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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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价费[2000]11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0.03.10
【实施日期】2000.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年三月十日宁价费[2000]11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我市近几年来停车场管理及成本变化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服务的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为保障车辆安全,维护静态交通秩序,对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管理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货运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停靠站和非机动车存车处发生的停车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停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停车设施的建设、看管车辆的费用以及弥补部分城市交通管理设施经费的不足。
第五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停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公安局制定本市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局停车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为引导车辆向专业停车设施停放,减少道路停车,保障道路畅通,道路停车场的收费应适当高于道路以外的公共停车设施。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实行分类管理,按等级收费,各级、各类停车场、停靠站(停车泊位)及非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公安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凡开办停车场申请收费的,应向市交管局停车办报送申请报告表(一式四
份),由市交管局停车办会同市物价局有关部门勘察场地,经审核同意,由市物价局核定等级并对收费人员进行培训,办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