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纪律及对违纪人员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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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纪律及对违纪人员
的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生产中有一个统一准则,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公司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第二章公共秩序及劳动(工作)纪律
第四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上班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班中不得干私活、打扑克、下象棋、睡觉或从事其它与本岗工作无关的活动。否则,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旷工一(天)次,罚款50元,严重者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班中打扑克、下象棋或从事其它与本岗工作无关的活动,每人(次)罚款1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第五条:各类休假均要填写《请假条》,并按下述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否则,缺勤天数按旷工处理,并按第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①事假:生产及工作人员一次休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十天以下,假条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分管总经理批准,十天以上,假条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总经理批准。
②产假、婚假:假条由女工主任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总经
理批准。
③其它休假:假条分别由主管工作人员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公司人员上班时间外出,必须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的《出门证》,并主动交门卫人员,无《出门证》不得放行,否则,每无证外出一(人)次,对值班门卫及外出人员各罚款100元。
第七条:不经副总经理以上人员批准,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否则每进入一人(次),对生产区门卫人员罚款50元;对所进入的车间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八条:不经批准,外来车辆夜间均不得在公司内停放,否则,每停放一辆(次),对值班门卫人员罚款50元。
第九条:所有进入公司车辆(包括自行车、摩托车等)均要按指定地点存放,否则,每辆(次)罚款50元。
第十条:公司内所有区域严禁吸烟,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第十一条:严禁盗窃、损坏公司及个人财物,否则,按盗窃损坏财物价值的十倍罚款;视情节,可同时给予调离原工作岗位、除名等处罚;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经调查,证实被盗物资确属从公司大门流出,可同时按被盗物资价值的2倍对值班门卫人员进行处罚;如属夜间有巡逻人员值班时,可同时给予巡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出入公司大门必须下车,携带物资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检查,否则门卫人员有权阻止其外出,并没收其所携带物资;如强行外出,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所携带的物资视为盗窃物资处理。如门卫人员玩忽职守,私自放出携带物资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并调离工作岗位。私人物资不经分管总经理批准,不得在公司内存放,否则将视为公司所有。
第十三条: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外来收购废品商贩严禁进入公司及家属院内,否则,每人(次)对值班门卫人员罚款50元。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人员带包出入生产区,否则,每发现一人(次),对生产区门卫人员罚款50元。严禁无正当理由进入仓库等重地,特别是在下班后仓库无人值班时进入上述区域,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如盗窃物资,按第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车辆驾驶人员不经批准,不得私自驾车外出,否则,每次给予驾驶员200元罚款的处罚,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除因公外,任何人班前严禁喝酒,否则,发现酒后上班者,每次罚款200元,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干扰各级领导人员的正常工作等行为发生,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所在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如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员不得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否则,每发现一次,对驾驶员罚款500元,如发生事故,所有损失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在职期间(含内退人员),不得在公司以外从事与本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更不得采用任何方法对外传授技术,否则,除对责任人进行1000元罚款外,情节严重的立
即开除。
第三章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所有生产人员、生产服务人员、质检人员上班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着装,否则,每发现一人(次)违规着装者,罚款50元。
第二十一条:坚决杜绝酒后操作设备,否则,除按第十六条进行处罚外,同时给予单位负责人100元罚款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用电安全规定,单位内部电缆地沟必须保持清洁完好,各配电设施(包括开关、刀闸等)完好无损,不得私自乱拉、乱按输电线路及电器,输电线路不得有破损处,线头不得外露,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对其单位负责人及责任电工各罚款50元,如出现在生活等区域,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没收所用电器。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设备安全规程,所有设备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各种电器装置绝缘良好,设备必须可靠接地,否则,每发现一台(处)不合格,对操作人员及本单位电工各罚款5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修理后的设备,电控箱、电器开关及其它电器件必须恢复原样,否则,每发现一项(次)不合格,对责任电工、维修工各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安全规定,所有消防器材不经批准不得动用,不经批准不得私自使用电炉、火炉等,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如因违反安全规定发生事故,每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的处罚,所在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如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全部承担;特别严重的(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可同时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降职、免职的处罚,给予当事人开除的处罚。
第四章设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设备表面必须保持清洁,运行部件灵活可靠,部件齐全,电器装置、线路完整良好,脚踏板摆放整齐,否则,没发现一处不合格,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设备操作工罚款100元,设备维修工罚款50元。
第二十七条: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否则,每发现一次违章操作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如因违反规定发生设备事故,未造成经济损失的,每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的处罚,如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全部承担;特别严重的(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可同时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降职、免职的处罚,给予当事人开除的处罚。
第五章文明卫生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必须按照《文明卫生检查评分标准》的要求,做好文明卫生工作,如在卫生检查中,总分达不到13分时,每降一分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第六章产品质量
第三十条: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进行生产,否则,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并视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罚款50-500元的处罚,给与单位负责人罚款50-2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质量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进行购进物资及产(半)成品的检验,否则,如出现漏检。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30元;如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检验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