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经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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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经营注意事项
1、规范用工。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一定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既要符合有关劳动用工制度的法律规定,又不能违背劳动者的自主意志。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不规范,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诉讼。2、以《公司章程》为基础,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体系和法律事务管理体系。
根据法律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章程》,规定企业的经营宗旨、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各类人员的权利与责任等内容。在《公司章程》的基础上,建立企业的合同、资产、财务、生产经营、采购、担保、安全生产、人事管理等基本制度。有了规章制度以后,还要细化各项管理工作和各项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和处置程序,并纳入日程考核管理,使规章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3、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注意保管好各种档案材料。
如果企业档案管理混乱,导致部分档案材料遗失或未建档,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拿出有效证据。无论是作为原告方还是被告方,一旦涉诉,必须提供案件相关证据。在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势必会导致败诉。另,在签订重大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审核,以免在合同内容上出现法律上的纰漏。
4、企业各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应管理好印签。
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用印务必要谨慎。签字、用印一定要符合企业程序规范,实行严格的登记备案制度。签字、用印是一种代表企业的法律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加强风控,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
选择客户前一定要进行资信调查与评估,弄清对方的法律地位。客户的选择对后期债权的清偿起关键作用,直接影响企业营收。另,对客
户还应考察其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负债比例)、信用状况等,根据调查与判断结果,确定各客户的信用等级及赊帐限额。
6、对企业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这涉及到“表见代理”法律制度,对企业而言,即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企业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企业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限而与之交易,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因此,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7、出现产品问题,应及时处理。
产品销售前,发现产品问题或瑕疵,应及时处理,避免问题(瑕疵)产品流向市场。产品销售后,一旦发现属于问题(瑕疵)产品,应及时召回,并作修理、更换等处理;如果因问题(瑕疵)产品产生事故或人身损害,应及时作应急处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等。
8、规范企业赊销业务,明确各级人员的权限。
对一次性或累计赊销数额较大的客户,应作重点关注。对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足够的资信状况等进行充分的、必要的调查,不能盲目扩大赊销的范围、数量。当然,对于资信状况不佳的客户,如能提供相应担保,也可与其交易。
1、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⑴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⑵合同对方为法人: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⑶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⑷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2、合同形式:⑴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⑵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⑶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3、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⑴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⑵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⑶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⑷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⑸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⑹尽量明确企业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⑺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⑻解决争议的办法,通常约定由企业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管辖。
4、订约前的合同义务:⑴尽协助、通知义务;⑵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5、承揽合同要做好成果验收。
对于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在合同中要作相应约定。具体
而言,有标准的按标准,无标准的按双方约定的要求检验。对于检验的方式、方法和期限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协商,最好注明提出异议的期限,对任何期限的约定都一定要注明期限终止的时间点。没有注明的话,以后如果双方发生诉讼,时效很难确定。
6、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1、注意收集和保存好有关证据。
除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任何法律事实的证明都依靠证据,法官也是基于证据进行自由心证并最终裁判。在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承担相应的诉讼不利后果。证据主要由当事人提供,所以作为一家企业,在每次经营交易中务必要收集和保存好各项证据材料。尤其是证据原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该规定还明确表明,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仅有证据复印件的情形下,除非对方自认,否则很难实现应有的法律效果。另,证据材料需清楚、完整,尽量没有瑕疵。
2、特定证据需作相应处理。
对于客观上不存在原件的证据,主要是指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过电子数据进行传输的证据,可以通过书面化的形式保存。具体指通过书面化之后的各种方式使相关的证据能够获得双方确认。对于证据较多的事实或者说由于证据较为繁复无法保存的情况,一般可以通过制作概括性文件的方式来保存既有的证据。
3、一旦发生纠纷,需要及时固定证据。
法律上,存在种类物和特定物之分。对于种类物而言,必须进行固定将其转化为特定物。有些证据不及时固定,很容易消失或事后说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