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劳动关系转移备案等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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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劳动关系转移备案等
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宁人社[2014]63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5.07
【实施日期】2014.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劳动关系转移备案等事项的通知
(宁人社〔2014〕63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局相关处室(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做好“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合理配置及流动,简化经办流程,减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事务负担,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试行劳动关系转移备案及其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
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劳动关系转移备案及其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关系变更: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四)用工单位将所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变更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工的;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