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价费[2000]11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0.03.10

【实施日期】2000.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年三月十日宁价费[2000]11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我市近几年来停车场管理及成本变化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服务的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为保障车辆安全,维护静态交通秩序,对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管理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货运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停靠站和非机动车存车处发生的停车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停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停车设施的建设、看管车辆的费用以及弥补部分城市交通管理设施经费的不足。

第五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停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公安局制定本市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局停车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为引导车辆向专业停车设施停放,减少道路停车,保障道路畅通,道路停车场的收费应适当高于道路以外的公共停车设施。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实行分类管理,按等级收费,各级、各类停车场、停靠站(停车泊位)及非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公安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凡开办停车场申请收费的,应向市交管局停车办报送申请报告表(一式四

份),由市交管局停车办会同市物价局有关部门勘察场地,经审核同意,由市物价局核定等级并对收费人员进行培训,办理《收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