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丹东马市岛规划方案
丹东马市岛规划方案背景丹东市作为辽宁省的滨海城市,历史文化底蕴深厚,自然资源得天独厚,在各方面都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其中,马市岛作为丹东市的一颗明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成为了丹东市未来发展的重要节点。
为此,丹东市政府制定了《丹东市马市岛岛旅游开发规划》,并对其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规划,以促进马市岛的持续发展。
马市岛规划方案规划背景丹东市马市岛旅游开发规划的总体目标是:依托马市岛的自然资源,开展综合性旅游业,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主要工作目标。
该规划方案将马市岛规划分为四大板块,包括:1.旅游区该板块主要集中在马市岛海滩上,规划马市岛海浪景区、情侣海滩、童话海滩等主题景点。
因为马市岛拥有非常漂亮的海滩和美景,所以可以吸引大量旅客、朋友聚会、情侣蜜月等等,活动会丰富多彩,给人们留下美好的旅游体验。
2.文化休闲区该板块涵盖了马市岛旅游路线的核心部分,主要建设马市岛古桥、海滨浴场、崇明宫等景点。
马市岛作为历史悠久的地区之一,其古桥、浴场、宫殿等非常有代表性的景点都会被挖掘,为游客们提供一个更加文化、休闲的旅游体验。
3.产业投资区该板块主要涉及到马市岛的深度开发和建设,旨在为游客们提供更多的旅行、休闲、娱乐的方式。
规划中将促进马市岛的亲子旅游、海钓、岛上户外活动、水上运动等相关的产业建设。
4.综合接待区该板块主要包括马市岛中心城区,为游客提供综合性服务,包括酒店、商场、超市、医疗服务、娱乐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目标马市岛规划方案旨在满足以下三个目标:1.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马市岛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规划马市岛的景区、旅行路线,并打造更多的旅游、休闲、娱乐产业,为马市岛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2.建设马市岛为丹东市的旅游重点区域。
发展马市岛的旅游业,将成为丹东市的重点发展方向。
这将有助于向城市的发展引进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丹东市提供更多的发展动力。
3.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
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策划方案
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策划方案一、调整指导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充分利用振兴区位于中国最大边境城市丹东市中心城区的区位优势,紧紧把握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等战略机遇,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保育生态为主线,统筹经济发展新常态与土地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协调推进土地生态建设,强化规划管理和土地用途与空间管制,构建城乡一体化用地新机制,为将振兴区打造为丹东市商贸商务示范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宜居宜业文明区提供全方位用地保障。
(二)调整原则——总体稳定、局部微调。
坚持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针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政策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局部调整完善现行规划,细化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优化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布局,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应保尽保、量质并重。
按照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
对第二次土地调查查明的实有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省、市区域发展战略及“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节约集约、优化结构。
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用地的总要求,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避免建设用地不合理外延扩张;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注重存量挖潜和低效用地改造,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统筹配置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合理保障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用地需求。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丹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
丹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2006—2020年)丹东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规划修编背景 (1)第一节自然社会经济概况 (1)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3)第三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4)第四节规划修编的必要性 (7)第二章规划修编依据与过程 (10)第一节规划修编主要依据 (10)第二节规划修编简要过程 (11)第三节规划修编主要成果 (14)第三章资料来源与数据采用 (16)第一节基础资料来源 (16)第二节基础数据采用 (16)第四章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 (19)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分析 (19)第二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定位 (20)第三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预测 (21)第五章规划主要用地规模预测 (23)第一节农用地规模预测 (23)第二节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 (25)第六章耕地和基本农田分析 (29)第一节耕地内部结构与质量 (29)第二节耕地历年变化情况 (30)第三节基本农田质量状况 (30)第七章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 (32)第一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32)第二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 (33)第八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36)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36)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37)第九章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40)第一节土地生态保护分区 (40)第二节环境友好型用地模式 (41)第十章土地利用统筹分区与调控 (43)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及调控 (43)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及管控 (48)第三节建设用地管制边界与区域 (50)第十一章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分解 (53)第一节规划指标分解原则 (53)第二节指标分解过程与结果 (53)第十二章中心城区控制与重大工程 (59)第一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59)第二节土地利用重大工程确定 (61)第十三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69)第一节评价的目的与原则 (69)第二节评价的依据与方法 (70)第三节生态环境现状及目标 (71)第四节评价过程及结果 (72)第五节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 (86)第十四章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88)第一节与省级规划的协调衔接 (88)第二节与上轮规划的协调衔接 (88)第三节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 (89)第四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 (90)第五节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90)附表1:丹东市土地利用结构平衡表(2006—2010年)附表2:丹东市土地利用结构平衡表(2006—2020年)第一章规划修编背景第一节自然社会经济概况一、自然概况(一)位置与范围。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丹东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丹东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0•【字号】丹政发[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丹东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丹政发〔201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丹东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1年1月10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丹东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丹政发〔2001〕3号)同时废止。
丹东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0日丹东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丹东市城市市区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产)(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丹东市城市市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丹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市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6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9日丹东市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城建计划)管理机制,明确城建计划管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法实施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计划是指年度实施的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安排。
第三条城建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建项目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四)政府融资资金;(五)以PPP等方式参与城建项目建设的社会资本;(六)国家、省投入的专项资金;(七)其他可用于城建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城建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实施方案)的审批及城建计划的下达。
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年度城建项目投资预算总体额度及对具体城建项目的预算、结(决)算审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城建计划的提出、上报和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建计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在年度市本级城建项目资金规模控制范围内,遵循综合平衡、先计划后实施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考虑纳入城建计划:(一)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通过科学检测、评估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维护)项目;(三)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需要的建设项目;(四)百姓关注的民生工程;(五)急需改造的具有安全隐患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其他应当列入本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丹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丹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丹东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3)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与成效 (3)第二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6)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9)第一节规划指导原则 (9)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 (10)第三节土地利用目标 (12)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4)第一节土地利用规模结构调整 (14)第二节土地利用空间格局优化 (15)第五章土地利用区域统筹与调控 (19)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区域统筹 (19)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区域管控 (21)第三节强化县级土地利用调控 (24)第六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28)第一节严格保护耕地数量与质量 (28)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30)第三节高效利用其他各类农用地 (32)第七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34)第一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34)第二节优化配置城乡建设用地 (35)第三节推进基础设施节约用地 (37)第四节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38)第八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41)第一节构建良好的土地生态基础 (41)第二节加大土地的生态建设力度 (42)第三节创建环境友好型用地模式 (43)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45)第一节控制范围与空间结构 (45)第二节用地规模与发展方向 (46)第三节土地用途与空间管制 (47)第十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 (51)第一节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51)第二节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51)第三节土地生态建设工程 (53)第四节重点项目保障工程 (54)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7)第一节强化规划对土地利用总体控制 (57)第二节健全和创新规划实施行政管理 (58)第三节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经济机制 (59)第四节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技术手段 (60)第五节扩大规划管理的社会公众参与 (61)第十二章附则 (62)附表附表1: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附表2: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附表3: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表附表4: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表附表5: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指标表附表6: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耕地及补充耕地指标表附表7:园地规模指标表附表8:林地规模指标表附表9:牧草地规模指标表附表10:补充耕地指标表附表11: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表附表12:基本农田调整表附表13: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附图附图1:土地利用现状图附图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附图3: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附图4: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附图5: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图附图6: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附图7: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附图8: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和可持续利用,保障丹东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0]20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0〕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0年4月26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丹东市属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以及环保产业园辖区内的土地出让原则上采用先收储、后出让程序,以净地出让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土地收储与出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计划性原则。
土地收储与出让要实行以市场为主导的计划管理,土地收储计划与出让计划要相互衔接,杜绝土地收储与出让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效益优先原则。
要把土地收储与出让效益放在优先位置。
(三)政府主导原则。
土地收储与出让涉及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实行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丹东市土地征用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为土地收储法人单位和土地出让工作平台。
主要职责:(一)对宗地出让收入与出让成本摸底测算后,提出宗地收储与出让建议。
(二)按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批准的土地收储计划,组织实施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土地前期开发等土地收储工作。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丹政办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规划局:《丹东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4日丹东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丹东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1号),设立丹东市城乡规划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县(市)及重点建制镇总体规划。
(三)参与编制和审核市域内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旅游景区、开发区总体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雕塑的选址定点及方案审查。
(五)负责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六)依法负责全市(不包括合作区及振安区部分)规划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丹政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丹政发〔2023〕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确保我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进一步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237号)要求,对全市2部政府规章和26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1部,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文件257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修改政府规章1部,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修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对政府规章《丹东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1.第六条修改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等建设和更新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2.第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压力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供水单位应当参与设计方案制定。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其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07
•【字号】丹政发〔2015〕37号
•【施行日期】2015.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丹政发〔201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的要求,现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7日
附件1
附件2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贯彻落实《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贯彻落实《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4•【字号】丹政办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振兴东北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贯彻落实《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贯彻落实〈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4日丹东市贯彻落实《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工作任务分工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东北振兴“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的实施方案》(辽委发〔2016〕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辽政发〔2016〕64号)、《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丹东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的实施方案》(丹委发〔2016〕21号)及《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丹政发〔2016〕13号),形成以下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一、深化改革,构建振兴发展新体制(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建立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完善清单动态管理和实施机制。
丹东市房屋动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丹东市房屋动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丹东市政府文号:丹政发[1991]78号发布日期:1991-8-16执行日期:1991-8-16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迁管理第三章动迁补偿第四章动迁安置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动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动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翻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其动迁拆除、补偿和安置工作,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迁人(也称拆迁人,下同)是指取得房屋动迁拆除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动迁人(也称被拆迁人,下同)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动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动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动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动迁和拆除。
依照本办法动迁,被动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或拖延动迁工作,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动迁人共同做好动迁安置工作。
第五条丹东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是全市房屋动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
丹东市动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迁办)是具体工作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房屋动迁拆除、补偿、安置工作实行管理、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动迁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动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持市计委、规划局、房产局的批准文件和动迁方案,向市开发办提出动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动迁房屋许可证后,方可动迁。
房屋动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动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动迁范围和动迁期限。
第七条经批准的动迁项目,一经发放动迁拆除许可证,由市动迁办负责将动迁人、动迁范围、动迁期限、回迁日期、集资标准、安置标准、停水、停电日期等以公告或其它形式予以公布。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的通知-丹政发[2005]8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的通知(丹政发〔200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业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五年四月八日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一、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运作办法和要求1、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单位或个人,自有资金不得少于参与改造项目总投资的20%。
2、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和行政划拨。
3、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以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4、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单位所享受的政府优惠政策要用于困难居民的安置补偿中。
5、开发单位在近三年内凡拆迁安置补偿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迁,侵害被拆迁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不得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
四、开发建设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1、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免缴价格调节基金、河道维护基金、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免征土地使用税。
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消防设施费等,减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劳保统筹费等(具体见附表: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工程减免收费项目一览表)。
2、在不影响其他规划控制指标和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情况下,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基础上可上浮0.2,上浮部分仍可享受优惠政策,超出0.2以上的(不含0.2)按正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包括土地出让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丹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丹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丹政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丹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智慧丹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3日智慧丹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为务实、健康、有序推进丹东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从根本上推动丹东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根据《智慧丹东建设总体规划(2017-2020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抓住新一轮东北振兴的重大机遇,以加快智慧经济发展和提高为民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为重点,以信息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通过“互联网+”的融入和创新体系的完善,推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构建生机勃勃、活力四射的创新体系,使经济发展、社会管理、为民服务充满活力和智慧。
以创造丹东市发展新的增长点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规划与部署,着力推进丹东智慧城市建设。
(二)建设原则。
需求为先,服务导向。
立足创建优质、高效的创业与生活环境,坚持以服务为导向,着眼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发挥信息化对科学高效配置资源的支撑和服务功能,切实增强智慧城市建设带来的便民、利民、惠民。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在顶层设计、规范标准、统筹协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建立政府投资和市场融资相结合的多元投融资机制,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合力推进的智慧城市建设格局。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4]5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月3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4日丹东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应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合理配置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要求。
丹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丹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丹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丹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专向维修资金的缴存和规定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更新、改造,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长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物业专项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及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非住宅物业的产权人按规定缴存的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产权人所有。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维修、养护和责任。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来源:(一)房屋产权人按规定应当缴存、续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二)公有住宅出售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未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均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比例:(一)购房人购买商品房屋的,按购房款的2.5%缴存;(二)参加合作建房的,按房改办批复的合作建房价格的2.5%缴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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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丹东市人民政府
•[文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发布尔日期]: 12月15日
•[生效日期]: 12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进行各项建设,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丹东市城市规划区的范围, 在新修订的《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前, 暂确定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以及丹东民航机场净空区域、丹东港大东港区、丹东保税区、丹东华能电厂厂区。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
更改或废止。
第五条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
用与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权必须集中在城市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丹东市人民政府负责丹东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丹东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重要详细规划方案的审定。
各县( 市) 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县( 市) 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亿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丹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在各区( 含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 设立相应机构, 负责指定区
域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县( 市) 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丹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 并有权对违
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和县级市在编制总体规划前, 应当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区的村、镇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详细规划。
第十条各级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 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县( 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总体规划由县( 市)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 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上款规定之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确定和控制建设用地的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 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对于近期要进行建设的地区,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用以指导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应根据城市规划纲要, 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 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 合
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工程设施, 保证城市布局结构的科学性, 引导城市合理发展。
第十四条编制分区规划, 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性质, 居住人口分布, 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 公共设施分布, 主次干道红线的位置和标高, 停车场、广场、绿地的位置和控制范围, 主要管线的位置、走向和其它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编制详细规划, 应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
和规划管理要求, 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应详细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的界
线和适用范围, 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 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第十六条编制居住区详细规划除特殊情况外, 应按下列规
定控制建筑容量、绿地率和日照标准:
( 一) 旧区改造规划, 建筑密度多层不超过33%, 高层不超过25%; 建筑容积率多层不超过2, 高层不超过4; 绿地率不低于25%; 日照采光标准大寒日少于1小时。
( 二) 新区建设规划, 住宅建筑净密度多层不超过28%, 高层不超过20%; 住宅容积率多层不超过1.7, 高层不超过3.5; 绿地率不低于30%; 日照采光标准为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的编制, 要委托具有相当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并按国家规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向被选手单位拨付费用。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进行科学规划, 并承担相应的规划设计责任。
其中, 承担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所需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列支。
丹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 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
外地设计单位在本市进行城市规划设计, 须由丹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八条重要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审定前, 应组织城市规划建筑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 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重要项目的规划方案, 应实行招标。
第十九条丹东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按规定程序报批。
东港市、凤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由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丹东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由县( 市) 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由县( 市) 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 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 其它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 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 市) 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 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能够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但涉及城市性质、规划、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 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会审查同意后, 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调整或变更, 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必须按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
禁止在城市水原保护区内布置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布置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