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工程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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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程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公司项目建设现场签证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为工程结算提供证明依据,特制订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项目现场签证的管理。

2.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2.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3.术语和定义

现场签证:指除施工图、设计变更预算和材料代用以外,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临时工程和施工方案及措施,需现场确认并由建设单位支付或扣减费用的证明性单据。

4.组织与分工

4.1监理单位、工程项目部负责对现场签证工程量进行核查。工程量核查时,跟踪审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到场。

4.2工程项目部造价组对现场签证工程造价进行核查

4.3跟踪审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签证工程的计量程序和计价内容进行审查。5.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现场签证累计费用应控制在建设项目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5%以内,由工程项目部造价组最终核定。

5.2 经工程项目部造价组最终核定现场签证费用超过建设项目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5%,必须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5.3 现场签证的内容

5.3.1 施工图中没有的开工后挖地基发现的地下隐蔽的障碍物、古墓、洞穴等需要处理的费用。

5.3.2 开工后发现土方工程的土壤类别,与施工图纸不符时发生的单价差异。

5.3.3 施工中发现有地下水或其它水源,需要进行排水或降低水位的费用。

5.3.4 由于场地狭窄,或建设单位要求,造成土方二次或多次往返倒运增加的费用。

5.3.5 跨越障碍施工。依据施工方案某些障碍物不允许拆除迁移时,因跨越障碍施工需要采取的措施费用。

5.3.6 现行预算定额不含的,依据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情况需要确认的工程量、人工、机械、材料费用。

5.3.7 建设单位提供的部分构件、配件不合标准和设计要求需重新加工所发生的费用。

5.3.8 工程返工损失。是指非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返工损失。例如设计图纸本身有错误,会审时没有改正却已经施工完;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和配件不合格,但已运抵现场就位或安装完;建设单位提供的构件、材料不合格但已经安装完或已经下料等发生的费用。

5.3.9 依据施工方案在雨季施工增加费中不能包括的特殊措施费用,如防腐、耐酸、筑炉等以及为抢工期而需要增加的费用。

5.3.10 人力不可抗拒灾害造成损失和防范费用。一般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暴风、暴雨、洪水、地震、塌方、泥石流等原因使工程受损,或者为了能预防上述自然灾害尽量少受损失而采取各种措施而需要增加的费用。

5.4 现场签证必须如实填写现场签证单(见现场签证单),写清发生签证的原因、工程量、人工、机具台班、材料等,以及费用的预算情况。

5.5 现场签证确认是指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部各专业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共同确认。工程项目部经理主要对签证的内容进行抽查确认。

5.6 现场签证审批程序

5.6.1 现场签证管理流程见附流程1。

5.6.2 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各专业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共同确认。现场签证单先由施工单位技术员(或预算员)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审,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作为监理单位的最终确认,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工程项目部初审批,跟踪审计、计划财务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作为建设单位的最终确认和终审。

5.6.3所有现场签证资料均应当月交跟踪审计一份。

5.7 按合同规定包干的工程内容不得发生现场签证,固定总价合同不得有变更和现场签证。

5.8 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按以下原则进行:

5.8.1 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如果原合同有相同或类似项目,应执行或参考原合同单价;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可采用的,如果能执行定额的,应按定额计算工程价款并考虑投标下浮率。

5.8.2 现场签证的人工、机械、材料的实物量计算工程直接费的,人工单价按主体工程使用的单价执行,机械、材料单价执行广东省相应定额单价(考虑调差)。

5.8.3 预算定额及取费的计算,由工程项目部造价组预算管理人员负责核查。

5.9 现场签证的工程内容不应肢解,签证内容相同并可共同计量的应一次办理。

5.10 需现场签证的,施工单位应事先通知监理单位、工程项目部,并提供计量器具,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实量实测,当时当地确认工程量。7日内办理完签证手续,过期不予办理。14日内办理完签证审批手续。

5.11 现场签证费用的资金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拨付。

5.12 现场签证必须按规定表格填写。内容过多填写不下的可另附工程量清单。

5.13 检查与考核

5.13.1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和各专业组现场签证的及时性确认和审核进行考核。

5.13.2 工程项目部土建、安装、造价各专业管理人员对现场签证情况进行抽查,以确认被抽查的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和工程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

5.13.3 施工单位必须在现场确认工程量后2日内将现场签证单报送监理单位或工程项目部进行确认或审核,未及时报送的,监理单位和工程项目部不予办理。

5.13.4 监理单位对现场签证工程量初审,工程项目部土建组及各安装专业工程师对工程量复审,工程项目部造价组对签证工程价款初审,计财部对签证工程价款复审,跟踪审计复核,分管领导对现场签证最后批准。

5.13.5 现场签证必须按要求及时确认、审核和审批,对未及时确认、审核和审批的,要追究相应单位或部门的经济责任。

5.13.6 现场签证单未按规定纸张格式填写,监理单位、工程项目部不予审批。

5.13.7 施工单位在现场签证实施前,事先未通知监理单位、工程项目部的,不予审批。

5.13.8 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得现场签证单审批的,当事者和审批者要负经济、法律责任。

6.检查与评价

(无)

7.附则

7.1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和石油化工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7.2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项目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7.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8.附录

8.1 附流程-1现场签证管理流程

8.2 附单-1现场签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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