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防止植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藏、速冻、脱水、腌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的检验检疫及监管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五条进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
出口蔬菜原料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作为备案主体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八条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六)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蔬菜出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蔬菜产业在我国农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蔬菜产品不仅满足了国内消费者的需求,还大量出口到国际市场。
为了规范蔬菜出口秩序,保障出口蔬菜质量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蔬菜出口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蔬菜出口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蔬菜出口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是我国蔬菜出口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程序、责任等,明确了蔬菜出口企业在出口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蔬菜出口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制度、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的监管要求,对出口蔬菜的食品安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蔬菜出口质量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制度、农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的监管要求,对出口蔬菜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是我国蔬菜出口动植物检疫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动植物检疫的范围、程序、责任等,明确了蔬菜出口企业在出口过程中的检疫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对蔬菜出口的检验程序、检验标准、检验机构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蔬菜出口的法律规定内容1.蔬菜出口企业资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蔬菜出口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质:(1)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证书》或《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证明》。
(2)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
【管理制度)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进出口食品检验检
【管理制度)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管理制度)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进出口食品检验检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壹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于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运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员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运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且对其生产运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运营企业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于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监管职责中有下列职权:(壹)进入生产运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于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运营场所。
第二章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七条(检验检疫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
第八条(风险评估)国家质检总局对首次进口的具有动植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对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体健康和植物安全,规范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冻、脱水、盐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境蔬菜(含食用菌类)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蔬菜实行以下检验检疫和监管制度:一、进境新鲜及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加工蔬菜的检疫审批制度。
经营进境蔬菜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出境蔬菜原料种植基地的备案制度。
出境蔬菜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境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蔬菜基地)。
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五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蔬菜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以下单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入境凭证;二、《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化学药品残留证书;三、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要求提供的有关单证。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蔬菜实施检验检疫的依据: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二、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五、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条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境蔬菜,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第八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蔬菜,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 概述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保障我国进出口蔬菜的安全与质量,维护国家农产品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顺畅进行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蔬菜进出口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
2. 检验检疫要求2.1 进口蔬菜的检验检疫进口蔬菜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检疫。
任何未经检验检疫的蔬菜一律不得进口。
检验检疫的详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进口蔬菜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者进口国标准,未经检验检疫的蔬菜不得进口。
2.进口蔬菜必须进行散货和包装货物的检验和检疫。
3.进口蔬菜必须进行货物来源地、供应商、交货期、质量、数量等信息的检查。
4.进口蔬菜必须进行卫生检查、虫害检查、病害检查和有毒有害物质检查。
出口蔬菜必须符合进口国和出口国的要求。
出口蔬菜未经检验检疫,一律不得出口。
检验检疫的详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出口蔬菜必须符合进口国要求和我国的出口标准,未经检验检疫的出口蔬菜一律不得出口。
2.出口蔬菜必须进行检查和检疫,包括检查货物的质量、数量、单价、发货日期、货运方式等信息。
3.出口蔬菜必须进行卫生检查、虫害检查、病害检查和有毒有害物质检查。
3. 监督管理3.1 进口蔬菜的监督管理进口蔬菜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进口蔬菜必须在口岸进行检验检疫,符合标准后方可入境。
2.进口蔬菜必须在出口国或者第三国进行检验检疫,并填写相应的检验证明。
3.进口蔬菜必须进行货物来源地、供应商、交货期、质量、数量等信息的核查。
出口蔬菜必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出口蔬菜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和我国的出口标准,出口蔬菜未按照要求进行检验检疫的,不得出口。
2.出口蔬菜必须要有相应的检验证明,方可出口。
3.出口蔬菜必须在发运前进行检查和检疫,并记录检验结果和信息。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0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供港澳蔬菜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
第五条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负责,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种植、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从种植、加工到出境的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符合内地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样品管理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样品管理:进出口蔬菜的样品管理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复检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复检:进出口蔬菜的报检人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检验检疫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复验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有效期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有效期:出境新鲜, 保鲜蔬菜检验有效期为14 天,其他加工蔬菜的检验有效期为60 天。
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 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 月底)可酌情延长至35天。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记录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记录:1 记录类别包括现场检验检疫、查验、样品扦取、鉴定、实验室检验等工作记录,以及检验检疫项目或单证转移、分流、合作、传递记录等。
2 记录内容检验检疫记录包括进出口单位名称、报检单号、品名、批号、规格、数(重)量、包装及取制样情况、检验检疫时间、地点、送检项目、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结果、结果判定等基本要素。
3 记录要求检验检疫记录应真实、全面地反映检验检疫全过程的实际情况,保持检验检疫的原始性、有效性、规范性。
填写完毕并自核无误后签名。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将各类检验检疫记录、工作报告进行整理汇总,依照相关检验检疫依据,综合评定整批蔬菜是否合格。
1 合格的判定检验检疫结果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进口蔬菜,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经检验检疫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出境蔬菜,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相关单证。
2 不合格的判定检验检疫结果不符合检验检疫依据的下列情况,判定为不合格:微生物、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放射性元素、农药残留超过限量标准;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等;腐烂变质、霉变、混有异物;容器、包装严重破损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原料来自国际组织宣布的严重核污染区或一类肠道传染病严重流行区;因卫生质量不合格而出口退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进口及其他情况。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
YF-ED-J3545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防止植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藏、速冻、脱水、腌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的检验检疫及监管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五条进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前言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制定并执行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之一,旨在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申报申报资料对于进出口食品,需要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检验报告、生产许可等必要文件;•相关证明文件,例如产地证明等;•进口食品需要提供海关进口信息表或国际物流运输单证等。
申报途径申报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网上申报:可以通过电子认证和签名方式进行申报。
•纸质申报:可以通过填写《出入境食品、动物及植物及其产品申报单》等申报材料进行纸质申报。
•代理申报:可以通过拥有进出口权或已承揽开展申报代理业务的企业代理申报。
检验检疫检验检验是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检查,判断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应检验检疫规程。
检验方法主要包括:•目视检查:对食品的外观、包装、标识等进行检查。
•嗅味检查:对食品的气味进行检查。
•物理检验:对外观、结构、质地等进行检查。
•化学检验:对食品中的成分和添加剂等进行检查。
•微生物检验:对食品中的微生物和菌落进行检查。
•辐射检验:对进口食品中的放射性物质进行检验。
检疫检疫是对进出口食品中的病原微生物、害虫、有害植物等进行检查,以防止其带入我国,造成安全隐患。
检疫方式主要包括:•检查贴签: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标记,标识是否已经过检验检疫。
•检查堆存:对进口食品进行集中隔离和存储,以防止潜在病原体的传播。
•检查留样:对进出口食品中的部分样品进行留样,以便后续检验检疫操作。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指对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进出口食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监督管理方式包括:•业务监管:对检验实验室、检验人员等进行监管,保证检验检疫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信息化监管:建立进口食品电子信息平台,开展进出口食品的信息化监管。
•统一检验检疫标识: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标识,维护公众消费安全,促进流通。
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指引
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指引1. 引言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是保障国内外蔬菜贸易安全和合规的重要环节。
本指引旨在提供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帮助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更好地开展检验检疫工作,确保进出口蔬菜贸易符合法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消费权益。
2.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的目的与意义•保障食品安全:通过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防止携带有害物质或病原体的蔬菜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促进贸易便利:通过规范检验检疫流程,提高检验检疫效率,降低贸易壁垒,促进进出口蔬菜贸易的顺利进行。
•保护生态环境:通过防止入侵物种和有害生物的传播,保护国内生态环境与农业生产。
3. 检验检疫流程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流程包括申报、取样、检验、复检、检疫、核放等环节。
以下是具体步骤:3.1 申报申报是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的起始环节。
相关企业或个人需要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供申报材料,包括进口合同、协议、检验检疫申请表、产地检疫证书等。
3.2 取样取样是为了从进出口蔬菜中获取样本,进行实验室检验和评估。
取样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检验是对取样的蔬菜样本进行实验室分析和检测,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的要求。
常见的检验项目包括残留农药检测、重金属检测、微生物检测等。
3.4 复检复检是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样品进行再次检验,以排除误差和确定结果的准确性。
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的检验结论,对不合格的样品进行后续处理。
3.5 检疫检疫是针对进出口蔬菜携带有害生物的风险进行的控制措施。
检验检疫部门会对携带有害生物的蔬菜进行隔离、灭活或销毁处理,以保障国内生态安全。
核放是指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对合格的进出口蔬菜进行放行,并发放相应证书或允许进入国内市场。
4.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的注意事项•了解法规要求: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的实施依据是国家和国际相关法规和标准,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要求。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
出入口蔬菜检验检疫出入口蔬菜检验检疫样品管理出入口蔬菜检验检疫样品管理:出入口蔬菜的样品管理依照《出入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方法》及有关规定履行。
出入口蔬菜检验检疫复检出入口蔬菜检验检疫复检:出入口蔬菜的报检人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准时间内向做出检验检疫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司机构申请复验。
复验依照《出入口商品复验方法》履行。
出入口蔬菜检验检疫有效期出入口蔬菜检验检疫有效期:出境新鲜, 保鲜蔬菜检验有效期为14 天,其余加工蔬菜的检验有效期为60 天。
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 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域冬天(11月至次年2 月尾)可酌情延伸至35天。
出入口蔬菜检验检疫记录出入口蔬菜检验检疫记录:1 记录类型包含现场检验检疫、检验、样品扦取、判定、实验室检验等工作记录,以及检验检疫项目或单证转移、分流、合作、传达记录等。
2 记录内容检验检疫记录包含出入口单位名称、报检单号、品名、批号、规格、数(重)量、包装及取制样状况、检验检疫时间、地址、送检项目、检验检疫依照、检验检疫结果、结果判断等基本因素。
3 记录要求检验检疫记录应真切、全面地反应检验检疫全过程的实质状况,保持检验检疫的原始性、有效性、规范性。
填写完成并自核无误后署名。
出入口蔬菜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办理出入口蔬菜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办理:将各种检验检疫记录、工作报告进行整理汇总,依照有关检验检疫依照,综合评定整批蔬菜能否合格。
1 合格的判断检验检疫结果切合检验检疫依照的入口蔬菜,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经检验检疫切合检验检疫依照的出境蔬菜,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据》和有关单证。
2 不合格的判断检验检疫结果不切合检验检疫依照的以下状况,判断为不合格:微生物、食品增添剂、重金属、放射性元素、农药残留超出限量标准;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等;腐化变质、霉变、混有异物;容器、包装严重损坏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原料来自国际组织宣告的严重核污染区或一类肠道传得病严重流行区;因卫生质量不合格而出口退回;国家有关法律法例规定不同意入口及其余状况。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五条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法进出口蔬菜是一个国家农业出口紧要的构成部分,作为蔬菜的进出口贸易较为领先的国家,我国在进出口蔬菜方面是严格遵从国际贸易规定的,也特别重视蔬菜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
因此,针对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我国订立了一系列相关方法,以确保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防止疫情传播。
1.进口蔬菜检验检疫管理方法(1)进口蔬菜生产国或地区必需具有同我国进口协议目前,我国参加了诸多政府间的世界贸易组织和自由贸易区域的谈判和协定,并与浩繁国家建立了多层次、多领域的经贸关系网。
进口蔬菜的生产国或地区必需具有同我国进口协议,且进口产品必需符合规定的检验检疫标准。
进口蔬菜必需具备检疫合格证明,并经检验检疫机关复核合格后方可入境。
(2)进口蔬菜必需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进口蔬菜的安全标准,特别是农残、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检测标准,必需符合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
检验检疫机关应依照相关标准对进口蔬菜进行检测,确保其安全性和卫生质量。
同时,蔬菜贸易必需符合公正竞争的原则,禁止有关方面以任何方式干扰和破坏公正竞争秩序。
(3)严格执行进口蔬菜检疫防控措施为进一步保障入境蔬菜的安全与质量,检验检疫机关应加强申报、检验、证明、发布等环节的监管,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制度。
同时,重视做好进口蔬菜的防疫工作,特别是防范寄生虫、病原体及其他生物性病害及产地疫情的管制,严禁从疫源地区或非法交易渠道进口植物及其制品。
同时,在进口蔬菜产品的运输过程中,应确保产品无错运、包装完好、无损伤,防止发生破包、破损、变质等损失情况。
2.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管理方法(1)蔬菜出口必需符合规定有关标准蔬菜出口必需符合我国对蔬菜出口的规定标准,特别是从有疫情、病害的地区出口的蔬菜,必需经过消毒,证明其安全性完好后方可出口。
同时,在蔬菜出口过程中,检验检疫机关应对跟踪该类产品,确保质量安全。
同时,出口蔬菜的交易应符合国际贸易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台湾居民及其境外亲属除外。
进出口新鲜蔬菜检验规程(一)
进出口新鲜蔬菜检验规程(一)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新奇蔬菜的分类、抽样、检验及分量鉴定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新奇的根茎菜类、叶菜类、花菜类、瓜果菜类、豆菜类蔬菜和新奇食用菌类蔬菜的检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全部标准都会被修订,用法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用法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009.38-1996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办法 GB/T 8856-1988水果、蔬菜产品粗蛋白质的测定办法 GB/T 8857-1988水果、蔬菜产品的总灰分及总灰分和水溶性灰分的碱度测定办法 GB/T 8858-1988水果、蔬菜产品中干物质和水分含量测定办法GB/T 8868-1988蔬菜塑料周转箱 SN/T 0188-1993进出口商品分量鉴定规程衡器鉴重 3 分类 3.1 根茎菜类:以肥大的根或茎作为食用部分的新奇蔬菜,如胡萝卜、窝笋、芋、洋葱等。
3.2 叶菜类:以叶片和叶柄作为食用部分的新奇蔬菜。
按照叶型的大小又可分为大型叶菜类(如结球甘蓝、结球白菜、大白菜等)、中型叶菜类(如油菜、菠菜、芥菜等)和小型叶菜类(如大葱、香葱、芹菜、芫荽等)三类。
3.3 花菜类:以肥嫩的花器作为食用部分的新奇蔬菜,如金针菜、花椰菜、青花菜等。
3.4 瓜果菜类:以果实作为食用部分的新奇蔬菜。
按照瓜果型的大小又可分为大型瓜果菜类(如南瓜、冬瓜等)、中型瓜果菜类(如黄瓜、苦瓜、茄子等)和小型瓜果菜类(如辣椒、菱等)。
3.5 豆菜类:以豆荚或其种子作为食用部分的新奇蔬菜,如菜豆、毛豆、豌豆、蚕豆等。
3.6 食用菌类:以子实体作为食用部分的新奇的大型真菌类蔬菜,如蘑菇、金针菇、银耳、毛木耳等。
4 定义本标准采纳下列定义。
4.1 新奇蔬菜供食用部分已生育到具有商品价值,收获后经剔除不行食用部分和非本品物质等,未转变菜体的特征,仍有呼吸、代谢作用的蔬菜。
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指引
第十三章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第一节业务流程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质量,保证进出口蔬菜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手册。
1.2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冻、脱水、盐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
适用商品范围见本章第七节。
2.检验检疫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检验检疫标准、检验检疫操作规程等(本章第二、第三节),如有新规定或标准代替上述所列规定或标准,采用新规定或标准。
2.1检验依据2.1.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等)。
2.1.2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B、进口国标准C、出口国的标准D、相关技术要求)。
2.1.3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检疫依据2.2.1中国或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疫要求。
2.2.2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2.3《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2.2.4合同、信用证中的检疫要求。
2.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第二节)2.4蔬菜检验检疫相关标准(本章第二、四节)3.报检3.1时间和地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6号局长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3.2单证及相关资料3.2.1进口报检受理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材料。
北京地区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北京地区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出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京检植[2000]第8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00.01.01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地区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京检植[2000]第87号2000年1月1日)
第一条为适应目前北京地区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保证出口蔬菜的质量,促进北京地区出口蔬菜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出口蔬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蔬菜包括叶菜类、果菜类、花菜类、块茎、块根等新鲜蔬菜和新鲜食用菌类。
第三条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北京检验检疫局)是北京地区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工作。
第四条北京地区出口蔬菜的加工贮存厂、库都必须向北京检验检疫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并填写。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进出口蔬菜是国内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在当前全球贸易形势下,进出口蔬菜注重标准化、规范化,这是促进进出口蔬菜贸易健康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进出口蔬菜的检疫工作是防范病虫害的传播,确保进出口蔬菜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证。
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不仅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粮食安全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国家的声誉和经济利益。
因此,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二、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范围本办法涉及的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范围,包括:果实、茎叶、花卉、根茎类蔬菜、菌类、特种蔬菜等种类蔬菜,以及加工过的蔬菜制品。
三、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一)检验检疫口岸设置和管理对所有进出口蔬菜的检疫工作实行“全程管控、全方位监测”,要求各口岸进行科学的设置和布局,配备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人员。
同时,要求所有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机构都必须取得合法经营资质,设立专门人员来负责检验检疫工作,建立完善的检验检疫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重要数据的可追溯。
(二)风险分级和控制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进出口蔬菜分别实施风险分级和控制。
具体来说,可结合产地病虫害流行状况、输入风险评估、检验检疫历史记录、贸易伙伴信用状况、信息发布等因素,采取不同的检疫措施。
(三)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对所有进出口蔬菜都必须进行检验检疫。
具体来说,应当采取样品检测、检验抽检、检疫检查、卫生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检验检疫,形成权威有效的检验检疫报告,向社会公开发布结果。
(四)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置建立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分析进出口蔬菜质量和安全的现状,为改进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建立应急预案,对突发的病虫害传播等情况进行快速反应和管控,及时保障进出口蔬菜质量和安全。
四、违法行为和惩处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
同时,建立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公示和处罚,确认恶性企业及时清除,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防止植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藏、速冻、脱水、腌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的检验检疫及监管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五条? 进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
出口蔬菜原料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
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作为备案主体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六)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第九条? 备案主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一)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种植基地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四)种植基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五)种植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六)种植基地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第十条? 提交材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生产企业补正,以申请单位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SC+五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备案编号,发放备案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 种植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等发生变化的,备案主体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种植基地备案变更手续。
生产企业更名、种植基地位置或者面积发生变化、周边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基地中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的,以及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种植基地的备案。
种植基地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在基地备案资格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延续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予以延续;不合格的,不予延续。
第十二条? 备案主体应当建立蔬菜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和农药安全间隔期;(二)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日期和收获量;(四)产品销售及流向。
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禁止伪造生产记录。
第十三条? 种植基地负责人应当依照进口国及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和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进口国及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业投入品。
第三章? 生产企业备案与管理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对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我国出口蔬菜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需要对外推荐注册企业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蔬菜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厂原料的名称、数量、基地来源、进货日期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进口国及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对其产品进行检验。
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用于检测的设备应当符合计量器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蔬菜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的标识上注明以下内容: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或备案号、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批次号等。
第四章? 进口检验检疫第十八条? 进口蔬菜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我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蔬菜,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蔬菜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对拟向我国出口蔬菜国家或者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制定并公布我国进口蔬菜的检验检疫要求;或者与拟向我国出口蔬菜的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检验检疫协定,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相关证书。
第二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境内出口蔬菜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或其代理商名单。
进口蔬菜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蔬菜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蔬菜进口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进口蔬菜收货人应当建立蔬菜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新鲜及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加工蔬菜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上述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进口蔬菜预检。
第二十四条? 蔬菜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报检时还需提供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口蔬菜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对该证书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对检疫审批数量进行核销,出具入境货物通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装运进口蔬菜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进口蔬菜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规定对进口蔬菜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包括以下内容:(一)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包括货物的存放地点、货物的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包装、唛头等信息;(二)查验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三)预包装蔬菜的标签是否符合要求;(四)查验货物存放环境、包装及铺垫材料是否清洁无污染,是否受有害生物的侵染;(五)查验货物是否受有害生物侵染,有无掺杂使假、腐败变质、土块及其他质量明显低劣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规定对进口蔬菜取样,按照有关标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等要求进行检验或者监测。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口蔬菜检验检疫结果作出如下处理:(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进境货物卫生证书,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1.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产品,无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2.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的;3.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三)经检验检疫,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四)当事人申请需要出具索赔证明等其他证明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相关证明。
第五章? 出口检验检疫第三十条? 出口蔬菜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蔬菜实施检验检疫:(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二)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四)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关于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要求;(五)贸易合同、信用证等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三十二条? 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对出口蔬菜的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出口等全过程建立有效运行的可追溯的质量安全自控体系。
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应当对加工用原辅料及成品的有害生物、农药残留、环境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非食用添加物质等进行自检,没有自检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有效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蔬菜中有害生物、农药残留、环境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非食用添加物质等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出口蔬菜生产加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进行验证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用于出口蔬菜包装的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上应当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进行标注,运输包装上应当注明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
第三十五条? 出口蔬菜的运输工具应当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和制冷设备,装载方式能有效避免蔬菜受到污染,保证运输过程中所需要的温度条件,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 出口蔬菜生产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向出口蔬菜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