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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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范围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范围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范围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在侦查阶段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他们的工作不仅仅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更是帮助维护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之一是收集证据。

他们需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细节,并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

这包括调查目击证人、获取相关文件和记录,以及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以便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和主张。

律师在侦查阶段要进行证据分析。

他们需要仔细研究和分析收集到的证据,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相关性。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律师可以了解案件的强弱势,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并制定出合适的辩护策略。

除了收集和分析证据,律师还需要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

他们会与警方、检察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交流,以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相关的法律程序。

通过与相关方的沟通,律师可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数据,从而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在侦查阶段,律师还要承担辩护的职责。

他们会代表当事人出庭,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律师需要充分准备和组织辩护词,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律师还需要与法官和其他辩护律师进行辩论和交流,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律师在侦查阶段还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和指导。

他们需要解释法律程序和法律条款,帮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律师还会针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建议,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

总的来说,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范围涉及证据收集、证据分析、沟通协商、辩护和法律建议等方面。

他们的工作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处理。

侦查阶段律师意见书

侦查阶段律师意见书

侦查阶段律师意见书律师意见书XXX:辩护人接受XXX亲属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XXX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侦查阶段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XXX以及与侦办人员了解案情,现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获准取保候审,理由如下:一、犯罪嫌疑人XXX具有自首情节。

2015年元月15日,犯罪嫌疑人XXX在其父亲陪同下,到铁路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XXX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

据犯罪嫌疑人XXX称其仅参与的一起盗窃行为,盗得价值数千元财物,且赃物已被返还失主。

而且,犯罪嫌疑人XXX归案后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感到极其后悔,希望公安、司法机关能从轻处罚自己,今后一定痛改前非,绝不再为违法之行为。

辩护人认为,从XXX实施盗窃的次数、盗取财物价值上看,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在经历这次惨痛的教训以后,必然会从此小心谨慎,远离各种危害社会活动,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

三、犯罪怀疑人XXX身患严重疾病,不适宜长期羁押,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更能表现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

犯罪怀疑人XXX身患严重甲亢及哮喘疾病,随时需要接受治疗,若对其长期羁押,不但不能起到惩罚、教育的目的,反而会让疾病毁掉一条生命。

为此,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能帮助犯罪怀疑人XXX的改过自新,使其体味到社会的宽容,有益于其个人的长远发展,这也正是国家对犯罪者施行教育、感化、拯救方针所期望到达的目的。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怀疑人XXX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可以获准取保候审。

以上意见,恳请贵局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范围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范围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范围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阶段之一,律师在此阶段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并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正当进行。

以下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范围:1. 协助被告理解权利:律师应向被告解释他们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和沉默权。

律师应确保被告了解他们的权利,并在必要时提供法律建议。

2. 监督侦查行为:律师有责任监督警方和检察官在侦查过程中的行为,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律师可以要求提供调查材料和证据,并检查其合法性和准确性。

3. 保护被告权益:律师应保护被告的权益,包括保护其人身自由、财产和名誉。

律师应与警方和检察官沟通,确保被告在侦查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

4. 提供法律建议:律师应向被告提供法律建议,包括案件的法律程序、证据收集和辩护策略。

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被告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

5. 准备和提交辩护材料:律师应准备和提交辩护材料,包括辩护意见书、辩护陈述和辩护证据。

律师应确保辩护材料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以支持被告的辩护权益。

6. 参与调查活动:律师有权参与侦查活动,包括与证人的面谈、调查情况的了解和收集证据。

律师应与调查人员合作,并积极参与案件的调查过程。

7. 代表被告出庭:律师应代表被告出庭,并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

律师应在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质询证人和辩护证据,以保护被告的权益。

8. 协商和谈判:律师可以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和谈判,以寻求最有利于被告的解决方案。

律师应代表被告提出合理的要求,并争取最佳的法律结果。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是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正当进行。

律师应监督侦查行为,保护被告权益,并提供法律建议和辩护。

律师还可以参与调查活动、代表被告出庭和进行协商和谈判,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的权益。

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书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阶段,也是被告及其辩护人的关键时刻。

在这个阶段,辩护人扮演着向法庭呈现被告无罪的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辩护律师在撰写辩护意见书时需要明确提出相关的辩护观点和辩护策略,以求获得最优的辩护效果。

以下是本人对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的思考和探讨。

一、合理合法性的辩护观点在撰写辩护意见书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被告的合理合法性辩护观点。

合理合法性辩护观点强调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构成相应罪名。

这需要辩护律师通过对案件材料的全面审查和仔细分析,找出相应证据并提出有力的辩护观点。

例如,对于涉嫌盗窃罪的被告,辩护人可以针对物证或者证人证言的疑点进行辩护,证明被告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证据获取和调查的辩护策略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需要主动获取证据并进行调查,以便更好地为被告进行辩护。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申请调取证人、物证、鉴定报告等手段来获取证据,甚至可以委托专业人士进行技术鉴定。

同时,在与被告交流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询问被告是否了解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人物,进一步完善辩护策略。

例如,对于涉及药物犯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申请药物鉴定,以证明药物的成分或质量与被告所持药物并不相同。

三、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的辩护观点法律的适用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同样也是辩护意见书中必须充分论述的部分。

辩护律师需要针对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逐条分析,找出与被告有利的法律规定并提出相应的辩护观点。

例如,对于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被告,辩护人可以针对行为主观方面的故意成分进行辩护,证明被告没有主观上有意造成伤害。

同时,辩护律师还需关注司法公正原则,并向法庭强调审理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问题,以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庭审环境。

四、证人证言和证据审查的辩护策略在侦查阶段,证人证言和证据审查是辩护律师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辩护律师需要审查案件材料中的证据,核实证据是否合法、真实且可信。

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庭领导、审判人员:我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针对本案进入侦查阶段,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书,希望法庭予以审慎考虑。

第一部分:案情梳理与证据评析在侦查阶段中,通过仔细研究案件相关材料与证据,我认为以下几点值得进一步审查和讨论:1.证据真实性:在案发现场及现场勘查过程中,一些物证存在不确定性。

例如,在化验报告中,部分检测结果存在争议,可能存在技术操作中的错误导致结果不准确等情况。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对这些证据进行鉴定与重新评估,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证据链完整性: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证据链的不完整和不连贯的情况。

在调查中,对被告人的指控主要依赖少部分目击证人的供词,而这些供词存在相互矛盾和不一致的情况,进一步减弱了证据的可信度。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务必充分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二部分:案件分析与辩护观点针对上述案情和证据,我提出以下辩护观点,希望法庭能够认真审议并给予充分重视:1.证据推翻:通过分析目前掌握的证据,我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目击证人供词的矛盾和不一致性,以及物证的不确定性,使得被告人的罪责应予以推翻。

我们要求法庭对这些证据进行更加深入和全面的调查,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诉讼程序违规:在侦查阶段,存在一些诉讼程序上的违规行为。

例如,调查人员未按照规定对被告人进行确认身份的必要程序,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存在违规取证的行为。

针对这些违规问题,我们要求法庭对这些行为进行彻底调查,并将调查过程中的漏洞和问题作为影响案件审理的重要因素。

第三部分:法律条款与辩护依据在本案中,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和案情,我提出以下辩护依据:1.证据的排除:基于案情分析和证据评估,要求法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排除存在问题的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程序违规的效力:针对侦查阶段存在的程序违规行为,我们要求法庭认真考虑这些行为对案件审理的影响,依法予以认定和追究,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

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

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特此向贵庭提出本次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在审查案件材料和听取被告及其辩护人的陈述后,我针对指控提出以下观点和辩护意见:1. 提请排除非法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获取的证据应当被排除在法庭审判之外。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使用了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因此我要求贵庭排除这些非法证据,并禁止其在本案中的使用。

2. 质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来自自首人和关系人的证言。

然而,据我了解,这些证人存在说谎、记忆矛盾等问题,因此我要求贵庭对证人的证言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审判中给予适当的修正和补充。

3. 引用有利的证据和证人证言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还要求贵庭引用那些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和证人证言。

这些建议的证据和证人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事实,并且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

4. 质疑相关证据的鉴定结论在涉及科学鉴定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所提供的鉴定结论往往被看作是至关重要的证据。

然而,我要质疑这些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要求贵庭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相关证据进行重新鉴定,确保公正和客观性。

5. 推翻检察机关的推断和假设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往往会基于相关证据作出推断和假设,以此来支持其指控。

然而,我认为这些推断和假设基于不充分的证据,缺乏客观依据,因此要求贵庭推翻这些推断和假设,并要求检察机关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6. 引用类似案例作为参考我要求贵庭引用类似案例作为参考,以便更好地评估本案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并帮助贵庭作出正确的判断。

综上所述,以上是我作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

我坚信被告人是无罪的,希望贵庭能充分考虑我的观点和意见,并在审判中依法公正地对待被告人。

敬上。

(注:此为虚构文章,仅供参考)。

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书1

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书1

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书1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本案侦查阶段已深入了解与研究相关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特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I.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被指控在某日期、某地点犯下(指控罪名)。

案件由(指派机构)立案,依法在侦查阶段进行。

II.对指控事实的陈述针对起诉书中对被告人的指控,我提出以下几点陈述:1.对事实情况的争议针对指控的事实情况,我对其中某些细节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充分性提出质疑。

我将在后续审理环节中详细辩驳,但如有必要,也可提请法庭在侦查阶段将证据进行进一步调查与鉴定。

2.相关证据的审查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受到了我的审查,我发现其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证据的合法性、采集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这些问题可能会对案件的真实性产生影响,故请法庭在后续审理时予以审查及排除。

III.对法律适用的辩护意见针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我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从事实与法律关系的角度论证在本案中,我将会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结合事实和证据,进行合理合法的辩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指控罪名进行逐条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辩护理由。

2.质疑适用法律的合理性如果我认为公诉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或不公正的问题,我将提出批驳意见,并寻求法庭对适用法律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IV.对证人的质证与传讯申请为了明确案件事实的真相,我将在后续审理阶段申请传讯有关证人,对其证言进行质询与交叉审问,以充分发掘证人的真实意图与态度,并提供可能有利于被告人的证供材料。

V.对抗辩理由的陈述在本案中,我将针对起诉书中的指控事实提出相关的抗辩理由,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尽力说明及证明被告人在案发过程中的合法行为、姿态和动机。

同时,我将对可能的疑点、疑问及不利因素进行解释和辩论,以消除法庭对被告人的不利印象。

VI.请法庭给予合理的防御权作为辩护律师,我坚守公正、客观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希望法庭能够给予我充分行使辩护权的机会和应有的权益保障。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一、概述随着法治社会的深入发展,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开端,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此背景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问题成为了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现状与问题,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对此问题的影响和挑战。

通过深入剖析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的法律依据、实践困境及解决路径,本文旨在为完善律师辩护制度、提升律师执业保障、促进司法公正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同时,通过对修订后《律师法》的解读,本文也期望为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律师权益的维护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证依据。

1.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阶段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决定了案件是否能够进入审判阶段,以及被告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一阶段,律师的辩护工作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的法律援助和咨询。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往往处于极度恐慌和不安的状态,他们可能并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不知道如何应对侦查机关的讯问。

此时,律师的介入可以为他们提供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指导,帮助他们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避免在侦查阶段出现不必要的错误。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更多的合法权益保障。

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通过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和协商,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更好的待遇和条件,例如减少羁押时间、改善羁押条件等。

同时,律师还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可以为案件的公正审判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通过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和了解,掌握更多的证据和事实,为案件的审判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依据。

侦查阶段可以请几个律师?侦查阶段请律师的作用有哪些?

侦查阶段可以请几个律师?侦查阶段请律师的作用有哪些?

刑事案件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其中在侦查阶段中,家属是见不到犯罪嫌疑人的,只能委托律师进行会见。

那么侦查阶段可以请几个律师?侦查阶段请律师的作用有哪些?侦查阶段请律师程序怎么走?一、侦查阶段可以请几个律师?可以同时委托1-2名律师。

如果觉得不合适,可以在撤销委托后重新委托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版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权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1、受理立案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要接受、问明情况后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2、侦查要收集、调取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进行进行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等。

3、侦查阶段可以采用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扣留,拘禁。

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扣押;行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

尽管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的委托时,对于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情况了解不多,对于侦查机关究竟掌握何种证据、已经查实何种事实更不了解。

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同时也赋予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指定辩护应自审查起诉阶段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是指定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也即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

首先,委托辩护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依据《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案件自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相比之下,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时间极为短促,最早也得在开庭前10日,刑事诉讼已进入后期。

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介入程序上,委托辩护在时间上早于指定辩护,两类辩护规定不平等,显失公平。

其次,指定辩护适用情形有三种:一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75条的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并同时给予律师在侦查阶段六项诉讼职能。

1.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和投诉;3.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6.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前三项职能不属于辩护律师的独立诉讼职能,只有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后三项职能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二)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诉讼权利时存在的问题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存在以下不足: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不明,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权。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权利和范围,但没有赋予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身份和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可见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才是辩护人。

而律师在侦查阶段既不是辩护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

那么他应属于什么身份呢?如何称呼?现实中难以统一,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也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有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

身份和称呼直接体现了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范围、权限,如果连自己的身份都模糊不清,如何去充分行使自己的职能呢?这也是律师在参与侦查阶段的刑事活动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受到局限的原因之一。

2.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缺失。

在调查阶段,我们的律师不享有阅读文件、进行调查、调查和获取证据以及授予刑事诉讼豁免权的权利。

这些限制制约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律师无法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甚至不敢限制侦查权的滥用。

3.现有之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实践中基本无法落实。

首先,会面和交流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这主要体现在:(1)律师会见需要有侦查机关的批准手续,且各地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时应持有的证明与手续有不同分数的要求。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相关问题,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理论基础、实践困境以及《律师法》修订后的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本文将回顾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理论基础,包括律师辩护权的性质、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角色定位以及律师辩护权的行使范围等。

通过对这些基础理论的分析,为后续的探讨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文将重点分析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在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也制约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这些问题的成因和解决之道。

本文将关注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影响。

新修订的《律师法》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律师地位等方面作出了诸多积极的规定,但同时也面临着如何落实、如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等挑战。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新《律师法》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方面的实施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的深入研究,以及对修订后《律师法》实施问题的探讨,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和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现状分析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化,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得到了逐步扩大和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现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的效果,也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程度仍然有限。

虽然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会见、通信、提供法律帮助等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往往难以充分行使这些权利。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书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书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书法律文书2021年8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书(2013)恒刑辩字第09号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刑事侦查阶段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担任其辩护人。

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勘查了案发现场,走访了相关目击人员,对案件事实已有了基本的了解,现就本案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以分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本案事实的基本情况:2012年2月6日中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因邻里关系发生口角,陈某某给朋友刘某打电话,让刘某帮忙把被害人的店铺给砸了,以泄私愤,并反复叮嘱刘某,只准砸店不准伤人。

犯罪嫌疑人刘某应当是接到陈某某电话后,又电话通知其另外一朋友,要其找几个哥们去把被害人的店铺给砸了,据陈某某说刘某也反复叮嘱他的朋友:只许砸店不许伤人,谁伤人谁负责!下午,接犯罪嫌疑人刘某电话的朋友带着两个小伙砸毁被害人文具店部分财物,砸毕后立即逃跑,当逃出30多米远后,被害人追上来扑倒其中一人,被扑倒人的同伴回转身用木棒击打了被害人的胳膊,拽住前边被扑倒的人继续逃跑,被害人捡起被扑倒人的木棒继续追上前边逃跑的人,并用木棒击打另一人的头部,逃跑人的同伴才回击了被害人,致被害人头部受伤。

案件事实基本应当是这样,本律师深信:贵局已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案件事实应当清楚在卷。

二、陈某某所涉嫌的罪名可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要求,故意伤害罪必须具备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有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并且要求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必须高度统一。

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并不具备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给刘某电话中关于只许砸店不许伤人的要求,发生打架斗殴的地点与被害人文具店的距离,目击证人目睹案件发生经过等可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追求的目标仅是砸毁被害人文具店财物,以达到泄愤的目的。

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

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

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侦查阶段向贵庭提交如下辩护意见书。

一、案件背景和概况本案涉及被告在某日某地涉嫌犯下的罪名,经过侦查机关的调查和取证,被告现正面临审判。

鉴于案情的重要性和被告的正当权益,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特向贵庭提出辩护意见。

二、侦查过程存在的问题就本案的侦查过程,我发现以下问题:1.证据收集不充分:侦查机关虽然提供了一些证据材料,但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

缺乏足够的证据,无法构成对被告的指控。

2.证据收集程序不规范: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侦查机关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严重影响了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例如,未经合法授权便搜查被告住所,或未及时告知被告其权利等。

3.证据链缺失: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未能建立完善的证据链,无法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存在证据链缺失的情况下,无法保证被告的公正审判权。

三、侦查机关的错误行为对于本案中侦查机关的错误行为,我特提出以下指控:1.滥用职权: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滥用职权,违反了法定程序,并对被告进行非法搜查等侵权行为。

2.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在对被告进行讯问和调查时,侦查机关未对被告的权利进行充分保障,甚至以违法、不道德的方式获取证据。

3.违反法庭调查要求:侦查机关未能按法庭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对证据链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缺乏充分的说明。

四、辩护意见基于上述问题和指控,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对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证据不足: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被告有罪。

根据相关证据,我们认为被告与犯罪行为并无关联,应当予以无罪释放。

2.证据非法性:在侦查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所收集的证据应当被排除。

无论是非法搜查或其他违法行为,都应当剔除在庭审中的使用。

3.程序违反: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反行为,这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我们要求贵庭对这些不当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

五、请求基于上述辩护意见,我代表被告向贵庭提出以下请求:1.撤销起诉:我请求贵庭撤销对被告的起诉,并宣布被告无罪释放。

律师侦查阶段应如何辩护

律师侦查阶段应如何辩护

()律师侦查阶段应如何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但辩护人的地位有了,辩护权该如何行使呢?侦查阶段律师应如何辩护?下面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但辩护人的地位有了,辩护权如何行使呢?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笔者认为,刑事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首先,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会见权”。

在大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被羁押的,由于里外两相隔,亲属为犯罪嫌疑人委托了律师之后,最急切的就是让律师会见到关在看守所里面的犯罪嫌疑人,了解里面的情况。

而里面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也急切地想要见到律师,了解外面的情况。

可是,这项基本的权利在以往却是很难实现的,办案机关会百般阻挠,重重设障,为阻止律师会见无所不用其能。

笔者几年前在徐州办理的一起涉黑案件就是因为公安机关的阻挠,虽然律师想尽各种办法,到各个部门投诉,但最后还是没有会见到当事人。

可喜的是,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这种“会见难”得到了改观。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到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除此之外,没有限制)。

元旦伊始,新刑诉法生效实施之际,笔者因为一起毒品的案件到湖北宜昌第一看守所会见,虽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但是,在出示了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专用函和委托书之后,看守所顺利地为我办理了会见手续,不到十分钟,我就会见到了我的当事人。

可见,新法在实施方面还是很有成效的。

关于律师会见的内容。

笔者认为,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不应该只停留在嘘寒问暖上。

如果只是问一下是不是缺衣服,是不是缺钱,里面冷不冷这样的问题,就浪费辩护律师这个身份了。

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书尊敬的XXX检察官:您好!首先,感谢您给予我们合作的机会。

我代表被告XXX先生,特向您提交以下辩护意见书,希望对案件侦查阶段有所裨益。

一、案件背景被告XXX先生因涉嫌某一刑事案件,目前正处于侦查阶段。

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我们针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研究,并就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我方的辩护观点。

二、证据的真实性及可信度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们对于案件中所涉及的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

首先,警方在搜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是否超出了法定权限?相关证据是否经过鉴定,并严格保管?我们对这些问题提出疑义。

进一步地,我们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更加详实的证据材料,以使我们能够对案件事实有更加全面准确的了解。

我们希望获取与案件相关的视频监控、电话录音等材料,以便我们能够对案件有更充分的掌握。

三、案件事实的客观性针对案件中所涉及的事实描述,我们认为需要对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严格核实。

我们将与被告先生充分沟通,收集并整理他的陈述,并尽力联系其他可能提供有关事实证明的证人。

我们希望能够与侦查机关共同努力,寻求真相。

四、罪名适用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材料,涉嫌犯罪的罪名可能涵盖多个方面。

我们将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研究,以确定侦查机关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并符合案件事实。

如果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我们将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

五、合理过程维护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坚持法律与道德共同约束的原则。

我们将积极维护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醒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避免可能存在的侵犯人权的行为。

六、合作与帮助最后,我们愿意与侦查机关保持密切的合作与沟通。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调查某些方面的情况,我们将积极提供协助和协助。

我们希望通过共同努力,能够找到最符合公正与真实的结果。

七、结束语感谢您对本次辩护意见书的审阅,我们将积极组织辩护工作,为被告先生提供全面、公正、合法的辩护服务。

侦查阶段律师有哪些权利

侦查阶段律师有哪些权利

侦查阶段律师有哪些权利我们知道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都是被羁押在看守所的,除了律师和司法机关办案⼈员之外,任何家属和其他⼈员都不得会见。

那么,侦查阶段律师有哪些权利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侦查阶段律师有哪些权利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主要有以下⽅⾯的权利:第⼀,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另外,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驶辩护权时,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持前述⽂件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迟不得超过四⼗⼋⼩时。

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贿赂犯罪等案件关系重⼤,犯罪嫌疑⼈⼈⾝危险性较⾼,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此类犯罪嫌疑⼈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会见嫌疑⼈时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迟不得超过四⼗⼋⼩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意见词(侦查阶段)

辩护意见词(侦查阶段)

X涉嫌诈骗罪一案侦查阶段辩护意见X市公安局X分局: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X 涉嫌诈骗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会见、查阅法律法规,认为对我当事人X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供贵局参考:1、我当事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我当事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涉案车辆的意思。

我当事人和X公司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我当事人因朋友X的请求,帮助其租赁汽车使用,因考虑双方系朋友关系,我当事人同意X在其自有手机上使用并完成X 软件操作,我当事人对具体操作并不知情,后X通知我当事人前往租车平台指定地点为其取车,此后X将车辆开走并由其自行支付相关费用和租金;因此我当事人始终认为其和X公司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包括一切行为也是按照租赁合同关系操作,始终认为是帮助朋友租车使用。

后X对车辆的处置行为都是系个人行为,我当事人并不知情,因此不能以他人行为来认定我当事人存在主观上故意,我当事人并没有诈骗的故意,也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据我当事人所述,我当事人在事情发生后通过微信和X公司的工作人员X联系并通过微信转账X万元,其也表示此后该车辆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我当事人无关,请公安机关向X公司了解相关情况。

三、本案中的车辆并没有办理任何抵押权登记或者所有权转移手续,因此并不能认定X公司的所有权受到了侵害,也就不存在构成诈骗罪,本案系X公司和我当事人之间系因租赁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并不构成刑事案件。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综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的规定,在此辩护人也希望贵局能一如既往地贯彻这一司法精神,对本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以上意见,诚望贵院予以釆纳。

辩护人:XX年X月X日。

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庭、检察院:我作为被告人(姓名)、辩护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就涉及到的案件(案号)中的侦查阶段事宜,向法庭提交以下辩护意见书。

一、案件概述及起诉事由(在此概述案件的基本事实、犯罪嫌疑及起诉事由,以及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信息等。

)二、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审查依法进行的侦查活动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我方对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提出如下质疑:1.侦查机关是否依法取得逮捕、搜查等必要的法律手续,是否尊重被告人的权利?2.侦查期间是否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如权利保障、自愿作证?3.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违反程序等情况?三、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审查1. 列举被告人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合法的证据,如非法获得的证据、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证据等。

2. 就前述证据不合法性提出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提请法庭排除案件中的非法证据。

四、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质疑针对起诉书所列举的犯罪事实,本辩护意见书中的被告人对部分或全部犯罪事实的认定提出如下质疑:1.存在证人证言或其它证据证明被告人未参与或并非主要犯罪嫌疑人。

2.起诉书中列举的犯罪事实未经确凿证据证明,或者证据存在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情况。

五、对案件相关证据的争议我方对案件中提供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及勘验结果等)存在以下争议:1.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否经过充分鉴定和认定?2. 一些证据是否经过合法程序获得,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六、确权及符合法定权益的诉求本辩护意见书中的被告人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法庭:1.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保护本案的公正审判原则。

2.对于合法证据,要求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并对其进行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解释和认定。

3.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诉讼权利、自愿陈述权、合法辩护权,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并参与到案件审理中。

七、陈述(在此列举被告人对案件的陈述、辩解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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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而现行刑诉法规定案子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有权委托辩护人,草案将辩护人介入刑事案件的时机提前至侦查阶段,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律师执业及推动法治进步来说无疑是重大的利好消息。

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确立了,关键是辩护人在此阶段有何辩护权利。

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这条规定与现行的相关规定相比只是多了“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案件正处于侦查之中,这时辩护人找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具体指的是哪些情况?侦查机关如果不配合、不给辩护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机会怎么办?如果这项律师权利受到侵害后,有何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侦查机关作为强势部门,为了自己顺利侦查案件的考虑,他们对于站在犯罪嫌疑人立场的辩护人前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会欢迎吗?在“案件有关情况”不能明确、辩护权利受损没有救济途径的前提下,辩护人定不受侦查机关的待见,了解不到案件的任何情况。

不管如何,将要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法制的巨大进步。

刑事律师怎样实现权力,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京大刑事团队多次研讨,取得以下研究成果。

如果刑诉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话,因为赋予律师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就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必然会对案件有关情况深入了解,但是,我们现在还不容乐观,即使顺利通过,我们相信律师无障碍会见也必然会受到来自公安机关的各种刁难。

随着从上到下的全方位推进,无障碍会见是完全能够实现的。

律师侦查阶段介入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我国刑事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次数和人数逐年下降,有来自各方面的原因,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刑法304条的“伪证罪”。

侦查阶段是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时间,律师介入后,如果证据出现反复,就会把矛头直接指向辩护律师,甚者以“伪证罪”定罪;其次,委托律师渠道不通畅,虽然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有委托律师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告知了要委托律师,但公安侦查机关怠于履行转告义务的意识不强,造成无法委托律师,家属委托律师时也会受到各方面错误的引导,不惜找关系,跑路子也不愿意委托律师,最后上当受骗;还有就是律师专业素质不高,年轻律师因为没有经验,无法完成办案工作,有经验的律师大多不愿意承办刑事案件,因为相对于经济案件,刑事律师不赚钱。

需要声明的是,这些都是不正确的,随着法治的进步,律师介入刑事案件会成为一种常态。

给律师创造优越的办案环境,必然是大的方向,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必要性显而易见,因为今早的介入,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究竟应该怎样发挥作用呢?笔者从办案中总结出“及时、告知、了解、沟通” 的工作方法,以下分别论述。

(一)及时及时,就是在提出会见申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上,争取越早越好。

笔者已经论述过,侦查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最大的阶段,侦查机关居于偏重惩罚犯罪的心理,借犯罪嫌疑人孤立无援、意识范围有失理智之机,尽量限制律师作用的发挥,以便尽早取得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口供。

所以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要做到及时是相对的,因为受三个方面的制约:一是犯罪嫌疑人亲属聘请律师是否及时。

制约犯罪嫌疑人亲属及时聘请律师的原因有两方面:A、犯罪嫌疑人亲属对侦查阶段聘请律师重要性的认识。

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重要性,在接待犯罪嫌疑人亲属咨询时,应着重讲清楚,说明白。

切不可只关心介绍收费标准等,力争在犯罪嫌疑人亲属自愿的情况下尽早办理聘请手续。

B、收到侦查机关送达采取强制措施通知时间的迟早。

侦查机关通常都是经过邮寄的方式送达通知书,因此需要一定的时间,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所报的家庭住址,与其亲属现在居住的住址不一致,如,亲属都已经进城打工,通知书却寄到了原籍等。

二是侦查机关审批是否及时。

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认为已经取到了可以定罪的证据时,审批较为及时。

在此之前,难获及时的批准。

最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的意见》,把侦查机关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提前到两个工作日,相信全国各地都会有这样的规定出台。

但是,根据记者对律师的采访,普遍认为作用不大,因为过去连7日内安排都保证不了,搞个联合规定不可能就有效果。

律师在欢迎这样的规定出台的同时,更关心的是解决侦查机关不按规定安排怎么办的问题。

因此,还是得靠律师不怕麻烦,利用规定经常催促案件的经办人。

随着刑诉法的修改,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善。

三是律师会见是否及时。

律师会见是否及时,主动权掌握在律师自己手里。

因此,关键的问题是律师对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重要性的认识。

不少律师认为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过是为其解答法律和转达其亲属的问候,所以,一旦收取了律师费,办理了委托手续就觉得大功告成,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上显得漫不经心。

甚至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亲属聘请同一个所两名律师,却只有一名律师会见过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解决好以上三方面的问题,方能为侦查阶段律师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告知告知,就是要通过会见,让犯罪嫌疑人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失去自由以后,最迫切的愿望就是见到自己的律师。

由于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都没有法律知识,所以都把希望寄托在律师的身上。

其迫切的心情反映在两方面:一是希望得到律师及时的帮助;二是希望聘请的律师有能力帮助自己。

作为律师来说,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解释与指控罪名有关的法律规定和转达其亲属的问候,虽然是必要的,但不能作为会见的主要内容。

应该首先帮助犯罪嫌疑人恢复正常的意识范围,平静心态。

同时使犯罪嫌疑人对律师树立信心。

“告知”成为最有效的方法。

笔者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能否理智地和笔者进行交谈。

切不可在犯罪嫌疑人的心绪尚未平静时就马上展开话题。

笔者常常用向犯罪嫌疑人提问的方式,如,“知道你现在的身份吗?”把犯罪嫌疑人的思绪集中到思考中来,使犯罪嫌疑人变消极的倾听为积极的倾听。

当其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的真正含义,了解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机关均无权认定其有罪时,一般情况下,都能起到平静心态的作用。

这时把话题展开:告知在被进行指控的同时,其享有为自己进行辩解的权利;告知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享有人权保障;告知在被讯问时,其对不相干的事实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告知有诱供、骗供的讯问记录时,其有权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告知如果侦查员向其宣读讯问笔录时,有自己阅读的权利;告知阅读时,对错误的记录有要求补正的权利;告知对不符合自己供述的记录没有补正时,有拒绝签字的权利。

这样的告知,无疑是针尖对麦芒似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会产生积极的效应。

如果在场陪同的侦查员具有非法取证行为时,也无疑是一种宣战和警告。

以笔者办理的一起涉嫌运输毒品案件为例,笔者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两名侦查人员陪同,当犯罪嫌疑人隔着双层玻璃出现在笔者对面时,出现了令笔者诧异的情形:在笔者一方,侦查员拿出了钢笔形状的录音机,表示要对笔者的会见进行录音;对面,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人员离开,表情紧张、惊恐。

笔者意识到一定有不寻常的事情发生。

让侦查员离开是绝对不可能的,笔者用上述方法很好的安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情绪,犯罪嫌疑人理智地倾听了笔者的“告知”。

对在场陪同的侦查员没有了任何的恐惧,讲述了自己在讯问中被殴打,被威胁说像他这样的贩毒分子不交代打死也是白死的过程。

整个会见过程,陪同的侦查员一言不发,木然地站在一旁。

可见当时心绪不安的角色发生了转换。

尽管由于犯罪嫌疑人在进入看守所的例行体检中,因为看到的都是穿着制服的警察,认为他们是一个部门的,故不敢说自己有内伤,待到笔者会见时内伤已经痊愈(即使没有好也错过了取证的时机),而导致没有证据。

但是,笔者告知其可用向监所管教反映(因为保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安全是看守所的职责之一),向检察机关驻监所检察的检察官投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着实起到了作用。

笔者后来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在以后的过程中学会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受到了较公正的对待。

犯罪嫌疑人通过律师的帮助,懂得了自己享有的权利,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对非法取证据的行为起到抑制作用,重要性不可小视。

(三)了解了解,是指对案情的了解和与案件相关情况的了解。

只有了解了案情和案件的相关情况,才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帮助。

了解分两种情况:一是有侦查员在场陪同时的了解;二是无侦查员陪同时的了解。

1、侦查员在场陪同时的了解。

侦查员在场陪同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笔者在这种情况下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和案件相关情况,有三种办法:一是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的规定,当着在场陪同侦查员的面宣读出来,请犯罪嫌疑人介绍案情。

如果遭到禁止,笔者先指出其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其仍坚持,笔者就改变策略。

因为,侦查员是根据侦查机关制定的规则行事,错不在他们,继续争论毫无意义。

二是在“告知”的过程中了解案情。

笔者进行的以上“告知”,在场的侦查员是无权阻止的,聪明的犯罪嫌疑人常常将案情分散在“告知”的过程中,以咨询的方式反馈给笔者,使得在场的侦查员很难阻止。

即使碰到敏锐的对手进行阻止时,因为零敲碎打,案情也了解的差不多了。

三是当遇到侦查员的阻止,而犯罪嫌疑人又不够聪明时,笔者通过向犯罪嫌疑人介绍有关自首和立功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了解案发过程和案件的发展情况。

这样的方法,在场的侦查员也很难进行阻止。

2、无侦查员在场陪同时的了解。

当侦查机关不需要派侦查员在场陪同律师会见时,不外乎几种情况: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虽然复杂,但侦查机关认为主要犯罪证据已经取得;侦查已经可以终结。

由于没有侦查员在场,犯罪嫌疑人敢于对律师讲真话。

因此,侦查阶段律师应该将再次会见的时机掌握在这个时候。

了解的重点是案件的真实情况和侦查机关是否采取了非法的取证手段。

尽力在案件将移送审查起诉前,看看是否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补救。

在笔者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中,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由于侦查机关认为侦查已经可以终结,因此没有派员在场。

犯罪嫌疑人对笔者道出了实情:其在侦查机关否认自己到过现场的辩解是假的。

实际情况是其到过现场,但其是在劝解,发生打人的事由于场面混乱,其无法控制也没有参与。

针对这个情况,笔者首先明确告诉犯罪嫌疑人,作为他的律师,不允许把真实的情况告诉侦查机关,但也不能为其没有到过现场的辩解提供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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