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x

合集下载

食品检疫管理制度

食品检疫管理制度

食品检疫管理制度

食品检疫管理制度包括了多个层面的内容,从食品生产到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都涉及

到食品安全。在中国,食品检疫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食品生产环节: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

并且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工艺和标准进行生产,确保生产过程中不添加有害物质,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食品加工环节:对于食品加工企业也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加工过程中必须符合食品卫生

标准,保证加工过程中不发生污染。同时,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专业的检测设备和人员进行

严格的检测和监控,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3. 食品运输环节:对于食品的运输也有相关的管理规定,运输过程中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证不受外界环境污染。同时,运输企业必须确保食品不被污染和损坏,保证食品的

质量安全。

4. 食品销售环节:食品销售企业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销售要求,保证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同时,销售企业必须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严格的检测和监控,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食品符

合安全标准。

5. 食品检验检疫部门:对于食品检验检疫部门来说,他们是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

机构,他们需要对食品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对食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及时发现

并处置食品安全问题,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由于食品检疫管理制度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中国政府不断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

对相关企业的监管力度,并提高食品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能力,以确保人民的饮食安全。

总的来说,食品检疫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关于食品生产、

国质检食函[2008]第261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8]第261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急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

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

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自2005年总局对出口蔬菜(含食用菌)、茶叶等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以来,各局认真按照总局的要求,积极开展有关备案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我出口蔬菜、茶叶的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为全面推进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依据即将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决定对所有出口植物源性食品(附件1)原料种植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加工原料必须全部来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生产的原料不得用于加工出口植物源性食品。

二、稳步推进。结合目前检验检疫监管实际,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出口茶叶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于检验检疫备案基地;自2009年1月1日起,出口蔬菜、食用菌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自2010年1月1日起,附件1

中其他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

三、规范管理。总局制定了《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附件2),请各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由生产加工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要求对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负责对备案基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原料进厂台账和成品追溯体系,保证加工原料来自其备案基地,并督促企业加强对原料的进厂检验,确保原料达到进口国的质量安全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55号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 1 —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携带 ‘ 般性谢脊 物, l 杂质超标
无中 文 标 识, 带 般 椎 崧 寄 生物 , 携 发 现 动 植物 疫 情
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 了加强。 但是与 C C食 A 品标准体系相 比, 在一定 的缺陷。 存 ( ) 国食 品安全卫生标准低 , 1我 适用性较差。我国食品安全 标准采用 国际标 准和 国外先进 标准 的比例 为 2 %, 3 远远低 于我 国国家标准采标率 4 .%的总体水平【 我 国的食 品安全卫生标 42 l J 。 准除了添加剂标 准体现出较高的保 护水平之外 ,其他 食品质量 标准 、 控制食源性危 害方 面的标准有相当一部分都低 于 C C等 A 国际标 准。例如 : A O E T N2 0 2 0 《 C CC D XS A 3 — 0 1铅限量》 规定 , 葡
52 8 00 5
2 6 携 带 1 6
1 4 08
茏 中空 杯 波 。 带 携
食用 油
3 2 03
l 4 6 i
44 . 7

1 6 07
89 .7
合 嗣 符 , 质缺 陷 品
粮祷 {壤 :
水 产 ;品 l j { l 鞫晾 鼎 一 ( ) 粜、 炒 货 - 卜 糕 点 饼干
啦位 : 静wenku.baidu.com掀 ( 美 站 ) 亿 崩晶 假鲜蔬菜 批 次 60 0 货 值 O O 3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55号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 1 —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人体健康和植物安全,规范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冻、脱水、盐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境蔬菜(含食用菌类)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蔬菜实行以下检验检疫和监管制度:

一、进境新鲜及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加工蔬菜的检疫审批制度。

经营进境蔬菜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出境蔬菜原料种植基地的备案制度。

出境蔬菜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境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蔬菜基地)。

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

第五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蔬菜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以下单证: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入境凭证;

二、《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化学药品残留证书;

三、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要求提供的有关单证。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蔬菜实施检验检疫的依据:

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1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4.19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21号)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供港澳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供港澳蔬菜的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菜场”是指有固定连片种植场地或者适当规模的室(棚)的供港澳蔬菜种植场所。

本办法所称“收购站”是指有固定场所和有一定加工能力的供港澳蔬菜加工点或者加工企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供港澳蔬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供港澳蔬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的菜场、收购站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获得注册登记的菜场、收购站的蔬菜不得输往港澳。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菜场、收购站的注册登记的审批与发证工作;其下属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其所在地的菜场、收购站注册登记的受理与初审工作。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1. 概述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保障我国进出口蔬菜的安全与质量,维护国家农产品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顺畅进行而制定的。本《办法》适用于蔬菜进出口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

2. 检验检疫要求

2.1 进口蔬菜的检验检疫

进口蔬菜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检疫。任何未经检验检疫的蔬菜一律不得进口。检验检疫的详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进口蔬菜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者进口国标准,未经检验检疫的蔬菜不得进口。

2.进口蔬菜必须进行散货和包装货物的检验和检疫。

3.进口蔬菜必须进行货物来源地、供应商、交货期、质量、数量等信息的检查。

4.进口蔬菜必须进行卫生检查、虫害检查、病害检查和有毒有害物质检查。

出口蔬菜必须符合进口国和出口国的要求。出口蔬菜未经检验检疫,一律不得出口。检验检疫的详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出口蔬菜必须符合进口国要求和我国的出口标准,未经检

验检疫的出口蔬菜一律不得出口。

2.出口蔬菜必须进行检查和检疫,包括检查货物的质量、数量、单价、发货日期、货运方式等信息。

3.出口蔬菜必须进行卫生检查、虫害检查、病害检查和有毒

有害物质检查。

3. 监督管理

3.1 进口蔬菜的监督管理

进口蔬菜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具体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进口蔬菜必须在口岸进行检验检疫,符合标准后方可入境。

2.进口蔬菜必须在出口国或者第三国进行检验检疫,并填写

相应的检验证明。

3.进口蔬菜必须进行货物来源地、供应商、交货期、质量、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09年9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0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供港澳蔬菜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

第五条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负责,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种植、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从种植、加工到出境的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符合内地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指引

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指引

第十三章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

第一节业务流程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质量,保证进出口蔬菜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手册。

1.2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冻、脱水、盐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适用商品范围见本章第七节。

2.检验检疫依据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检验检疫标准、检验检疫操作规程等(本章第二、第三节),如有新规定或标准代替上述所列规定或标准,采用新规定或标准。

2.1检验依据

2.1.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等)。

2.1.2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

B、进口国标准

C、出口国的标准

D、相关技术要求)。

2.1.3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检疫依据

2.2.1中国或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疫要求。

2.2.2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3《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2.2.4合同、信用证中的检疫要求。

2.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第二节)

2.4蔬菜检验检疫相关标准(本章第二、四节)

食品检验检疫的程序、方法和监管

食品检验检疫的程序、方法和监管

第二节 食品境内检疫的程序
食品境内检疫主要是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 其程序与食品国境检疫大体相同,包括报检、检疫、 检疫处理等步骤。国内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 运植物或植物产品时,也须对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 品实施检验检疫。
1. 报检
国内家畜及畜禽产品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 单位或个人须向所在地农牧主管畜禽防疫检疫机构 及其委托单位报检。 省间调运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植物检疫机构或 其授权的地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以便事先向调出 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提供植物检疫要求,做好植 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前后的植物检疫防范工作。
3. 现场检验检疫
现场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人员在现场环境中 对输入或输出的食品进行检查和抽样,即检查证单、 检查证货相符、防疫消毒等,并根据需要采取样品 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等,并初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 检疫要求的法定程序。
现场检验检疫的内容: 食品有无与农药、
化肥及其化学品混装,食品有无污染、腐败、异物、 霉变、异味、虫蛀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冷冻食品 是否解冻,包装是否完整和符合卫生要求等。
检疫监管的作用:
对部分应检物的部分检疫内容实行前置或后续检疫, 能够避免货物因检疫程序要求而发生滞留现象,提高工 作效率和通关速度,降低检验检疫行政成本和出口企业 通关成本,在保障安全的同时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

我国进出口检验检疫体系概述

我国进出口检验检疫体系概述

中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体系概述

目录

一、概述 (3)

二、我国进出口食品行政与技术管理部门及职能 (3)

三、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 (4)

§3.1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鉴定流程图 (4)

§3.2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 (5)

§3.3进口食品报验须知 (7)

四、进口污染食品流入市场的原因 (7)

五、参考文献 (8)

一、概述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人们对食品的关注已不仅仅是品种和数量,更关心食品的安全和质量。目前,食品安全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

严把进口食品质量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力促我国食品质量提高,扩大食品出口,是调整外贸出口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现外向型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抓好出口食品这条产业链,促进农业发展、农民致富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科学发展观“更快更好发展”深刻内涵的重要内容。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分析形势,把握大局,是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前提。

为确保进出口食品的安全,我国政府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正逐渐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一整套适合国际通行做法和中国实际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

理体系。

二、我国进出口食品行政与技术管理部门及职能

因为行政与技术管理部门有所重叠,所以在此就统一概述

主要有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CIQ)、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1】、【2】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55号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 1 —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10、其它相关材料。
七、进境植物及产品现场及实验室检验检疫
检疫
按生物学特性、形态学特征进行有害生物检疫,特别对检疫性有 害生物、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所列有害生物的检疫。
安全卫生项目检验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年度《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 划》和《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以及新疆局年度《进出口粮 食类产品安全风险及转基因监控计划实施方案》和《进出口食品安全 风险监控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对重点监控物质、指令检查物质、一 般监控物质以及潜在风险物质实施检验。
品质检验项目检验
根据品质检验要求(国家相关标准、合同及双边协议等规定), 采取现行有效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如标准有修订,则以最新版本为 准。进境粮食的品质检验项目主要包括水分、容重、杂质、损伤粒、 蛋白质、含油量、降落数值等。
八、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标 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
D、 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 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 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 及承诺书等信息。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 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E、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 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 改备案信息。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蔬菜

质量安全,防止植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和其他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藏、速冻、脱水、进

出口腌制和煮熟蔬菜(含食用菌类)的检验检疫及监管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

责全国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

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

抽查,对进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

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五条进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种植基地归档管理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实施

备案管理。出口蔬菜的原料应当来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向种植园所在地的检验检

疫机构申请备案。

第八条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法

进出口蔬菜是一个国家农业出口紧要的构成部分,作为蔬菜的

进出口贸易较为领先的国家,我国在进出口蔬菜方面是严格遵从国

际贸易规定的,也特别重视蔬菜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因此,针对

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我国订立了一系列相关方法,以

确保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防止疫情传播。

1.进口蔬菜检验检疫管理方法

(1)进口蔬菜生产国或地区必需具有同我国进口协议

目前,我国参加了诸多政府间的世界贸易组织和自由贸易区域

的谈判和协定,并与浩繁国家建立了多层次、多领域的经贸关系网。进口蔬菜的生产国或地区必需具有同我国进口协议,且进口产品必

需符合规定的检验检疫标准。进口蔬菜必需具备检疫合格证明,并

经检验检疫机关复核合格后方可入境。

(2)进口蔬菜必需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进口蔬菜的安全标准,特别是农残、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检测

标准,必需符合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检验检疫机关应依照相

关标准对进口蔬菜进行检测,确保其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同时,蔬

菜贸易必需符合公正竞争的原则,禁止有关方面以任何方式干扰和

破坏公正竞争秩序。

(3)严格执行进口蔬菜检疫防控措施

为进一步保障入境蔬菜的安全与质量,检验检疫机关应加强申报、检验、证明、发布等环节的监管,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制度。同时,重视做好进口蔬菜的防疫工作,特别是防范寄生虫、病原体及

其他生物性病害及产地疫情的管制,严禁从疫源地区或非法交易渠

道进口植物及其制品。同时,在进口蔬菜产品的运输过程中,应确

保产品无错运、包装完好、无损伤,防止发生破包、破损、变质等

损失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整理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防止植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藏、速冻、脱水、腌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的检验检疫及监管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五条进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出口蔬菜原料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或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作为备案主体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八条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wang),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六)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第九条备案主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种植基地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

(四)种植基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种植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六)种植基地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第十条提交材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生产企业补正,以申请单位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SC+五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