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邓帮灵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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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核准钟定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核准钟定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核准钟定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3.06.04
•【字号】赣证监许可[2013]13号
•【施行日期】2013.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核准钟定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赣证监许可[2013]13号)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国盛证券南昌洪都大道证券营业部钟定将同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请示》(国盛司人力字〔2013〕2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钟定将(身份证号码:362101************)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钟定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向我局备案。

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江西证监局2013年6月4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中证协发〔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86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及中央金融办关于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治理金融领域非法中介工作部署,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加大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正面宣传力度,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中证协投资者之家”互联网投教基地定于2024年5月15日至6月15日组织开展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防非宣传月)。

今年活动主题为“抵制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好防非宣传月活动。

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防非宣传活动组织领导当前,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花样繁多,网络化、跨地域特征明显,隐蔽性、迷惑性日益增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巩固和扩大防非打非工作成果面临诸多压力和挑战。

防范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责任重大,全方位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是防非打非工作的治本之策,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先”工作原则,下大力气开展防非宣传,减少人民群众上当受骗。

各证券经营机构、地方证券业协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防非宣传月是坚守资本市场工作人民性的重要举措,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宣传经费,做好研究部署、动员培训,认真谋划安排,制定细化方案,创新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防非宣传活动,优化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和行业发展生态,务求工作实效。

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5家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5家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5家
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3.06.09
•【字号】沪证监机构字[2013]149号
•【施行日期】2013.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监局关于核准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5家证券营
业部的批复
(沪证监机构字[2013]149号)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在江苏南京、无锡、扬州、苏州、福建厦门设立5家营业部的申请》(德邦证券[2013]8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 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扬州市、苏州市及福建省厦门市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

具体情况如附表所示。

二、你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为新设分支机构配备人员,健全完善制度、业务设施和信息系统。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设立及工商登记事宜,并持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到中国证监会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逾期未完成
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四、分支机构设立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局。

附表: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52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52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52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公司:为加强对证券公司业务活动的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上经营范围的表述,经研究,我会决定统一换发各证券公司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证券公司须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到所在辖区派出机构,申请办理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相关事宜。

二、证券公司申请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1、原由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复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3、公司设立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4、各专项业务资格证书或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如有);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地址、公司类型、注册资本等)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6、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现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7、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复印件,如有)。

复印件上须加盖公司公章。

三、各派出机构负责核对证券公司上报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关复印件的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填写《证券公司换证材料一览表》。

四、各派出机构持《证券公司换证材料一览表》及辖区内各证券公司的换证材料(除《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外,其他文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证券公司,只留复印件)到我会统一换领新《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20)-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20)-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20)正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完成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并抄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一)备案情况说明,包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含从业经历)、制度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及授权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文件;(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六)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

202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以来,上市公司结构持续优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回报能力稳步提升,总体面貌明显改善。

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违规减持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相对不足,上市公司对自身投资价值的重视程度不够,上市公司质量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投资者的期待相比仍有差距。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目标,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以更严的监管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和金融强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将投资者利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并贯穿于监管规则制定、监管行动执行和市场文化培育的全过程。

——坚持立足国情市情。

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准确把握上市公司治理特征,压实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责任,健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坚持全面从严监管。

履行监管主责主业,确保“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违规减持、“伪市值管理”等违法犯罪,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张义山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等金融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张义山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等金融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张义山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等金融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7【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军张世霞杨述【审理法官】刘军张世霞杨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义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张义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当事人-个人】张义山【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义山【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复议机关反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工作。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张义山就华泰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江苏证监局投诉,江苏证监局依法具有查处的职责。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审批程序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审批程序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二、关于依据的规定《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第3条: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第8条: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收购、撤销分公司或者变更分公司业务范围,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江西证监局关于彭志灵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赣证监许可[2011]23号

江西证监局关于彭志灵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赣证监许可[2011]23号

江西证监局关于彭志灵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江西证监局关于彭志灵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赣证监许可[2011]23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彭志灵同志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证券营业部(筹)经理任职资格的请示》(国泰君安司发[2011]22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彭志灵(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彭志灵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向我局备案。

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结束——。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正文:----------------------------------------------------------------------------------------------------------------------------------------------------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

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8家分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8家分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8
家分支机构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京证监许可[2015]6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1.27
【实施日期】2015.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8家分支机构的批复
(京证监许可〔2015〕6号)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证券营业部的申请报告》(华林报字[2014]34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江苏省扬州市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在广东省河源市、惠州市和深圳市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和保定市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在重庆市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在湖南省株洲市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

具体情况如附表所示。

二、你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为新设分支机构配备人员,健全完善制度、业务设施和信息系统。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设立及工商登记事宜,并持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正式任命文件到我局申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四、分支机构设立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拟设立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5年1月27日附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钱英皓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钱英皓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钱英皓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6.08
•【字号】苏证监机构字[2010]239号
•【施行日期】2010.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钱英皓证券公司分
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证监机构字[2010]239号)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钱英皓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钱英皓(身份证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钱英皓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一○年六月八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恺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恺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恺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6.02
•【字号】苏证监机构字[2008]245号
•【施行日期】2008.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胡恺涛证券公司分
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证监机构字[2008]245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胡恺涛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中银证股份资审〔2008〕6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胡恺涛(身份证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胡恺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并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八年六月二日。

江西证监局关于邓燕娟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赣证监许可[2011]11号

江西证监局关于邓燕娟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赣证监许可[2011]11号

江西证监局关于邓燕娟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江西证监局关于邓燕娟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赣证监许可[2011]11号)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邓燕娟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宁证券〔2011〕5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邓燕娟(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邓燕娟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邓可欣担任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邓可欣担任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邓可欣担任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5.05
•【文号】证监许可[2014]454号
•【施行日期】2014.05.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公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邓可欣担任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454号)
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
贵公司报送的关于更换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邓可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4050134)担任贵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二、薛经武不再担任贵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证监会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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