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内贸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27•【文号】内贸消费字[1998]第24号•【施行日期】1998.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1998年2月27日国内贸易部以内贸消费字[1998]第24号发布)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一)《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三)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四)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第三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
负责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格式,制作《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
负责按照国务院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制作《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负责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的统一编号,负责发放《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
负责制作并发放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定点屠宰标志牌;负责发放《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制度,严格制作、保管、审核、发放手续。
证、章、标志牌的发放情况要向上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的标志牌,应悬挂在企业门前显著位置,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法人申请书
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法人申请书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您好呀!我得跟您唠唠我们这儿生猪定点屠宰场的事儿。
咱们这个屠宰场啊,在这片儿也有些年头了,一直都本本分分地干着屠宰生猪的工作,给周边的市场供应着新鲜的猪肉呢。
您也知道,一个屠宰场就像一个大家庭一样,有各种各样的事儿要操心。
之前我们的法人呢,为这个屠宰场的发展付出了特别特别多。
他就像一个大家长,带着我们经历了好多风风雨雨,从最开始的一点点小业务,慢慢做到现在这个规模。
但是呢,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在的情况有点小变化啦。
新的人选已经确定来接手这个法人的位置,这也是经过我们内部深思熟虑的结果哦。
就像家里要换个当家人,是为了让这个家能发展得更好嘛。
这个新的法人啊,他可是个特别靠谱的人。
他对生猪屠宰这个行业那是相当的了解,就像一个猪肉专家似的。
他知道怎么挑选最好的生猪,也知道怎样的屠宰流程能让猪肉的品质达到最优。
他还有着超级丰富的管理经验,我们都相信在他的带领下,咱们这个屠宰场肯定能更上一层楼。
我们知道,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上的法人变更可不是一件小事儿,这就像是给这个屠宰场换个身份证一样重要。
但是呢,我们已经把所有该准备的都准备好了。
我们有齐全的相关文件,能证明这个新法人的资格和能力。
比如说他在这个行业里的从业经历啦,还有他之前管理类似业务的一些成果等等。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法人的变更,能给屠宰场带来新的活力。
比如说,我们可以改进屠宰的技术,让猪肉的质量更好,还能在环保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减少屠宰过程中的污染。
我们也想给工人们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让大家工作得更开心,这样猪肉的品质也会带着满满的正能量呢。
我们对这个屠宰场有着深厚的感情,就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
我们希望它能一直好好地发展下去,继续为周边的老百姓提供安全、新鲜、美味的猪肉。
所以啊,这个法人的变更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的开始,一个让屠宰场变得更好的机会。
我们真的特别期待相关部门能够批准我们的这个申请。
我们保证,不管法人怎么变,我们都会严格遵守所有的规定和要求,把生猪定点屠宰这件事儿做得稳稳当当的。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内贸消费字[1998]第2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内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8.02.27
【实施日期】1998.02.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1998年2月27日国内贸易部
以内贸消费字[1998]第24号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
(三)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四)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浙商务秩发[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务秩发[2010]140号)各市贸易局(经贸委)、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为规范全省生猪屠宰经营行为,健全行业管理工作制度,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保证生猪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浙江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规范我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严格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监制、发放、使用、保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省商务厅负责全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统一制作和管理工作。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是生猪产品上市流通的基本标识,它的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制作、逐级发放、规范使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并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监制和发放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包括:(一)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二)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三)种猪、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四)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印章。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核换证标准
2.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3.1
运输工具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3
设备要求
检验设备
应配备注水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检验设备
1.《条列》第十三条
2.《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查看文件
不合格生猪产品处理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列》第十三条
查看文件
1.《实施办法》第七条(二)
2.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2
现场查验
2
设施要求
宰前设施
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其中待宰间面积不得低于350㎡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2.1、4.2.5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标准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
负 责 人:(签字)联系电话: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1
基本要求
1.《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2.《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农业部规范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
平 的重要 抓手 .在 做好 试点 创建 工作 的基 础上 ,鼓
励 、支 持 和 引 导各 地 开 展 创 建 活 动 .力争 “ 十 三
五 ” 期 间 .在 具 备 条 件 的 “ 菜 篮 子 ” 产 品 主 产 县
中 .创建 一大 批 国家农 产 品质量 安全 县
农 业部 对 3种 农 药 的使 用 采 取 管 理 措 施
8月 2 2日 .为保 障农 产 品质 量 安 全 和生 态 环
境 安 全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 安 全 法 》 和 《 农药 管理条 例 》相 关规 定 ,农 业 部发 布第 2 2 8 9号 公 告 .在公 开征 求 意见 的基础 上 ,决定 对 杀扑 磷 等 3种 农药 采取 以下 管理 措施 。 ( 1 )自2 0 1 5年 1 0月 l E t 起 .撤 销杀 扑磷在 柑橘 树 上 的登 记 .禁 止 杀扑磷 在柑 橘树 上使 用 。 ( 2 )自2 0 1 5 年 1 0月 1日起 ,将
各 地 要 高 度 重视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兽 药 残 留监 控 计 划 ,按规 定要 求抽 样 .如实 上报 检测 结果 ,并做 好 阳性 样 品跟踪 检测 和追 溯工 作 要切 实加 强 养殖 用
药监 管 工作 .进一 步保 障动 物产 品质 量安 全 要 积 极参 与兽 药残 留检 测方 法制 修订 工作 .对 存 在 问题
准 化生 产 、打击 违法 违规 行为 、监 管体 系建 设 、制 度 机制 创新 等 8个方 面 开展 .突 出了责 任 落实 、全 程 监管 、能 力提 升 和社会 共治 。在 创建 方式 上 。按
农业 部通 t a 2 o  ̄ 5年上 半年畜 禽及 畜禽 产 品兽 药残 留监 控计 划检 测结 果
一、生猪屠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5倍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款1.5-2万元;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5-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罚款1-2万元。
严重
生猪定点屠宰厂三次以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造成严重后果的。
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并对单位并处5-10万元罚款。
9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除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外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且涉案金额较小没造成不良后果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改正,可处罚款1万元。
一般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或涉案金额较大等较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可处罚款1-2万元。
较重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或涉案金额巨大等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处罚款2-3万元。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申
请
表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申请表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申请表》填报说明
一、企业应如实填报有关申请资料,并对填报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二、2008年底前已在生产的定点屠宰企业按此申请表内容填报,2008年后新建投产的定点屠宰企业除按此申请表内容填报外,还应同时提交项目立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和环评、动物防疫等相关批准文件。
三、企业在填写基本情况简介应认真对照《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
四、商业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审核,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2016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29•【文号】农办医〔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201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管理,2008年、2009年商务部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统一编号、制作和换发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6号)和《关于印发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证章制作式样的通知》(商秩字〔2009〕11号),规范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
鉴于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已由商务部划转到农业部,且《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新的屠宰证章标志管理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为做好过渡期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前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仍按照商务部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三、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上的“XX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和“XX省商务主管部门监制”,分别调整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XX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制”。
四、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制作矢量图请与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联系获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等违法行为。
联系人:农业部兽医局李汉堡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张宁宁联系电话:010-******** 59194441农业部办公厅2015年7月29日。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审批流程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审批流程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审批流程一、项目名称: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审批三、办理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申报条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申报材料:(一)申请设立:1、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书面申请;2、拟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项目核准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3、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规划选址意见;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5、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布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6、拟用生产用水检验报告;7、拟聘屠宰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8、拟任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学历证明及培训考核合格证;9、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健康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二)验收及发证:1、生产用水检验报告;2、厂址及周边环境布局平面图、总体布局平面图;3、屠宰设备清单、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无害化处理、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处理设备清单;4、屠宰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5、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学历证明及培训考核合格证;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健康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竣工环保验收批复》复印件;7、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管理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台帐等情况)(附照片);8、生产工艺及流程图、操作规程;注:1、换发证企业需提供原由政府批准设立屠宰场文件或政府定点编号文件;改建、扩建企业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来宾市兴宾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6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7
承办机构
来宾市兴宾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高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水产畜牧兽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中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来宾市兴宾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批复-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批
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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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批复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你局《关于对〈生猪定点屠宰证〉更换新证、取缔不合格证件等事项进行批复的请示》(德审批呈〔2019〕1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等9家生猪屠宰企业换发农业农村部监制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予以重新盖章核发。
二、同意为禹城市房寺生猪定点屠宰厂更名后的禹城市鼎康食品有限公司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予以重新盖章核发。
三、同意取消陵城区科信兴国畜牧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有关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经市政府批复,德州市范围内证件齐全、审查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有12家: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德州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乐陵市中乐食品有限公司、平原县翔皓食品有限公司、宁津县润泽食品有限公司、齐河县肉类联合加工厂、德州荣烨食品有限公司、禹城市鼎康食品有限公司、德州明敬食品有限公司、庆云龙昌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临邑鲁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宁津县天龙屠宰厂。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日——结束——。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公告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
点屠宰标志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0.09
•【字号】阳府告〔2023〕4号
•【施行日期】2023.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
标志牌的公告
阳西县溪头供销合作社顺源屠宰场是由阳西县溪头供销合作社屠宰场选址迁建而成。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经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验收合格,市政府已于2023年9月28日向阳西县溪头供销合作社顺源屠宰场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代码为
A13190301。
同时,注销阳西县溪头供销合作社屠宰场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定点屠宰代码B13190308)、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该屠宰场不得再从事生猪屠宰业务。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9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天柱县志祥生猪定点屠宰场颁发屠宰证的批复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天柱县志祥生猪定点屠宰场颁发屠宰证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5.03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天柱县志祥生猪定点屠
宰场颁发屠宰证的批复
州商务局:
报来《关于天柱县志祥生猪定点屠宰场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的请示》(黔东南商呈〔2013〕99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颁发“天柱县志祥生猪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定点屠宰代码为:
A23050601;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批准号为:黔东南屠准字06号。
天柱县志祥生猪定点屠宰场地址为:天柱县凤城镇十里冲;法定代表人:龙梅;身份证号:******************。
二、请州环保局、天柱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限期办好天柱县志祥生猪定点屠宰场环评手续。
三、请州商务局、州农委、州环保局、州卫生局、天柱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管,督促和指导屠宰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肉品安全、确保市场供应。
2013年5月3日。
肉畜屠宰证书
肉畜屠宰证书
肉畜屠宰证书是屠宰场必须办理的重要证件之一,用于证明屠宰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合格的卫生条件和屠宰技术,可以合法进行肉类屠宰加工。
肉畜屠宰证书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屠宰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具备合格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屠宰场必须配备合格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确保所屠宰的肉畜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
屠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卫生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所生产的肉类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办理肉畜屠宰证书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屠宰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场地面积、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等。
屠宰场卫生和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肉品质量安全保障、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的配备情况,包括检验人员的资质证明、检验设备的合格证明等。
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核意见,包括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等。
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部门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以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总2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生猪定点屠宰场必备条件和要求一、“三证一照”须齐全。
《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四项制度”要完善。
1、生猪进场查验制度;2、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台帐制度;3、肉品品质检验制度;4、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三、“两证”在手再上岗。
屠宰工人要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体健康证书》上岗作业。
四、屠宰条件应过硬。
1、要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要有必要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3、屠宰加工间、副产整理间、病害肉处理间地面、墙裙等要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易清洗和无毒材料制成;4、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及病死猪、肉品无害化处理设施;5、有经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其核发的《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等。
五、设施用途要注明。
屠宰企业各种圈舍、操作间以及加工车间内各种器械、设备、工作台的用途要标注清楚,确保屠宰加工流程符合卫生要求。
六、操作流程守规范。
屠宰生猪应当实施宰前停食、饮水、淋浴、麻电致昏、剌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
七、肉品出场盖“两印”。
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要分别由肉品卫生检疫员盖上“肉品卫生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盖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八、责任制度挂上墙。
屠宰企业的场长职责、收费员职责、检疫检验员职责和安全生产、加工操作等岗位责任制度要悬挂上墙。
九、场容场貌要美观。
屠宰环境清洁卫生、美观敞亮,屠宰器具消毒保洁、摆放有序。
十、公开承诺重诚信。
各屠宰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肉品屠宰加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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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申
请
表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申请表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申请表》填报说明
一、企业应如实填报有关申请资料,并对填报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二、2008年底前已在生产的定点屠宰企业按此申请表内容填报,2008年后新建投产的定点屠宰企业除按此申请表内容填报外,还应同时提交项目立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和环评、动物防疫等相关批准文件。
三、企业在填写基本情况简介应认真对照《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
四、商业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审核,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