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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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方案-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xa0\xa0\xa0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价值取向占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改定交易安全\xa0\xa0\xa0 一、善意取得制度\xa0\xa0\xa0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xa0\xa0\xa0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问题,争论颇多。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近现代的善意取得是以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则为滥觞。

[1]其依据在于:\xa0\xa0\xa0 1、在古罗马时期,法律上虽然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possessio bona fides)和恶意占有(possessio mala fides)的区别: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恶意占有则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无正当权利而为占有。

罗马法亦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

但是,在罗马法中,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法谚中有“物在呼叫主人”,“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与他人”,“发现我物之处,我取回之”,表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否则真正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第三人)的财产。

此外,罗马法上,由于所有权概念出现较早,土地所有权关系易于确定,因而有助于将占有与物权分离,予以独立化,并在法律观念上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占有制度的机能在于保护平和,而不在于保护权利,一旦占有与可据以占有的权利,尤其是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大法官在权利确定之前往往发布暂时维持占有现状的命令。

[2]在这种占有观念支配下,受让人信赖物的占有人为所有权人缺乏合法依据,因而也无法演绎出以受让人误信物的占有人为有处分权人做适用前提的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在动产善意取得中的适用限制

占有改定在动产善意取得中的适用限制

2018年3月第31卷第1期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 rnal of Shanxi P olitics an d Law In stitu te for A dm inistratorsM ar. ,2018V ol.31 N o.1【民商法研讨】占有改定在动产善意取得中的适用限制陈奕(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摘要〕占有改定在善意取得中的适用在《物权法解释(一)》中被有意回避,使得这一问题存在争议。

大陆 法系立法和理论经验较多采否定说,不认可占有改定在善意取得中的适用。

通过对我国学界几大类支持否定说的 理由进行分析,从法律解释角度、公示公信角度以及利益衡量角度论述均存在缺陷,善意取得中的交付不能包含占 有改定的实质理论依据应当是支配力的缺乏。

为防止占有改定在善意取得中的直接适用所带来的不利后果,需要 对其加以限制。

〔关键词〕占有改定;善意取得;公示公信;支配力〔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 -1500(2018)01 -0047 -04《物权法解释(一)》第十八条对于善意取得中 的“交付”要件进行了明确,除了在整体上重申了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确立的动产交付原则,还强调 了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情形下的交付时间点,对于 占有改定只字未提。

那么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 的情形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假如能够适用,以何时 作为判断受让人善意的时间点?这些问题亟待厘清 并解决。

一、我国司法实践做法及其理由司法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做法。

第 一,认为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符合善意 取得的规定。

这是因为《物权法》在第二章第二节 “动产交付”中规定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 定三种观念交付的方式,认可它们能够发生物权移 转的效力。

这些判决并没有进一步考虑占有改定在 善意取得制度中的适用是否会引发不利的后果,是 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等因素。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

占有改定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理论界争论的问题之一。

在对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做出分析后,应当构筑观念交付下的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善意取得占有改定适用观念交付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交易行为越来越多的趋于观念化。

在传统的现实交付物的交付方式以外,生活中又出现了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的观念交付方式。

为迎合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各国立法也纷纷承认了观念交付为动产物权交付的合法方式,我国《物权法》中也对观念交付的三种方式给与了肯定。

同时,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然而在交易中,无权处分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处分财产,善意受让人能否主张善意取得一直存在争议。

在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作出分析后,得出占有改定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所谓善意取得也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其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

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学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善意取得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认。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要发生原所有人所有权丧失,而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结果,因此各国对善意取得的适用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从我国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转让人无处分权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未经处分权人授权或同意而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物权行为。

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若转让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行为为有权行为,立法上有明确规定,自然无必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试论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

试论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

试论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摘要】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中最不明确的交付方式,其是不是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核心。

在本文中,笔者对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大体理论进行简要陈述,并介绍了学界关于该问题的各类学说,包括确信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从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观念交付占有改定善意取得交付能够分为两大类型,即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我国《物权法》对动产物权变更之交付不仅规定了现实交付,也承认了观念交付。

由于观念交付并非发生标的物的现实移转,因此在理论及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尤其是观念交付中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问题,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核心。

一、概述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非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假设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平安交易的捍卫者,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纳,成为商品经济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项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交易加倍速捷、简便,最大限度的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爱惜财产在不同主体间的流转及交易平安,已成为善意取得制度进展与完善的方向。

在这种趋势的推动下,观念交付,尤其是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问题引发了学者的普遍关注。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若是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两边能够订立合同,专门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支付。

”我国《物权法》第25条至27条规定了三种观念交付的方式,别离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在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中,原占有人对标的物已经丧失占有,而且占有状态的改变能够从外部得知,因此,在这两种交付方式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并无异议。

但是,在占有改定中,尽管受让人已经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但让与人仍直接占有动产。

关于此种交付方式下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学者对此争议颇多,笔者在本文中即对此进行讨论。

浅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浅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占有 与所 有权 分离 , 享有 所有权 就意 味着 占有 。 当 占有人 将物 无 方式 的不 同而排 除 占有改 定的适 用 。 再者 , 所有权 人是 基于 自己 权处 分 出让 给善 意的第三 人时 , 占有该物 的受 让人就被认 为是物 的意 思表示将 其所有 的动产 交于无权 出让人 继续 占有的 , 对 于其 的所 有权人 , 此 时占有物 的受让人 的所有 权效 力要 比原物 权所有 中可 能存 在的风 险 , 他 应 该是能够 预料 的 。 而对 于善意 第三人 来
人丧 失对物 的 占有 , 这与将物 仍 由原 占有 人 占有 的 占有改 定的情
首先 , 我 国《 物权 法》 已经 明确 规定 了交付 的四种 方式 , 而对
形 明显不 同, 因而 , 在物权 处分情形 下 , 一 般认为可 因指示 交付和 于善 意取得 中交 付的没 有做 明确规 定 。既然法 无 明确规 定, “ 法
◆理论 新探
制占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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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 占有改 定是 否适用 善意取得

摘 要
பைடு நூலகம்

对 于 占有 改定 是否 适 用善 意取得 , 学界一 直存在 争议 , 因此有 必要 对其是 否适 用善 意取得 予 以分析 。 当初设 立善
意取得制度的 目的是保护市场交易安全 、 快速和便捷。在 了解制度背景以及分析主要观点的不足之处之后 , 采取一个折中
简易 交付发 生善意 取得 , 学 说上 的争议焦 点主要在 于 占有 改定情 无禁 止即 自由” 。 就不 能断定 占有 改定不 能适 用善意 取得 。 其 次, 形下 善意 取得制 度 的适用 可能 性 。

善意 取得 即因善 意而取 得 。 这样规 定 , 是因 为善意 第三 人是基 于 对动产 占有这 一权利外 观而相 信 出让人 是有 所有权 的, 为 了保 护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作者: 肖迪
作者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0
出版物刊名: 长沙大学学报
页码: 63-64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4期
主题词: 占有改定 善意取得 规则
摘要: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一直是物权法学界颇具争议的问题,在立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需要用法学方法进行法律论证。

法经济学和法解释学的分析结果表明,为避免占有改定制度被架空,占有改定应当适用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所述的"交付"应作目的论扩大解释,保护最后一位善意受让人的所有权,转而通过债权优先权的方式对其余善意受让人进行救济。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023-10-28CATALOGUE 目录•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议焦点•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对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思考和建议•结论:总结观点并展望未来01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占有改定是指动产所有权的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是动产物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其法律特征包括1. 占有改定发生在动产所有权的转让过程中;2. 占有改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3. 占有改定使得出让人在转让动产所有权后仍继续占有该动产;4. 占有改定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占有改定定义及法律特征010*******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财产,且该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其法律要件包括1. 受让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财产;2. 受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3. 受让人必须是在受让时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权利状况;4. 该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及法律要件010*******•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在某些情况下,占有改定可能会对善意取得产生影响。

例如,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如果出让人在交付财产后仍然继续占有该财产,这可能会影响受让人对该财产的信任程度,从而影响其是否会选择与出让人进行交易。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善意取得也可能会对占有改定产生影响。

例如,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已经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那么即使出让人仍然继续占有该财产,这也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所有权转移的事实。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的关系02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议焦点争议的焦点占有改定的含义指动产所有权转让后,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由当事人约定占有者取得。

试论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

试论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

试论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一、占有改定的概念占有改定,是指占有人丧失对一定物品所有权的情况下,另一自然人依法获得该物品所有权的情形。

有时候占有改定的情况是因为物主意愿放弃拥有该物品产权,或者是因为物主长期不清楚或不知道对某物的所有权不实行,而使占有人有机会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

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关键是要确定谁是实际的占有人,谁在占有权方面是合法的。

正如法律规定的一般,占有是基础,是建立任何获取财产权的条件。

二、善意取得的含义和适用条件善意,是指行为人以一种诚实、守信、合法的意图去散发自己的权益,并且并非通过欺诈、欺骗、胁迫等不可接受的手段获得权益。

善意取得,是指获取人不知道的财产权,但他认为自己获取的财产权是合法的,并已经采取合法措施,其行为是基于诚实、守信的基础之上的。

善意取得的原则,有效地保护了获取人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物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的。

获取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达到取得物权所必须的条件和限制。

此外,在占有改定下,善意远得更为重要。

善意取得包括两个要素:一个是获取人必须具备善意;另一个是获取人必须采取合法措施。

三、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善意的要求更为突出。

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获取人需要证明自己的善意,即他不知道该物品的所有权不在原占有人手中。

如果获取人不能证明他的善意,他就不能成为新的所有者。

因此,在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中,在法律上,获取人必须能够证明他在整个收购过程中是诚实、守信的。

如果获取人不能证明他是善意的,他就不能成为新的所有人。

在此基础上,获取人在取得该物所有权时,必须采取合法措施。

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四、如何证明善意在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中,善意需要由获取人证明。

一般情况下,获取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证明他的善意:(一)了解来源的合法性获取人必须对物品的来源进行仔细调查。

通过相关调查,要能证明这个物品并不是来自除了原占有人之外的人,并且要证明原占有人没有对物品提出异议。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占有改定,是指让与动产时,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依此合同即完成”交付”。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动产交付与受让人,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我认为,在占有改定下不发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善意受让人只有在取得现实占有时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在此之前,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

标签:占有改定;善意取得;间接占有传统民法依据是否发生现实的占有转移,把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让与动产时,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依此合同即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的逻辑前提是间接占有。

物权法理论上对多重占有进行区分,形成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概念[1]。

所谓间接占有,是自己不对标的物予以直接占有,而是享有对于占有该物之人的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2]。

占有改定是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是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的间接占有。

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第一,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第二,出让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

动产所有权虽已移转于受让人,但出让人仍是动产的直接占有人。

第三,通过特定合同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

此处“特定合同”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合同,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

特定合同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

出让人正是基于特定合同才得以继续占有已出让的动产。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动产交付与受让人,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善意取得制度涉及所有权保护和交易安全保护的衡量,是近代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

浅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

浅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

浅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占有行为后,这一行为可以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合法,并且这一占有行为具有保护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民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主要是用来调整财产权利的归属关系。

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中,有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理解:占有和善意。

占有是指占据、控制其中一种可占有的物体,拥有支配权。

善意则是指行为人在未知或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行为侵犯了他人权益的情况下依然坚持占有的一种情感或態度。

而善意取得则是指行为人在对他人财产进行占有的同时存在善意。

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中,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首先,占有行为必须是以善意为基础的。

行为人在对他人财产进行占有时,必须是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并且对可能存在的权利冲突保持善意态度。

如果行为人具有恶意,即明知占有的财物不属于自己而依然为之占有,那么该行为不适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其次,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取得了该财产的占有权。

行为人不能通过欺诈、强制等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占有权。

如果行为人使用了违法的手段来取得占有权,那么该行为也不适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再次,占有行为必须符合特定要求。

占有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期间和方式,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内,并且以明显的方式表现出对财产的占有。

同时,行为人对财产的占有必须是实际的、专属的和可见的,不能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占有。

最后,占有行为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和正当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

占有行为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且不能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总而言之,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要求不仅包括行为人的善意与否,还包括占有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符合公序良俗的性质。

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的情况下,行为人的占有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合法,并且具备保护效力。

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助于确保财产权利的正当归属,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

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

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是指依据我国法律制度规定,在占有某物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是基于善意,并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取得条件,那么所占有的财物就可以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这一制度的引入,不仅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也有效地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安定和谐。

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会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情况,这种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不稳定性和损失。

而善意取得制度的引入,则有效地将这种非法行为转化为合法的占有权。

只要当事人在占有财物的过程中是基于善意的,并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那么在法律上就可以得到保护。

这一制度的出现,不仅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也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奠定了基础。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善意取得的概念。

在我国法律中,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在取得财物时,是在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所取得的财物是来源于非法行为的情况下,建立的占有权。

也就是说,只有在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所取得的财物是来源于非法行为的情况下,所建立的占有权才会被视为是善意取得的占有权。

2. 善意取得的条件。

对于善意取得的条件,我国法律具体规定如下:第一,当事人对所占有的物不存在疑问;第二,当事人是出于真实的民事行为;第三,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该财物的非法来源。

只有当事人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是基于善意的取得。

3. 善意取得的效力。

在善意取得的占有权生效后,该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不仅如此,善意取得的效力还可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享有合法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的效力并不等同于合法性。

如果在善意取得的占有权中存在任何违法行为,那么该占有权就不再是基于善意的。

4. 善意取得的证明。

为了证明占有权是基于善意建立的,当事人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比较常用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证人提供的证言、相关书证等。

当然,在证明时也需要注意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出现任何虚假或违法材料。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比较的分析——兼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比较的分析——兼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TheSocialAngle 社会广角Cutting Edge Education 教育前沿 25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比较的分析——兼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文/潘思锜摘要:我国《民法典》中已经规定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的方式,而占有改定是交付方式中最不明确的一种,同时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本文以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含义及理念基础进行比较分析,与此同时对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列举了国内对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的学说和观点并对其进行了评析,最后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价值存在和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分析、动产善意取得中的交付要件是物权变动公示的要求,占有改定中的占有中介关系中间接占有人拥有返还请求权、以及占有改定在善意取得制度案件举证责任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试图论证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 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1.1 占有改定的含义及理念基础占有改定,是特定财产权的出让者将其特定的占有财产转让交给他人,同时对受让与被财产受让者依次约定了一种债权转让关系,并依次约定保留了该特定财产的具体实际合法所有权。

动产物权的变更的要件是交付。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大类。

出让人把对动产的直接管理力实际地移动到买受者的物权变更中,即为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是指动产所占有而非实际上的转移,而是观念上的转移。

其中,观念交付主要有三种方式,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占有改定。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后,当事人还约定出让者继续拥有该动产,物权在本约定生效后即起到作用。

从该条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对占有变更的构成主要包括: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动产所有权变更的合意,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动产所有权变更,二是物权改变的基础;二是双方除当事方对物权的变动达成协议外,另一方就该动产另行达成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产生合意。

第三,当双方当事人就占有动产达成协议后,受让人就间接占有该动产。

论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

论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

二 、国内相关学说
关 于 占有 改定 中是 否适 用 善 意 取得 ,有 五 种学 说 ,分别 为 肯 定说 、否 定说 、折 中说 、共 同损 失分 担说 、类 型化说 。 1 . 肯 定说 在民法领域 中 “ 法 无 明文 规 定 即 自 由 ” ,在 我 国相 关 法 律 中并 未规 定 善 意取 得 的适用 范 围 ,故 而 占有 改定 可 以适用 善 意取得制度 ;其次 ,出让人与动产所有权拥有者之 间的信赖关
人将标 的物出让给多人 ,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首先受让 的第
三 人必 须 让 位 于后 面 的受 让 者 ,如 果 不 断重 复 ,最 终 的权 利 获

得者 则难 以确 定 。这样 的推论 恐怕 是行 不通 的 。 3 . 折衷 说 折 衷 说是 肯 定 说 与否 定 说 的 中和 ,其 认 为 占有 改 定 并不 显 示转移占有 ,公示公信力较弱 ,只有结合后面的现实 占有才能 确定 权利 的最 终归 属 。 折 衷说 认 为 ,在 标 的 物 未交 付 之前 ,标 的 物所 有 权 处 于不 确 定状 态 。受让 人 和 原权 利 人 ,二 者 谁先 取 得 标 的物 的 实 际 占 有 ,谁 就 取 得标 的物所 有 权 。在 二 重 受让 情 况 下 , 同样依 据 现 实 交付确认 所 有权 的原 则。
理论前沿
— …
t i an ~ di
论 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
王伟舟
( 6 1 1 1 3 0


四川 成都 )
西 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 :善 意取 得 在 占有 改定 情况 下是 否 适 用 的 问题 在 学 术 界 一直存 在争 议 , 本 文介 绍 了学术界 关 于此 问题 的五种 学说 , 通 过分 析 这 五 种 学说 ,得 出善 意取 得 在 占有 改定 中的适 用 需 以 现 实是 否交 付为 标准 来进行 判 断。 关键 词 :善 意取得 ; 占有 改定 ;物权 变 动;公 示公 信 我国 《 物 权 法 》规 定 ,动产 物 权 的产 生 和 转让 , 自交付 时 产生法律效力 。那么 ,物权法上交付有哪些种类呢?一般认为 动产 交 付 的种 类 包 括现 实 交付 、简 易交 付 、指 示交 付 和 占有 改 定。前三种交付方式都会使动产的直接 占有发生转移 ,即原 占 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但在 占有改定中情况有所不 同,在 占有 改定 中动 产仍 由原 占有 人 占有 ,所 有权 会 发 生 实质 上 的 改变 。 对于现实交付 、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中适用善意取得学术界都 持肯 定 态 度 ,争 议 不 大 。而 对 于 占有 改定 下 善 意取 得 制 度 的适 用 可 能性学 术上 存在 争议 。 善意 取 得 和 占有 改定 的理 论 依 据 及 性 质 善意 取 得 ,是 指 第 三人 从 无 处 分权 的动 产 或不 动 产 占有 人 处 ,善意受让标的物,并付出一定代价而取得动产或不动产 的

浅谈占有改定对善意取得的适用

浅谈占有改定对善意取得的适用
发 生 在 合 同 生效 之前 , 受 让 人 最 终 对 动 产 实 现 了 直接 占有 , 结 但 其
改 定 下 动产 所 有 权 变 动 没有 任 何 对 外 公示 性 , 凭 当 事 人 之 间 的合 仅
意 就 发生 所 有 权 变 动 的效 果 , 易给 无 处 分 权 人 和 受 让人 留 下 恶 意 容
益存在损害 , 因此 法 律 严 格 其 构 成 要 件 。 动 产 善 意 取 得 的 成 立 要
件 之 一 是标 的 物 已 南 出 让 人 ( 处 分 权 人 ) 付 于 受 让 人 ( 意 第 无 交 善 三人) 。但 是 , 处 的 “ 付 ” 义 并 不 明 确 , 仅 限 于 传 统 意 义 上 此 交 含 是 的 现 实 交付 , 是 包 括 观 念 交 付 , 论 上 颇 有 争 议 。在 观 念 交 付 的 还 理 种形态简易交付 、 示 交付 、 指 占有 改 定 中 , 占有 改 定 是 否 适 用 于 善 意 取 得争 议 更 为 激 烈 。因 为 在 简 易 交 付 形 态 下 , 然 交 付 行 为 虽
是 标 的 物 已 由 出 让 人 ( 处 分 权 人 ) 付 于 受 让 人 ( 意 第 三 人 ) 但 无 交 善 。
是 , 处的“ 付” 义 并不 明确 , 仅 限 于传 统意 义上 的现 实交付 , 此 交 含 是 还 是 包括 观 念 交 付 , 论 上 颇 有 争 议 。 占有 改 定 作 为 观 念 交 付 三 种 形 态 理 中权 利 变 动 最 不 明 显 的 方 式 , 否 适 用 于 善 意 取 得 , 者 们 各 持 己 见 。 能 学
本文在介 绍 、 析 、 价各 种 学说 的基 础 上 , 出 占有 改 定 可以 适 用 于 分 评 提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中的一项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

占有改定为观念交付的一种,其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本文中,笔者试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价值取向、理论基础及现实基础几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一些尝试性的论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价值取向占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改定交易安全一、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问题,争论颇多。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近现代的善意取得是以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则为滥觞。

[1]其依据在于:1、在古罗马时期,上虽然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possessio bona fides)和恶意占有(possessio mala fides)的区别: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恶意占有则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无正当权利而为占有。

罗马法亦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

但是,在罗马法中,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法谚中有“物在呼叫主人”,“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转让与他人”,“发现我物之处,我取回之”,表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否则真正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第三人)的财产。

此外,罗马法上,由于所有权概念出现较早,土地所有权关系易于确定,因而有助于将占有与物权分离,予以独立化,并在法律观念上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摘要]:我国物权法第27条规定了动产物权变动占有改定的内容,占有改定与动产的简单交付、动产的指示交付一同作为现实交付的变通方式。

由于占有改定在物权的变动上不需要标的物的现实交付,所有权人没有对物进行直接的占有,因此存在该制度是否有悖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问题。

特别是在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上,理论上的争议极大。

本文将在分析学界的争论后提出自己的见解,说明占有改定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占有改定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制度在文章伊始,我们应先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理论,尽管本文的重点并非是对该制度本身的研究,但其理论基础以及价值对理解占有改定在善意取得上是否使用的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也称“善意受让”或“即时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将该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为他人设定其他物权,如果该第三人在受让所有权或取得其他物权时为善意,则其将依法取得该物所有权或其他无权。

①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条件有:第一,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价款。

第三,转让的产物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通说认为近现代的善意取得是起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Hand muss Hand Wahren)。

但“的确,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以及占有观念和其相应的制度设计,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确有其渊源,但不可否认的是,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承认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仅是所有人丧失占有后导致其权利效力减弱的逻辑结果,而且适用时根本无须区分受让人为善意还是恶意。

事实上,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这一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②我认为以上观点是可取的,从中归纳出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即从理论上回答为什么第三人能取得无权处分物的所有权):⑴占有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占有动产者,即推定其为动产的所有人。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作者:王舒敏来源:《学理论·下》2011年第04期摘要:占有改定,是指让与动产时,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依此合同即完成"交付"。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动产交付与受让人,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我认为,在占有改定下不发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善意受让人只有在取得现实占有时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在此之前,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

关键词:占有改定;善意取得;间接占有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12-0137-02传统民法依据是否发生现实的占有转移,把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让与动产时,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依此合同即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的逻辑前提是间接占有。

物权法理论上对多重占有进行区分,形成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概念[1]。

所谓间接占有,是自己不对标的物予以直接占有,而是享有对于占有该物之人的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2]。

占有改定是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是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的间接占有。

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第一,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第二,出让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

动产所有权虽已移转于受让人,但出让人仍是动产的直接占有人。

第三,通过特定合同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

此处“特定合同”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合同,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

特定合同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

出让人正是基于特定合同才得以继续占有已出让的动产。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的应用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的应用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注:善意取得亦即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系指以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的交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纵为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无移转或设定的权利,受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仍取得其权利的制度。

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

近代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日耳曼法理中占有的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所起的保护作用,同时又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的要件,从而在法律技术上弥补了让与人处分权之不足,在法律政策上则调和了保护所有权与动态的交易安全价值冲突之两难,因而成为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由于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诸多方面均与占有的法律问题休戚相关,因此,本文拟从占有的视角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问题。

一、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依通说,动产善意取得以让与人的占有和受让人的善意为两大基本构成要件(注: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二册《占有》,台1996年版,第124页。

但我们主张,受让人的占有这一要件也颇为重要。

受让人占有的重要性于“依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能否成立善意取得?”问题中,至为明显。

众所周知,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与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因原占有人均已丧失占有,且占有之变动均得自外部认识,故并无问题(注: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台北1989年出版,第269页。

但依占有改定方式发生物权让与场合,因让与人仍须占有动产,外观上不足发生物权变动的公示,此际如何权衡动产所有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来判断可否成立善意取得,特别在我国现行立法尚无明文规定,又欠缺占有效力之条文的背景下,不无有疑。

占有改定能否成立善意取得?学说中有四种主张:即肯定说、共同损失分担说、折衷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强调善意受让人信赖让与人的占有的公信力,认为善意取得不能因观念交付方式的不同而有异,法律既无明文限制占有改定不能成立善意取得,则应反面推论可成立善意取得(注:参见史尚宽著:《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印,第507页;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台北1989年版,第270页;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页。

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吴倩倩;曾瑞玉;罗爱梅
【期刊名称】《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7(000)004
【摘要】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制度的悖论是两种制度分别提升交易效率与保护交易安全功能之间的冲突;以及对交付行为不同定性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对立.此悖论由这两种制度在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和动产物权变动中"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在原则上存在的冲突而致.针对学界所提出的各种解悖方案,尤其是"否定说"进行批判与反思,发现"肯定说"在我国最为可取.通过对交付行为的定性和"交付"概念进行目的性扩张的解释;在多重让与中明确所有权最终归属于最后一个善意受让人,其他权利受害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以及善意标准的明确和受让人承担"善意"的举证责任来规制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的适用.
【总页数】6页(P18-23)
【作者】吴倩倩;曾瑞玉;罗爱梅
【作者单位】赣南师范大学,江西赣州341000;赣南师范大学,江西赣州341000;赣南师范大学,江西赣州34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1.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J], 王舒敏
2.占有改定情形下善意取得制度之适用研究 [J], 刘浩;王育;曾江波
3.论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 [J], 王晓东;王祺;杜玮倩
4.论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 [J], 王晓东;王祺;杜玮倩;
5.占有改定情形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研究 [J], 王育;曾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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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占有改定,是指让与动产时,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依此合同即完成”交付”。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动产交付与受让人,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我认为,在占有改定下不发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善意受让人只有在取得现实占有时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在此之前,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

标签:占有改定;善意取得;间接占有
传统民法依据是否发生现实的占有转移,把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让与动产时,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依此合同即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的逻辑前提是间接占有。

物权法理论上对多重占有进行区分,形成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概念[1]。

所谓间接占有,是自己不对标的物予以直接占有,而是享有对于占有该物之人的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2]。

占有改定是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是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的间接占有。

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第一,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第二,出让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

动产所有权虽已移转于受让人,但出让人仍是动产的直接占有人。

第三,通过特定合同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

此处“特定合同”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合同,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

特定合同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

出让人正是基于特定合同才得以继续占有已出让的动产。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动产交付与受让人,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善意取得制度涉及所有权保护和交易安全保护的衡量,是近代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

现代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主旨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便利,同时它也是承认动产占有公信力的必然结果。

一般地,动产善意取得须具备六个要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2)出让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3)出让人须无移转动产所有权的权利;4)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所有权;5)出让人须交付动产之占有;6)受让人须为善意。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而在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原占有人已丧失占有,且占有的变动均可从外部得知,故并无疑问。

但在占有改定,虽在观念上受让人已取得间接占有,但让与人仍继续占有动产。

此时善意受让人能否依善意取得动产之所有权?例如,乙将甲所有的一台电视机出让给丙,所有权自合同成立生效时转移,但保留租赁关系“直到得到代用品前”继续使用该电视机。

合同生效后,又经过一段时间乙将这台电视
机交给丙,若丙为善意,问是否发生善意取得,如果发生,何时发生?
针对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是否发生,如何发生,学界有争论。

肯定说主张,善意取得制度,为无权利人占有的公信力的效力,即保护信赖出让人占有的相对人,该相对人只须已取得占有,不应因取得人占有之方式,而有差异。

否定说主张,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占有改定移转占有乃观念的移转,为诸方式中最不明确的一种,没有外部的征象表明发生了什么交易,结果很难判断善意取得行为是否存在,通过如此不明确的行为就使原权利人丧失了所有权,对原权利人未免太苛刻了,从而也去了合理性。

故只限于那些能从外部比较容易认识的现实占有适用善意取得。

折衷说主张,受让人虽得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动产物权,但此项权利之取得,须待标的物现实交付后,方能确定,因而具有不确定性。

即受让人和原权利人中,先取得标的物现实占有者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在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期间,并不确定丧失。

此外,在该问题上还有共同分担损失说和类型说。

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动产交付包括了占有改定,而在善意取得的规定中未把占有改定排除在外,我国承认在占有改定下可以发生善意取得。

但如果依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由于占有改定没有可以从外部认知的表征,实际上无法达到物权变动的公示效果,脱离了善意取得的立法本意,也有损于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且还会引发更大的问题,例如:甲将其所有的电脑出租给乙,乙将电脑的所有权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让与善意第三人丙,依照物权变动原理与善意取得理论,丙完全可以成为电脑的所有人。

此种情形下,即使甲和丙均是间接占有,甲和丙分也平等地具有作为电脑的所有人的地位,事实上造成了“一物二权”的局面。

这样一来由于没有可被外部所知的公示,使变动后的所有权失去了对世性,而只在相对的范围内有效。

更应注意的是在甲、丙任何一方未对电脑直接占有之前,如果另一善意取得人丁凭借对乙与丙订立的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出让标的物所有权书面合同的信任,以及乙对电脑直接占有的事实,又与丙之间发生了指示交付,则丁将取得丙的地位,与甲分别平等地成为电脑的所有人,同时另一善意戊信赖甲的所有权,从而又和甲交易,这样会导致法律关系异常复杂,使许多的善良民事主体遭受损失,这脱离善意取得制度的本意。

而且如果肯定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可以发生善意取得,那么善意受让人通过占有改定取得物权,即使原所有人取回动产,也会变为无权占有,善意受让人可向原权利入请求返还动产,这是有悖常理。

况且,如此剥夺原权利人的权利,显然对原权利人过于苛刻,毕竟占有改定属观念交付中最不明确的方式,原权利人因信赖让与人而使其占有动产,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有失公平。

折衷说尽管有效地平衡了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但原权利人或善意受让人先取得现实占有时,则确定地取得所有权,另一方则确定地丧失所有权。

在动产被现实占有之前,双方都不确定地取得所有权,那么权利就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且如若此时动产遭到侵害,由于损害赔偿受领主体的缺位,那么很有可能导致侵权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最终损害后获得动产物权的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

我赞同否定说,在占有改定下不发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善意受让人只有
在取得现实占有时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在此之前,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

这样的话,一方面可以保护原权利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能达到折衷说所追求的效果。

因此,善意受让人在尚未取得现实占有时,不能善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其只能依据生效的合同,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基于物权要求返还动产。

可以说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善意取得,只有受让人从实际交付物时且在此时受让人为善意方才开始取得所有权,这也回归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本意,彰显了物权公示公信的效力,希望我国物权法在此能够尽早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物权·占有[M].台湾:三民书局,1995.
[2]陈华彬.物权法原理[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
Ownership with Unchanged Occupation has Acquired
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system
WANG Shu-min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Harbin 150028,China)
Abstract: Ownership with Unchanged Occupation, it is to point to transfer movables, transferor are still continue to occupy movables, the transferor and transferee can pass a contract , make the transferee to obtain indirect possession, and so the contract is complete “delivery”. Bona Fide Acquisition, also called real-time acquisition, refers to people not entitled to dispose of movable property deliver the movables of others to transferee, if the transferee is in good faith , he obtain the ownership of movable property, the original owner of movable property shall not require the transferee Were returned.I think, in the Ownership with Unchanged Occupation, it does not occur Bona Fide Acquisition, the transferee in good faith must to obtain possession of real,they chould obtain the ownership of movable property, before this, right people in the past obtain the ownership of movable property.
Key words: Ownership with Unchanged Occupation; Bona Fide Acquisition; indirect poss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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