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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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的问题初探

关于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的问题初探

关于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的问题初探
周剑平
【期刊名称】《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5(14)2
【摘要】我国立法应确认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拟制交付三种交付类型,不规定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简易交付是真正意义上的观念交付,而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只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并不具有物权法上的物权效力.
【总页数】5页(P88-92)
【作者】周剑平
【作者单位】湛江广播电视大学,广东湛江,5240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1
【相关文献】
1.交付若干疑难问题初探 [J], 章正璋
2.过境交付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其自由化问题初探 [J], 刘莉
3.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辨析--兼谈对《合同法》第135条的理解 [J], 王立兵
4.占有改定交付下善意取得的适用 [J], 李宥成;姬艳涛
5.占有改定交付下善意取得的适用 [J], 李宥成;姬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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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023-10-28CATALOGUE 目录•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议焦点•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对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思考和建议•结论:总结观点并展望未来01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占有改定是指动产所有权的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是动产物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其法律特征包括1. 占有改定发生在动产所有权的转让过程中;2. 占有改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3. 占有改定使得出让人在转让动产所有权后仍继续占有该动产;4. 占有改定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占有改定定义及法律特征010*******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财产,且该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其法律要件包括1. 受让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财产;2. 受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3. 受让人必须是在受让时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权利状况;4. 该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及法律要件010*******•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在某些情况下,占有改定可能会对善意取得产生影响。

例如,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如果出让人在交付财产后仍然继续占有该财产,这可能会影响受让人对该财产的信任程度,从而影响其是否会选择与出让人进行交易。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善意取得也可能会对占有改定产生影响。

例如,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已经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那么即使出让人仍然继续占有该财产,这也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所有权转移的事实。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的关系02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议焦点争议的焦点占有改定的含义指动产所有权转让后,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由当事人约定占有者取得。

占有改定的风险承担方是出卖人吗

占有改定的风险承担方是出卖人吗

占有改定的风险承担方是出卖人吗在占有改定的这种交付方式中风险承担方不是出卖人,而是买方,其实从双方达成占有改定的意向之后买方就有可能会承担一系列的法律风险的。

因为买方无法确定,在当事人占有期间又把该物品私自转让给了第3人,如果是这样的话,买方可以请求第3人返还的。

一、占有改定的风险承担方是出卖人吗?1、占有改定的风险承担方不是出卖人,应该由买受人承担,占有改定的情况下风险是从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风险由出卖人转为受让人也就是所谓的买方.另外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占有改定取得该动产的买受人为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动产,任何人不得妨害。

第三人侵夺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返还该动产。

第三人损毁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赔偿。

第三人妨害该动产时,可以请求妨害的预防。

二、占有改定纠纷的起诉流程是什么?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3)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内容摘要: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理论界争论的问题之一,本文从善意取得的渊源及其变化出发认为占有改定可以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字:占有改定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指无处分权而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此动产转移交付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那么其取得给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丧失给动产的所有权。

民法上交付的方式有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转让请求权。

存在争议的是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对此问题,德国民法典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第933条规定“依第930条,让与的物虽不属于让与人,如此物由让与人交付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所有人,但让与人在让与时为非善意者不在此限。

”其明文规定只有让与人将动产现实交付受让人时,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在立法上未明文规定的国家和地区,理论上则存在激烈争论。

主要存在以下学说:肯定说认为占有改定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理由如下:一本国或本地区并没有类似德国民法典第933条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明文规定。

因此不能脱离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与德国民法典相同的解释。

二动产占有的受让并不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本来要件,而不过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占有改定本身就是占有转移的方式之一,自然不能排除,而且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就是基于对转让人占有的信赖,而保护善意受让人,以实现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不能因受让人受让占有时占有转移方式的不同,使善意受让人面对不同的法律后果。

否定说认为一受让人对标的物虽然已占有改定取得占有,真正权利人对让与人的信赖关系已被否定,但此项否定,在动产为现实交付以前,仍未实现,真正权利人的权利仍应视为继续存在,因此真正权利人有权对现在仍占有标的物的让与人请求返还,该让与人不得拒绝。

受让人如在标的物已经返还真正权利人后,对其主张返还,真正权利人得以自己的占有是基于自己固有的权利回复而加以拒绝。

二善意取得制度目的,固然是为保护交易安全,但法律仍然要尽可能兼顾静的安全,即原权利人的利益。

论民法上的占有

论民法上的占有

论民法上的占有民法上的占有:定义、分类与案例分析在民法中,占有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介绍占有的定义、分类和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占有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占有?占有是指一种事实,即一个主体对某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管领。

民法上的占有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

占有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占有是一种事实,即实际控制和管领财产的状态;2、占有涉及的是财产的管领和控制,而非财产的所有权;3、占有可以是一种法律行为,如通过遗嘱、合同等产生;4、占有可以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占有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民法上的占有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根据占有的直接性和间接性进行分类。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财产进行实际管领和控制;间接占有则是通过他人间接实现对财产的管领和控制。

2、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根据占有的单独性和共同性进行分类。

单独占有是指一人单独对财产进行管领和控制;共同占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对财产进行管领和控制。

3、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根据占有人对占有财产的主观状态进行分类。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

4、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根据占有人是否享有对占有财产的权利进行分类。

无权占有是指占有人没有合法依据而占有他人财产;有权占有则是指占有人具有合法的权占有人则是指占有人具有合法的权依据而占有他人财产。

三、案例分析1、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张三拥有一块土地,他亲自耕种这块土地,因此他对这块土地进行了直接占有。

而李四同样拥有自己的土地,但他雇佣了王五来耕种,自己并未直接参与土地的管领和控制。

这种情况下,李四对土地的占有是间接占有,通过王五来实现对土地的控制。

2、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赵六拥有一栋房屋,他独自居住在该房屋内,因此他对房屋进行了单独占有。

履行中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履行中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履行中的交付方式有哪些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当涉及到合同的履行时,交付方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交付方式的选择不仅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还可能影响到交易的风险承担和法律责任。

那么,履行中的交付方式究竟有哪些呢?一、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最常见也是最直观的交付方式。

简单来说,就是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直接转移给对方占有。

例如,在购买一台电脑时,卖方将电脑亲手交给买方,这就是现实交付。

这种交付方式的特点是直接、明确,双方对标的物的转移有清晰的感知。

在现实交付中,标的物的占有和所有权同时发生转移,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也就是说,从交付的那一刻起,如果电脑出现损坏或丢失等问题,通常由买方承担责任。

二、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经占有了标的物,那么在买卖合同生效时,就视为交付完成。

比如说,小张向小李借了一本书,后来两人决定小张购买这本书,当他们达成购买协议的瞬间,就完成了交付。

这种交付方式简化了实际的交付过程,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但需要注意的是,简易交付必须基于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标的物这一前提。

三、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虽然出卖人仍然占有标的物,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受人。

比如,老王把自己的汽车卖给小赵,但老王因为某些原因还需要继续使用汽车一段时间,他们约定在一定期限后老王再把汽车交给小赵。

在这种情况下,汽车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小赵,但实际占有仍为老王。

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相对复杂,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产生纠纷。

因为在占有改定期间,标的物的风险责任通常由双方根据约定来承担。

四、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举个例子,老陈把存放在仓库的一批货物卖给了小周,但货物在仓库管理员那里保管,老陈通知仓库管理员将货物交给小周,这就完成了指示交付。

在指示交付中,买受人取得的是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而不是直接占有标的物。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比较的分析——兼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比较的分析——兼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TheSocialAngle 社会广角Cutting Edge Education 教育前沿 25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比较的分析——兼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文/潘思锜摘要:我国《民法典》中已经规定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的方式,而占有改定是交付方式中最不明确的一种,同时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本文以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含义及理念基础进行比较分析,与此同时对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列举了国内对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的学说和观点并对其进行了评析,最后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价值存在和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分析、动产善意取得中的交付要件是物权变动公示的要求,占有改定中的占有中介关系中间接占有人拥有返还请求权、以及占有改定在善意取得制度案件举证责任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试图论证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 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1.1 占有改定的含义及理念基础占有改定,是特定财产权的出让者将其特定的占有财产转让交给他人,同时对受让与被财产受让者依次约定了一种债权转让关系,并依次约定保留了该特定财产的具体实际合法所有权。

动产物权的变更的要件是交付。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大类。

出让人把对动产的直接管理力实际地移动到买受者的物权变更中,即为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是指动产所占有而非实际上的转移,而是观念上的转移。

其中,观念交付主要有三种方式,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占有改定。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后,当事人还约定出让者继续拥有该动产,物权在本约定生效后即起到作用。

从该条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对占有变更的构成主要包括: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动产所有权变更的合意,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动产所有权变更,二是物权改变的基础;二是双方除当事方对物权的变动达成协议外,另一方就该动产另行达成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产生合意。

第三,当双方当事人就占有动产达成协议后,受让人就间接占有该动产。

司考民法精讲:占有改定

司考民法精讲: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第三种观念交付。

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与受让⼈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式完成交付:①合意受让⼈取得动产所有权;②合意让与⼈和受让⼈成⽴借⽤、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依照该债权合同让与⼈取得直接占有,受让⼈取得间接占有。

须注意:依照《担保法解释》第87条规定的精神,以占有改定⽅式设⽴质权不能产⽣质权设⽴的法律效果,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效。

【例1】甲、⼄于3⽉5⽇约定,甲以其A房屋与⼄的B⾸饰互易,⼄应于3⽉15⽇交付。

①交付⽇期的约定与占有改定的约定完全不同,占有改定的约定包括两个⽅⾯:第⼀,动产物权发⽣变动;第⼆,让与⼈与受让⼈另⾏达成借⽤、保管、出租、承揽、委托等协议,让与⼈基于该协议继续直接占有该动产,受让⼈基于该协议取得动产的间接占有。

②甲、⼄没有完成交付,因此,3⽉15⽇交付前,甲不能取得B⾸饰的所有权。

【例2】甲、⼄于3⽉5⽇约定,甲以其A房屋与⼄的B⾸饰互易,⼄应于3⽉15⽇交付。

到了3⽉15⽇,⼄提出法律||教育需要借⽤B⾸饰20天,但⾃是⽇起B⾸饰归甲,甲勉强同意。

①《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约定由出让⼈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该约定⽣效时发⽣效⼒”。

②3⽉15⽇,甲、⼄达成了占有改定的协议,甲取得B⾸饰的所有权。

③记住:占有改定就是两个约定。

【例3】甲以⾃⼰的汽车为⼄设⽴质权,约定4⽉1⽇交付汽车。

4⽉1⽇,⼄对甲提出,由于⾃⼰家中车库已满,汽车由甲替⾃⼰保管,但⼄⾃该⽇起对汽车享有质权,甲欣然应允。

①甲、⼄间质押合同已经⽣效。

②甲、⼄已经完成了汽车的法律||教育交付(交付⽅式为占有改定)。

③⼄不享有汽车的质权,因占有改定不发⽣质权设⽴的效果。

甲将⾃⼰的电脑卖给⼄,双⽅约定电脑法律||教育卖给⼄后仍然由甲使⽤⼀个⽉。

⼄是通过哪种交付⽅法取得电脑所有权的? A.现实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交付 D.简易交付 【答案】B。

第三人不能以占有改定主张适用善意取得

第三人不能以占有改定主张适用善意取得

第三人不能以占有改定主张适用善意取得——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诉徐某水等物权保护案文/钱虎历城区法院【基本案情】原告(上诉人):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被告(被上诉人):徐某水、徐某美原审第三人:王某柱原告山东汇盈租赁有限公司主张,2016年1月7日,原告将车牌号为鲁A×××××/鲁A××××挂的大货车出租给承租人王某柱,王某柱每月按时向原告支付该车的租金。

2016年7月15日,该车被徐某水、徐某美两被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强行占有,导致王某柱无法经营、无法按时向原告支付该车租金。

此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请求二被告返还该车,二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还车。

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并提出被告返还非法占有的原告车牌号为鲁A×××××/鲁A××××挂的大货车或赔偿原告车辆折价款1411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819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

被告认为,原告所诉不属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1.原告汇盈公司并非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

根据原告提交的2014年5月25日签订的车辆委托管理协议,原告与第三人王某柱是车辆抵押贷款关系,第三人王某柱以租金的形式,分20期向原告汇盈公司支付购车款,2016年1月被告徐某水与第三人王某柱作为实际车主已全部履行完还款义务。

2016年1月7日,原告在明知涉案车辆鲁A×××××为被告徐某水、第三人王某柱合伙购置的情况下,私自与第三人王某柱签订名为租赁实为抵押借款的租赁合同,在未经被告徐某水同意的前提下,原告与第三人王某柱之间的抵押无效,故原告不是涉案车辆鲁A×××××的所有人。

占有改定和售后回租的风险是什么?

占有改定和售后回租的风险是什么?

占有改定和售后回租的风险是什么?占有改定和售后回租的风险是在租赁物上其他负担的风险。

比如说在原来的租赁物上已经有抵押情况那么这个时候就会对占有改定和售后回租产生一定的影响。

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无论占有改定还是售后回租的话,都必须要弄清楚原来的物品上是否存在其他的负担。

一、占有改定和售后回租的风险是什么?承租人在售后回租之前给租赁物上设定了其他负担的风险防范作为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十分关注承租人拟出售给自己的标的物在本次出售之前是否已经设定了其他物上担保,或者是否已经出售给了其他出租人,对此,可区分不同的具体情况分别应对。

如果承租人在本次售后回租之前已经以租赁物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可能是不动产(关于可适用于售后回租的不动产范围另有专文研讨),也可能是动产。

如果是不动产,由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其抵押权需经登记才能设立。

故对不动产售后回租,只需查询不动产抵押登记薄即可了解该标的物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权。

对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显然,融资租赁公司就不应再接受其作为售后回租的标的物。

如果是动产,如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车辆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故如果需要了解该标的物上是否存在有对抗效力的动产抵押权,方法与了解是否存在不动产抵押权类似,只需要查询动产抵押登记。

如果是无对抗效力的抵押权,因无登记记载,故如果承租人自己不披露则出租人亦无从得知。

但是,因无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无对抗效力,故在法律效果上,即便承租人在向出租人出售标的物之前已经与其他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设立了抵押权,因该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人的权利不能对抗买受人的权利,即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买受人的权利可阻却抵押权的行使。

因此,简言之,通过查询抵押登记即可防范租赁物设定抵押的风险。

如果承租人在本次售后回租之前已经以租赁物设定质押能够设定质押的售后回租标的物当然只能是动产。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中的一项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

占有改定为观念交付的一种,其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本文中,笔者试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价值取向、理论基础及现实基础几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一些尝试性的论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价值取向占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改定交易安全一、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问题,争论颇多。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近现代的善意取得是以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则为滥觞。

[1]其依据在于:1、在古罗马时期,上虽然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possessio bona fides)和恶意占有(possessio mala fides)的区别: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恶意占有则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无正当权利而为占有。

罗马法亦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

但是,在罗马法中,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法谚中有“物在呼叫主人”,“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转让与他人”,“发现我物之处,我取回之”,表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否则真正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第三人)的财产。

此外,罗马法上,由于所有权概念出现较早,土地所有权关系易于确定,因而有助于将占有与物权分离,予以独立化,并在法律观念上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试论占有改定

试论占有改定

试论占有改定作者:马翠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0期摘要现在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大潮下,占有改定等不同于普通的具有革命意义的流通形式出现了。

新的交付方式预示着新的国际法学理论风暴风起云涌。

适用的不同、效力的不同、方式方法的不同、国情风俗甚至环境习惯的不同都促使法学工作者相继提出不同的看法。

本文对占有改定的含义,性质,结构,还有其应运进行了剖析,对占有改定的公示性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占有改定善意取得所有权变动交付方式作者简介:马翠萍,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4.006一、占有改定的概述(一)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其实据笔者所了解的情况,也是没有一个具体的定论,但是关于它的说法还是很多的,比如说有些学者认为其构成要件应该具备以下三种内容:即第一,让与人对于标的物必须是占有的,不管是直接的占有还是间接的占有,第二,对于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不是混为一谈的,也就是说必须认为他们两者之间有着明确的界限,第三,就是必须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使得让与人对于该标的物的占有是必须的,而不是偶然的或是牵强的。

笔者认为强调让与人对该标的物的直接占有是多此一举,因为占有改定的逻辑前提是间接占有,如果是直接占有就不会存在占有改定的说法了。

有人认为,占有改定就是间接占有该标的物的法律关系与形成占有改定必不可少的双方达成的合意。

还有一些人认为,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要有一个媒介关系,也就是达成已转标的物的协议;基于该协议,占有该标的物,但所有权已经在买受人这一方。

上述三种观点各有各的说法,但是本文认为,第三种较为严谨与合适。

接下来,就给出本文对本问题的浅析:第一,让与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是间接占有的前提,也就是说,刚开始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媒介关系,这种媒介关系可以是租赁,可以使借用,也可以是保管关系,只要是能证明让与人是间接的并且仍然拥有对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好。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一、问题之提出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是要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尽管各国立法及学说的出发点不同,但这个要求却在事实上得到了一致认同。

占有之移转即交付,然交付不仅有现实交付,还有观念交付。

对于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鲜有争论;但对于占有改定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则是一个有较大争议的问题。

这点从“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类型化说”“共同损失分担说”等“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即可看出。

笔者不揣浅陋参与这一争论,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

二、“否认说”之理由“否认说”认为善意第三人通过占有改定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我将其总结为以下几个理由:(一)善意第三人没有现实地占有标的物。

其中此理由又可详述为以下几个:1善意取得的根据不仅单方面基于让与人占有的公信力而使受让人取得权利,而且也是受让人占有受到占有的效力的保护使然。

也就是说,善意取得的成立既要求让与人之相对方眼睛里有“客观”的外部事实值得信赖,也须要求与交易相对方之外的所有其他人眼睛里有受让人占有的“客观”的外部事实存在。

否则,何以要求其他人尊重善意受让人的所有权?何以此时的所有权有对世效力?而受让人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并无受让人占有标的物的“客观”事实存在,所以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4]2从逻辑上看,无权处分人通过占有改定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的,无权处分人仍现实地占有该标的物,原权利人和无权处分人之间存在占有委托关系,善意第三人和无权处分人之间也存在占有委托关系。

两者都是对无权处分人的信赖,法律有什么理由在物权变动上厚受让人而薄原权利人?[5]3无权处分行为系非正常的利益变动,是法律应力避免的现象,而无权处分人以占有改定方式为无权处分后完全可以对此动产进行再次的无权处分。

可见此时的占有改定这种交付方式成了非正常利益变动的温床,为了防止非正常利益变动的重复,否认占有改定时的善意取得就成为当然的选择。

间接占有与占有改定下的所有权变动

间接占有与占有改定下的所有权变动

间接占有与占有改定下的所有权变动——兼评《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7条【摘要】我国《物权法》第27条允许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以替代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要件。

但该条却认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完全由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时间所决定,不免混淆了占有改定的形成和约定占有媒介关系的生效。

本文通过分析占有改定的形成,来区分占有事实上的意思变动与占有媒介关系的效力。

并以动产所有权变动为例,强调出让人占有意思在此过程中的变动,由此得出间接占有的成立在占有改定中的决定性作用。

【关键词】占有改定;占有意思;间接占有;占有媒介关系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要求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动产物权变动,出让人必须交付标的物(《物权法》第23条),[1]即移转物的直接占有。

[2]但若严格贯彻实际交付原则,并不符合当事人需要,甚至妨碍交易便利。

[3]由此,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承租人只要与出租人订立借用、租赁等合同,就可在避免无效率地移转直接占有的情况下,同时又使转让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

因此,有学者认为,在卖出租回或卖出借回等“混合交易”的情况下,占有改定有其适用空间。

[4]该观点虽然认识无误,但若将占有改定仅限于“混合交易”,则不免认识略有狭隘。

占有改定除了具备便利交易的功能之外,还能发挥所有权功能(使用功能与担保功能)分离的作用,其典型的应用方式为动产的让与担保。

[5]另外,占有改定还可采取预先转让的方式(预先的占有改定),以便出让人转让尚未获得的动产。

在以上场景的占有改定中,何时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对于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

因为该时刻直接决定了物权变动当事人及相关利益人对于转让物的权利状态,尤其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中,更是直接影响权利人能否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学理上称为“第三人异议之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38条的取回权。

占有改定的风险承担问题怎么规定?

占有改定的风险承担问题怎么规定?

Efforts may not be able to succeed, but giving up is definitely a failur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占有改定的风险承担问题怎么规定?占有改定的风险承担规定是:第三人发生的占有改定风险由第三人承担,其中包括债权人、不法行为人等,对于出卖人发生的占有改定风险或者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的风险,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一、占有改定的风险承担问题怎么规定?占有改定的风险主要是会由于双重占有而造成民事纠纷的发生,具体包括的风险如下:(一)第三人1、出卖人的债权人。

包括一般债权人和与出卖人定有买卖契约买受该动产的特定第三人。

对于一般债权人而言,所有权人能够根据物权的支配力,排除他们对该物的任何请求。

买受人已经取得所有权,此物已经不是出卖人的财产,出卖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一般债权人时,该物非为担保;出卖人破产时,该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所有权人能够行使取回权。

对与出卖人定有买卖契约买受该动产的特定第三人,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同时该物为债权的给付标的物时,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优先力。

所有权人得直接支配该物,在请求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债权人不得为异议。

但该物已由债权人请求法院扣押时,所有权人能否对抗,则有不同意见。

债权人所信赖的是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其清偿能力,此时债务人的财产应为债务人的实有财产,债务人占有他人的物不应该包括在内。

而且法院的扣押,不具有替代占有转移于债权人的效力,债务人未为交付或替代交付,第三人也未取得直接或间接占有,不适用善意取得。

2、不法行为人。

占有改定取得该动产的买受人为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动产,任何人不得妨害。

第三人侵夺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返还该动产。

第三人损毁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赔偿。

第三人妨害该动产时,可以请求妨害的预防。

3、直接占有人的继承人。

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不得超过被继承人享有的范围,被继承人财产上的负担也拘束继承人。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相关问题的思考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相关问题的思考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相关问题的思考摘要:在动产的买卖中,经常会遇到占有改定的情况,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此时,该动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

但在实际案例中往往由于一些特殊情形或者是由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欠缺考虑,会导致出现类似于占有改定的情形,使当事人和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不同意见。

关键词:动产物权;占有改定;所有权;交付一、占有改定的成立条件(一)标的物须为动产。

占有改定是指《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由此可以看出,动产并未实际交付,所有权的转移是由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在占有改定的情形下不可能存在标的物是不动产的情况。

(二)当事人之间有转让的合意。

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物权的转移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

在双方物权转让的约定中,出让人必须有转让该动产的意思,受让人也必须有受让该动产的意思,并且双方就该动产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三)双方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出让物。

占有改定最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在一些合同中往往遗漏了关于该细节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仅仅达成了物权转让的合意,认为有物权转让的合意,所有权就会发生转移,没有对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作出规定,在实际生活中也没有完成交付,从而导致所有权并未发生任何转移。

所以,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款的要求,详细而明确的写明由转让方继续占有,从而保证受让人能维护继受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时其所享有的权利。

(四)所有权发生转移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占有改定类型的合同时,达成转移所有权的合意,且约定由转让方继续占有该动产,虽然动产未实际交付,但受让方同意由出让方继续占有动产,我认为是受让方已经对该动产实施了控制和处分,已经享有了该物的所有权,因此在占有改定中,虽然没有实际交付,但所有权已发生转移。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占有改定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占有改定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占有改定租赁方式概述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占有改定租赁方式是其中一种重要的租赁方式。

本文将介绍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占有改定租赁方式的定义、适用条件、具体操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内容。

一、占有改定租赁方式的定义占有改定租赁是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当租赁物无法按照原有约定交付给承租人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改变租赁物的实际占有关系达成新的约定。

在占有改定租赁方式下,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交付给第三方,成为改定的实际占有人,而承租人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二、占有改定租赁方式的适用条件占有改定租赁方式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1.租赁物无法按原约定通过交货等方式交付给承租人;2.租赁物在交付之前即被承租人以外的第三方占有,出租人无法返还租赁物。

三、占有改定租赁方式的操作流程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采用占有改定租赁方式时,通常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步骤一:协商达成占有改定协议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通过协商达成占有改定协议,明确改定后的实际占有人和具体占有方式等内容。

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合法并经过双方签署。

步骤二:通知承租人出租人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有关占有改定的具体安排,并说明改定后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等相关事项。

通知书应当明确、具体,双方应当保留相应的证据以防纠纷。

步骤三:变更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确保改定后的实际占有人符合法律要求并享有相关权益。

四、法律规定与风险防范占有改定租赁方式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注意风险防范。

以下是一些相关法律规定和风险防范措施:法律规定-融资租赁法律法规中对占有改定租赁方式的具体规定;-涉及国际融资租赁合同时,应考虑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对占有改定租赁方式的规定。

风险防范-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密切关注租赁物的担保状况,确保租赁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等情况;-占有改定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实际占有人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将租赁物改变归属、出售、转让等行为;-出租人应当定期检查租赁物的状况,确保租赁物正常运行并未被损毁。

占用改定法律后果(3篇)

占用改定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占用改定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在不改变原不动产权利性质的情况下,将不动产权利由他人占有而自己不再直接占有。

本文通过对占用改定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占用改定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变动方式,在我国《物权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然而,关于占用改定的法律后果,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对占用改定的法律后果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占用改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 占用改定的概念占用改定,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在不改变原不动产权利性质的情况下,将不动产权利由他人占有而自己不再直接占有。

在此过程中,不动产权利的享有者与占有者发生分离。

2. 占用改定的法律特征(1)不改变原不动产权利性质:占用改定仅涉及不动产权利的占有状态,不涉及权利性质的改变。

(2)权利享有者与占有者分离:在占用改定中,不动产权利的享有者与占有者不再是同一人。

(3)物权变动:占用改定导致不动产权利的占有状态发生变更,从而产生物权变动。

三、占用改定的法律后果1. 占用改定对权利享有者的影响(1)权利享有者丧失直接占有:在占用改定中,权利享有者不再直接占有不动产,而是由他人占有。

(2)权利享有者享有间接占有:尽管权利享有者丧失直接占有,但其仍享有对不动产的间接占有权。

(3)权利享有者享有追及权:在他人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等情况下,权利享有者有权追回不动产。

2. 占用改定对占有者的影响(1)占有者取得不动产占有权:在占用改定中,占有者取得不动产的占有权,成为新的不动产权利人。

(2)占有者享有使用、收益权:在占用改定中,占有者有权对不动产进行使用、收益。

(3)占有者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占用改定中,占有者需承担保管、维护等义务。

3. 占用改定对第三人的影响(1)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权利:在占用改定中,第三人(如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权利,成为新的不动产权利人。

(2)第三人享有使用、收益权:在占用改定中,第三人有权对不动产进行使用、收益。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案例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案例

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案例
最近,我参与了一个占有改定案例的交付项目。

该项目是为一家房地产公司提供服务,他们需要对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业物业进行经营升级和改造,以提高其租赁价值。

我被委派为项目经理,负责制定并实施交付计划。

首先,我与客户协商确定了交付目标和时间表,并制定了详细的项目计划。

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我不断与客户沟通,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调整计划,确保项目能够按时交付。

同时,我也与供应商和承包商保持沟通,协调他们的进度和质量,以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除了管理进度和质量,我还注意到客户对于项目成本的担忧。

为了降低成本,我与供应商和承包商进行了多次谈判,获得了优惠的价格和条件。

我还对项目的材料和工艺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找到了更加经济、实用的选择。

最终,我们按照计划完成了项目交付。

客户对于项目的效果非常满意,并对我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

在这个项目中,我学到了很多项目管理和沟通技巧,也体会到了团队协作的重要性。

我深信,这些经验将对我未来的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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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风险问题
在生活中,在动产交易中占有改定普遍运用,是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取得所有权。

那么占有改定就具有一定的风险,风险责任转移时间是怎样的。

下面笔者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占有改定风险问题,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甲将电视转让给乙,通常情形下,甲应将电视现实地交付给乙,由乙取得直接占有,但是因甲还需使用此电视机,便可与乙订立借用或者租用合同继续使用。

履行借用合同后甲再从乙处取回电视机进而继续使用。

电视机在甲-乙-甲之间的传递并无实际意义,因此为简化程序,只需订立契约,便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此时乙仅取得间接占有人的地位。

占有改定包括当事人之间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意。

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实际上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但是现实占有不转移,只是占有人的占有名义发生了变更,是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

占有改定中用来替代交付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关系。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

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出卖人既可以获得卖价,又可以获得使用该物的权利;而买受人既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又可以获得租金。

同时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将法律关系简化,确定为占有改定制度。

可见,受让人之所以同意以占有改定方式受让该动产,在于能使让与人继续直接占有、使用该物;如让与人以占有改定方式继续间接占有,则此目的难以实现,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3、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

此处的特定契约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契约,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否则,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权。

特定契约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让与人正是基于特定契约才得以继续占有已经出让的动产。

就占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虽然作为观念交付的一种,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应产生与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标明物权的移转。

虽然占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难以反映出权利真相,但在与物权移转相关的风险负担上却与直接交付的处理原则相同。


然让与人仍然继续占有动产,但当动产非因为让与人的过错而灭失时,由于受让人是真正的权利人,此时风险责任应由其承担。

风险责任移转的时间,应界定在双方合意达成占有改定的契约生效之时。

假若该契约无效,则不产生占有改定的效力。

二、占有改定风险
(一)第三人
1、出卖人的债权人。

包括一般债权人和与出卖人定有买卖契约买受该动产的特定第三人。

对于一般债权人而言,所有权人能够根据物权的支配力,排除他们对该物的任何请求。

买受人已经取得所有权,此物已经不是出卖人的财产,出卖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一般债权人时,该物非为担保;出卖人破产时,该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所有权人能够行使取回权。

对与出卖人定有买卖契约买受该动产的特定第三人,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同时该物为债权的给付标的物时,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优先力。

所有权人得直接支配该物,在请求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债权人不得为异议。

但该物已由债权人请求法院扣押时,所有权人能否对抗,则有不同意见。

债权人所信赖的是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其清偿能力,此时债务人的财产应为债务人的实有财产,债务人占有他人的物不应该包括在内。

而且法院的扣押,不具有替代占有转移于债权人的效力,债务人未为交付或替代交付,第三人也未取得直接或间接占有,不适用善意取得。

2、不法行为人。

占有改定取得该动产的买受人为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动产,任何人不得妨害。

第三人侵夺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返还该动产。

第三人损毁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赔偿。

第三人妨害该动产时,可以请求妨害的预防。

3、直接占有人的继承人。

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不得超过被继承人享有的范围,被继承人财产上的负担也拘束继承人。

因而所有权人如同直接占有人,不管继承人是否善意,都可以向继承人主张物权。

在直接占有人为法人时,法人分立、变更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分立、变更后的法人主张物权的效力。

4、恶意从出卖人处受让该动产者,包括受让所有权和取得质权的第三人。

恶意从直接占有人受让物权并取得物的占有者,该转让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为无权转让,该第三人不得对所有权人主张取得所有权。

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要求,在于使第三人知晓该物权的变动,因而谨慎交易,避免受到物权的支配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的不当侵害。

使外人知晓的方式,动产的交付是其中的一种。

但是其于因交付公示之外,使人知晓物权的变动者,即使没有物的现实转移,也已具有公示所应有的功效--使第三人知晓物权的变动,足以警醒第三人,使其为正常的交易。

因而此时第三人没有保护的正当理由,不得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二)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为善意取得动产的第三人,包括取得所有权及质权的人。

取得所有权的人所有权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归于该第三人而消灭,取得质权的人该所有权负有负担,该第三人行使质权变卖该动产时,所有人不得提出异议。

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转让行为发生后,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只是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

因此受让人只是一种观念交付的占有,而不是现实的占有,这就使这种占有欠缺一种外部表象,人们很难从占有这一表象确认谁是真正的物权人,即这种占有不具有公示性。

换言之,当事人达成的占有改定的约定,仅在当事人彼此之间产生效力,动产物权的变动也只能在当事人之间生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出卖人
出卖人以占有改定为二重买卖对第一买受人的效力出卖人对第一买受人以占有改定转移所有权后,也对善意的第二买受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出让所有权,假设出卖人为甲,第一买受人为乙,第二买受人为丙,则丙是否受善意取得的保护,有不同的学说。

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和共同损失说。

以上就是笔者为大家介绍了占有改定及占有改定风险问题,在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大家可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在实践中,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之一就包括占有改定。

此外,占有改定在我国的法律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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