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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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宁人社[2011]485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12.2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通知
(宁人社〔2011〕48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5号)、《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8〕11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大病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职工医保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限额补助标准
(一)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1、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
取消原恶性肿瘤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下简称“放化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患有恶性肿瘤的参保人员,需要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指静脉或介入化学治疗)的,到指定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放化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基金支付限额15万元/年。
2、针对性药物治疗
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内分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