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铁安发[2010]402号 关于印发《新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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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文件
上铁安发〔2010〕402号
关于印发《新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
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内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
为保证上海铁路局管内新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开通运营安全,根据铁道部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新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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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证新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新建线路)开通运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有关规定,参照铁道部《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铁道部令5号)、《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开行旅客列车安全评估办法(暂行)》(铁安监〔2005〕8号),制定新建线路安全评估暂行办法,在开通运营前进行安全评估,提出安全评估结论和意见。
第2条安全评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落实安全管理和监管职责,在新建线路开通运营前,须经过建设单位初验合格后,并通过上海铁路局组织的安全评估,确认其是否具备开通安全运营的条件,提出开通运营的安全评估意见后,方可向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上铁监管办)申请办理开通手续。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铁路局管内的所有新建线路开通运营前的安全评估(不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和保密或军事运输线—2—
路)。
第二章安全评估的组织机构
第4条安全评估由上海铁路局负责,安监室牵头组织,总师室,建设、运输、货运、机务、工务、电务、车辆,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安全评估组。
第5条安全评估时,根据需要可分成车务(含客货)、机务(含水电)、工务、电务、车辆、规章制度、劳动安全、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综合等若干专业小组进行评估。
第三章安全评估的条件
第6条新建线路必须遵守国家颁发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贯彻铁路技术政策,执行铁路有关规程、规范和规定,按照铁路和谐发展要求,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装备。
第7条新建线路必须符合国家铁路发展规划,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须保证铁路的安全畅通,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铁路运输的干扰。
第8条新建线路及附属设施全部建成后,由新建线路所有权人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标准,向铁路局及有关站段提供由工程监理单位签认的竣工资料(涉及危险品和特别用途的新建线路还须提供安全验收评价和专业评估报告),并组织对新建线路的初验,初验应邀请上海铁路局相关部门及有关站段参加,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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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意见采用纪要形式发布。
第9条新建线路基础工程设备设施经初验合格,达到安全运营标准,初验中存在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得到解决,且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上海铁路局提出安全评估申请,上海铁路局应在接到安全评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核,并在20日内组织安全评估。
第四章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
第10条新建铁路安全管理、设备设施、规章制度、人员素质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第11条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完备,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齐全到位,安全管理和检查考核制度等办法是否建立健全;职工技术业务培训、考试和人员素质是否达标。
第12条运输组织、行车作业办法、设备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等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办法、标准是否符合现场安全要求。
第13条固定设备、移动设备、安全设施、货运服务设备设施和信息系统等主要行车设备设施是否满足运营安全需要,行车设备是否已于国铁相关站段签订代维修协议及相关行车安全—4—
协议。
第14条路外安全、道口安全、看守监护人员等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防护设备设施是否齐全有效,路外安全宣传工作是否到位。
第15条劳动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等是否到位。
第16条治安消防、装备器材、工作制度以及线路巡护、长大桥隧守护等是否满足安全需要。
第17条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健全。
第18条其它满足运营安全的条件是否具备。
第五章安全评估技术标准
第19条新建线路的线路、路基、桥涵、隧道、信号、水电、道口等主要行车设备,安全监控设备,与货运设施的设置,以及运用、检查、管理和配套设施,均应达到《技规》、《行规》及部颁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20条新建线路与国铁车站接轨的设备和需过轨运行的机车、车辆,应符合铁道部《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与国家铁路接轨站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2〕89号)规定。凡达不到此款要求的,一律不准办理过轨作业。
第六章安全评估程序
第21条安全评估程序一般包括:提出安全评估申请、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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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安全评估方案、现场实地安全评估检查、形成安全评估报告等四个阶段。
第22条提出安全评估申请。新建线路经初验合格,具备安全评估条件后,由建设或产权单位向上海铁路局提出进行安全预评估申请。
第23条编制安全评估方案。上海铁路局接到安全评估申请报告后,由路局安监室牵头组织申请资料审核,编制安全评估方案,各评估小组根据安全评估方案和评估主要内容,编制本小组评估细化方案。
第24条现场实地安全评估检查。各评估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按照安全评估方案和确定的评估内容,对照《安全评估检查细化表》,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检查,逐项评估评定。安全评估组应对现场检查及评估中发现的隐患或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责成业主、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完善安全措施。
第25条安全评估报告。各评估小组形成安全评估分报告,提出评估意见。由综合组汇总提出评估结论和意见,形成安全评估报告,作为新建线路开通运营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26条本办法由路局安监室负责解释。
第27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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