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建卡学校:
建卡日期____年__月__日身份证号
学籍号
现名
性别
入队时间
户口簿地址
家庭住址
家庭住址变更姓名
家庭主要成员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义务教育
经历
转学、休学、复学、辍学、
出国记录
注销学籍
时间
学籍管理员注销原
因(打"
√")
(一)已毕(结、肄)业;
(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三)年满18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书;(四)已经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教务处审核人
曾用名
民族
入团时间称呼户口簿地址
变更
邮码
邮码变更
工作单位
在何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建卡原因:
新生入学()转入()出生____年__月__日国籍(中国公民免填)
健康状况
学生常用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证明人注:
黑框内项目由家长或学生填写。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1X]66号)的精神,结合阳江市教育局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要求和我县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入学小学一年级入学法定年龄6周岁(低于6周岁原则上不给予入学),按就近原则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拒收下列所属区域内的儿童入学:一是未入学的超龄儿童,二是有自理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三是未就读过学前班或幼儿园的适龄儿童。
初一新生入学按区域就近入学,已参加小学水平测试的学生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到相应的初级中学入学。
对外县(区)要求来我县就读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少年儿童,要求其家长到所属地教育局写《就读联系函》并凭户口簿到我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办理《入学注册通知书》手续,家长凭《入学注册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适龄少年儿童可以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就读。
二、转学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除尘滤布按以下要求办理:1、学生或家长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函》;2、转出外县的学生,家长凭《转学联系函》到我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办理转出备案手续;3、县内转学或外县转入学生,家长凭《转学联系函》和学生户口簿复印件(A4纸复印户主页和学生页)到我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提出转学申请,教育局根据学生就近就读意向和学校学位情况,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发出《学生转学函》和《转学注册通知书》;4、学生或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原转出学校提取学生学籍档案资料中的《学生评价表》;5、学生或家长凭《学生评价表》和《转学注册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6、压滤机滤布厂家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不得接受未经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7、县内转学和外县转入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10天。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
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三条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
第五条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巾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送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八条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第三章休学、复学和退学第九条凡是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旦跟原班级学习确实有困难者。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
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广东省小学生学籍表
( 年级)
学年
( 年级)
学年
( 年级)
学年
( 年级)
评
语
上
学
期
下
学
期
班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班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班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班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班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班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家庭
监
护
长人
姓名
父
三
年
级
学期
成绩
母
学年
成绩
工作单位
父
补考
母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关系
姓名
年龄
单位和职务
四
年
级
学期
成绩
学年
成绩
补考
五
年
级
学期
成绩
学年
成绩
补考
转学、休学、复学、辍学、情况登记
六
年
级
学期
成绩
时间
摘 要
学校负责人
学年
成绩
补考
学校名称:学生统编号:造册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学年
学年
( 年级)
学年
( 年级)
广东省小学生学籍表
广东省小学生学籍表
姓名
性别
成 绩 考 核
任队、班干部职务
考勤记录
奖惩
记录
民族
出生时间
年 月
年级
科目
思想 品德
语文
数学
外语
自然
社会
体育
美术
义务教育学生学籍卡
第二学期
八年级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九年级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入学日期
退学日期
年月日
毕业日期
年月日
休学日期
复学日期
新编学号
年月从学校转入本校
年月从本校转到学校
备注
第二学期
四年级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五年级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六年级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七年级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八年级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九年级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评语
奖惩情况
班主任签名
一年级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二年级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三年级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四年级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五年级
第一第二学期
七年级
姓名性别女出生年月年月日出生地省县区民族家庭住址入学相片二寸彩照学校盖章称谓工作或学习单位联系电话父亲在家务农母亲在家务农学业成绩科目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科学音乐美术体育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综合实践一年级第一学期第二学期二年级第一学期第二学期三年级第一学期第二学期四年级第一学期第二学期五年级第一学期第二学期六年级第一学期第二学期七年级第一学期第二学期八年级第一学期第二学期九年级第一学期第二学期评语奖惩情况班主任签名一年级第一学期第二学期二年级第一学期第二学期三年级第一学期第二学期四年级第一学期第二学期五年级第一学期第二学期六年级第一学期第二学期七年级第一学期第二学期八年级第一学期第二学期九年级第一学期第二学期入学日期退学日期年月日毕业日期年月日休学日期复学日期新编学号年月从学校转入本校年月从本校转到学校备注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名册(封面)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名册(封面)—学年初学校:校长:学籍管理员:电话:新生班,人,其中女名册共页审核单位:审核日期:年月日—16 —新生名册(内页)20 —20 学年初年级班(本页人)—17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名册(封面)—学年学校:学籍管理员:审核:日期:年月日—18 —在校生名册(内页)20 —20 学年年级班(本页人)—19 —第页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20 —注:黑框内项目由家长或学生填写。
广东省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封面)年学校(章)校长(章)学籍管理员(章)电话:审核单位:审核人:年月日—21 —广东省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内页)20 年年级班(本页人)—22 ——23 —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20 年)—24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函(式样)(存根)拟转学学生姓名,年级年级(学号:),拟转学到县(市、区)。
学生家长:;联系电话:学校(章)20 年月日转学联系函[ ] 号………………………………………………………………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函(式样)转学联系函[ ] 号县(市、区)教育局::现介绍我校年级学生(学号:)到贵单位联系转学事宜,请予接洽。
学生现就读学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学校(章)20 年月日—25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函(式样)(存根)转学学生原县(市、区)学校年级(学号:),同意转入县(市、区)学校年级。
转入学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批准单位(章)20 年月日()转学函[ ] 号………………………………………………………………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函(式样)()转学函[ ] 号县(市、区)学校::经批准,同意原你校年级学生(学号:)转入县(市、区)学校年级,请你校将该同学的《学生评价表》直接函寄该校,以便建立该生学籍档案。
转入学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批准单位(章)20 年月日—26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证明(式样)(存根)学校年级班学生学号:。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
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满足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初级中学接受本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称为借读.要求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接收。
第六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第八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按有关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借读。
第九条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未成年学生.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十一条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章学籍第十二条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学校应办理注册手续。
广东省初级中学学生学籍表(可编辑)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成 绩 考 核
科 目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毕业
考试
毕业
考查
户口所在地
属区派出所(镇)
上学期
下学期
学 年
上学期
下学期
学 年
上学期
下学期
学 年
户口地址及邮码变更
道德与法治
家庭住址及邮码变更
语 文
义务教育经历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证明人
数 学
外 语
物 理
化 学
(三)广 东 省 初 级 中 学 学 生 学 籍 表姓名性别Fra bibliotek出生年月日
家庭主要成员或监护人
关系
姓 名
年龄
政治面目
工作单位、职务
电 话 (手机)
相
片
曾用名
民族
籍 贯
入团日期
国籍(中国公民免填)
原毕业小学名称
健康状况
小学毕业考试成绩总分
入学日期
身份证号
学籍号
户口簿地址
邮政编码
建表原因
新生入学( )转入( )
历 史
休学日期
地 理
复学日期
生 物
转学日期及去向
体育与健康
辍学日期及去向
音 乐
出国记录
美 术
毕业日期及去向
信息技术
毕业学校
综合实践
义务教育证书号
物理实验
说 明
生物实验
化学实验
考
勤
统
计
事 假
病 假
旷 课
迟 到
早 退
建表学校:初()级()班编班学号: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
广教学学卡东省东东育东段生籍建校,卡学建日期卡年月日身东东份号建原因,新生入; ,东入; ,卡学
学号籍出生年月日东名曾用名籍;中公民免,国国填
性东民族健康状况入东东东入东东东生常用东系东东学
东口簿地址东更东口簿地址
家庭住址东东
家庭住址东更东东东更家庭主要成东姓名呼称工作东位东系东东东东育教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校接受东东育学教东明人
东东
东、休、东、东、学学学学
出东东国
注东原因注东籍学;一,已东;东、肄,东~;二,已升或东东入其他校就东~学学学(打"?")东东;三,年东18周东已东不在本校东东~;四,已东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学籍管理东教东东东核人注,黑东目由家东或生。
框内学填写。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粤教基[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教育厅2014年7月25日以粤教基〔2014〕24号发布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广东省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填写样本)
学校: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日期2011年9月1日
身份证号
(有则必填)
学号
20011201××(共10位)
出生年月日
(必填)现名ຫໍສະໝຸດ (必填)曾用名国籍(中国公民免填)
性别
(必填)
民族
(必填)
健康状况
(必填)
入队时间
入团时间
学生常用联系电话
(家庭电话)
户口簿地址
东莞市××××
(小学校名)
(小学班主任)
2011年9月至
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
郑松
转学、休学、复学、辍学、
出国记录
(学生不填)
注销学籍
时间
(学生不填)
注销原因(打"√")
(一)已毕(结、肄)业;(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三)年满18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书;(四)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学籍管理员
教务处审核人
注:黑框内项目由家长或学生填写。
户口簿地址变更
(暂不填)
家庭住址
××××市×××镇(区)××××
邮码
(必填)
家庭住址变更
(暂不填)
邮码变更
(暂不填)
家庭主要成员
(只写父母、兄弟姐妹)
姓名
称呼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
父亲
。。。。。。
。。。。。。
×××
母亲
。。。。。。
。。。。。。
义务教育
经历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证明人
20××年9月至20××年7月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学籍管理暂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学籍管理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情况、学习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因家庭搬迁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休学的,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学籍注销第八条学生完成义务教育或因故退学的,学校应办理学籍注销手续,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于违反学校纪律或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注销学籍。
第五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核查和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您的要求虚构的,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正式的程序批准发布。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样板) (1)
父、母在深电话
户口簿地址
户口本上面的地址
户口簿地址变更
家庭住址
现居住地
邮码
居住地邮码
家庭住址变更
邮码变更
家庭主要成员
姓名
称呼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XXX
父亲
XXX
XXX
XXX
母亲
XXX
XXX
义务教育
经历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证明人
转学、休学、复学、辍学、
出国"√")
(一)已毕(结、肄)业;(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三)年满18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书;(四)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学籍管理员
教务处审核人
注:黑框内项目由家长或学生填写。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样板)
建卡学校:建卡日期
身份证号
18位身份证号
建卡原因:新生入学()转入()
深圳学籍号
2016360XXX(10位数)
出生年月日
XXXX年X月X日
国家学籍号
(19位数)
现名
张三
曾用名
(有才填)
国籍(中国公民免填)
性别
男
民族
汉
健康状况
健康(或良好)
入队时间
X年X月
入团时间
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催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催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催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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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人
转学、休学、复学、辍学、
出国记录
注销学籍
时间
注销原因(打"√")
(一)已毕(结、肄)业;(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三)年满18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书;(四)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学籍管理员
教务处审核人
注:黑框内项目由家长或学生填写。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
建卡学校:建卡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
建卡原因:新生入学()转入()
学籍号
出生年月日
现名
曾用名
国籍(中国公民免填)
性别
民族
健康状况
入队时间
入团时间
学生常用联系电话
户口簿地址
户口簿地址变更
家庭住址
邮码
家庭住址变更
邮码变更
家联系电话
义务教育
经历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