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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丹东市人民政府
•[文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发布尔日期]: 12月15日
•[生效日期]: 12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进行各项建设,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丹东市城市规划区的范围, 在新修订的《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前, 暂确定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以及丹东民航机场净空区域、丹东港大东港区、丹东保税区、丹东华能电厂厂区。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
更改或废止。
第五条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
用与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权必须集中在城市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丹东市人民政府负责丹东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丹东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重要详细规划方案的审定。
各县( 市) 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县( 市) 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亿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丹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在各区( 含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 设立相应机构, 负责指定区
域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县( 市) 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丹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 并有权对违
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市和县级市在编制总体规划前, 应当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的村、镇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详细规划。
第十条各级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 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县( 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总体规划由县( 市)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 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上款规定之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确定和控制建设用地的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 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对于近期要进行建设的地区,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用以指导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应根据城市规划纲要, 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 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 合
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工程设施, 保证城市布局结构的科学性, 引导城市合理发展。
第十四条编制分区规划, 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性质, 居住人口分布, 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 公共设施分布, 主次干道红线的位置和标高, 停车场、广场、绿地的位置和控制范围, 主要管线的位置、走向和其它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编制详细规划, 应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
和规划管理要求, 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应详细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的界
线和适用范围, 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 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第十六条编制居住区详细规划除特殊情况外, 应按下列规
定控制建筑容量、绿地率和日照标准:
( 一) 旧区改造规划, 建筑密度多层不超过33%, 高层不超过25%; 建筑容积率多层不超过2, 高层不超过4; 绿地率不低于25%; 日照采光标准大寒日少于1小时。
( 二) 新区建设规划, 住宅建筑净密度多层不超过28%, 高层不超过20%; 住宅容积率多层不超过1.7, 高层不超过3.5; 绿地率不低于30%; 日照采光标准为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的编制, 要委托具有相当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并按国家规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向被选手单位拨付费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进行科学规划, 并承担相应的规划设计责任。其中, 承担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所需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列支。
丹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 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外地设计单位在本市进行城市规划设计, 须由丹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八条重要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审定前, 应组织城市规划建筑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 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重要项目的规划方案, 应实行招标。
第十九条丹东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按规定程序报批。东港市、凤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由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丹东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由县( 市) 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由县( 市) 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