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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

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宁人社[2011]43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11.22

【实施日期】2011.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人社〔2011〕432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指标的正常调整机制和结算考核办法,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5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现就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

(一)调整原则

1、根据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适度调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以下简称“结算指标”);

2、综合考虑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率、重复住院率、药占比等因素,结合定点医疗机构类别、等级、收治情况和医疗服务的变化,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指标保持基本一致;

3、定点医疗机构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发生变化的,结算指标根据政策作相应调整。

(二)调整结算指标

1、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不含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住院费用结算使用同一个结算指标,均不含自理费用,但自理费用的比重纳入年度考核。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暂按项目结算,逐步执行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不含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相同的结算指标。各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不含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结算指标见附件。

2、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结构和医疗服务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因危重病案等因素而致住院费用发生较大变化的,在年终决算时予以适当考虑;

3、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住院病人较少、不宜按结算指标结算的,其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项目审核结算。

二、居民医保门诊血液透析定额标准由4000元/人·月调整为4500元/人·月。

三、对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每月按应结付额的98%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余2%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付。

附件:2011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局

二О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11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

单位:元

机构名称指标

按人次指标结算三级(含参照)江苏省人民医院15750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12400南京市鼓楼医院15750南京市第一医院15750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15550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15750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11450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南京分院7650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8150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7650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院5750江苏省口腔医院5750江苏省肿瘤医院19100南京市第二医院15750南京市口腔医院6700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6500南京市脑科医院12900南京市胸科医院13850江苏省中医院14150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11450江苏省第二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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