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9中国工商银行融资性担保 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六)监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为法人客户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货币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对于具有良好风险补 偿机制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实缴货币资本最低可以放宽至2000万元 (含)。 (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对于为我行小企业客户提供担保 的具有良好风险补偿机制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信用等级最低可放宽至A级。 (三)上年度代偿率(代偿率=本期累计发生逾期或代偿金额/本 期累计解除的担保责任金额)不高于2%,同时代偿回收率(代偿回收 率=本期累计收回的代偿金额/(期初应收代偿款+本期累计发生的逾期 或代偿金额))不低于40%。 (四)已经营期限不短于1年,具有良好风险补偿机制的政策性担 保机构可不受此项条件限制。 第六条 为个人客户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货币资本1000万(含)以上。 (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对于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担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在收到我行《担保机构履行保证义务通知 书》7天内,应将代偿资金全额划入我行指定的账户。
担保机构未及时代偿债务的,我行应按事先约定,直接从担保机构 的担保基金中扣划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暂停接受该机构提供新的担 保业务。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可申请延期履行债务代偿义务,延期期限最 长不超过10天。
保机构,其中国有控股50%以上或为二手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 可不评定信用等级)。 (三)上年度代偿率不高于2%,同时代偿回收率不低于40%。 (四)已经营期限不短于1年,担保能力强、信用状况良好的担保 公司可不受成立年限的限制。 (五)符合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合作机构的其他准入要求。 第七条 原则上,只有列入准入名单的担保机构才能与我行开展融 资性担保业务合作。在我行全额存入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可不受上述 准入条件的限制。 第三章 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的核准 第八条 有业务合作意向的担保机构向法人所在地我行支行(以下 简称担保机构管理行)提出建立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的书面申请,并提供 以下资料: (一)基本资料。包括: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 记证书、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 务登记证,有贷款记录的,还须提供贷款卡。 (二)财务资料。包括:商业银行或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 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担保责任余额表、最 近一期企业财务报告和经审计的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 来)的企业财务报告。 (三)其他资料。包括:相关的经营资质证书或资质资格、执业证 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签字样本,授权代理人 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担保机构管理行负责对担保机构准入的调查,调查人对资 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负责。 调查后认为合作可行的,调查人出具调查报告和调查意见,经支行 行长(或主管行长)签字同意后,将相关资料报送二级分行(未设二级 分行的直接报送上级行进行准入核准)。 第十条 二级分行负责对担保机构准入进行初审,并对初审意见负 责。初审同意的,经二级分行行长(或主管行长)签字后,将相关材料 报送一级(直属)分行。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准入的核准工作由一级(直属)分行负责(广 东分行营业部和苏州分行比照执行,下同)。各一级(直属)分行根据 报来的准入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准,对符合各项准入条件的担保机构, 经分行行长(或主管行长)签批后列入准入名单并向辖内分支机构发 布。
(一)向担保机构管理行发出《保证担保业务联系函》(见附件 1)。 (二)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担保机构管理行申请占用一定额度的 担保限额。 担保机构管理行要及时将各融资经办行的保证担保业务纳入担保机 构的担保限额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担保机构应在担保机构管理行开立担保基金
专户,并按照业务办理规定存入足额担保基金(确需在异地开立担保基 金账户的,开户行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担保机构管理行)。 担保机构存入足额担保基金后,方可使用担保额度。担保基金不足 时,担保机构管理行应要求担保机构及时增加担保基金;没有缴足担保 基金的不得继续使用担保限额。 第六章 担保责任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应当由担保机构承担代偿义 务时,融资经办行应立即向担保机构发出《担保机构履行保证义务通知 书》(见附件2),并及时通报担保机构管理行。
(一)严格准入是指从担保机构的业务资质、担保能力、履约记录 等维度设定明确的准入条件,实行年度准入核准制度,符合准入条件的 方能纳入准入名单,与我行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合作。
(二) 分类管理是指根据担保机构性质和担保对象,将担保机构 划分为政策性和非政策性担保机构,为法人客户提供担保和为个人客户 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根据其不同的信用风险特征和经营特点提出针对 性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要建立完善担保机构信用风险检查监测、分析 报告与预警退出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担保机构的日常检查工作由担保机构管理行牵头开 展,各融资经办行参与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管理行。担保机构管理行 应要求担保机构按季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和财务报表,并通过人民银行信 贷登记咨询系统核查担保机构对外担保数据,逐级向上级行提交检查监 测报告。
中国工商银行 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防范与我行合作的融资性担 保机构的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 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客户在我行融资提供担保的专业保证机构 (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包括政策性担保机构和非政策性担保 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全资或控股设立的、以贯彻国家政策 为主要目标,具有执行公共财政明确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非政策性担 保机构是指政策性担保机构以外的担保机构,包括市场化运作、以营利 为主要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以会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互助型担保机 构。 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标准分 类的“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行业代码J7190)中的金融担保活动,相应在 CM2002系统中的客户行业标识为J7171下的所有企业,均属本办法规范 的对象。 第三条担保机构管理应遵循“严格准入、分类管理、全面监测、动 态调整”的原则。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对外投资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管理层状况;所提供担保的借款人 的户数、贷款余额、贷款质量和担保放大倍数(全部担保责任余额/担 保机构净资产)的总体情况;担保机构在我行的担保责任余额、担保基 金、同业存款及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措施的情况;其他影响担保机构运营 和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行的的具体贷管理工作,并情况进行监测;既 要对担保机构财务标。
质押率需符合我行相关规定。 (二)除个人住房贷款外所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无有效 抵质押物而采用全额保证担保方式的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担保机构为个人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或 住房贷款担保的,其存入担保基金的比例可不受本办法第十六条第 (一)款限制,由各一级(直属)分行自行确定并报总行备案。
担保机构申请延期履行代偿义务Biblioteka Baidu融资经办行认为可行的,应将情 况及时报二级分行或直属分行进行审批,如审批不同意延期,担保机构 仍应按原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担保机构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融资经办行应 当按我行风险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行信贷资产的安 全。 第七章 担保机构的监测、预警与退出
担保限额核定可与担保机构准入核准同时进行。担保限额核定后, 担保机构管理行负责对担保限额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融资经办行(指除担保机构管理行外发放专业担保机 构担保融资的我行分支机构)的融资业务需要担保机构进行保证担保 的,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征得担保机构管理行的书面同意后进行 业务操作:
第二章 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条件
第四条申请准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立与变更须依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的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制度,建立明确的风险补偿机制。 (三)主营业务突出,企业经营活动以担保业务为主。 (四)近两年担保机构与我行及他行的业务合作中无不良履约记 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高管层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担保机构全部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10倍。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客户在我行办理除贷款外的其他融资 业务提供担保(反担保)的,比照贷款担保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原则上我行不得与担保机构开展除担保以外的融资业务 合作。
第五章 担保限额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担保机构的担保限额由担保机构法人所在地一级(直 属)分行担保机构准入审批部门负责核定,并根据担保机构资信情况、 担保贷款风险度和管理状况,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担保机构在同 一时点为客户在我行的融资提供担保的总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其净资产 五倍的原则,谨慎核定担保额度。担保机构出资设立从事融资性担保业 务子公司的,计算净资产时应扣除相应出资额。
第十二条 确有必要的,担保机构所在地二级分行可直接发起准入 申请流程,但须同时指定相应支行(或二级分行部门)作为担保机构管 理行。 第四章 业务办理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担保机构为我行法人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的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一) 对单个客户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机构净资 产的10%,对单个客户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的15%。 (二)承诺按不低于担保责任余额的20%在我行存入担保基金且不 得向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担保机构管理行对担保基金比照保证 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并设定质押,根据与客户协商的年度合作计 划,争取担保基金一次存入我行。担保基金原则上应当是现金存款,经 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允许采用存单质押、国债质押方式,但质押率 需符合我行相关规定。 (三)上年末接受担保机构担保的法人客户贷款余额在10亿元 (含)以上且不良率低于0.5%、信用环境佳、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活跃的 一级(直属)分行,对辖内实缴货币资本在1亿元以上.、合作期限在三 年以上(含)、合作情况良好的担保机构如确有必要可适当降低担保基 金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10%。 第十四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担保机构为我行法人客户流动资金类贷 款提供担保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我行项目贷款(含项目融资)应谨慎运用融资性担保机 构提供的担保,特别要严格控制以其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确需使用的, 担保机构除符合准入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担保机构信用等级需在A+级(含)以上。 (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原则上不接受担保机构为政府融资平台的项目贷款提供担 保。 第十六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担保机构为我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需 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一)承诺按不低于担保责任余额的10%在我行存入担保基金,且 不得向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担保机构管理行对担保基金比照保 证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并设定质押,根据与客户协商的年度合作 计划,争取担保基金一次性存入我行。担保基金原则上应当是现金存 款,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允许采用存单质押、国债质押方式,但
(三)全面监测是指根据担保机构的业务特点, 既要监测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又要监测其管理层动态等其他相关信 息; 既要监测其自身风险状况和处置能力,又要监测其担保对象的还款 意愿、还款能力和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既要监测其在我行的担保情况,又要了解其在他行的担保情况,全
面评估我行面临的信用风险。
(四)动态调整是指根据监测结果,对存在风险的担保机构实行预 警或退出,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担保机构及时审核准入。
第五条 为法人客户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货币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对于具有良好风险补 偿机制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实缴货币资本最低可以放宽至2000万元 (含)。 (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对于为我行小企业客户提供担保 的具有良好风险补偿机制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信用等级最低可放宽至A级。 (三)上年度代偿率(代偿率=本期累计发生逾期或代偿金额/本 期累计解除的担保责任金额)不高于2%,同时代偿回收率(代偿回收 率=本期累计收回的代偿金额/(期初应收代偿款+本期累计发生的逾期 或代偿金额))不低于40%。 (四)已经营期限不短于1年,具有良好风险补偿机制的政策性担 保机构可不受此项条件限制。 第六条 为个人客户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货币资本1000万(含)以上。 (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对于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担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在收到我行《担保机构履行保证义务通知 书》7天内,应将代偿资金全额划入我行指定的账户。
担保机构未及时代偿债务的,我行应按事先约定,直接从担保机构 的担保基金中扣划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暂停接受该机构提供新的担 保业务。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可申请延期履行债务代偿义务,延期期限最 长不超过10天。
保机构,其中国有控股50%以上或为二手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 可不评定信用等级)。 (三)上年度代偿率不高于2%,同时代偿回收率不低于40%。 (四)已经营期限不短于1年,担保能力强、信用状况良好的担保 公司可不受成立年限的限制。 (五)符合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合作机构的其他准入要求。 第七条 原则上,只有列入准入名单的担保机构才能与我行开展融 资性担保业务合作。在我行全额存入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可不受上述 准入条件的限制。 第三章 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的核准 第八条 有业务合作意向的担保机构向法人所在地我行支行(以下 简称担保机构管理行)提出建立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的书面申请,并提供 以下资料: (一)基本资料。包括: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 记证书、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 务登记证,有贷款记录的,还须提供贷款卡。 (二)财务资料。包括:商业银行或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 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担保责任余额表、最 近一期企业财务报告和经审计的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 来)的企业财务报告。 (三)其他资料。包括:相关的经营资质证书或资质资格、执业证 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签字样本,授权代理人 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担保机构管理行负责对担保机构准入的调查,调查人对资 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负责。 调查后认为合作可行的,调查人出具调查报告和调查意见,经支行 行长(或主管行长)签字同意后,将相关资料报送二级分行(未设二级 分行的直接报送上级行进行准入核准)。 第十条 二级分行负责对担保机构准入进行初审,并对初审意见负 责。初审同意的,经二级分行行长(或主管行长)签字后,将相关材料 报送一级(直属)分行。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准入的核准工作由一级(直属)分行负责(广 东分行营业部和苏州分行比照执行,下同)。各一级(直属)分行根据 报来的准入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准,对符合各项准入条件的担保机构, 经分行行长(或主管行长)签批后列入准入名单并向辖内分支机构发 布。
(一)向担保机构管理行发出《保证担保业务联系函》(见附件 1)。 (二)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担保机构管理行申请占用一定额度的 担保限额。 担保机构管理行要及时将各融资经办行的保证担保业务纳入担保机 构的担保限额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担保机构应在担保机构管理行开立担保基金
专户,并按照业务办理规定存入足额担保基金(确需在异地开立担保基 金账户的,开户行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担保机构管理行)。 担保机构存入足额担保基金后,方可使用担保额度。担保基金不足 时,担保机构管理行应要求担保机构及时增加担保基金;没有缴足担保 基金的不得继续使用担保限额。 第六章 担保责任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应当由担保机构承担代偿义 务时,融资经办行应立即向担保机构发出《担保机构履行保证义务通知 书》(见附件2),并及时通报担保机构管理行。
(一)严格准入是指从担保机构的业务资质、担保能力、履约记录 等维度设定明确的准入条件,实行年度准入核准制度,符合准入条件的 方能纳入准入名单,与我行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合作。
(二) 分类管理是指根据担保机构性质和担保对象,将担保机构 划分为政策性和非政策性担保机构,为法人客户提供担保和为个人客户 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根据其不同的信用风险特征和经营特点提出针对 性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要建立完善担保机构信用风险检查监测、分析 报告与预警退出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担保机构的日常检查工作由担保机构管理行牵头开 展,各融资经办行参与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管理行。担保机构管理行 应要求担保机构按季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和财务报表,并通过人民银行信 贷登记咨询系统核查担保机构对外担保数据,逐级向上级行提交检查监 测报告。
中国工商银行 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防范与我行合作的融资性担 保机构的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 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客户在我行融资提供担保的专业保证机构 (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包括政策性担保机构和非政策性担保 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全资或控股设立的、以贯彻国家政策 为主要目标,具有执行公共财政明确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非政策性担 保机构是指政策性担保机构以外的担保机构,包括市场化运作、以营利 为主要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以会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互助型担保机 构。 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标准分 类的“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行业代码J7190)中的金融担保活动,相应在 CM2002系统中的客户行业标识为J7171下的所有企业,均属本办法规范 的对象。 第三条担保机构管理应遵循“严格准入、分类管理、全面监测、动 态调整”的原则。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对外投资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管理层状况;所提供担保的借款人 的户数、贷款余额、贷款质量和担保放大倍数(全部担保责任余额/担 保机构净资产)的总体情况;担保机构在我行的担保责任余额、担保基 金、同业存款及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措施的情况;其他影响担保机构运营 和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行的的具体贷管理工作,并情况进行监测;既 要对担保机构财务标。
质押率需符合我行相关规定。 (二)除个人住房贷款外所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无有效 抵质押物而采用全额保证担保方式的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担保机构为个人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或 住房贷款担保的,其存入担保基金的比例可不受本办法第十六条第 (一)款限制,由各一级(直属)分行自行确定并报总行备案。
担保机构申请延期履行代偿义务Biblioteka Baidu融资经办行认为可行的,应将情 况及时报二级分行或直属分行进行审批,如审批不同意延期,担保机构 仍应按原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担保机构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融资经办行应 当按我行风险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行信贷资产的安 全。 第七章 担保机构的监测、预警与退出
担保限额核定可与担保机构准入核准同时进行。担保限额核定后, 担保机构管理行负责对担保限额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融资经办行(指除担保机构管理行外发放专业担保机 构担保融资的我行分支机构)的融资业务需要担保机构进行保证担保 的,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征得担保机构管理行的书面同意后进行 业务操作:
第二章 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条件
第四条申请准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立与变更须依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的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制度,建立明确的风险补偿机制。 (三)主营业务突出,企业经营活动以担保业务为主。 (四)近两年担保机构与我行及他行的业务合作中无不良履约记 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高管层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担保机构全部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10倍。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客户在我行办理除贷款外的其他融资 业务提供担保(反担保)的,比照贷款担保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原则上我行不得与担保机构开展除担保以外的融资业务 合作。
第五章 担保限额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担保机构的担保限额由担保机构法人所在地一级(直 属)分行担保机构准入审批部门负责核定,并根据担保机构资信情况、 担保贷款风险度和管理状况,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担保机构在同 一时点为客户在我行的融资提供担保的总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其净资产 五倍的原则,谨慎核定担保额度。担保机构出资设立从事融资性担保业 务子公司的,计算净资产时应扣除相应出资额。
第十二条 确有必要的,担保机构所在地二级分行可直接发起准入 申请流程,但须同时指定相应支行(或二级分行部门)作为担保机构管 理行。 第四章 业务办理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担保机构为我行法人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的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一) 对单个客户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机构净资 产的10%,对单个客户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的15%。 (二)承诺按不低于担保责任余额的20%在我行存入担保基金且不 得向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担保机构管理行对担保基金比照保证 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并设定质押,根据与客户协商的年度合作计 划,争取担保基金一次存入我行。担保基金原则上应当是现金存款,经 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允许采用存单质押、国债质押方式,但质押率 需符合我行相关规定。 (三)上年末接受担保机构担保的法人客户贷款余额在10亿元 (含)以上且不良率低于0.5%、信用环境佳、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活跃的 一级(直属)分行,对辖内实缴货币资本在1亿元以上.、合作期限在三 年以上(含)、合作情况良好的担保机构如确有必要可适当降低担保基 金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10%。 第十四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担保机构为我行法人客户流动资金类贷 款提供担保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我行项目贷款(含项目融资)应谨慎运用融资性担保机 构提供的担保,特别要严格控制以其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确需使用的, 担保机构除符合准入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担保机构信用等级需在A+级(含)以上。 (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原则上不接受担保机构为政府融资平台的项目贷款提供担 保。 第十六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担保机构为我行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需 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一)承诺按不低于担保责任余额的10%在我行存入担保基金,且 不得向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担保机构管理行对担保基金比照保 证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并设定质押,根据与客户协商的年度合作 计划,争取担保基金一次性存入我行。担保基金原则上应当是现金存 款,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允许采用存单质押、国债质押方式,但
(三)全面监测是指根据担保机构的业务特点, 既要监测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又要监测其管理层动态等其他相关信 息; 既要监测其自身风险状况和处置能力,又要监测其担保对象的还款 意愿、还款能力和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既要监测其在我行的担保情况,又要了解其在他行的担保情况,全
面评估我行面临的信用风险。
(四)动态调整是指根据监测结果,对存在风险的担保机构实行预 警或退出,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担保机构及时审核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