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尽快制定整治“烂尾楼”办法的议案》实施方案的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2年修订)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2年8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2月14日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01年8月2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12年8月29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2012年12月14日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按照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的要求,为加快“城中村”改制步伐,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城中村”改制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城中村”村民户口“农转非”问题改制的“城中村”,应将村民农业户口全部变更为居民户口,换发新户口簿。
在农业户口变更为居民户口过程中,免收城市增容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换发新户口簿的工本费由财政解决,具体工作由市公安户政部门和各有关区政府负责。
二、关于“城中村”改制中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权属的处置问题(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
实施改制的“城中村”,在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村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剩余集体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其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和用地功能性质不改变,原农用地承包继续享有国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对转制后的土地使用权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转制后的原村建设用地按历史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如该土地房产进入市场或改变用途,发生扩、加、改建,则按规定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回转制土地的使用权,则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给予合理补偿。
(二)调整自留用地政策。
村委会撤销后,今后不再配给自留用地。
政府原已明确配给并已核定的自留用地,经办理转名手续后,按原批准的使用功能相应转为转制后组建的公司所有,并按现行有关法规,以历史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国有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合法的上盖建筑物尚未取得《房地产证》的,经办理有关手续后,核发《房地产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穗府办〔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1日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突发事件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2.1 应急指挥机构2.2 现场指挥机构2.3 专家组3 运行机制3.1 预防3.2 监测3.3 预警3.4 信息报告3.5 先期处置3.6 资源调动3.7 应急响应3.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3.9 应急结束4 后期处置4.1 现场清理4.2 善后处置4.3 事件调查4.4 总结评估4.5 恢复重建5 应急保障5.1 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保障5.2 应急资金保障5.3 交通运输保障5.4 医疗卫生保障5.5 通信保障5.6 科技支撑5.7 专家队伍保障5.8 后勤保障6 监督管理6.1 预案管理6.2 应急演练6.3 宣传与培训6.4 责任与奖惩7 附则7.1 名词术语7.2 预案制定与解释7.3 预案实施附件1 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架构图附件2 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架构图附件3 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本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抗风险能力及应急抢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特编制本预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
2024年7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
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次修订)。
三、《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5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商品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住房限购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继续执行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政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从化、增城区按现行政策执行。
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下同)记录的,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未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穗府[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穗府〔2010〕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市场经营秩序,打击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建筑废弃物专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整洁的城市容貌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迎接第16届亚运会在我市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秩序专项整治。
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重点。
(一)未取得市、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核发的《余泥渣土排放证》排放建筑废弃物的;(二)未取得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建筑废弃物的;(三)未依据《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废弃物排放费用的;(四)排放单位雇请无《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进入排放工地装载、运输建筑废弃物的;(五)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箱体未密闭驶离排放工地的;(六)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未冲洗或未冲洗干净驶离排放工地、沿途漏洒造成环境污染的;(七)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和个人在排放和运输建筑废弃物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企业、行业自治组织责任。
(一)建设单位为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建筑废弃物排放作业监管总责,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发包建设工程时,应当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相关计价规定,计算建筑废弃物排放费用。
(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的具体责任人,承担建筑废弃物排放作业的具体监管责任;实施建筑废弃物排放工程单独发包的项目,施工单位须及时与建筑废弃物排放企业签订管理协议,并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费用总和考虑在施工项目投标报价中;本通告发布前已实施的工程,可由施工单位及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双方协商,按不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标准,合理调整建筑废弃物排放费用,以维护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的合法利益。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第11届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林树森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市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新的方针政策或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与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不相符合的,以及已被新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代替的20件地方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主要内容已过时,或适用期已过,或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完成,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件地方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上述28件政府规章为此次清理废止的第一批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20件)附件:2.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8件)附件1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20件)---------------------------------------|序||颁发|||||规章名称||发文字号及日期|废止的理由||号||机关||||-|----------|---|-------|------------|||广州市劳动监察暂行||市政府令|已被1996年7月26日省||1||市政府|[1992]5号|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广东|||规定||1992年12月6日|省劳动监察条例》代替。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1999]7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1999]7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广州市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危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危房区域基础设施和生活环境,根据《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1号令)和林树森市长、李卓彬副市长关于限期解决危房问题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危房改造工作宗旨我市实施危房改造的宗旨: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排危解危为方向,加大政府工作力度,促进危房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全市危房区域居民的整体居住环境,提高居住水平。
实施危房改造工作的目标:转换危房改造工作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力争用2年半至3年时间完成登记在册的23万平方米危险房屋的排危抢险工作,使全市危房改造工作进入良性状态。
危房改造工作对于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改善旧城区环境面貌具有重要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把危房改造作为特殊项目给予特殊支持,加快推进此项工作。
二、实施危房改造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步骤(一)组织与实施的基本原则。
1.我市危房改造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国土局房管局牵头,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和各区国土局房管局按责任制具体组织实施。
2.危房改造项目由市国土局房管局审核认定并公布,享受危房改造的优惠政策。
3.发挥区、街作用,加快危房改造步伐。
危房改造项目由市国土局房管局统一组织,市、区二级部门共同参与改造。
广州82座“烂尾楼”目前九成已经盘活
烂尾楼曾是城市伤疤一度达82座专项小组一案一策强力整治助其重获新生丛生的荒草中,16条巨大罗马柱环绕的豪华办公楼;黄金地段上的现代化智能写字楼立项10多年,还只是停留在图纸上,现场仍是积满泥水的工地……和国内很多城市一样,在上世纪90年代广州不少商业开发项目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陷入停顿,成为一栋栋长满青苔的“烂尾楼”,在繁华的闹市中心,犹如一道刺眼的“疮疤”。
解决烂尾楼问题,治愈城市伤疤,成为广州历届政府高度重视的重点民生工程。
市领导亲自挂帅,两次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强力推进处置“烂尾楼”,在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分批逐个解开死结。
广州82座“烂尾楼”目前九成已经盘活,成为城市中一道亮丽风景线。
成因:资金链断裂是烂尾共性据一位城建人士介绍,当时大批境外商人看好广州的前景前来投资,一些本地投资商也瞄准发展机遇,纷纷购置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广州迎来了房地产开发热潮,“有些开发商没有资金实力,想借项目融资甚至空手套白狼,资金链断裂是这些楼盘烂尾的一个共性。
”记者了解到,从化温泉山庄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发售,1996年曾首创“买别墅送洋房”,当时别墅报价约5000元/平方米,后销售不理想,投资方撤资随后烂尾;1997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现名为广州中石化大厦的中诚广场在外墙完成80%的玻璃幕墙后,施工单位被拖欠了数千万元工程款后停工,该楼进入“烂尾模式”。
在海珠区昌岗路商业旺地,达镖国际商务中心在盘活之前的名字叫“港澳江南中心”,这也是一座矗立了多年的烂尾楼。
1993年奠基,盖到29层时停工,随后多次易手,多次改名,到2006年再次转手后,又因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烂尾。
有人说,每一个烂尾楼都可以拍成一部电影:有些投资人为此断送了生命,1995年,一位合作商从烂尾的港澳江南中心一跃而下,轰动一时。
曾被称为“中国第一烂尾楼”的中诚广场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拉下马,曾风光奠基不久烂尾的海联大厦也将广东省统战部原副部长徐裕年送进了监狱。
烂尾楼业主怎么维权
烂尾楼业主怎么维权篇一:烂尾楼的法规程序中诚广场的究竟能否圆满解决,尚存疑问。
广州中院昨召开中诚广场第三次债权人大会创造条件春节前启动分配程序昨日,最高法院犯有原副院长黄松有涉嫌受贿一案在廊坊开审。
而就在同一时间,“中诚广场”系列执行继续执行案件第三次债权人大会在广州中院召开一次。
2021年,分管执行该案的广东省高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被中纪委“双规”,并牵连出最高人民法院现紫菊副院长黄松有。
在债权人大会上,广州中院公布了分配工作计划,将分三个阶段对“中诚广场”的财产进行分配。
文记者刘晓星分配:先分房后分款根据广州中院2021年3月的分配方案,债权分配顺序是:第一顺序为返还购房款、返还变卖款;第二顺序为工程款;第三顺序为抵押权;第四顺序为税费;第五顺序为一般债权。
前一顺序清偿后,才进入下让一顺序分配。
而根据昨日的分配计划,第一阶段先对房产进行分配,第二阶段对变卖款成功进行分配,第三阶段对剩余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物抵债。
由于中石化公司以13亿余元的总价于2021年买下中诚广场A座近80000平方米面积写字楼,因此目前可个人财产分配的房产集中在B塔5~35、47~49楼,其中5、22、35楼属于共用避难层,无人知晓分配房产之列。
实际可分配房产的房产原城市规划每层12套房,后变更设计为每层24套房。
由于业主之中中有的要求返还房产,有的其要求返还购房款。
按照计划,将首先对原购买B塔的要房业主及代位主张权利人进行房产分配。
这些业主及代位主张权利人按原购买房产在变更前在原规划平面图所标注的位置,参照新规划平面图所标注的相同位置,按照同楼层、同坐向、同面积的原则进行分配。
对原购买B塔的要房拆迁户及代位主张权利人进行调配房产分配后,开始对从A塔调整到B塔的要房业主及代位主张权利人进行房产分配。
对于二手抵押的房产,在选定房产之后,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以物抵债。
对要房且未付清购房款的业主发放缴款通知书,待将未付还款缴入法院代管款缴入账号之后,按照分配方案开始分房。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通知如下:一、加强住房限购政策(一)居民家庭新购买(新购买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下同)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简称法人单位,下同)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二)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从化、增城区内限购(含受赠)1套住房。
二、加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为防控信贷风险,经广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调整:(一)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二)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三)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加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管理(一)商服类(商业和办公,下同)房地产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1]2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1.18施行日期2011.11.18文号穗府[2011]24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府〔2011〕24号)为遏制我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市建设与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清理违法建设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对违法建设坚决查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对所属各类建(构)筑物进行自查清理,对违法建设自行整改。
违法建设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整改;不自行整改的,属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国土房管部门应当采取暂扣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及时予以制止。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继续参与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暂缓审批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在本市辖区内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控工作,依法处理违法建设,依法组织城管执法、规划、国土房管、水务、交通、林业园林、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发展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文化广电、卫生、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出租屋管理等部门对违法建设,不得办理有关证照。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府[1996]12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府[1996]12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广州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和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现就继续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当前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稳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1995]53号)精神,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如下: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审批。
根据批出的开发用地存量及构成,以数量分析为依据,制定出可操作的年度开发用地计划并公布实施。
转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招标或拍卖出让,改变目前分散零星供应开发用地的倾向,坚持城市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配套。
从1997年起连续5年,除珠江新城区域和城市建设必不可少的用地外,不再提供农业用地用于商品房建设。
对下列直接或变相申请用地情况,不再实行先行政划拨,后补办出让手续的审批做法:(一)未有分区规划的商品房用地项目;(二)高尔夫球场、高档宾馆、高级渡假区及配套商品房项目和高级别墅项目;(三)占用耕地的商品房项目;(四)将原有用地改变性质用于建设商品房的项目(列入市重点解困转制企业的用地除外);(五)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商务等楼宇项目。
二、建立房地产开发行业税费手册制度。
税费手册明确记录房地产开发涉及的各项税、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征收单位。
房地产开发行业税费手册由市建委、物价局每年编印一次。
凡是税费手册没有记载的收费项目,开发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部门投诉,由市物价部门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行为作出处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19•【字号】穗府办函〔2023〕49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23〕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分类精准施策,持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力度,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决遏制投机炒作,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住房限购和增值税免税年限将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调整为,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不含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南沙等区购买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
将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南沙、增城等区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5年调整为2年。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大力加快推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发展。
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水平,完善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多主体、多渠道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健全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稳慎有序开展规划建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2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2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2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2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202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一、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立法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适应广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立法引领、规范、推动改革发展。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和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二、落实立法工作责任要切实维护规章制定计划的严肃性,确保计划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各牵头起草部门要按照新修订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规定,及时向市司法局报送年内审议项目的起草工作计划;要成立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处室参加的立法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工作。
年内审议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和市司法局应确保在2020年内提请市政府审议规章草案,牵头起草部门向市司法局报送送审稿后,应配合该局抓紧修改完善文稿;适时审议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制定立法工作推进计划,明确每月的工作任务,符合送审条件的,经与市司法局协商一致后,向该局报送送审稿;调研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对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开展进一步调研、论证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广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广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广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以住宅为主的单体建筑和建筑群体(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对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的各项建设指标和各专业验收情况进行统一的整体检验的过程。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市辖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主管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评定工作。
各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具体工作。
规划、市政、园林、环卫、供电、电信、邮政、公用事业、公安、消防、文化、教育、体育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配合竣工综合验收,并做好前期的各项专业和单体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其建设工程应先通过以下验收:(一)建设工程已经规划部门验收。
(二)建设工程已经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验收。
(三)小区道路、排水设施、路牌等,经市政管理部门验收。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尽快制定整治“烂尾楼”办法的议案》实施方案的决议-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尽快制定整治“烂尾楼”办法的议案》实施方案的决议正文:----------------------------------------------------------------------------------------------------------------------------------------------------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尽快制定整治“烂尾楼”办法的议案》实施方案的决议(2003年1月24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尽快制定整治“烂尾楼”办法的议案》实施方案(第48号、第50号和第53号)的报告。
经过审议,同意这个实施方案。
会议认为,“烂尾楼”属历史遗留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原因是多方面的。
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一楼一策”的处理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推进整治“烂尾楼”的各项工作,积极、妥善地解决“烂尾楼”有关问题,依法保护各方面的利益,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利益,盘活开发建设资源,搞好城市建设与管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尽快制定整治“烂尾楼”办法的议案实施方案市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市人大代表王则楚、钟棵枝、甘岫云等代表依法提出的《关于建议市政府尽快制定整治“烂尾楼”办法的议案》(第48号)、《清除“都市伤疤”,建设好大都市》(第50号)和《关于整治广州市“烂尾楼”刻不容缓的议案》(第53号)三个议案合并成《关于尽快制定整治“烂尾楼”办法的议案》,交由市政府办理。
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布置和落实办理工作。
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深入调查研究、查阅历史资料、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加快整治“烂尾楼”的议案实施方案。
在认真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意见的基础上,又对议案实施方案作了一些修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穗府办函〔2021〕2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意见如下:一、进一步加强住宅用地供应和监管严格落实住宅用地分类调控要求,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合理适度集中发布住宅用地出让信息,全年分三批次集中出让住宅用地,全面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有序推进落实《广州市2021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在部分区域采用“限房价,竞地价”出让,完善房价地价联动出让模式,竞买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供签署的知晓出让地块房地联动查询结果以及理性竞价的承诺书。
进一步加大租赁住房用地的供应力度,在商品住宅用地出让时,在以往“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基础上,统筹增加地块内配建的租赁住房面积。
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存量住宅用地信息,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严厉打击捂地囤地行为,加大力度督促已供应住宅用地开工建设。
二、全面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继续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现房销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指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交易网签备案。
三、进一步做好分类指导和精准施策通过享受人才政策新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进一步严格人才资格审核,坚决打击投机行为。
实施分区精准调控,进一步严格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现房销售价格的价格备案指导。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的通告-穗府规〔2017〕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的通告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的通告穗府规〔2017〕12号为进一步改善重点河涌流域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点河涌流域、流溪河流域,以及东江北干流和珠江广州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开展“散乱污”场所清理整顿工作。
上述范围由市和各有关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职责以地图或文字说明形式公布。
二、本通告所称的“散乱污”场所,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以及环保、国土规划、工商、税务、质监、安全监管、消防等手续不全,污染环境的企业、工场作坊等生产经营场所。
上述场所涉及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制革、印染、洗水、五金、冶炼、电镀、酿造、水泥、汽修、餐饮、畜禽养殖、食品加工、石材加工、家具制造、仓储、废旧资源回收加工等。
三、属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散乱污”场所,依法应予关停取缔的,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自行停产停业、搬迁或拆除。
四、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散乱污”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35条黑臭河涌流域和流溪河干流的“散乱污”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
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187条重点河涌流域、流溪河流域、东江北干流及珠江广州河段河道管理范围“散乱污”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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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经市政府11届102次常务会议批准,成立了“广州市处置‘‘烂尾楼‘‘工作领导小组”,由李卓彬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等十多个委、办、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收集、整理、汇总和研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提出解决“烂尾楼”问题的工作建议。同时,市政府还要求各区政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协助市政府处理辖区内“烂尾楼”问题。
(一)建立和完善处理“烂尾楼”的市场机制。
“烂尾楼”问题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处理消化。政府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努力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制度,促进和培育国有土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的发展,为“烂尾楼”的依法转让提供更多渠道,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原建设单位无力开发建设但有开发价值的“烂尾楼”,可通过有形市场交易等方式,按规定程序调整土地使用单位,并确保接手单位必须先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妥善补偿和安置被拆迁户。
二、1996年以来我市整治“烂尾楼”的情况
一直以来,市政府始终非常重视“烂尾楼”问题。尤其是1996年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整治和预防“烂尾楼”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积极处理“烂尾楼”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我市从1996年开始起草《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调整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各种关系,重点强化了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措施。1997年6月,市政府颁布了《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是国内最早颁布这方面规章的城市之一。这一规章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市解决和预防“烂尾楼”问题起了积极作用。根据市政府1998年9月批示》(穗府〔1998〕75号)的要求,市拆迁管理部门建立落实了拆迁资金监控制度、拆迁跟踪检查制度,建立和健全了拆迁地块档案,有效防止了产生新的拆迁烂尾地块。
(一)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确定工作思路。
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召开工作会议,明确了《关于尽快制定整治“烂尾楼”办法的议案》的主办单位为市建委,会办单位为市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十多个部门,并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协助办理。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的基础上,主、会办单位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了“积极面对历史和现状,保护各方面利益,特别是被拆迁人利益;摸清情况,一案一策;依法依章,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了各项工作。
1999年,我市对当时的拆迁地块进行了清理,通过实施“一地一策”的处理办法,二十多个地块的关系得到理顺。2001年,我市扩大清理范围,对1992年至2001年批准实施拆迁但没有按期完成拆迁工作的地块进行了调查,调查内容有地块的拆迁规模、目前的拆迁补偿安置状况、资金投入数量、用地手续、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对每个项目进行了初步的收益分析,实施针对性措施,为整治“烂尾楼”提供了较全面的基础资料。
3.按程序批准建设单位调整融资组合,使项目重新启动运作。
4.依法调整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使项目能在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条件下继续运作。
5.通过法院理顺债权债务关系和确认债权债务责任人后,明确项目开发建设主体,推进项目开发。
6.协助完善拍卖手续,加快“烂尾楼”项目的拍卖,使部分“烂尾楼”更换新的业主。
(三)重点处理了矛盾较突出、影响较大的“烂尾楼”项目。
对于这些“烂尾楼”项目,我市的主要措施是:依法理顺各方关系,收回土地使用权,结合实施城市规划重新调整使用。如为了保护南越王宫遗址,我市需迁建儿童公园,经比较分析,决定复建地点选在中建广场地块。市政府依法收回中建广场地块土地使用权后,总共投入3亿元用于儿童公园复建,其中包括解决中建广场地块遗留的补偿安置问题。另外如南油公司芳草街地块,市政府1999年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改作危改项目,享受危改项目优惠政策,目前项目已完工。盘福新街地块、状元坊地块等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成功拍卖出让,由竞买人接手处理原“烂尾楼”项目的拆迁遗留问题,目前工作进展顺利。
(二)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烂尾楼”的处理。
对进入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烂尾楼”,政府各部门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主动配合法院在处理“烂尾楼”过程中完善手续,加快司法途径解决的进度。对经由法院判决确认“烂尾楼”债权债务关系的,政府各部门要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抓紧办理相应手续,明确投资主体,推动项目实施。对可以或可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烂尾楼”所引发纠纷的,将引导“烂尾楼”涉及各方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在各方面予以支持。同时,建议市人大督促法院加快此类案件的处理。
(六)依法调整国有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有效控制“烂尾楼”的产生。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近期依法调整了国有建设用地审批程序,需先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再办理房屋拆迁手续,改变了过去拆迁手续在前的做法。今后建设单位在进行房屋拆迁等土地利用活动前,必须先缴纳土地出让金,由此提高了建设单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门槛”,有利于减少“烂尾楼”的发生。我市一直认真贯彻实施省人大1998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坚决实行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制度,提高商品房预售的形象进度条件,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限管理,有效防止了商品房开发项目新的“烂尾”。
(二)采取措施追讨临迁费,全面调查拆迁项目。
针对“烂尾楼”导致被拆迁人补偿安置不能到位、拖欠临迁费问题,1996年以来,我市采取行政手段,通过登报告示、引导拆迁户诉诸法律追讨临迁费等途径,督促拆迁单位支付临迁费。同时,每年春节前,市政府有关部门都召开催付临迁费大会,要求欠费单位必须想方设法发放临迁费,使临迁户能安度佳节。到目前为止,共计催付临迁费7亿多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烂尾楼”造成的矛盾。
(五)抓紧推进整治“烂尾楼”工作。
在办理议案的同时,继续推进实施整治“烂尾楼”的各项措施。抓紧修改和草拟了与整治“烂尾楼”工作有关的法规规章,主要是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处理、拆迁管理、停缓建工程处理等方面。各有关部门总结了以往开展整治和预防“烂尾楼”工作的经验,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了监督管理的力度,从规范运作入手,防止出现新的“烂尾楼”,对一些已着手处理的“烂尾楼”,制定了针对性的措施,促使部分“烂尾楼”重新启动或依法转让。
(五)通过清理闲置土地,清理了一批未正常开发的项目。
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成立了市处理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市收地会),开始依法对全市过期用地批文和闲置土地进行处置。处置重点是没有发生实质投入或投入很少的项目。至今,已开展了16批次的收地工作,全市注销过期用地批文和收回闲置土地共946宗、用地面积1844万平方米,其中原来八个老城区有931宗、1466万平方米。
(三)进一步全面调查我市“烂尾楼”的情况。
在过去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全市1992-2001年批准实施拆迁的项目进行逐项排查。经过几个月的紧张工作,完成了对“烂尾楼”的全面调查,摸清了我市目前“烂尾楼”的基本情况,为今后依法推进项目的建设和依法处理提供了基础资料。根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市八个老城区范围内共有“烂尾楼”57宗,其中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有43宗,有23宗已经结构封顶,有20宗被冻结查封;造成“烂尾楼”的主要原因是开发企业资金不足(详细情况请参阅附件)。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尽快制定整治“烂尾楼”办法的议案》实施方案的决议
(2003年1月24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尽快制定整治“烂尾楼”办法的议案》实施方案(第48号、第50号和第53号)的报告。经过审议,同意这个实施方案。
会议认为,“烂尾楼”属历史遗留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原因是多方面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一楼一策”的处理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推进整治“烂尾楼”的各项工作,积极、妥善地解决“烂尾楼”有关问题,依法保护各方面的利益,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利益,盘活开发建设资源,搞好城市建设与管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尽快制定整治“烂尾楼”办法的议案实施方案
(四)加大协调和督办的力度,解决了一部分“烂尾楼”问题。
主要的方式是:
1.协调建设单位对已拆除房屋进行原状修复,安排拆迁户搬回。如:兴华公司恩宁路地块。
2.会同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办法,重点解决拆迁户的补偿安置问题,如荔湾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等开发建设的金花小区,曾拖欠临迁费12亿元,4100户拆迁户居无定所。荔湾区政府承担主管责任,组织力量首先建设回迁房安置被拆迁户。到目前为止,金花小区约3410被拆迁户已得到安置,690户正在解决中。
一、办理《关于尽快制定整治“烂尾楼”办法的议案》的情况
整治“烂尾楼”是改善我市城市面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三年一中变”成果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多方面的利益特别是被拆迁人利益,直接关系到我市的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我市一直非常关注和重视“烂尾楼”问题,市人大《关于尽快制定整治“烂尾楼”办法的议案》交办以后,市政府对此更加重视,加快了工作进程,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继续依法妥善处理这一问题。
(三)进一步完善整治“烂尾楼”工作的法规规章。
根据近年来处理“烂尾楼”的实践和市人大代表议案提出的要求,继续执行以往行之有效的措施,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法规规章,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法规和广州市近年来的实际情况,对1996年市政府颁布的《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法》和1997年市人大颁布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法》修订为《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为《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目前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提交市人大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