有的出租车限制挂靠在原告公司;负责所有农线班客车进入原告的停车场,进场营运;负责协调好公安、交警、城建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切实保证原告能依法营运,严禁黑车冲击客运市场。

原告必须按约定及时上交管理费,公交车每台每月上交100元整,挂靠的出租车每台每月上交90元,挂靠的农班车辆每台每月上交100元,交款时间为每月5号前一次性交清,到期未交,按应交款的5%计滞纳金。

原告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该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如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原告有权拒付管理费;原告必须按照国家法令、政策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政策给予处理;原告独立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得以任何经营上的理由拖欠税费及应交费。

在履行以上协议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原告租出去的车辆遭到执法大队的扣押,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营运。

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履行合作协议中规定的与有关部门协调的义务,切实保证其能依法营运。

交通局亦多次进行了协调但未起作用,最终导致原告租出的车辆不能正常营运,租赁户拒交每月2000元的租赁费。

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在履行合作协议期间,由此导致的总经济损失为1228030.80元。

后原告与两被告经多次交涉未果,原告最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同观点:
有的认为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所签的合作协议中的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因此本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有的认为该协议仍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因此仍然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评析:
本案是涉及民法调整对象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结合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判断某一法律关系是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首先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入手,即是否属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次,看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平等性质。

只有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方为民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在于其平等性,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特点。

所谓平等主体,是指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例如国家和公民虽然在一般意义上不是平等关系,但只要在其间发生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都是以平等的身份出现,就可以判断该法律关系是否具有平等性,如果具有平等性,就受到民法的调整。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并不涉及在政治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问题。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尊严”就属于一般人格利益。

同时《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具体人格利益,这些利益通过法律确认就分别成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父母对子女的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主体地位平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

人身关系是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的关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第三,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人身关系中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但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

有的人身权可以转化为财产利益,例如企业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有偿转让即可获得财产利益。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财产关系的范围极为广泛,而民法是不可能调整全部财产关系的。

哪些财产关系应由民法调整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只是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个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主要内容的经济性质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货物保管关系等。

法律通过对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的调整,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本案中,其主要考察的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中的重要特征,即平等性,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以平等的身份介入的。

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重大区别就在于平等性,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不平等的,有管理与被管理的性质,即隶属性。

在本案中,判断该法律关系是否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首先要判断其协议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订立行政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履行行政职能。

在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

这是行政合同区别于民事合同、经济合同的主要特点。

本案中,两被告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书的目的并不是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而是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参与“合作”,享受收取管理费的权利,并以其用自身的行政管理职权保障原告
的正常营运为义务。

该合作协议的成立并不是基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所以该份合作协议不属于行政合同,而是属于民事合同,应受民法调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