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下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宁劳社医[2009]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9.01.04【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劳社医〔2009〕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五有”目标要求,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劳社医[2008]16号),特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二ОО九年一月四日附件: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五有”目标要求,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劳社医[2008]16号)规定,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一)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门诊统筹。
(二)门诊统筹待遇水平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门诊统筹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
二、待遇支付标准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下列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宁财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4]4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9日附件: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资金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包括: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转移支付和奖励补助资金,社会筹集资金和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金。
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就业资金的投入。
二、就业资金支出范围及拨付程序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以及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等。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1.30【实施日期】2014.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园区)人社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30日2014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14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上级人社部门的工作要求,牢牢抓住“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坚持稳中求进、量质并重,把改革创新贯穿于就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调整各个环节,实现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新发展。
一、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一)确保完成城乡就业工作目标。
全市新增城镇就业16万人,新增城镇就业中大学以上人员占比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6.5万人,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万人。
(二)完善并落实就业政策。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就业促进政策,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公平、创业公平,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加强失业预防与调控,加快推进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建设。
(三)重视各类重点群体就业。
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结合产业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发挥市场配置主渠道作用,办好各类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
高校毕业生年终就业率达到95%。
做好离校未就业南京籍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完善服务措施。
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现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就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宁人社规[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人社规〔2011〕12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提高生育保障水平,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个人自付比例调整如下:顺产2001-4000元、助娩产2201-4500元、剖腹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10%下降为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5%下降为0。
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55%下降为3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45%下降为20%。
二、调整结算办法(一)调整门诊产前检查标准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建卡(册)起至孕20周(含20周)内的费用结算标准由400元提高至500元;孕20周后至住院分娩前的费用结算标准由600元提高到800元。
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达到或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二)提高分娩住院结算指标考虑到乙类药品调整因素,适当提高分娩定额结算指标,顺产、助娩产在原来基础上提高300元,剖宫产提高400元。
分娩住院结算指标提高后,对于住院分娩出现合并症的,今后不再予以补偿。
(三)增加住院结算病种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增加住院结算病种,具体结算标准见下表:单位:元(四)增加低频并发症病种1、增加两个低频并发症病种:前置胎盘伴出血、重度子痫前期。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11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11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根据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健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号)有关要求,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维护就业局势稳定,现就加快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岗返还企业条件和标准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和“僵尸企业”名单;2019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2019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返还。
裁员率计算办法等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2019〕128号)相关要求执行。
其中,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到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其他企业裁员率标准暂按我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1.75%执行。
省稳岗返还政策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待上级政策明确、基金备付调剂达标后执行;对符合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予以补差。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全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全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1.06•【字号】宁人社[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全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2〕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0〕92号)精神,根据省厅《关于全面推进县级12333综合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3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咨询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我市区县12333综合咨询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遵循“金保工程”建设“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原则,针对社会公众对咨询服务需求日益增加的现状,充分发挥各区县积极作用,以整合资源,拓展服务平台,扩大服务范围为目的,推进市区县电话、网站和其它服务介质相结合的12333一体化平台建设,实现业务工作、服务人群、服务功能、服务网络四个全覆盖,打造具有南京特色的12333公益咨询服务品牌。
二、总体目标我市统一使用12333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咨询服务号码,采取市、区级集中建设,县级设立远端坐席的模式,建立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电话咨询服务体系。
2012年6月底前在高淳、溧水两县开通12333咨询服务电话,实现市区县业务联动。
三、工作内容(一)高淳、溧水县建立南京12333县级咨询服务分中心,每县部署咨询服务坐席不少于3个,管理人员和咨询员配置不少于4人。
两县要按省厅《通知》要求,对照考核体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执行,抓好队伍建设、基础建设、制度建设。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2.23•【字号】宁人社[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社〔2011〕8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0号)和省人社厅相关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社会保险法》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作领导小组,朱志宏局长为组长,江萍、陈建宁、周中、殷民、王正平、杜家兵等局领导任副组长,江萍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人事处、规划财务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农村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就业促进处、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劳动关系处、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监察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等处室(中心)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全市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组织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学生下厂定岗实习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学生下厂定岗实习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宁人社[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学生下厂定岗实习管理的通知(宁人社〔2011〕68号)各技工院校:学生下厂定岗实习是技工院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考核学校管理能力、教育质量、教学水平的主要依据,是推进校企合作、促进毕业生稳定就业和充分就业的重要保证。
各校要高度重视学生下厂定岗实习工作,把学生下厂定岗实习放在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切实抓好学生下厂实习安排、岗前教育、巡回指导、实习考核,既要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又要指导学生更好地服务于企业。
(一)严格落实校内实训和定岗实习教学计划各校要严格学制管理,科学、合理的安排好学生在校内实训和下厂定岗实习工作。
三年制初中生源校内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的授课时间不得少于3个学期,校内实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学期,下厂定岗实习时间不超过2个学期;三年制高中生源校内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的授课时间不得少于3个学期,校内实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学期,下厂定岗实习时间不超过1个学期;五年制的学生校内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的授课时间不得少于5个学期,校内实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学期,下厂定岗实习时间不超过2个学期,确保理、实课程教学安排达到1:1。
各校要严格规范教学行为,充分体现技工教育实施“双证制”的教学特点。
各学制学生下厂定岗实习的时间,必须安排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后,春季招收的学生不得在12月底前安排下厂定岗实习,秋季招收的学生不得在5月底前安排下厂定岗实习。
坚决杜绝擅自调整学制、压缩校内实训课时、学生无证下厂实习等现象。
(二)严格学生下厂定岗实习管理各校要进一步完善学生下厂定岗实习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工作方案和工作职责,确保每届学生下厂定岗实习工作顺利实施。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4.08•【字号】宁人社函〔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46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6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评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127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2022年8月底仍在职在岗人员,可申报参加本年度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
已转换工种的工勤人员按新工种申报,2022年等级工考核工种见附件1。
二、技术等级确定(一)招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试用期满,可申报初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未考取技术等级的、以及由普通工岗位转换到技术工岗位的工勤人员,可申报初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二)为适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需要,根据单位实际,对于工作岗位己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工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同等级工种转岗培训考核。
(三)对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已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部队退役士兵分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等条件的工勤人员,对符合技术等级考核政策规定的,通过岗前集中培训考核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复核认定相应的岗位技术等级证书。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职称电子证书管理的通知-宁职称办〔2020〕8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职称电子证书管理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职称电子证书管理的通知宁职称办〔2020〕8号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人社部第40号令《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5号)和南京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8〕7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互联网+”智慧人社建设,创新服务模式,我市于2019年试行启用职称电子证书。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证书管理,维护证书管理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通过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或在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称办”)指定职称受理部门初定中级和初级审核通过的人员,可下载和打印本人职称电子证书,我市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二、证书内容中级、初级职称电子证书式样、规格、内容,由市职称办统一设计。
证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个人参保照片、资格名称、专业名称、评定部门、资格取得时间、公布文号、证书编号、微信扫描验证码、在线验证网址、生成时间和电子印章。
职称电子证书规格为A4纸型,防伪水印,实行全市统一规则编号,一证一号。
职称电子证书分为初定通过电子证书、评审通过电子证书和补办电子证书,编号均为14位。
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职称制度核准公布的基层职称证书,在编号后附加标识。
如乡村教师,证书编号后附加“X”。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宁人社规[2011]1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正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人社规〔20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 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2月1日起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960元/月调整为114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790元/月调整为93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原7.8元/小时调整为9.2元/小时;二类区由原6.4元/小时调整为7.5元/小时。
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结束——。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宁人社[2011]12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2011〕129号)各区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1、认真学习人社部发〔2010〕92号、苏人社发〔2011〕46号、宁政办发〔2008〕103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宁人字〔2008〕18号)等文件精神,并在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
2、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凡违反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聘用等人事手续。
3、严格执行核准备案制度。
市各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含招聘简章)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含招聘简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含招聘简章)须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在发布简章3个工作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方法,既要规范、完善,又要体现事业单位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
5、公开招聘要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招聘信息要内容完整、简洁清晰,须在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也可同时在其他网站和媒体向社会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宁人社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2020〕3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2019〕11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专账资金使用范围(一)企业职工培训1.各类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含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线上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参加“江苏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以下简称百万练兵活动)目录内竞赛,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2.企业在职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宁财教[2011]299号、宁人社[2011]199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宁财教〔2011〕299号、宁人社〔2011〕199号)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3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0-2011学年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经费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0]293号),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免学费政策的覆盖范围比例和认定标准从2010-2011学年起,将技工院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对技工院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并将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比例从5%(扣除涉农专业学生)提高到6%。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二)特困职工家庭子女;(三)孤残子女;(四)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五)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未达到6%免学费比例的,学校可根据学生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认定补足。
二、免除学费的经费补助技工院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具体措施和经费补助标准参照《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宁财教规字[2010]1号)的要求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131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131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宁人社[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131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2〕1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机关和有关单位人事(教育)处,市各继续教育基地和特约培训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规模开展重点产业专门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的相关要求,大力提升本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创新能力,我局在征求各相关单位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131工程”)实施办法》,现印送给你们,请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О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131工程”)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以及人社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能力,推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从2012年起,利用10年时间,围绕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在本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三大领域,开展规模性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培训,重点培训掌握科技前沿技术、创新能力强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00万人次(简称“131”工程)。
二、实施原则立足培养,创新机制。
把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积极探索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的新途径、新方法,创新培养培训的体制机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宁人社函〔2021〕170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1〕170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1〕139号,见附件),现提出我市贯彻意见如下:一、国际和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我市参赛选手取证问题按《关于做好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获取相应职业证书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1〕59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我市参赛选手取证问题按苏人社办函〔2021〕139号文有关要求执行。
三、对于参加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决赛阶段获奖和理论、实操双合格选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一赛一授权”的方式,由各主办单位在授权的账户中负责录入参赛选手信息和竞赛结果,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系统确认后,以相应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代章形式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系省、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由主办单位录入参赛选手信息和竞赛结果,以相应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主办单位盖章,为决赛阶段获奖和理论、实操双合格选手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各区(园区)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系未经省、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一赛一授权”的方式,由各主办单位在授权的账户中负责录入参赛选手信息和竞赛结果,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系统确认后,以相应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代章形式,为决赛阶段获奖和理论、实操双合格选手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南京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初任培训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南京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初任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宁人社函[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南京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初任培训的通知(宁人社函〔2013〕151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关于“新录(聘)用的干部应当参加初任培训”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培训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宁人社〔2013〕36号)的相关要求,拟定于2013年10月举办我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初任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2013年市、区各有关部门新聘用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二、培训目标通过系统的初任培训,帮助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对党和国家最新的方针政策、南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特点、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知识与技能等有所了解,明确自己将从事工作的内容与责任,熟悉工作环境与办事程序,掌握一般的工作方法与基本技能,达到所在岗位的基础要求。
三、组织实施1、聘用岗位在市属事业单位的,由市人社局人才教育培训中心统一安排培训,承担培训班的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2、聘用岗位在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各区人社部门参照市里的做法统一安排培训,并将培训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
四、培训时间安排市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初任培训将于10月21日至10月22日举行,具体计划分配数见附件1。
培训分全员培训和适应性培训两个阶段。
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参加为期两天的全员培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人员参加半天的适应性培训。
五、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基本概述、国内外形势与热点分析、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概况、公共政策与行政执行力、公文写作处理实务、职业生涯发展与规划、压力缓解与心理调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培训采取课堂面授、互动交流与参观访问相结合的形式。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一、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
坚持工资总额增长速度低于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速度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及其调控办法。
1、有条件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同意,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
2、行使行政职能及以规费征收和基金征管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参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执行。
3、以社会公益、社会服务等为主,且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贴的事业单位,主要根据其职能、职责结合单位的绩效和经费自给率进行工资总额的适度调控。
4、以科技研发、技术服务、中介服务等为主,且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指导线的调控办法,由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方式。
5、以生产经营为主的营利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
鼓励有能力与市场接轨的事业单位按市场机制运作,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
二、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推进内部分配方式多元化事业单位要按照《南京市事业单位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宁人字[2000]79号)的要求,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竞争上岗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内部分配方式多元化。
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首届“江苏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首届“江苏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做好首届“江苏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党群工作部,各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直接登记、已脱钩的社会组织:根据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首届“江苏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苏社管〔2022〕19号),现就做好我市有关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在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推荐名额此次评选实行差额推荐,省下达我市先进社会组织的推荐名额为7个。
各区、各单位可推荐1个,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推荐。
三、表彰形式对评选出的先进社会组织,授予“江苏省先进社会组织”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四、评选标准(一)党建工作好。
坚持党建引领发展,党的建设标准写入章程,党的组织建设到位,党的工作落实到位,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党的政治核心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突出。
(二)内部治理好。
坚持依法自主办会,组织机构健全,领导班子团结,党建、人事、资产、财务、活动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公开透明,自身建设规范,内部治理有序。
(三)运作机制好。
坚持按照章程办事,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决策管理科学民主,业务活动贴近需求,接受监督主动自觉,工作运转规范高效,近3年年度检查合格。
(四)功能作用好。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利用自身独特优势,主动参与乡村振兴、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战略,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积极贡献。
(五)社会影响好。
坚持非营利宗旨和诚信自律原则,模范遵纪守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品牌影响力大,社会公信度高,评估等级4A及以上,且评选等级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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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
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宁人社[2011]43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11.22
【实施日期】2011.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人社〔2011〕432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指标的正常调整机制和结算考核办法,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5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现就201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
(一)调整原则
1、根据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适度调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以下简称“结算指标”);
2、综合考虑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率、重复住院率、药占比等因素,结合定点医疗机构类别、等级、收治情况和医疗服务的变化,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指标保持基本一致;
3、定点医疗机构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发生变化的,结算指标根据政策作相应调整。
(二)调整结算指标
1、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不含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住院费用结算使用同一个结算指标,均不含自理费用,但自理费用的比重纳入年度考核。
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暂按项目结算,逐步执行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不含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相同的结算指标。
各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不含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结算指标见附件。
2、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结构和医疗服务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因危重病案等因素而致住院费用发生较大变化的,在年终决算时予以适当考虑;
3、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住院病人较少、不宜按结算指标结算的,其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项目审核结算。
二、居民医保门诊血液透析定额标准由4000元/人·月调整为4500元/人·月。
三、对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每月按应结付额的98%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余2%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付。
附件:2011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局
二О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11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
单位:元
机构名称指标
按人次指标结算三级(含参照)江苏省人民医院15750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12400南京市鼓楼医院15750南京市第一医院15750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15550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15750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11450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南京分院7650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8150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7650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院5750江苏省口腔医院5750江苏省肿瘤医院19100南京市第二医院15750南京市口腔医院6700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6500南京市脑科医院12900南京市胸科医院13850江苏省中医院14150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11450江苏省第二中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