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口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卫规[2014]3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

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卫规〔2014〕3号)

各区卫生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人均预期寿命”是评价城市居民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市政府将其列为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奋斗目标之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登记和报告工作,是计算“人均预期寿命”的唯一方法。我市自1981年开展该项工作以来,在各区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的通力协作下,该项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工作实效,2008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和市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报告制度的通知》(宁公发[2008]12号、宁民殡[2008]9号、宁卫[2008]5

号),强化了我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和报告工作的规范。

近期,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转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综合[2014]7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工作现况,经研究,现印发《南京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者,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南京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民政局

2014年9月19日

附件:

南京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现为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具体如下: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与报告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全市各医疗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

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式样见附件1),同时启用以下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流程。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以及换领国内《死亡证》的境外死亡的中国公民。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凡在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断过程中死亡),应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出具《死亡证》;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家属(或委托办理人:必须携带家属委托书,并对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持家属(或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死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户口簿(暂住证或加盖户籍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死者户籍或现住地所在地的社区出具的死者身份和死亡事实证明(推荐格式见附件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