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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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宁政办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市公务员局牌子,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人才管理、公务员管理、促进就业、劳动权益保护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公共培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将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职责,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2、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3、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5、加强统筹全市各项社会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6、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职责,健全全市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宁劳社财[2009]8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08.18【实施日期】2009.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劳社财〔2009〕8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局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责任处室:近年来,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审计和检查。

从审计检查情况来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基本能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了全市社会保障基金健康运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

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经办机构、责任处室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基金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

各经办机构和责任处室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做到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各负其责,经办人员各司其职。

相关人员发现涉及危害基金安全、欺诈冒领补贴等行为要及时报告,因知情不报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局属各社保经办机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责任处室要针对市本级和区县承办的各项基金和资金,制定具体的职能分工、业务考核、责任追究细则,并于9月30日前报局财务和基金监管处、监察室备案。

各级基金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本单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1.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办法》(苏劳社[2007]57号),按照规范经办业务、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的原则,结合现行工作流程,完善内部控制细则,对各类业务的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关键部门乃至关键岗位,要明确考核和监督检查的标准。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1.12•【字号】宁人社[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1〕30号)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苏劳社察[2005]10号)规定,我局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201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书面审查的范围本市范围内已经办理劳动保障登记并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书面审查的内容书面审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三、书面审查的步骤(一)领取资料。

用人单位可登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下载《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用人单位职工名册》等相关资料,也可到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附近的劳动保障所、站领取相关资料。

书面审查期间,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在全市开展“送法上门”服务活动,通过劳动保障所、站,向用人单位发送最新编印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选编》及相关书面审查资料。

(二)自查自纠。

用人单位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工资分配、社会保险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主动纠正,将自查自纠情况如实填写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评”栏内,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相关资料。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1.30【实施日期】2014.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园区)人社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30日2014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14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上级人社部门的工作要求,牢牢抓住“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坚持稳中求进、量质并重,把改革创新贯穿于就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调整各个环节,实现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新发展。

一、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一)确保完成城乡就业工作目标。

全市新增城镇就业16万人,新增城镇就业中大学以上人员占比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6.5万人,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万人。

(二)完善并落实就业政策。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就业促进政策,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公平、创业公平,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加强失业预防与调控,加快推进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建设。

(三)重视各类重点群体就业。

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结合产业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发挥市场配置主渠道作用,办好各类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

高校毕业生年终就业率达到95%。

做好离校未就业南京籍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完善服务措施。

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现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就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宁人社[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宁人社〔2010〕9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单位:近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0]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开展201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13号),决定今年9月在全国40个城市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

现就做好我市调查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劳动关系调整、农民工工作和人才强国战略等一系列重大部署,摸清我市城镇居民在就业失业、职业技能、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工资发放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服务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决策和政策制定。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调查范围:南京市11个区。

调查对象分为两类:一是调查城市常住居民,二是调查在城市企业中工作的农民工。

三、主要调查内容城镇居民在就业失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职业构成、社会保险参保、劳动关系、工时休假和工资发放等方面的情况,城镇企业农民工的权益维护情况以及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

四、调查时间和工作安排(一)调查实施时间为2010年9月4日-10日,调查时点为 2010年9月3日。

(二)工作安排:1、准备阶段(8月3日-9月3日):成立调查工作领导小组,拟定调查方案,抽取调查样本社区、企业,召开调查工作布置会,并对各区调查员、录入员进行培训;2、调查阶段(9月4日-9月10日):各区调查员进入社区入户调查居民,到企业访谈农民工,采集样本数据;3、汇总上报阶段(9月11日-9月20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回收、录入,市局负责审核、抽查调查问卷、检查录入质量、整理汇总调查数据,并将调查数据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4、分析阶段(11月底前):市局对全市调查数据进行分析,起草调查分析报告并上报人社部和省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3]231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3]231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3]23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监发〔2013〕6号,以下简称九部门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社部门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要求,充分认识开展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提升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政水平的契机、抓手和载体,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要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为宗旨,以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为目标,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要组建专门工作班子,精心部署安排,全面落实责任,统筹做好各项工作,扎实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严格序时进度,强化工作举措。

要积极组织自查自纠,认真排查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整改到位,以迎接8-9月份省厅牵头的条线互查和10-11月九部门的联合督查。

各省辖市均要选择一到两个基础条件好、执法水平高的地区建立专项行动工作联系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基层执法水平。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3.17
•【字号】宁劳社法[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
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劳社法〔2009〕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发[2009]14号)。

其中涉及劳动保障的规范性文件64件,决定保留48件、废止16件。

《决定》规定,1998年1月1日之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1998年1月1日之后发布的不在保留目录内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废止,不再另行发布,也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现将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ОО九年三月十七日附件:
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1998.01.01----2008.06.30)。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2.27•【字号】宁人社[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宁人社〔2012〕51号)各区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劳动)人事处:2011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任务,不断强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能力建设,扎实推进两网化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整体工作水平和能力得到了全面提升,为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经省厅考核评定,我局被评为全省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能力建设暨两网化管理工作一等奖,江宁区、玄武区被评为先进单位。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全面开展,经考核评定,决定对白下区等11个先进单位、玄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玄武门中队等26个劳动保障监察示范中队、方伟强等34名劳动保障监察示范监察员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人社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战线的同志要向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全市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能力建设暨两网化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名单2、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示范中队名单3、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示范监察员名单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全市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能力建设暨两网化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名单一等奖:白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等奖: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栖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溧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件2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示范中队名单(排名不分先后)玄武区玄武门中队、孝陵卫中队白下区光华路中队、洪武路中队秦淮区秦虹中队、双塘中队建邺区南湖中队、滨湖中队鼓楼区华侨路中队、宁海路中队下关区幕府山中队、宝塔桥中队浦口区江浦中队、桥林中队栖霞区栖霞中队、龙潭中队雨花台区板桥中队、赛虹桥中队江宁区东山中队、禄口中队六合区卸甲甸中队、程桥中队高淳县开发区中队、固城镇中队溧水县石湫中队、和凤中队附件3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示范监察员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南京市:方伟强、宦广保、李祥敏、周克江、玄武区:景旭波、范向红白下区:刘枫、杜燕秦淮区:方强、靳尔霞建邺区:赵欣、王伟鼓楼区:吴宜军、郭文英下关区:姜银青、董家根浦口区:胡吉平、柏安全栖霞区:朱春林、叶永好雨花台区:张利、王鹏江宁区:葛盼超、刘桂花、卢卫红六合区:郝啟忠、刘祥高淳县:李晓阳、刘桂生溧水县:葛宏振、张磊高新开发区:崔晓雷经济开发区:黄俊化工园区:王骐璐。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2.23•【字号】宁人社[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社〔2011〕8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0号)和省人社厅相关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社会保险法》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作领导小组,朱志宏局长为组长,江萍、陈建宁、周中、殷民、王正平、杜家兵等局领导任副组长,江萍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人事处、规划财务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农村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就业促进处、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劳动关系处、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监察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等处室(中心)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全市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组织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12.07•【字号】•【施行日期】200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十二月七日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公开,是指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工作机构,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推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公开的方式应当及时便捷,办事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公室为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人事教育、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综合工资、电话咨询、信息管理等处(科)室协助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督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12•【字号】宁人社函〔2021〕105号•【施行日期】2021.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1〕105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市各有关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是提升工勤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

全市开展继续教育以来,不断更新人才发展理念,创新培训模式,注重教育效果,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历次会议对人才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使我市工勤人员队伍能力素质建设更好地契合新形势下公共服务需求,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81号)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现就继续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勤人员。

二、培训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由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

公需科目包括工勤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工种应知应会和新技术新工艺等内容。

三、组织形式我市继续教育组织形式在传统课堂面授、各级工考部门组织的研修班、进修班及技术交流等活动形式的基础上,增加网络培训的形式。

网络培训可以利用电脑端和手机端实现网上报名、网上培训、网上考试、网上打印证书等。

工勤人员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

各等级课时要求为:技师、高级技师每年40课时,其他工勤人员每年24课时。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玄武区、建邺区、秦淮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市人社局工考中心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9.24•【字号】苏人社发[2014]282号•【施行日期】201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4]28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切实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聚焦劳动关系重点热点问题强化日常监管(一)建立日常监管目标管理制度。

科学制定日常巡查年度计划和季度实施方案,持续提高日常巡查覆盖面,确保每名专职监察员年人均巡查不少于60户。

明确重点检查范围,综合考虑区域和行业用工特点、企业用工规模及属地监管力量等多种因素,按企业总量的一定比例抽取并确定日常巡查名单;对存在举报投诉并查实的企业,应当列入日常巡查重点名单,实施长效监管。

(二)提升日常监管质量和效能。

聚焦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依法参保等重点热点问题,以发案率较高、矛盾隐患较大的企业为重点,加大检查频率,确保检查质量,有效防范集体上访、集体停工等群体性纠纷和严重危害后果。

严肃查处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严重超时加班、拒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等漠视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行为,加大对恶意欠薪和瞒报社保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举报投诉必查、违法行为必纠、情节严重必罚。

定期汇总分析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用工共性问题,并积极通过行业用工研讨、典型案例警示等形式督促企业规范用工。

(三)健全网格日常动态监控制度。

做实做强两网化管理工作,发挥示范网格的抓手和引领作用,着力强化对网格内劳动关系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控。

定期采集更新网格内企业劳动保障信息,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和用工特点,围绕企业履行劳动保障基本法律义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法规宣传和指导服务活动,建立网格定期走访、矛盾排查调处和预警应急制度。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调查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调查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宁人社[2013]180号•【施行日期】201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调查的通知(宁人社〔2013〕18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健全对城乡劳动者政策统一、服务共享、机会均等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公共就业服务,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经市统计局审议批准(批准文号:宁统法[2013]69号),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统计数据情况,对本市农村劳动力资源进行摸底调查,并建立完备的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数据库,全面掌握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况。

二、调查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即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的南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

三、调查内容以2013年5月31日为时间节点,调查该时间节点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南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就业和失业状况。

四、调查方法分为一次性普查和动态跟踪两种。

其中一次性普查为上门入户调查。

一次性普查完毕后,对调查信息进行动态跟踪,实时更新数据。

调查人员上门对辖区内农村劳动力资源进行调查并填写调查表,通过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对调查数据进行录入,各区就业管理中心对辖区内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五、调查步骤(一)准备阶段(2013年8月上旬)组建市、区人社部门两级专门工作机构和队伍,组织协调信息系统修改、统计口径确定、区工作方案制订、工作培训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3年8月中旬~2013年11月)1、上门调查(2013年8月中旬~2013年10月)各区根据辖区内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指导调查人员上门对辖区内农村劳动力资源进行普查,填写《南京市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工作自查督查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工作自查督查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工作自查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宁促就字[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工作自查督查的通知(宁促就字〔2009〕5号)各区县促进就业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67次常务会议关于就业工作“强化督促检查,加大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力度”的要求,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国家和省将组织开展就业工作专项督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就业政策落实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就业工作督查的通知》(苏政传发〔2009〕155号)精神,现就开展我市就业工作自查督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督查活动安排第一阶段:9月中旬,各区县组织自查;第二阶段:9月下旬,由市促进就业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分组,有重点的选择部分区县进行抽查及迎接省政府组织的抽查;第三阶段:10月份,迎接国家组织的督查。

二、督查自查内容(一)督查内容1、中央和省就业政策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扩大内需拉动就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扶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就业能力等就业政策落实情况,通过政策扶持就业人数、享受政策人数占当地新增就业人数的比重,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岗位情况;就业资金筹集、支出和结余情况;贯彻落实就业政策过程中创造的新经验新做法,以及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2、重点群体就业政策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

主要包括:2009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情况,自主创业政策落实情况,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管理和就业情况,“就业见习计划”落实情况,困难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离校后滞留城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情况;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工作情况,通过扶持政策就业的困难人员的数量;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转移就业情况,农民工外出务工就业情况,农民工返乡创业以及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市企业职工工资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市企业职工工资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发文字号】宁人社[2010]6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10.07.12【实施日期】2010.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宁人社〔2010〕6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南京高新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10]1号),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定于7月份在全市开展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暨工资集体协商推进情况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今年来有关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文件精神的落实情况。

(二)今年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尤其是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情况以及目标完成情况。

(三)企业有关工资收入分配规章制度建设情况,重点了解企业在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加班加点、职工奖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制定的程序。

(四)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五)企业职工工资构成与底薪的情况。

(六)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情况及2008年以来工资增长情况。

(七)企业管理层和普通职工收入差异情况。

(八)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构成、底薪及收入情况。

(九)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收入及计发基数。

(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台帐资料。

二、检查单位及范围检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企业工资政策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了解区内企业收入分配及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抽查玄武区、建邺区、溧水县、高淳县及市商务局、机电产业集团落实工资政策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了解所属企业收入分配及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劳动保障百日万家服务”活动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劳动保障百日万家服务”活动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劳动保障百日万家服务”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5.10•【字号】宁劳社就[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劳动保障百日万家服务”活动的通知(二○○六年五月十日宁劳社就[2006]2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精神,提高我市劳动合同签订率,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劳动保障工作服务企业、服务发展的作用,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定于5月10日至8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为10000家企业开展“劳动保障百日万家服务”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用工行为,优化就业环境;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谐劳动关系。

二、服务对象重点是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企业、建筑企业、大中型企业下属的“三产”服务公司;新闻媒体;楼宇集群式企业;执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及人力资源公司。

三、服务内容1、服务指导企业劳动保障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办理;2、服务指导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3、服务指导企业落实工资支付标准;4、服务指导企业参保缴费、接续社会保险关系;5、服务指导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和人力资源公司规范服务行为。

四、目标任务1、扩大劳动保障服务覆盖面,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活动期间为1万家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服务,帮助规范完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行为,切实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谐稳定劳动关系;2、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宣传,扩大社会保险征缴面,促进全年新增参保人数10万人;稽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000家,确保全年增收社会保险费10%以上;3、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和人力资源公司的服务,规范中介和人员派遣行为,完善职业介绍机构和人力资源公司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实现职业介绍机构与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联网;4、大力营造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单位氛围,在全市用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体系,选树和宣传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典型100家,引导广大用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自觉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倡导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的劳动保障诚信行为。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印发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布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印发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布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印发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布制度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8.23
•【字号】宁人社[2010]110号
•【施行日期】2010.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印发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布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宁人社〔2010〕11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布制度的通知》(苏人社[2010]3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委、市政府及领导批办、督办的案件,市级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需要督办查处的其他违法案件列入重大违法案件督办事项。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查处公布制度,并通过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新闻媒体,定期公布全市重大案件督办查处情况,具体业务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办理。

三、各区县要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认真做好重大督办案件的查处和上
报工作,市局将把重大督办案件查处工作列入对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考核内容。

附件:《关于印发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布制度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01号)(略)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部分区县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宁劳鉴委[2006]3号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部分区县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宁劳鉴委[2006]3号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部分区县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部分区县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宁劳鉴委[2006]3号)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劳动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243号令)有关规定,为方便基层单位和伤残职工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事宜,现就我市部分区县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我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实行一级鉴定、两级管理。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统筹区县应设立代办机构,指定专人,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委托负责本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区县代办机构的工作职责:按规定受理本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材料;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评审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送达;负责鉴定材料的归档管理;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来访接待,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各区县原聘用的医疗卫生专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聘用,可纳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统一管理,从事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情况,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到区县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包括体检、评审等),遇特殊情况,区县可以安排个案直接参加市级鉴定。

五、鉴定结论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名义统一下达,加盖“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

“鉴定专用章”按1-5编号,分别由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代办机构管理使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劳动保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劳动保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9]10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14
【实施日期】2009.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0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8月)
为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水平,加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试点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以下简称“两网化”)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致力于建立与行政执法要求相适应、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方式由被动执法向主动预防转变,监管范围由城市为主向城乡统筹转变,监管内容由劳动标准向劳动关系运行全过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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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开展“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执法效能”主题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宁人社函[2013]6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5.21
【实施日期】2013.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开展“加强作风建设、提
升执法效能”主题活动的通知
(宁人社函〔2013〕60号)
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部署,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开展“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法效能”主题活动的通知》(苏人社函[2013]168号),决定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开展“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法效能”主题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任务,以服务全市改革发展大局为主线,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导向,以提升执法服务效能为抓手,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全面实现效能提速、管理规范、服务优质,为劳动保障监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作风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法效能”主题活动,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树立为民服务理念;进一步强化机构管理,落实服务举措;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优化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业务精湛、廉洁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

三、工作举措
按照上述目标任务,开展主题活动的工作举措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认真贯彻落实三项规范。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作风建设,省厅印发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业务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劳动保障监察廉政纪律规范》等三项规范,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业务、职业道德、廉政纪律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省厅三项规范,强化执法监督,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拟定了《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宁劳察[2013]4号)和《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处理规则(试行)》(宁劳察[2013]10号),各区(开发区)要以深化执法制度建设为主线,以监察执法过程控制为重点,以完善执法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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