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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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甲方):湖北中信鑫鑫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采用总承包方式实施本工程项目达成合意,故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学府鑫苑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

工程地点:珞狮北路原省艺校宿舍区

工程内容:旋挖桩基及基坑支护(以甲方提供图纸为准)

二、工程承包范围:旋挖桩基及基坑支护

1、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验收(包检测及专家论证)。

2、完成甲方提供桩基图纸的全部施工内容:包括定点、放线,施工桩机进退场,桩机移位,超长、破除、外运,桩的检测、验收等全部工作内容。

3、包括为完成工程,甲方要求的所有桩机、工程措施(如遇障碍物另办签证计算)、其他措施、安全措施、周边关系的协调及文明措施项目等(包括在综合全包单价内,不另计费用)。

4、包括办理分包备案及其他按规定乙方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甲方应缴纳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5、施工用电的接通由乙方负责(包括在综合全包单价内,不另计费用)。

6、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施工道路、施工排水乙方自行考虑(包括在综合全包单价内,不另计费用),水、电按表计量,费用在进度款中扣除。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5年3月18日,完工日期: 2015年5月6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0天(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连续3天大雨或大雪天气则工期可顺延3天)。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了施工期内可能出现的雨、雪等天气正常可预见因素。

四、质量标准:优质标准及规范要求。

五、合同价款

1、本合同采取固定综合全费用单价合同一并包干。

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为:经甲方认可并加盖公章的设计变更。

3、双方确定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的总价为:柒佰伍拾捌万元。

六、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双方代表

(1)发包人项目代表:姓名:职务:

职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场施工规范要求,甲乙双方协调工作。

(2)承包人项目代表:姓名:职务:

职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场施工按规范要求。

2、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由发包人办理项目的立项、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承包人配合)等文件

(2)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

(4)负责完成场地平整,协调周边关系。

3、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承担现场施工管理的责任和要求:按工程需要。

(2)承担工程质量不达标所造成的一切责任。标准:国家标准,行业规范。

(3)负责办理有关施工现场交通、环卫管理等手续;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作及

配合甲方对周边治安的处理。

(4)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承担未交付发包人之前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接受发包人对已完部分工程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要求。

(5)每月20日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和进度报表。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以任何形式转包给第三方。

(7)甲方提供照明用电,乙方自行负责接通。

(8)施工用水乙方自行负责接通并装水表,甲方提供接水点。

(9)施工道路及现场排水由乙方自行考虑修建及维护(所有权归甲方)。

(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1)乙方承诺进场施工的桩机不少于3台(根据进度需要另行增减)。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承诺在3天内进场全部桩机,若不能进齐桩机罚款5000元/台/天。

(12)乙方承诺在甲方施工电源未到位的情况下,乙方自备发电设备先行施工(包括在综合全包单价内,不另计费用)。

七、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3天,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详细施工方案。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后,3天内予以批准和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已经批准。

(3)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

2、工期顺延: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每8小时顺延一天计。

(3)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延误工期及政府相关部门依行政权利强行、强制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

(4)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因以上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才可顺延。凡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赶工措施等费用增加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凡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的,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工期顺延和增加合同价款。

3、暂停施工

发包方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包方进一步的指令。工程师发出通知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确认已完工程量。承包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视为同意复工。停工并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八、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交付履约保证金60万元,金额大写陆拾万元整。桩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发包方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给承包方。

2、工程量确认: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15-20日。

(2)总工程量按实结算(实际施工中,乙方应将实际完成桩控制在设计桩顶标高与施工完成桩顶标高上0.5-0.8米之间,未达到该要求,则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桩基工程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办理完结算。

3、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桩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的30%。

(2)三层商业结构完工后付总价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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