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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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

2008~2009 年度同安办检区出口蔬菜种植基地

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

为做好同安办检区的蔬菜产品出口,按照国家局(国质检食函

〔2008 〕261 号文等)和食品处的相关规定,制定以下有关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请各企业按照须知内容执行。

一、需要备案的国家

从2009 年1 月1 日起,出口所有国家和地区的的蔬菜(含食用菌,试销,下同)必须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在此之前对于输往其他(日本、韩国、欧盟、美国、新加坡、泰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暂不需要基地备案的出口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溯源要求,或双方签署协议对其原料来源有要求的,或国家的法规和总局的最新规定有要求的,其原料将必须来自于本企业的备案基地。

对于输往暂不需要备案要求国家,并来自非备案基地的产品时,其产品出口前必须向动植科提供货物的产地、生产期间用药情况及出口计划等书面报告,并在报检时提供每批合格的农残检测报告(厦门检区CNAL 认可的实验室,检测项目由企业商动植科确认(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从2010 年1 月1 日起,所有植物源性原料必须来自于检验检疫的备案基地。

二、申请备案的时间和资格

申请企业必须在取得基地管理权限至种植后两周内将基地申请材料送

交同安办动植科,逾期将不予受理。播种时间以《基地原料栽培管理记录》所记录的播种时间为准。对于某些生长期较短的品种,应在种植后尽早提出申请,对于分阶段种植的,应在第一阶段种植完后;或种植所需周期较长的应在种植1/3 后提出申请,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一般在采收前3 个月以上)完成考核、日常监管等工作。

对半野生的蔬菜品种,必须在收获期到来的三个月前,以保证出口企

业对该品种从开始管理至收获至少有三个月以上的管理期。时间记录以《基地原料栽培管理记录》所记录的时间为准,管理时间不足的,即使通过基地备案,本季也不再签发《出口产品核销单》。

1、申请企业基本条件和要求

1.1申请企业必须为取得出口蔬菜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生产加工企业。

1.2具有对备案基地的管理权,并负责对备案基地的日常管理。

1.3具有与基地业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

1.4应制定出口蔬菜备案基地有关管理制度,并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基地的管理。相关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基地管理员职责、植保员职责、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及相关记录空表格。

1.5根据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和国外的最新动态及时分析、

调整用药计划,并要求种植基地管理人员及植保员贯彻实施。

1.6企业将备案申请材料报送于动植科,最迟不应晚于播种后2 周

2、申请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

2.1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l00 亩(食用菌每个基地菌棒/袋数一般应不少于15 万棒/ 袋;对采用平面栽培的食用菌品种,如蘑菇等,每个基地面积应不少于10 亩)。对于确属于自控、自营的基地,并派驻植保员进行管理的,在无法达到面积时可商动植科。

2.2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隔离带,没有化工厂、造纸厂、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污染源。

2.3企业应当参照《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1- 2001 )(附件1)的标准对种植基地的周边环境、土壤的农药、重金属残留、生产用水等要素进行评估,并在基地申请材料提交评估报告。对于申请的基地,必须对土壤和水进行种植前检测,检测项目以食品处或国家局的要求为准。

2.4基地设有专用的农药及其喷洒器具存放场所,并有专人管理。

2.5基地配有专用的其它农用器具存放场所。

2.6一个备案基地原则上不超过一个乡镇,对于分属不同人员管辖的应分开申请;同一基地允许有多个连片的地块组成,同一基地的不同地块须附表列出。

2.7每个种植基地应插有标识牌及较为明显的基地边缘分隔界限,标识牌内容至少包含:基地名称、种植品种、地块号、地址、面积、地块负责人、植保员等内容。

2.8每一个基地至少有一名植保员,配备的植保员数量应与基地的规模相适应。

3.备案种植基地管理要求出口生产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或专人负责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并制定备案种植基地有关管理制度。

3.1制订种植基地管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块建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地块的组成清单、面积及地块图等。

3.2建立良好种植规范,并详细记录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播种、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等。

3.3建立农用化学品(包括农药、化肥等,下同)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用化学品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3.4建立可选用农药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药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登记号、安全间隔期、作用及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

3.5建立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新鲜原料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鲜原料采收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新鲜原料的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地块、数量等。

3.6建立种植基地新鲜原料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控制度。包括抽样方法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等。

3.7建立原料批次管理制度,确保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可追溯性。

3.8基地的各项记录至少保存2 年。

4、农用化学品管理要求出口企业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备案种植基地使

用的原材料、辅料、设施、农用化学品等的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使用,从合法的农用化学品经营单位采购,。

4.1种植基地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必须符合我国和进口国的要求,严禁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明令禁止的农用化学品(附件2 :我国禁止在蔬菜和水果上使用的农药名单)。

4.2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应有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回收,并有相应的记录和凭证。相关记录至少保存2 年。

4.3有详细的农用化学品作业指导书和农用化学品成分说明书和检测合格证。

4.4有农用化学品采购、领用、配制、使用等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农用化学品配制器具齐全并能够准确应用。

4.5企业应做好所使用农药等验收及记录(溯源体系内的表格11 :《农药购买记录表》)。记录内容包括农药经营单位、购买日期、购买数量、农药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等信息。企业应保留好每一批次农药的检测合格证,购买凭据,并须留存一份农药销售商的销售许可证,有条件的应索要出厂检测报告或其他的成分检测报告。

4.6基地应按照农药使用标准和操作规范,科学合理地施用农药。相关的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施用的农药名称、施用区域、稀释倍数、施用亩数、使用量、防治对象、配药人、施用的器械和方法、施用人、施用日期(溯源体系内的表格8 :《出口农产品原料栽培管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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