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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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宁政办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市公务员局牌子,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人才管理、公务员管理、促进就业、劳动权益保护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公共培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将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职责,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2、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3、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5、加强统筹全市各项社会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6、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职责,健全全市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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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宁公规[2018]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8.02.27【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公规〔2018〕1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的文件精神,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制定了《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2月27日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规定,为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推进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办理对象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二)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三)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周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宁人社党组[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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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周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周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宁人社党组〔2010〕7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周炎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季文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副主任;徐明智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副主任;李大林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宁军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孙伟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处处长;周克伟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处副处长;余贤凤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处副处长;张士凯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试录用处处长;华鸣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试录用处副处长(正处级);顾湘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职位管理处处长;胡苏建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核奖惩处处长;梁星华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核奖惩处副处长;张国权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处长;季顺祥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副处长;高平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副处长;徐朝晖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刘兴国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处处长;冷洪杰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副处长;郑力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冯冰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处长;许有明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副处长;任慧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副处长;巴坤亚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陈爱民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处长;张远骅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副处长;李丽琴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郭玲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副处长;冯世元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张晓惠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王晓跃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马书婷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处处长;马连章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沈洁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副处长;钱国荣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局长;庞晶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处处长;周建平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处副处长;周卫东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官转业安置处处长;储正陆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官转业安置处副处长;丁正林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处处长;王秀祥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吴瑕同志任南京市外国专家局局长;王立同志任南京市外国专家局副局长。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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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1.30【实施日期】2014.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园区)人社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30日2014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14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上级人社部门的工作要求,牢牢抓住“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坚持稳中求进、量质并重,把改革创新贯穿于就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调整各个环节,实现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新发展。
一、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一)确保完成城乡就业工作目标。
全市新增城镇就业16万人,新增城镇就业中大学以上人员占比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6.5万人,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万人。
(二)完善并落实就业政策。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就业促进政策,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公平、创业公平,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加强失业预防与调控,加快推进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建设。
(三)重视各类重点群体就业。
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结合产业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发挥市场配置主渠道作用,办好各类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
高校毕业生年终就业率达到95%。
做好离校未就业南京籍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完善服务措施。
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现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就业。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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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施
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建质字[2011]118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1.08
【实施日期】2011.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1〕1184号)
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 9号)和省住建厅、市安委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建筑施工(包括地铁施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
号),针对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种类和高发频发的态势,结合年度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重点地开展四季度建筑施工(包括地铁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年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范围和重点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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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人社[2017]12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7.07.25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
社会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7]126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浦口区社会保1 / 1。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f55a854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fd.png)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7.31
•【字号】宁人社〔2021〕108号
•【施行日期】2021.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21〕108号各区(园区)人社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31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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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人社[2012]13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4.05【实施日期】2012.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社〔2012〕131号)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处室、各事业单位要对各自承担的任务负责,认真制定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任务尽快落实,确保法治机关建设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二О一二年四月五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和市政府《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行动计划》(宁政发〔2011〕234号),根据市委关于全面提高“法治南京”建设水平的要求,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法治南京”建设的各项要求,以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为主线,以增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不断开创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新局面、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主要目标。
不断优化各项政策制度,力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体系有新完善;进一步增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体人员的法治意识,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上取得新突破;深化权力阳光运行,力求规范权力行使有新进展;通过深入扎实的依法行政工作实践,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力求依法行政上有新进步;进一步增强广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劳动者等服务对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意识,力求在推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形成上取得新成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https://img.taocdn.com/s3/m/2ed3a7ea26fff705cd170a29.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建城[2012]73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2.05.04【实施日期】2012.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局)、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监管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工会:为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境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当前我国环卫行业发展现状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很不适应,大量一线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队伍难以稳定,严重制约了环卫事业发展,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人居环境质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把健全市容环卫组织管理机构、规范环卫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提升城市形象、体现政府作为的重要工作,保证环卫职工队伍稳定,实现环卫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劳动人事管理(一)企业单位用工。
所有环卫企业都必须。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585fa49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02dae5a.png)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9.16•【字号】宁公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公规〔2023〕2号市公安局各有关部门、各区公安分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人才落户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9月16日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及《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三)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35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五)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或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另一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1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1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https://img.taocdn.com/s3/m/89be8bfc360cba1aa811dafc.png)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1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宁人社[2012]200号【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6.12【实施日期】2012.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1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宁人社〔2012〕200号)为全面反映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水平,现发布《2011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二О一二年六月十二日2011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统计局 2012年5月)2011年,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为主线,以构建“和谐社会”、“幸福都市”为目标,强化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在推进城乡就业创业、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
一、综合2011年全市完成地区生产总值6145.52亿元,比上年增长12.0%。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为163.61亿元,增长4.1%;第二产业增加值为2760.99亿元,增长12.3%,其中工业增加值为2390.51亿元,增长13.0%;第三产业增加值为3220.91亿元,增长12.3%。
三次产业比重为2.7:44.9:52.4。
全市地区生产总值中,民营经济占全市经济的比重为39.8%,比上年提高0.20个百分点。
全年全市实现财政收入1298.77亿元,比上年增长20.8%。
其中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635.00亿元,增长22.4%。
全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665.99亿元,比上年增长22.8%。
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1.48亿元,增长33.8%。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届南京城建系统“青年标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届南京城建系统“青年标](https://img.taocdn.com/s3/m/22643fb151e79b896802263f.png)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届南京城建系统“青年标兵”评选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委建宣字[2011]84号【发布部门】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1.20【实施日期】2011.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届南京城建系统“青年标兵”评选活动的通知(宁委建宣字[2011]84号)系统各有关单位、各区县住建局:近年来,南京城建系统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城建各项工作,在岗位上积极奉献、建功立业,涌现出许许多多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
为进一步培养和选树具有时代特征和典型示范作用的优秀青年人才,努力营造弘扬先进、典型引路的良好氛围,经市委住建工委、市住建委研究决定,在全系统开展第二届南京城建系统“青年标兵”评选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开发城建系统青年人力资源,挖掘、选树和宣传一批在南京城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通过表彰活动进一步激发团员青年投身城建事业的内在动力,激励全系统广大团员青年勤奋学习、开拓创新,为加快推进南京城建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评选条件申报候选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工作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是单位遵章守纪的表率。
2、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人格魅力,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热心青年志愿者行动,能够成为广大团员青年的榜样。
3、积极投身南京城建系统四个文明建设,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管理、服务窗口等一线岗位建功立业、成绩突出,是广大团员青年建功成才的典范。
4、年龄在40周岁(1971年10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
5、在南京城建系统工作满3年以上。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评选活动的领导,市委住建工委、市住建委成立“青年标兵”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雷市委住建工委书记副组长:胡宁市人防办书记张丹宁市环保局副局长刘红流市住建委副巡视员孙银根市规划局副巡视员孙德茂市城市管理局副巡视员刘刚南部新城指挥部副指挥长韩先荣河西指挥部副巡视员高大忠地铁建设指挥部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赵效昭仙林大学城管委会纪工委书记陆世平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助理许华君市城建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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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会【发文字号】苏建教[2011]38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6.07【实施日期】2011.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苏建教[2011]380号)各市建设局(委)、园林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建设、园林产业(局)工会:为进一步组织动员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职工积极投身发展创新型经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激励职工岗位成才,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不断提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经研究决定,2011年在全省装饰装修、自来水、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测等四个行业开展7个工种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竞赛工种及承办单位1、装饰装修行业“镶贴工”,由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承办;2、自来水行业“管道工”,由省城镇供水协会承办;3、园林绿化行业3个工种:“插花员”、“盆景工”、“假山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省风景园林协会承办;4、工程质量检测行业2个工种:“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基础工程低应变法检测”,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承办。
二、时间安排2011年6月15日前各工种承办单位提出竞赛实施方案,省竞赛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
8月15日前各地完成参赛选手选拔和竞赛筹备工作,9至11月完成各项竞赛,12月进行总结表彰。
三、参赛选手条件及报名时限凡从事参赛工种工作满三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均可参加竞赛。
各竞赛工种,由省辖市在层层选拔后,取前3名(组)参加省竞赛。
参加省竞赛的选手名单8月31日前以省辖市为单位报省相关部门。
有关院校教职工经过选拔也可组队参赛,由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牵头负责选拔和组队。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3d75b00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a7.png)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0•【字号】宁政规字[2014]7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20日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人才管理改革,优化海内外创业创新人才安居乐业的环境,推进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人才居住证》(以下称居住证)的申领、服务、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是指引进到本市创业和工作的海内外人才,按照自愿原则申领的,作为在本市居住、工作和办理相关权益的凭证。
居住证分为A证和B证两类。
第四条市人社局是居住证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
市人才办配合做好居住证B证的资格审核工作。
市住建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社保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领居住证A证:(一)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非本市户籍的留学人员;(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外国籍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领居住证B证:(一)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二)江苏省“双创计划”和本市“321计划”、“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等省、市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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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四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宁人社[2014]150号【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10.16【实施日期】2014.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四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宁人社〔2014〕150号)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四季度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0月16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四季度工作要点一、就业创业工作(一)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等政策,确保完成新增城镇就业中大学以上人员占比提高3个百分点。
根据实名制登记调查结果,为有就业愿望的2014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介绍、见习培训、就失业登记等九项就业服务,实施重点帮扶。
针对2015届高校毕业生广泛开展就业指导进校园服务,做好校企合作对接,组织举办秋季全国跨区域校园巡回招聘、大学城招聘等系列活动。
组织我市企事业单位赴北大、清华招聘优秀人才。
组织举办第二届“赢在南京”大学生创业大赛总决赛。
做好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基地验收评估认定工作。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对就业再就业专项审议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做好第八次全国农民工工作督查的迎查工作。
完成新建5家新南京人服务中心和创建5家示范新南京人服务中心的目标,对已建的新南京人服务中心开展评估认定。
与市总工会、民政局、妇联共同举办“宁工杯”第一届老年护理员技能大赛。
(三)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工作。
研究划定南京市失业预警警戒线,拟订失业预警应急预案。
做好失业预警系统软件试运行工作,动态监测失业状况。
(四)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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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路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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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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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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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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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39439
北京东路41号
210008
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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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62022
太平门街53号
210016
工商行政管理局
210008
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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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35011
北京东路41号29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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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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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8
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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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8
旅游园林局
局长信箱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3715e1c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f6.png)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乡村振兴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苏人社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林业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邮政管理局:现将《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乡村振兴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邮政管理局2021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开发与发布第三章岗位招聘与管理第四章工资待遇与补贴第五章岗位退出及后续扶持第六章监督管理及附则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提升就业援助质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一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一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f7fba63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d0.png)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一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1.09•【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一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一季度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9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一季度工作要点一、就业创业工作(一)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宁委发[2013]41号),研究具体的实施办法,将优惠政策及相关工作流程进一步细化,确保政策最大程度惠及企业和劳动者,构建“五位一体”就业工作新格局。
(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办好各类高校毕业生公益市场,开展“高校毕业生招聘周”活动,组织有关单位赴外招聘。
策划启动“名商高徒”企业家与创业大学生结对活动。
做好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申报遴选。
完成新疆籍普通高校毕业生来宁岗位实习工作。
(三)深入开展就业培训。
完善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发布2014年政府补贴培训工种,开展政府补贴培训定点机构的招投标工作。
审核确定2014年度青年就业见习培训中介机构,完成2014年青年大学生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招投标。
(四)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工作。
结合我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失业预警系统开发应用,促进成果转化。
做好重点监测企业用工情况和岗位流失数据上报工作。
继续做好投资项目就业评估试点工作。
(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举办新春大型系列招聘活动。
开展2014年度“春风行动”和“就业援助月”活动。
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
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许明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许明等同志任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c4df2f6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a2.png)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许明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2.25
•【字号】宁政人[2014]6号
•【施行日期】2014.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许明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宁政人〔201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
许明、钱建宁同志明确为市正局职;
胡士宁同志任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舫同志任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陈宣东同志任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陈爱民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文东同志任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郑孝清同志任南京城墙保护管理中心主任(副局),试用期一年;
曹志君同志任南京市博物馆总馆馆长(副局),试用期一年;
谈德荣同志任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金发同志任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主席(副局),试用期一年;
胡浩同志任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巡视员;
赵书健同志任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巡视员;
李奇同志任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副巡视员;
潘慧同志任南京市投资和促进委员会副巡视员;
朱小毅同志任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副巡视员;
杨五一同志任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副巡视员;
吴厚国同志任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巡视员。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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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转发《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
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宁人社[2010]24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京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0.12.07
【实施日期】2010.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转发《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的通知
(宁人社〔2010〕24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办、总工会: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10]12号),决定从2010年11月25日至2011年1月25日在全
省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社局、公安局、住建委、国资委、总工会联合成立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