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司科技创新,激励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学技术对企业的推动作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奖励经费来源:国家财政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由公司成本列支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其它方面筹措来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条为鼓励科技创新,公司设立“裕湘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度评定一次,授予为本公司科技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生产一线员工。
主要包括:1、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新产品研制、工艺开发及产业化系统工程中作出重要技术发明或技术改进,并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者。
2、在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到公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或技术再开发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者。
3、在生产实际过程中,在产品配方及品质改进、工艺设备改善提高、节能降耗、产品质量优化、产品包装改善等方面,作出重要改进提高,经实施应用产生出良好经济效益者。
4、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在重大发展战略、重大经营策略,以及重大管理手段方法等方面,通过开展系统的管理创新及推广应用产生出良好的经济效益者。
第四条技术部负责“裕湘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工作和评审组织工作。
评审结果及奖励方案经公司高层领导审定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单个项目,通过国家级验收的奖励项目组5万元。
通过省部级验收的奖励项目组3万元。
通过地市级验收的奖励项目组2万元。
通过区级验收的奖励项目组1万元。
第六条专利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
实用新型专利,每项3000元。
第七条发表论文给予奖励,在国家一级刊物上发表的奖励500元。
在二级刊物上发表的奖励200元。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激发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奖励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本奖励办法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包括:1.获得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或技术;2.获得技术创新奖的成果或技术;3.利用有关基金的成果或技术;4.对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5.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6.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7.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科技成果;8.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科技成果;9.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根据不同的奖项,奖励标准如下:1.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相应奖励;2.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相应奖励;3.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4.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5.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相应奖励;6.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励;7.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8.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500元奖励;9.获得国家级经营性资质给予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和管理性资质给予相应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元奖励。
某公司科技激励创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奖励集团公司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企业现代化建设,现将修改后的《****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二○○七年**月**日附件***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鼓励创新,奖励集团公司在科学技术进步(以下简称科技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企业现代化建设,根据水利部及黄委会关于科技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各分、子公司对外施工建设取得成果).第三条设立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四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范围包括:1、应用技术研究类:在黄河及城市防汛、水库运用、电力生产、工程施工、冶炼、多种经营等研究中有较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实践证明具有明显效益的;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推广应用中有所创新,提高了科技含量,取得明显效益的.2、科技信息、标准化成果类:在科技信息处理和标准化创建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的。
3、企业管理研究类:在管理方法、管理思想、经营决策、项目论证等方面有所创新,经实践证明能提高效率、加强企业管理,取得较大社会、经济、安全效益,推动企业发展的。
第三章奖励等级及标准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等级分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奖四个等级。
第六条获奖成果的奖金:一等奖为12000元,二等奖为8000元,三等奖为4000元,优秀奖各单位视情况自行奖励.第七条对企业科技进步有特殊贡献的、且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由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提议,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重奖。
企业科技进步及创新奖励办法
企业科技进步及创新奖励办法一、背景为了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和创新,激励企业在科技领域的投入和成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奖励对象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科技研发和创新的企业。
三、奖励范围1. 科技进步奖励:对企业在科技研发领域取得的创新成果予以奖励。
2. 创新奖励:对企业在产品、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创新予以奖励。
四、奖励内容1. 科技进步奖励内容:- 技术成果奖励:对企业的科技研发成果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 专利奖励:对企业的专利申请和授权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 论文奖励:对企业员工在学术期刊、会议上发表的论文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 研发投入奖励:对企业在科技研发方面的投入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2. 创新奖励内容:- 产品创新奖励:对企业在产品设计、功能改进等方面的创新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 技术创新奖励:对企业在技术领域的创新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 管理创新奖励:对企业在管理模式、流程优化等方面的创新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评奖程序1. 申报阶段:企业根据奖励内容填写相应申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2. 评选阶段: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3. 审批阶段:根据评审意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决定是否授予奖励。
4. 颁奖阶段:对获奖企业进行公示,并举行颁奖仪式。
六、奖励标准奖励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七、奖励效力授予的奖励具有一定的荣誉性和激励性,并可作为企业在科技进步和创新方面的业绩认可和宣传资料。
八、公示和监督所有申报和评审过程都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九、附则本奖励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调整。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设置与授奖条件 (2)第三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 (5)第四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8)第五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异议及处理 (11)第六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授奖 (12)第七章罚则 (13)第八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
为做好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电力科技创新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科技进步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评委会是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最高评审机构。
奖励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组织及日常工作。
奖励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授予在公司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软科学研究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是集团公司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促进公司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表彰,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司科技创新,激励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学技术对企业的推动作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奖励经费来源:国家财政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由公司成本列支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其它方面筹措来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条为鼓励科技创新,公司设立“裕湘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度评定一次,授予为本公司科技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生产一线员工。
主要包括:1、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新产品研制、工艺开发及产业化系统工程中作出重要技术发明或技术改进,并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者。
2、在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到公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或技术再开发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者。
3、在生产实际过程中,在产品配方及品质改进、工艺设备改善提高、节能降耗、产品质量优化、产品包装改善等方面,作出重要改进提高,经实施应用产生出良好经济效益者。
4、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在重大发展战略、重大经营策略,以及重大管理手段方法等方面,通过开展系统的管理创新及推广应用产生出良好的经济效益者。
第四条技术部负责“裕湘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工作和评审组织工作。
评审结果及奖励方案经公司高层领导审定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单个项目,通过国家级验收的奖励项目组5万元。
通过省部级验收的奖励项目组3万元。
通过地市级验收的奖励项目组2万元。
通过区级验收的奖励项目组1万元。
第六条专利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
实用新型专利,每项3000元。
第七条发表论文给予奖励,在国家一级刊物上发表的奖励500元。
在二级刊物上发表的奖励200元。
获奖论文另行奖励1千元。
第八条个人承担的项目,奖励金发给个人。
集体承担的项目,主要承担人所得的奖励金,不低于奖励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由技术部会同主要承担人按参加人员贡献大小分配。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WORD21页)【适用范例】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励自主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凡参与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的人员,有保守集团公司秘密和保护申报项目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四条集团公司的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两年评审授奖一次,评奖年度当年7月15日至8月31日接受申报,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一)新产品开发科研成果:新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研究成果。
(二)应用技术成果:用于科研、生产、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测试方法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等,以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创新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三)基础技术成果:为科研、产品开发和生产服务的科技情报信息、档案、计量、理化、标准、质量与可靠性、技安、卫生、环境监测与试验、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四)软科学研究成果:为科技发展战略、重大科研项目、光电系统、重大系统工程和规划等可行性研究或综合分析研究和管理中取得的软科学成果。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是根据申报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先进程度,成熟性、完备性、可靠性,综合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应用情况与效果,以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和表彰科技人员在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的杰出成绩,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科研机构的全体科技人员。
第三条科技成果奖励旨在肯定在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并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凡参与公司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项目的科技人员,无论职称、学历和岗位,凡取得科技成果的,均有权参与科技成果奖励。
第五条科技成果奖分为个人奖和团体奖两类。
个人奖包括一、二、三等奖,团体奖包括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
第六条科技成果奖设置年度和月度两个评选周期。
年度评选周期为每年1月至12月,月度评选周期为每个月的1日至最后一日。
第七条科技成果奖的评选依据科技成果重要性、创新程度、社会经济价值和技术引领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八条科技成果奖的奖励方式由公司决定。
奖励可以是荣誉称号、证书、奖金、晋升或加薪等。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的评选与申报第九条科技成果奖的评选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环节,由科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评选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科技专家和著名学者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确定,委员会主任由公司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评选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细则、组织初评、终评等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个人奖的申报可由个人自荐或团体推荐。
团体奖的申报由团队负责人向评选委员会递交申请。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包括科技成果申报书、成果材料、证明材料等。
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必要的科技数据、图表、附件等要进行鉴定或批准。
第十四条评选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合格的进入终评环节。
第三章科技成果奖的评审与奖励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研,评选出个人奖和团体奖的获奖对象。
第十六条个人奖分为一、二、三等奖。
评审委员会根据科技成果的优秀程度和重要性,决定获奖人数。
企业科技成果及创新奖励办法
企业科技成果及创新奖励办法~~~~~~有限公司科技成果及创新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提倡群众性钻研技术、研究业务的热情,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科技进步,加快产品研发进度和成果转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科技成果和创新奖励的管理。
第三条科技成果奖励分为科技项目奖励和专利奖励。
科技创新奖励分为创新奖和技术进步奖。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四条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实行一次性奖励办法。
第五条科技成果奖励标准(1)科技项目奖励分以下三等:一等奖:所承担的项目类型为公司新技术新产品自主研发立项,在项目开发规定期限内能完成或提前完成全部开发要求或取得突破性、阶段性进展;所研究的项目在科学技术上有突破或在理论上有发展,技术难度大,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开发出的新产品、新工艺在性能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产生一定社会效益并为公司带来很大经济效益并形成公司自主技术产权。
二等奖:所承担的项目类型为公司新技术新产品自主研发立项,已完成全部开发要求或已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所研究的项目使用了最新技术,技术难度大,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开发出的新产品、新工艺在性能方面处于行业先进水平,能产生一定社会效益并为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效益且形成公司自主技术产权。
三等奖:所承担的立项项目类型包括:产品开发项目、工艺改造项目、新产品推广项目,项目可以是自主方式或协作方式完成并已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所承担的项目有一定技术难度,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开发、推广或改造后的新产品、新工艺能产生一定社会效益并为公司带来一定经济效益。
科技项目奖励标准如下:奖励等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荣誉奖荣誉证书荣誉证书荣誉证书奖励金额5万~10万元3万~5万元1万~3万元特别重大项目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授予特别奖励,奖励金额由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决定。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有效提升工程局的科技进步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企业整体技术进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高质量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运行维护工作,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在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进步奖包括科学技术奖、工法奖、技术标准奖、专利奖、科技示范工程和绿色示范工程奖、优秀施工组织设计(优秀施工方案)奖和优秀论文奖七个奖项。
第三条科技进步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四条对工程局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成果的奖励,均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总公司级)、局级,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颁发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证书,奖金数额由工程局研究确定,工程局发放。
(二)省部级(总公司级)科学技术奖颁发省部级(总公司级)科学技术奖奖励证书,工程局转发省市(总公司)奖金。
(三)局级科学技术奖局级科学技术奖根据科技成果水平的先进程度、对科技进步推动的作用大小、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大小,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其中每届获奖数量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 5 项,二等奖不超过10 项,三等奖不超过30 项。
局级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额数为:局级科学技术奖颁发表彰决定后,向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颁发奖金,奖励数额为:第六条工法奖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总公司级)、局级,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第七条技术标准奖技术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协会和总公司级标准,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第八条专利奖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第九条科技示范工程和绿色示范工程奖科技示范工程和绿色示范工程,分为国家级、地方、协会和总公司级、局级,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国家级、省部级(总公司级)科技示范工程由工程局发放证书和奖金,局级科技示范工程由工程局发放证书,由完成单位发放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在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城煤业集团”)科技创新、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晋城煤业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技术攻关和技术改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使技术创新与企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企业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为维护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严肃性,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晋城煤业集团设立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以下二大类:1、科学技术进步奖2、技术进步鼓励奖第五条晋城煤业集团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宏观管理、指导及评审工作。
第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晋城煤业集团总工程师担任。
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评审组委员由晋城煤业集团各个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第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晋城煤业集团技术中心,负责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成果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资金在研发费中列支。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费及管理费按奖励总额的10%提取。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第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1、并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及行业协会奖励的科技成果。
2、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流运输、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科技开发、技术攻关、技术改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方面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科技成果;在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管理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首次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在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城煤业集团”)科技创新、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晋城煤业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技术攻关和技术改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使技术创新与企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企业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为维护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严肃性,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晋城煤业集团设立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以下二大类:1、科学技术进步奖2、技术进步鼓励奖第五条晋城煤业集团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宏观管理、指导及评审工作。
第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晋城煤业集团总工程师担任。
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评审组委员由晋城煤业集团各个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第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晋城煤业集团技术中心,负责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成果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资金在研发费中列支。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费及管理费按奖励总额的10%提取。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第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1、并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及行业协会奖励的科技成果。
2、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流运输、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科技开发、技术攻关、技术改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方面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科技成果;在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管理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首次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企业管理与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企业管理与科技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为了奖励在企业管理创新与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促进公司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1.2适用范围1.2.1覆盖范围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各单位、部门或个人均可申报。
1.2.2项目范围企业管理及科技进步奖励工作设以下奖项:①企业管理进步与创新成果奖②科技进步奖③项目管理考核奖④论文奖⑤非科技荣誉奖⑥特别贡献奖1.3职责1.3.1 行政管理部负责“企业管理进步与创新成果奖”、“特别贡献奖”申报材料的收集汇总、初步审查及组织评审等工作。
1.3.2 总工办负责“科技进步奖”、“项目管理考核奖”、“论文奖”申报材料的收集汇总、初步审查及组织评审等工作。
1.3.3 人力资源部负责“非科技荣誉奖”申报材料的收集汇总、初步审查及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企业管理进步与创新成果奖2.1 申报条件:2.1.1 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涵盖内容包括:2.1.1.1 制定和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经营机制、结构调整、企业经营战略规划等,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2.1.1.2 抓好企业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文化建设与社会责任管理等,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2.1.1.3 在企业管理中应用电子化、信息化网络技术等先进管理手段,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2.1.2 申报项目原则上须经连续半年以上的有效运行或应用,方可申报。
2.2 申报程序及要求:2.2.1 行政管理部负责此类奖励项目的项目立项登记、申报材料的收集汇总、初步审查及组织评审等工作。
2.2.2 各单位或个人在对项目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及成果预期效益或效果进行有效论证或确认后,上报行政管理部进行立项登记,并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登记时简要说明选项理由、问题现状、主要措施、预期效果和项目组成人员。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WORD21页)【适用范例】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励自主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凡参与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的人员,有保守集团公司秘密和保护申报项目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四条集团公司的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两年评审授奖一次,评奖年度当年7月15日至8月31日接受申报,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一)新产品开发科研成果:新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研究成果。
(二)应用技术成果:用于科研、生产、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测试方法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等,以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创新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三)基础技术成果:为科研、产品开发和生产服务的科技情报信息、档案、计量、理化、标准、质量与可靠性、技安、卫生、环境监测与试验、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四)软科学研究成果:为科技发展战略、重大科研项目、光电系统、重大系统工程和规划等可行性研究或综合分析研究和管理中取得的软科学成果。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是根据申报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先进程度,成熟性、完备性、可靠性,综合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应用情况与效果,以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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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公司
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
1 目的
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进步,提升科技水平。
2 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职责
3.1 科信部
3.1.1 负责公司的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工作。
3.1.2 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3.1.3 组织审核奖励项目推荐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提出推荐意见。
3.1.4 负责向上级单位推荐奖励项目,提交材料。
3.1.5 负责组织公司科技论文的评奖与推荐。
3.2 人资部
3.2.1 审核科技进步奖励,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2.2 监督落实科技进步奖励结果。
3.3 各单位
3.3.1 按规定推荐本单位的科技奖励项目。
3.3.2 确保本单位推荐奖励项目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3.3 组织编写本单位的推荐项目材料,并执行推荐材料格式要求。
3.3.4 组织本单位科技论文的撰写与推荐。
4 管理内容和程序
4.1 科技进步奖励的设置与授奖条件
4.1.1 公司科技进步奖励项目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4.1.2 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4.1.2.1 在规划、设计、建设、技术改造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4.1.2.2 在工程建设、生产运营、产业发展中技术难点的攻关或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4.1.2.3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或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新技术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1.2.4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4.1.2.5 在关键技术的开发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4.1.3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和安装调试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行政或业务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4.1.4 重大工程类项目科技进步奖仅授予单位(集体)。
4.1.5 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科技论文的撰写与评奖活动,并根据论文撰写质量情况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
4.2 科技项目评定标准
4.2.1 在科技研发、创新方面及工程或生产技术攻关、技术引进、系统集成等方面,完成了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领先水平,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强的项目,对促进公司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具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公司科技项目一等奖。
4.2.2 在科技研发、创新方面及工程或生产技术攻关、技术引进、系统集成等方面,完成了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较强的项目,对促进公司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具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公司科技项目二等奖。
4.2.3 在科技研发、创新方面及工程或生产技术攻关、技术引进、系统集成等方面,完成了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
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公司系统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有较好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对促进公司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具有促进作用的,可以评为公司科技项目三等奖。
4.3 推荐
4.3.1 科技进步项目奖由公司系统各所属单位按隶属或管理关系逐级组织推荐。
4.3.2 推荐项目具备的条件
4.3.2.1 公司科技计划内已完成验收的项目。
4.3.2.2 未列入公司科技计划内,但技术指标领先或经济效益显著,并已通过集团公司上级单位的成果评审。
4.3.2.3 原则上推荐公司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是获得过本单位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项目。
4.3.3 推荐科技进步项目奖,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详见公司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4.3.4 科技进步项目奖推荐的基本程序
4.3.4.1 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4.3.4.2 几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其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4.3.4.3 公司系统内单位和系统外单位合作研究的成果,由公司系统内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4.3.4.4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评审。
4.4 评审
4.4.1 公司科技进步项目奖和科技论文奖每年评审一次。
各单位每年6月份以前提交科技进步评奖项目推荐材料。
4.4.2 公司科信部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组建专家评审组。
专家组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组长1人。
专家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出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建议。
奖励建议提交人资部部审核后,由人资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4.4.3 总经理办公会对专家组提出的获奖项目进行审定,最终做出奖励决定。
4.5 授奖
4.5.1 公司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结果,授予获奖集体和个人相应的荣誉证书,并以文件的形式通报表扬。
4.5.2 公司科技进步奖奖金采取增加获奖单位工资总额的形式发放。
科技进步项目及优秀科技论文奖励额度按照人力资源部的
统一规划执行。
4.6 集团公司申报奖励
获公司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由公司统一申报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
5 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5.1 主要风险
5.1.1 申报资料失真、不准确,直接影响着项目的评审结果。
5.1.2 评审程序不规范,影响项目评审的公平性。
5.2 关键控制
5.2.1 申报项目必须经项目单位自评价,由公司组织完成后评价方可作为正式申报,材料必须与后评价报告保持一致。
5.2.2 评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家须主动回避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6 附则
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办法由科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