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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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2016〕33号)、《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11月24日修订)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与管理人员。本办法所称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是指在项目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各阶段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本办法所称产权单位,是指院本级和院属各单位。

院本级和院属各单位均指法人单位,同时包括依托院本级和院属各单位建设的非法人机构,如:农业部南方薯类科学观察实验站、福建省农业生物药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非法人机构的主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所依托建设、运行的法人单位和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其成果所有权归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主要包括经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商标权、兽药证书、著作权(包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等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的产权类成果,动植物育种材料、技术秘密(肥料配方、饲料配方、农药配方、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栽培技术、防控技术等)、技术标准、试验数据、设计图纸、科技报告等属于单位科技秘密的专有类成果,以及信息咨询、检验检测和规划设计等可以通过技术服务取得收益的技术类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所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主要包含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横向委托项目技术收益等:(一)技术转让收益包括:经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专利权、品种权、商标权、兽药证书、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包括科技报告)、新品种、新兽药、新农药、新肥料、新饲料、新机械、新产品等的技术秘密以许可实施、权属转让、作价投资等;

(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等技术服务类收益包括:

1、农作物、林木花卉、果茶蔬菜、畜禽苗种、食用菌菌种等技术成果、产品开发与技术服务;

2、科研中试产品技术开发与技术指导服务;

3、科技成果专项技术培训与技术咨询服务;

4、开展知识产权转让过程中的技术咨询与服务;

(三)市场委托方式的横向委托项目收益包括:

1、专项调查与分析评估决策;

2、可行性论证与规划设计服务;

3、项目咨询评估、决策与信息技术服务;

4、作物品种抗性检测与DUS测试技术服务;

5、作物有害生物快速检测与诊断服务;

6、作物新品种区域试验评价;

7、农药环境安全评价、农药残留、田间肥药效与土壤监测、肥料监制、农化检测服务;

8、农作物品质与纯度检测服务、亲本育性鉴定;

9、农畜产品产地环境、品质营养与质量安全检测服务、农畜疫病监测服务;

10、专项实用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服务;

11、科技查新服务;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技成果转化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院成果转化处负责对全院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产权单位和科技成果完成人有促进与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院成果转化处对科技成果转化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院科技成果转化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及时对外公开、发布科技成果转化信息;

(三)组织科技成果转化的谈判与竞价;

(四)联系选择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顺利实施的中介组织;

(五)协助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减免税办理等事项;

(六)负责成果转化备案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备案工作;

(七)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工作;

(八)协助产权单位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相关侵权、纠纷;

(九)向科技厅、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转化情况。

第七条产权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保证本单位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公开、公正、公平;

(二)必须确保交易科技成果的质量,在进行交易前,要对拟交易科技成果的相关技术及其质量严格审查,进行必备的技术鉴定,确保真实性和技术成熟性,且无产权纠纷;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事项公示(确权),且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四)组织科技成果转化的谈判、议价竞价、合同订立等交易事项;

(五)与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签订协议,授予其成果的处置权并对成果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六)将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报院成果转化处备案存档;

(七)产权单位在合同签订后,要做好技术服务,跟踪交易实施进程,确保科技成果转化顺利实施;

(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相关工作;

(九)向成果转化处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按每年通知);

(十)配合院成果转化处对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的检查管理工作;

(十一)其它应属于产权单位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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