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委发[2007]2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实现和谐南京的总体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牢把握和谐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性。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没有社区的和谐就没有社会的和谐。
随着城市化和市场化进程加快,社区服务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区日益成为城乡社会管理的重心、人民群众生活的家园、基层民主政治的舞台、社会稳定和谐的载体,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增强凝聚力;有利于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互动,激发内在活力,调动群众民主参与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新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的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南京市的社区建设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自1986年在全国率先开展社区服务以来,全市上下坚持以提高居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为根本出发点,把社区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程来抓,改革社区管理体制,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强化社区服务功能,社区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走出了一条具有南京特色的社区建设之路,荣获“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称号。
但与构建和谐南京的要求相比,我市的社区建设仍然存在社区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经费不足、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亟待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宁政办发[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等部门拟定的《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2009年11月)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民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服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7〕8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委发〔2007〕22号)和《南京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包括社区居委会、公共服务站、老年之家、居民学校、社区警务室等。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产权属于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
三、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当根据服务需要进行合理布局,并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配套。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一楼应设有出入口,保证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配套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内各类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下列设施:(一)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社会福利保障等设施。
(二)公用基础设施是指道路、停车、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景观绿地,垃圾收集处理、公厕等环卫设施,消防、人防、公安技防设施,以及水电气、热力供应、邮政信报(智能包裹柜)、广电、通信、照明、物业管理、雨水和污水排放、空气和噪声污染防治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住房项目是指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监督管理的领导,决策、协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交付使用等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村委会意见范文
村委会意见范文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对于村的建设,村委会有自己的意见。
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村委会意见,供大家参考!村委会意见范文篇一为进一步完善村级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村级组织和农村干部的民主监督,现就组建村务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加强村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通过组建村务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强化对农村财务、村级事务和农村干部作风的监督,促进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规范化管理,建设“阳光村务”,进一步转变农村干部作风,建设高素质的农村干部队伍,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全镇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机构设置镇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由镇党委分管副书记任主任,镇纪委书记和挂管区党政成员任副主任,镇组织办公室、农业办公室、经管统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包村机关干部和部分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关心集体、具有较高威信的农村老党员、老干部任委员。
镇村务监督委员会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村设立村务监督员。
村务监督员每村一名,由镇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兼任,实行镇党委、政府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
村务监督员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对镇党委、政府负责。
三、职责任务(一)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任务1、定期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会议,总结交流工作情况。
2、收集监督委员会委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汇总整理后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汇报。
3、对村务监督员反映的村级组织或农村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协调有关单位纠正或查处。
4、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二)村务监督员职责任务1、对村级重大事项“四权”决策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村务监督员应参加决策重大事项的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对重大事项不按“四权”程序决策的,村务监督员有权向村“两委”提出质询、要求纠正,并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委办发[2016]31号【发布部门】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17【实施日期】2016.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6〕31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7日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和《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以及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办法》(苏发〔2015〕18号)、《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深入发展,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基层群众中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形成共识,汇聚力量,推动各项政策落实;有利于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城乡社区协商体系,不断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南京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7]56号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的通知(1987年6月15日国发[1987]56号)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报告为了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在城市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我部于1986年12月3日至9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了全国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座谈会。
会议总结了居民委员会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存在的问题,讨论了新时期居民委员会的地位、作用和主要工作,研究了在城市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措施,形成了一致的意见。
现报告如下:一、居民委员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地位、作用和主要工作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在1954年12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以后普遍建立起来的。
三十多年来,特别是新宪法颁布以来,居民委员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普及法律教育、移风易俗、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促进了城市的安定团结,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的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苏民基〔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苏民基〔2022〕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切实增强基层群众自治能力和基层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制定《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各地民政部门要把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作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打造乡村振兴江苏样板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统筹谋划,抓好落实。
要坚持问题导向,主动靠前指导,着力解决少数村民委员会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运行不正常等虚化弱化边缘化等问题,推动村级组织全面建强、全面过硬。
要尊重基层首创,鼓励村民委员会根据基层治理现代化总体要求,围绕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进一步创新探索,不断提升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水平。
江苏省民政厅2022年9月22日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能力和服务功能,有效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通过细化制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议事决策、基本职能、运行规则、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规范,着力解决制度不够健全、职责不够明晰、运行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强化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制定本指引。
一、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基本性质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接受乡镇(街道)党(工)委、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宁委发[2014]14号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正文:----------------------------------------------------------------------------------------------------------------------------------------------------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宁委发〔2014〕14号2014年1月22日)城乡规划是城市科学发展的重要资源,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加快建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东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科教基地和重要的交通枢纽”,实现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目标,需建立健全适应特大型城市发展要求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在全市建立依法行政、统一协调、科学决策、规范实施、事权清晰、高效顺畅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引领和服务作用,提升城乡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能,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按照全市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优化各级城乡规划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在全市建立城乡规划制定权、实施权、监督权既相对分立又紧密联系的事权运行机制。
同时,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保留的城乡规划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保障和促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一)规划管理统一协调。
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整合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形成全市统一协调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发挥全市城乡规划的整体合力。
(二)规划事权科学划分。
市级层面重点负责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区级层面重点负责依法依规实施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要做到科学严谨制定,统一规范实施,兼顾和贴近地区发展实际。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切实增强基层群众自治能力和基层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制定《江苏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2023年8月24日江苏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为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充分激发社区居民自治活力,提升城市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如下。
一、规范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能定位1. 合理设置社区居民委员会。
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城市社区,社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3000户常住居民。
筹建和新设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且人口规模达到要求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重新设立(拆分、合并),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调研论证,深入开展社区协商,广泛征求居民意见,达成统一意见后,报不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2. 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推动本社区居民自治工作,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05•【字号】宁委办发[2014]75号•【施行日期】2014.09.0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4〕75号)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将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2014年9月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为主要内容,以群众欢迎、群众受益、群众满意为标准,全面落实有坚强有力的服务核心、有本领过硬的服务队伍、有功能实用的服务场所、有形式多样的服务载体、有健全完善的服务机制、有群众满意的服务业绩等“六有”目标任务,在服务中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为推进率先大业、建设人文绿都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基本要求通过3至5年努力,全市基层党组织普遍达到“六有”目标,实现“五个新”:一是服务意识有新强化,始终把“五服务”作为价值取向和自觉追求,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明显提高;二是服务能力有新提升,适应服务对象、服务需求的变化,服务方式和服务举措不断完善,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党员群众实际需要;三是服务功能有新拓展,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服务领域、服务渠道不断拓宽,服务载体务实管用,制度规范衔接配套;四是服务保障有新加强,关心支持基层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有力,服务阵地建设全面加强,经费投入力度不断加大,重视基层、关爱基层、支持基层的氛围更加浓厚;五是服务成效有新业绩,“五服务”成效突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充分发挥,党员群众认可度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南京市委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南京市委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4•【字号】宁委办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南京市委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委办发〔2010〕49号)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中共南京市委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审核,已报市委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2010年11月4日中共南京市委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同意中共南京市委调整部分机构的批复》(苏委〔2010〕62 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关于调整市委部分机构的决定》(宁委〔2010〕178 号),设立中共南京市委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为市委派出机构,承担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市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工作的责任。
一、主要职责(一)在市委领导下,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方针政策以及相关部署和决定;研究提出全市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总体战略规划的建议,并牵头研究拟订实施意见和相关措施。
(二)组织开展广泛的社情民意研究;宏观指导和协调整合全市民生改善等社会建设领域的政策和工作体系,整体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工作;督促全市民生改善等社会建设领域重点任务的完成。
(三)牵头研究提出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和改革社会领域社会动员体制机制的建议和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
(四)牵头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中长期目标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推进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综合研究和统筹协调全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相关工作。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10•【字号】苏办发[2001]15号•【施行日期】200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1]15号)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新世纪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指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1.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目前城市社区主要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委会辖区。
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环境等协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
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是提高我省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健全和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基础;是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城市基层政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省实施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重要途径。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2.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从我省的实际出发,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加强社区党的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完善社区服务,丰富文化生活,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各设区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速推进,尤其是苏北农民住房改善,集中出现了“合并村、村改居、村居合并、村居规模扩展”等调整村居规模的“合村并居”现实需求和实践探索。
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合村并居”工作程序,发挥科学的“合村并居”在优化农村资源,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合村并居”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城乡融合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规范“合村并居”工作程序,加强村(社区)组织建设和功能建设,为推进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美丽江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审慎开展“合村并居”工作,保持总体稳定。
——规模适度。
“合村并居”的规模原则上按省定标准执行,即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按2000—3000户、村民委员会一般按1000—1500户的规模设置。
——统筹兼顾。
新(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应统筹兼顾村(居)是否处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范围、非农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村(居)民从事农业和其他产业的比重等因素进行决策。
(三)适用范围。
适宜列入“合村并居”范围的村(居)主要有如下类型:1.未列入城乡规划发展保留范围的;2.人口或区域面积规模过小的;3.受国家大型工程建设影响需要重新划设的;4.群众合并意愿强烈,共同提出“合村并居”申请的。
南京市乡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2.12
南京市乡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送审稿)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二 一一年二月目录1、总则 (2)2、术语 (3)3、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3)4、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 (4)5、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 (8)本指引用词说明 (10)本指引编写说明 (11)1、总则1.1(目的)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乡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乡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依据)本指引以《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江苏省、南京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乡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结合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制定。
1.3(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在进行已建成的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应用原则)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规划,按照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乡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乡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 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 本指引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2.1 乡村地区是指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副城和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市政设施等。
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民办发[1995]26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1995年11月16日民办发(199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民政工作的重心和基础在基层,民政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任务只有通过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基层民政组织才能得以贯彻落实。
党和政府对民政对象的关怀和温暖也只有通过基层民政组织才能送到千家万户。
否则,民政工作“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就无从谈起。
因此,县乡基层民政组织是否巩固和健全,对民政工作有着根本性、全局性影响。
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以来,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使长期存在的基层民政工作机构、人员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有所缓解。
但从最近对全国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概况进行的调查看,全国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工作超负荷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少数地区基层民政组织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或合并,影响了民政工作的开展。
当前,正值县乡机构改革的关键时期,各地要按照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要把社会发展放在重要战略地位,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对民政工作的要求,按照李鹏总理在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上关于“民政工作的范围很广,要有相应的基层民政机构、组织,而且越是基层越要加强”的指示精神,从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这项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县级民政工作机构要按照中编委〔1993〕4号文件精神,作为政府必设机构,切实健全组织,落实编制,配备人员,加强自身建设。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意见(正式)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居委会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社区居委会职能定位(一)规范社区居委会设置。
按照地域性、认同感等构成要素和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管理服务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城市社区,社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3000户常住居民。
相对独立、设施完善的住宅小区可单独设为社区。
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立一个社区居委会。
加强城乡结合部、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等重点区域的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
(二)明确社区居委会性质和职责。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城市社会管理服务的基础,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社区居委会依法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监督活动,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三)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
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下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公共福利、计划生育、群众文体等各类专业委员会。
推行居民代表与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积极开展楼院居民自治。
(四)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
街道(镇)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协助街道(镇)开展工作。
社区党组织支持保障社区居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社区居委会主动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监督。
社区居委会对社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监督,引导其参与社区建设;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社会组织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
(五)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
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要按照“一居一站”标准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作为基层政府延伸到社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南京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宁政发[1992]211号
南京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正文:---------------------------------------------------------------------------------------------------------------------------------------------------- 南京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1992年9月3日宁政发〔1992〕21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法定权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行政措施的名称。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凡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应当依照本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以上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六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一)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五份;(三)起草说明。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主要包括:(一)制定的目的;(二)制定的依据以及外地值得借鉴的经验;(三)文中主要条款的说明;(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铅印或打印,不得以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形式报送。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表》,并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31•【字号】宁政办发〔2015〕95号•【施行日期】201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31日全市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综合改革要求,构建定位准确、职能清晰、权责统一、服务高效的便民服务管理体制,推进全市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根据省、市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有关实施意见和《深化街道和社区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宁委发〔2014〕60号)、《南京市智慧社区建设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5〕57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两级政府、三级服务、权责一致”的管理架构和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政务服务体系的工作要求,以信息化为依托,依法规范政务服务行为。
实行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和准入制度,业务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信息网络平台整合至镇(街道)、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延伸至镇(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建立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和公共服务于一体的“统一网络、统一平台”,形成全市范围内便民服务的机构名称统一、申办事项统一、申报材料统一、办事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实现政务服务协同化、公共服务便捷化,进一步提升社区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一)规范机构名称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各类公共服务事项,各镇(街道)应当设立集中统一的公共服务场所,设置相应机构负责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时间:2007-01-18宁民政(2007)10号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各区、县民政局:为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推动城乡和谐社区建设,构建和谐南京,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和谐南京建设工作的精神,现就全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会”)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自治职能和服务功能为目标,以“五个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保证,通过开展规范化建设,整体提高全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水平,进一步打造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良好形象,为南京和谐社区建设奠定扎实的工作基础。
2、“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是:通过3-5年的努力,至“十一五”末,全市90%以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实现“五个规范”,即阵地建设规范,做到面积达标、地点合适、环境优美、布局合理;职能事务规范,做到职能定位准确、权利义务清楚、角色关系协调;规章制度规范,做到基本制度健全、程序流程清楚、公布形式多样;队伍管理规范,做到社区居委会干部依法产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社区工作经费落实、福利待遇基本统一、管理机制综合完备;保障措施规范,做到政策措施明白、投入主体明确、考核办法明细。
真正通过规范化建设,把我市城乡社区建设成为民主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社区。
二、“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一)社区居委会1、规范社区居委会的职能事务(1)社区居委会的设置。
社区居委会根据人缘性、地缘性及资源配置情况,按照有利于居民自治、方便服务和管理等原则进行设置,每个居委会规模不宜过大,一般在2000户左右。
要加强新建小区社区居委会工作的衔接,建设规模超过2000户的新建小区,符合单独建立社区居委会条件的,应及时成立筹备组,无法单独成立居委会的,应及时明确由相邻居委会管理,确保在居民入住时同时开展工作;(2)明确社区居委会的基本工作职能。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基本任务,行使宣传教育、议事决策、社区服务、监督评议、规划制定、沟通协调、民事调解、治安维护、政务协助、民意表达等十个方面的基本职能。
(3)建立健全社区准入制度。
建立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各项工作进社区的准入组织和准入程序,经过准入后进入社区的工作,社区居委会要积极予以协助。
切实精简台帐,每个部门布置给社区的台帐不得超过2本,鼓励建立电子台帐。
(4)普遍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
民间组织承接政府社区社会事务,是社区建设的发展方向。
要按照“一居一站”工作模式,各个社区均应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承接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工作。
有条件的社区,还应大力培育发展专业性的民间组织,承接政府交办的专项事务。
要按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界定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的职权,区分社区居委会民主自治权利和服务站办理公共事务的权利。
2、规范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规章制度(1)规章制度的基本类别。
社区必须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居民公约、社区自治章程、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度、社区各项工作委员会职责、社区工作人员职责、社区居委会民主理财制度、社区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办理公共事务的基本流程等。
除此之外,可根据本社区特色工作,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实施其它规章制度。
(2)规章制度的公开途径。
社区各项规章制度可以通过上墙宣传、网上发布、图册资料等形式向社区群众公开。
社区内主要规章制度应当上墙公布,其中一站式服务大厅内至少应有社区基本情况、办理的主要公共事务的基本工作流程等方面内容。
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可根据其内容分别悬挂在相应活动场所,供工作人员和居民群众对照执行。
所有规章制度均应在本社区网站(页)上反映,重要制度还应以工作手册、宣传页等形式,向居民公开,方便群众取阅。
各项制度公开时,应以区或街道为单位,做到样式统一。
上墙制度应适当集成,网上公布时,必须在首页予以显示。
3、规范社区居委会的阵地建设(1)统一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
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必须达到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新建地区应执行《南京市新建地区小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规定的标准。
社区居委会应坐落在方便出入、便于办事的地点。
一般在所管辖社区的中心地带,原则上独立于居民楼。
位于居民楼内的应设置在第一层和第二层,以利于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居民进出。
区、街应创造条件使本区或本街道所辖社区居委会建筑风格一致、外墙颜色一致。
社区居委会外墙只可悬挂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两块牌子和以区(市、县)为单位统一制定的社区标识。
社区居委会周围环境整洁美观,道路平整,绿化良好。
(2)强化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的功能、布局。
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要充分发挥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和提供社区服务的功能,至少应基本具备“五室、三站、两栏、一校、一场所”等功能。
五室即: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居民和党员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社区信息资料室);三站即:社区服务站(党员服务站)、劳动保障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两栏即:宣传栏、居务公开栏;一校即居民学校;一场所即居民健身活动场所。
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中,用于公益性服务和便于群众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的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较大,可单独设置各类室、站、校。
面积较小的,要突出一室多用的原则,加强资源整合,满足居民群众需要。
4、规范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1)社区工作者的配备。
社区居委会按每400户配备1名专职人员,经济适用房等困难群体相对集中的社区可提高至每200户配1人。
不断优化社区服务人员素质,职业社区工作者应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力争3—5年内每个社区都配有一名大专以上学历的社工。
(2)社区工作者的产生。
社区居委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社区主任、副主任、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在保持连续性、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同步换届和社工同步选聘。
职业社工应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由区、街统一组织,社区居委会聘用并管理。
(3)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各条口配置的社工,如:计生专干、劳动协理员、低保专干等,应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统一管理、定期参加培训。
逐步推行社区工作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考核、奖惩办法,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开展评先活动,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
5、规范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保障(1)落实工作经费保障。
区、县应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各区应按每个社区每年每千户不少于2万元核拨,两县可酌情减少。
经济适用房等困难群体相对集中的社区,工作经费较正常水平应上浮10%。
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工作进社区的部门严格落实“费随事转”原则,下拨工作经费。
(2)逐步提高人员经费待遇。
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今后逐步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并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以区、县为单位,逐步做到同一职位、统一收入。
建立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自然增长机制。
适当提高退养主任补贴标准,确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村民委员会1、规范村委会的职能事务(1)明确村委会的基本工作职能。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主体组织,其角色应定位于组织、协调和监督三大类别,具体应做好十类事务,即宣传教育、议事决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监督评议、规划制定、沟通协调、民间调解、治安维护、民意表达、必要的政务协助。
(2)加快发展社区民间组织。
依法组织成立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行业协会,促进村级经济发展,促进村民增收。
积极培育发展维权类、文化活动类、慈善类、公益服务类民间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满足村民各类需求。
着手组建能够承接政府部门事务的各类民间组织,并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开展工作。
2、规范村委会的主要规章制度(1)规章制度的主要类别。
围绕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定位,村委会必须健全四个方面的制度。
一是民主选举有关制度,主要包括选举办法。
二是民主决策制度,主要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委会议事规则,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等。
三是民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委会工作制度,民主理财制度等。
四是民主监督制度。
主要包括村务公开制度,村民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干部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
除此之外,可根据本村特色工作,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实施其他规章制度。
(2)规章制度的公开形式及要求。
各项规章制度可以通过上墙宣传、网上发布、图册资料等形式向社区群众公开,并建立信息收集、反馈渠道。
重要制度还应以工作手册、宣传页等形式,向居民公开,方便群众取阅。
各项制度公开时,应以区或街道为单位,做到样式统一。
3、规范村委会的阵地建设(1)明确村委会阵地建设标准。
参照社区居委会阵地建设标准,结合农村实际,村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不低于500平方米。
社区居委会应坐落在方便出入、便于办事的地点,原则上独立于村民住宅。
外墙只可统一悬挂村民委员会、村党组织两块牌子,还可另挂以区(市、县)为单位统一制定的村标识。
村委会周围环境整洁美观,道路平整,绿化良好。
(2)强化社区办公服务设施的功能、布局。
村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要充分发挥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和提供社区服务的功能,至少应基本具备“一点、两栏、两站、九室”等功能。
一点是指全民健身点;两栏是指村务公开栏、宣传栏;两站是指社区服务站、卫生计生站;五室是指党组织办公室,村委会办公室,财务室,村民议事室,治安民调(警务)室、教育培训室,图书阅览室,健身娱乐室。
村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中,用于公益性服务和便于群众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的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村委会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较大,可单独设置各类室、站、校。
面积较小的,要加强资源整合,突出一室多用,满足群众需要。
4、规范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选举产生,并充分发挥作用。
加快农村职业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选聘的职业社工必须达到高中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